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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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市场规则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各项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上下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推进改革与完善法规规章的有机衔接,有序实施,依法行政;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山东标准”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争取承建更多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政府标准更优、社会组织标准更活、企业标准更高的标准实施、评估和服务体系,保证市场所需标准的质量、供给和服务。

(一)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政策,对跨部门或领域、存在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编制2016年度“山东标准”建设行动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实施。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正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山东省地方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制定、实施和执行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严谨,包括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审定等多个环节。

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山东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单位是各市县标准化管理机构。

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山东省的地域特点、产业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因素,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地方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比如,在农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要求;在工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内容;在建筑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山东省地方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山东省地方标准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对于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地方标准不仅是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山东省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的需要。

山东省将继续加大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力度,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为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

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2.1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2.2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2.3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2.4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5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2.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鲁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按照《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标准、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

联系人:李艳、相吉利
联系电话:*************、88527415
电子邮箱:*****************
附件: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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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会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在其网站( )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年。

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应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上公布。

第四章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第二十八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方面,不少于十家单位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不同地区。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后,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第三十二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见附件四)(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四)标准送审稿;(五)标准编制说明;(六)《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八)《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建议名单》(见附件五)。

上述材料纸质文本各1份,电子文档经“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报送。

第五章标准审查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审查申请。

地方标准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委托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原则上采用专家审查会议形式审查。

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

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五)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六)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七)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说明,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等内容。

会议纪要应由标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审查委员会签字,并附《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审查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制定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六章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授权组织审查的单位审核,报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报送材料包括:(一)地方标准报批文件;(二)《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表》(见附件七);(三)地方标准报批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六)地方标准审查人员名单;(七)《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八,需要时报送);(八)地方标准审查修改意见汇总;(九)《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十)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上述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各一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十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上公示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为15日,强制性标准公示期限为60日。

第四十条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履行批准发布手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

第四十一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

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

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通告。

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和编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标准复审、修订第四十五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第四十六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效或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修订。

第八章地方标准规范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等地方标准规范,并统一负责地方标准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发布。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规范立项建议的审查论证、审查、复审、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地方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制定程序参照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地方标准规范封面统一为“XX市或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

第五^一条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代号和编号规定如下:(一)地方标准规范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或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前六位)再加斜线,再加“T”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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