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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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吉环办字[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的通知(吉环办字〔2013〕53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环境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环境安全,省厅决定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及对象6月中旬至9月底,省厅将对全省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

二、督查内容各地环保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准备情况。

三、督查方式省厅将采取4种形式组织开展全过程督查。

一是督查调度。

随时调度各地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实地督查。

采取抽查、约谈、暗访等方法,对各地开展大检查、大整改情况实地督查,对查找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三是跟踪督查。

对环境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推进中重点阶段、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及时跟进,看紧盯住,确保落实。

四是回头看督查。

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预先通知,遵循随机和重点相统一原则,对各地查整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再督查,确保实效。

四、督查分组此次督查省厅共组成5个督查组,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第一组(负责长春及长白山管委会)组长:王国才省环保厅厅长成员:庄雨适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王茉省环保厅总量处副处长陶建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刘玉生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联络员:刘玉生电话:187****4466)第二组(负责吉林、延边地区)组长:孙铁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顾恩大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郝国凡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副站长李伟华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王腾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高工(联络员:顾恩大电话:135****6316)第三组(负责白城、松原地区)组长:王林溪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刘险峰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金鑫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副站长吴宏博省环境监察总队科长葛伟年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高工(联络员:刘险峰电话:139****9929)第四组(负责通化、白山地区)组长:王相民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毕建成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孙由良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总工崔泽云省环境监察总队科长李婉茹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高工(联络员:毕建成电话:135****4998)第五组(负责四平、辽源地区)组长:孙伟义省环保厅监察专员成员:于新刚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王朝霞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马洪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调研员蔡秋波省环境监察总队科长(联络员:于新刚电话:136****5119)五、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沟通反馈情况。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与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情况报告合集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与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情况报告合集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与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情况报告合集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居民委员会:按照山东盛泰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倡导绿色文明,提倡绿色消费,大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创建“绿色社区”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创建生态城市和文明城市,实现城市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两个文明的结合。

通过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提升市民的环境意识,培养公众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以达到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保工作的深化和发展的目的。

二、“绿色社区”的基本条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社区重要议事内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有健全的“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有比较完整的绿色社区发展计划和工作思路,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坚持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人人动手,美化家园。

2、逐步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公众参与机制。

根据环第1 页共5 页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并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保纪念日,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力求做到每月有活动,人人都参与,全年参加活动的人次应占社区居民总人数的30%以上。

3、社区居民应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逐步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

如试行垃圾分类,自觉回收废电池、废灯管等,拒绝“白色污染”,不吃野生动物。

4、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

社区居民初步养成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尽量少用一次性制品,提高物品的重复利用率,积极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倡导绿色消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2006]2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2006]2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200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一些新闻媒体也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发环境事件十分关注,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了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给环境应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防控能力,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的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安全问题。

各级环保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要将防控饮用水安全事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要对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源安全的单位,继续加强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各项措施。

二、要认真落实防控措施。

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后,环保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防控工作,针对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及时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三、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信息。

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总局值班室。

上报的信息中,要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1.24•【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发生了多起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且没有事故状态下阻止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物料的“清净下水”进入松花江的设施和要求,也没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应急预案有关防止污染的规定,致使事故现场地面水进入“清净下水”排水系统,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

2006年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长征化工有限公司六氯车间一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统和废水预处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环境次生污染。

两起事故都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两个公司在事故状态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结果表明,必备的防污设施和措施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至关重要。

各级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类化工生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到化工生产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找在工艺设计、设施设备、应急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迅速制定、落实适合企业实际的针对性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的意见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的意见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的意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函[2015]3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9.17
【实施日期】2015.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的意见
(云环函〔2015〕31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意见的函》(环办函〔2015〕1431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指南中“五、相关验收管理要求(一)非重大变动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可单独编制变动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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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云环通〔2018〕23号
•【施行日期】2018.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云环通〔2018〕23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加强对相关建设单位的指导。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1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云安办函〔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云安办函〔2018〕87号各有关州、市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2018年6月10日,中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贵州晴隆沙子段发生泄漏燃爆事故,造成24人受伤。

此前,2017年7月2日,该管道段曾因持续强降雨引发边坡下陷侧滑挤断输气管道,引发泄漏燃爆,造成8人死亡,35人受伤。

当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好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各有关地区、部门及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强降雨、山体滑坡、洪水、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对油气管道保护造成的不利影响,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结合省安委会近期关于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对各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筑牢安全防线,扎实做好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有关地区、部门及企业要结合实际,对汛期管道安全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迅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管道沿途容易发生滑坡、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的风险和隐患深入排查整治,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破坏。

要认真落实省安全监管局等八部门转发《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号)要求,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切实强化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风险管控,加强日常巡查密度,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强化隐患治理常态化监管,持续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7•【文号】环办[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我局及农业部等十一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妥善、安全、彻底地销毁处置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防止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现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在本辖区内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国办和十一部委文件精神,根据各省收缴数量和转运、处置、监管需要,适当考虑用于“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设施的改造,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三、“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必须采用专用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特定型号水泥回转窑进行处置。

禁止采用其他方法处理。

四、各省应至少有一处可接收和处置收缴、废弃“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设施。

焚烧处置设施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中的技术要求并优先考虑《关于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环函[2003]128号)中认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

没有符合技术要求焚烧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地区内筛选符合附件二技术要求的拥有回转窑的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生产行业部门推荐的符合基本要求的水泥生产厂参考名单见附件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8月15日前要将推荐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单位名单上报我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甘环监察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甘环监察发〔2012〕15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增加,环境监管的任务日趋繁重,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有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甘环发〔2010〕139号)和《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甘环发〔2012〕74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我厅决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全面检查阶段:5月17日-7月31日(二)抽查督查阶段:8月1日-8月10日二、重点检查项目(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码头等建设项目。

三、检查内容(一)项目审批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及批复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主体工程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等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通知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调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油田、尾矿库、填埋场等地块相关调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35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全面、准确,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由2147个调整为3325个,增加幅度为55%。

一、核实调整结果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需补充列入应纳入调查范围但实际未纳入的大、中规模企业和生产年限在15年及以上的小微规模企业。

对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全省共需新增调查296家企业地块。

2.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油田、尾矿库、填埋场等地块相关调查要求的通知》要求,全省应补充调查各类在运行、已闭库的尾矿库地块及各类正规填埋场。

结合“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系统”下发的全省尾矿库、填埋场名单,全省共需新增调查1093个尾矿库、填埋场地块。

3.按照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要求,对任务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名单调整后为1936家。

全省各州(市)任务调查详见附件。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1.请各州(市)严格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工作及质控要求,尽快落实新增任务调查单位,加强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强化外部质量控制与监督检查,保障企业用地调查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2.新增任务原则上可调剂使用云南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保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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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发[2014]2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云环发〔2014〕22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2014〕35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重点,全面检查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着力解决群众投诉与环境信访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二、检查时间
2014年3月5日至31日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燃煤发电(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化工、玻璃等大气排污企业及燃烧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相关部门落实面源污染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等。

(二)废水排放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检查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周边的工业企业;严查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及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废水或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三)涉重金属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运行情况。

(五)群众投诉案件与热点环境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检查组织安排
(一)根据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三级联查”机制,国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区域进行指导督查;我省成立4个巡查组,对州(市)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各州(市)环保部门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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