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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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比较

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比较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总和”这一规定性,可以看作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内展开的逻辑思路的最终结论。

二市民社会理论特别是马克思的有关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在我国兴起,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一般地说,成熟的市民社会在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良性关系、保护社会成员福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我国具体国情看,对极“左”错误特别是“十年内乱”的历史教训进行反思的需要,促成了从理论上对市民社会问题的关注。

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把中国社会的焦点转向了经济领域,转向了“市民社会领域”。

通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有制占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无论是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是在我国的实践中,都已经被人们所承认和接受,并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

这就给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土壤,它也是市民社会研究热最重要的现实原因。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社会的构建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市民社会和民主之间似乎具有某种“血缘关系”。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和它相适应。

民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无疑是由特定的经济领域规定性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价值规律、自由自愿性等原则,使民主成为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离开了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市民社会的发育,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孕育成熟准备相应的历史条件。

健全的市民社会是契约高度发达的自治社会,契约性规则能在很大程度上排除非契约关系例如亲情或血缘关系引发的种种冲突。

市民社会是一个以身份,而不是以特权或亲缘关系为特征的社会。

马哲对市民社会的定义

马哲对市民社会的定义

马哲对市民社会的定义引言市民社会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之一,在马哲的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本文将探讨马哲对市民社会的定义及其内涵,旨在深入理解这一概念的意义和作用。

马哲对市民社会的定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是在私人所有制基础上形成并存在的,由自由平等的市民组成,以市民社会的法律规范和秩序为基础,具有个体自由、民主参与和法制保障的社会形态。

马哲对市民社会的内涵马哲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的一个重要层面,它不同于国家和家庭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而是以个体、家庭和组织为基础的社会结构。

在市民社会中,个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市民社会的特征与功能自由与平等市民社会的特征之一是个体的自由和平等。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无论是财富、地位还是机会。

这种自由和平等是市民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参与与民主市民社会的特征之二是个体的参与和民主。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有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这种民主参与的机制可以通过选举、公民投票等方式实现,从而保障市民社会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法制与秩序市民社会的特征之三是法制和秩序。

市民社会依靠法律规范和秩序来维护个体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法制和秩序的建设可以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普及来实现,从而保障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行。

全面发展与社会进步市民社会的功能之一是推动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在市民社会中,个体可以通过自主努力获得成功,而不受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的限制。

这种全面发展机制可以促进社会的创新、进步和繁荣。

构建市民社会的挑战和对策意识形态的冲突与调和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过程中,不同的意识形态可能会引起冲突和分歧。

为了克服这一挑战,我们需要倡导包容性和宽容性的价值观,鼓励多元化和平等对话,以实现不同意识形态的调和和共融。

公民教育与法治教育构建市民社会需要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一)historisch的应有之义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考证版(MEGA)的新版还是旧版(Marx Engelshistorisch-kritische Gesamtausgabe)都应该是模仿康德全集的书名。

在文献学上,historisch 是指将著作按照写作顺序来排列。

但是,作为实际问题,我们却很难将论文、资料和书信按照它们的撰写顺序来排列。

我曾按年份整理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政治活动以及其他理论家和党派的活动,做了一个“马克思恩格斯年表”。

在做这些准备工作时,却意外地发现了一些副产品。

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始于1845年11月,就是在那之前的10月17日,马克思还想带领全家移居美国,并将这一申请提交给了自己的出生地特里尔市的市长。

后来马克思放弃了移居美国的念头,立即开始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

1.《穆勒评注》的地位对我们而言,historisch读解方法的决定性意义在于它揭示了马克思的写作顺序。

以《巴黎手稿》为例,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第一手稿》之后,并没有马上写作《第二手稿》,而是写了《经济学笔记》,特别是《穆勒评注》。

关于这一问题,我后来才知道中国过去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补卷的方式,即将《穆勒评注》置于《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来研究的。

但是,如果将《穆勒评注》放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会夸大赫斯对马克思的影响,这让我又一次认识到了historisch的重要性。

只要将“交往和分工的外化=异化”,只要将“交往异化”这一点置于中间,广松涉先生的“马克思的异化论是从个体出发的主客二元论是与唯物主义无缘的”论断就会失去论据,变成空中楼阁。

异化并不直接导致剥削,它说到底是人与自然之间,进一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代谢逻辑。

这是《穆勒评注》中的“交往”概念所告诉我们的。

《第一手稿》中“劳动者越劳动就越贫穷”虽然是对资本主义体制的强有力的控诉,但它也让许多人陶醉,从而失去判断力。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

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

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

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结构性关系。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

它们才是原动力。

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

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马克思坚决反对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他通过艰苦的理论探索而建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为科学的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奠定了唯一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

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化。

从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国家把权利(经济权利)逐步还给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从社会发展的内在机制来看,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开,是政治和经济充分发展的前提。

(三)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统一。

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是从过程和结果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性,同时又揭示了国家自行消亡的历史趋势。

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研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

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源 。 同 时 我 们 也 发 现 , 民 社 会 是 一 个 充 满 歧 义 的 市
概 念 待 市 民 社 特
会 的态度 今天 仍是 我 们 探 讨 的一 个 重 点 , 对 我们 它 今 天的现 代化 建设 特 别 是 政 治 、 济体 制 改 革 具有 经
以权 力 抗 衡 权 力 的 观 点 便 出 现 了 。 这 种 给 政 治 国 家
指 的是 政 治 社 会 或 政 治 共 同 体 , 是 指 和 野 蛮 它
社 会 相 区 别 的 文 明 社 会 。 当 然 , 有 其 特 定 的 历 史 它 含义, 只有 在 古 希 腊 的 城 邦 民 主 制 下 才 能 称 之 为 文 明 社 会 。 在 亚 里 士 多 德 看 来 , 邦 的 出 现 尽 管 要 晚 城
思 是 否 认 为 社 会 主 义 也 存 在 着 市 民社 会 ? 回答 是 肯 定 的 。
关 键 词 市 民社 会 国家 政治解放 人 类 解 放
市 民社 会 一 直 是 政 治 哲 学 的 一 个 核 心 概 念 , 在
当西 方 进 入 中 世 纪 后 , 管 这 段 时 期 被 称 为 尽 “ 暗 时 期 ”, 它 在 政 治 与 经 济 上 却 为 近 代 西 方 市 黑 但
民社 会 的 产 生 作 了一 个 铺 垫 。
几 千年 的历 史流 变 中 , 意义 多 次 发生 变 化 。 自2 其 0
世 纪 末 以来 , 市 民社 会 ” 讨 论 再 次 成 为 一 个 世 界 “ 的 性 的 话 题 , 说 明 在 这 个 风 云 际 会 的 时 代 , 民社 会 这 市 理 论 仍 然 是 我 们 理 解 历 史 、 会 的 一 个 重 要 理 论 资 社

公民社会概念版

公民社会概念版

公民社会什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

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

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

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

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

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麦克尔•爱德华兹将学者们对公民社会的定义总结为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公民社会分析模式,即结社生活的形式。

公民社会被视作社会的一部分,它不同于政府和市场,产生的目的是推动共同利益和协调集体行动。

第二种为公民社会应然模式,即公民社会应该能带来的社会形态,把它作为超乎自身利益以外的服务领域,一个心灵的习惯滋养地,发扬合作、信任、宽容、非暴力等态度和价值观的领域。

第三种是将公民社会看作公众协商、理性对话、体现积极公民意识,以追求共同利益的领域。

公民社会是一种拒绝封建社会包袱的现代社会秩序。

公民社会的成员的身份是作为公民的个人。

这是公民社会唯一合理的成员身份。

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本应包含卸去封建包袱的任务,把社会成员身份明确定为人人平等的公民。

长期以来,中国人被分成等级性的类族,“阶级成分”、“红五类——黑九类”、“干部——职工”、“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正式工——临时工”、“本地居民——外来人员“等等。

这些类属的等级区分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严重不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让市民成为一种新的群类等级身份,只会更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

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价值观问题就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本文从“市民社会”的概念出发,探析市民社会概念的思想脉络及其当代价值。

深刻剖析市民社会思想有助于我们理清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挖掘其科学价值,借鉴西方国家的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以及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马克思当代价值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渊源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城邦。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同义,而其中的所谓的文明社会则是与自然界相对,指的是人类社会。

因此,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指的是国家,也等于政治社会,就是说当时市民社会的概念与政治国家的概念相同。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体现《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开辟了一条与洛克不同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思考模式。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经济活动的领域,个人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的。

黑格尔第一次清晰地定义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概念。

他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家庭和国家,它经常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常有矛盾导致战争,并不能完全独立,因而就需要一个外在的强有力的机构,即国家。

黑格尔认为,在伦理观念上,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是有差别的,家庭属于自然伦理的普遍性领域,国家则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

虽然黑格尔将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伦理划分,将国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主要内容在莱茵报时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思想扩大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是对其思想的发展和扬弃。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合”,“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就是生产关系。

政治学 国家与市民社会

政治学 国家与市民社会

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
——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
问题的设定
1、为什么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发展问题是采取上述倾向? 2、为什么中国论者在上述取向下运用西方理论及概念研究中 国问题时会发生上述问题?
为什么是这些问式?
1、被西方的光芒所震慑。 2、向现代社会转型诉求西方。 ——“示范—接受” 启发意义 1、中国论者采用的那种框架,不是他们所说的那种西方观念。 2、在研究问题时无助于分析整个思想框架。
市民社会不存在?
西方传统: 1、中世纪社会观——社会不等于政治组织; 2、基督教社会——教会是一个独立社会; 3、法律观念——主体性权利、采邑; 4、自治市、二元君主制„„
反君主专制
洛克 社会先于政府。社会契约。市民社会是公众社会生活的一种方
式。 “洛克学派”:1、(市民)社会是一个经济实体。2、公共意见 推动政府尊重社会。

市民社会——生活空间的制度层面——包括所有制度和交往形式 权力、货币成为牢固确立的中介: 权力 货币 组织行政管理 协调经济关系 在生活空间中制度化 公域 私域 系统 生活空间 政治子系统(国家) 公域 经济子系统 私域
采用以经验为根据,对上述融合的形式或反分化形式都开放的 模型。 自上而下的政治化趋势和自下而上的社团主义对社会整合的威 胁确实存在,但市民社会的制度化资源和文化资源给他们以潜在的 回击,语言文化基础也没有破坏。
梯泡特圆丘丑闻:机构和它们的交易合法性只能依据他们与市民余 式的准则体系的关系来确定。
政策上的对立
对政策的理解受民主和非民主准则体系的影响。
美国市民语式的当代形式
——上述语式继续支配美国社会 尼克松——约翰逊 伊朗门——梯泡特圆丘丑闻
结论
相互争论的群体之间的意见分歧不能简单地解释为不同亚文化 和价值系列的自然结果,一部分是个人层次和群体层次上的按准则 体系概括事件时表现出来的一个特点。政治合法性和政治行动关键 取决于将意外事件和人物对照符号化的事件和人物并对号入座—— 为理解市民社会中市民资格、包容和排除问题提供帮助。 要理解美国政治,就必须理解美国市民社会的文化以及理解这 种政治文化的最佳方式,就是理解它的符号性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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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市民社会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 作者:李佃来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来源日期:2008-1-7 本站发布时间:2008-1-7 23:27:56 阅读量:287次

[摘要]在市民社会理论史上,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传统是由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开创并加以发展的。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创构,古典市民社会理念主要反映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现实,因此直接体现为古希腊、古罗马思想的主流。但在尔后的文化长河中,它仍然作为一种支配性话语而起作用,影响到中世纪、近代乃至当代思想家的学术讨论。 [关键词]古典市民社会理念;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政治共同体;阿伦特

审视政治哲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等人从不同的路向创构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还是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社群主义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以不同的方式重写政治哲学的基本话语,实质上都在不同程度上借助于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质询与探问而展开,诸如个人权利、自由以及民主的公民资格等市民社会理论的传统主题,因此而被内化为政治哲学回避不了的焦点性论题。这一状况表明,要在当下复杂的学术语境中呈示政治哲学的多重意涵,从学理上说,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本质性考察,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问题加以深度考量,构成梳理政治哲学基本话语线路、推进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路径。由此而论,当我们把古典政治哲学作为研究对象而对其理论内容加以全面透视时,就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考范式,而应当把考辨市民社会概念的古典意义及其影响也看成其中的一项基本学术工作。实际上,这正是本文通过辨析,而试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严格地说来,我们今天通用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具有非常特定的历史含义,它同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公民权(citizenship)观念密切相关。英文中的civil这个词实际上源出于拉丁文中表示“公民”和“公民权”的几个词,例如civis (公民)、civitas(公民权、公民社会)和civilis(公民的),而这几个词最早又是来自于希腊文中polites、politeia、politikos和politike这几个词。因此,“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最早追溯到古希腊。 一般认为,最早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界定的是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 Politike Koinonia”在拉丁文中被译为“Societas Civilis”,后者在英文中又被译为“civil society”,即“市民社会”。“Politike 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主要指涉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因此,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将“市民社会”定义为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实,希腊文中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勾连的“公民权”一词的词根就是polis,即“城邦”或“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亦指公民社会。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一个由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群体,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一个人之为公民,不是由他的处所来决定,而是由他享有的权利来决定,首要的就是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这些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亚里士多德说道:“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1](第113页)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公民权和政治参与权是不可分开的,这印证了他那句名言:“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第7页) 而唯有在城邦建立之后,人们才得以在政治生活中度过自己的一生,也就是说,城邦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的聚集地和政治的共同体,即“政治的领域”,离开了城邦,人就不能过上政治生活,也就不能成其为公民了。这样看来,由城邦的建立而形成的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实质上就是一种政治社会,没有了政治,也就没有了城邦,没有了市民社会。 亚里士多德以政治性来界定公民权或市民社会,其实并没有排斥经济权利。相反,在他看来,经济权利亦应成为公民权的组成部分。这一观念,不是纯然的理论预制,也与实际历史情形吻合。在当时,立法都不约而同地把经济权利同政治权利一起视作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最典型的是斯巴达和雅典的立法。公元前7世纪,斯巴达城确立了城邦制度,其标志是莱库古立法的制定。莱库古立法规定了城邦的政治制度,组成了由28名贵族和两个国王构成的权力机关——元老会议。同时,立法还规定,斯巴达人平均分配美西尼亚的土地,分得份地者即成为城邦的公民。而在雅典,公元前六世纪初的梭伦改革及其立法的颁布,标志着城邦制度的最终确立。梭伦立法首先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将贵族强占的土地归还给下层人民,然后又按土地财产的多少将雅典的公民分成四个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政治权利。债务奴隶制的废除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公民等级的划分不仅打破了贵族阶层对政治权利的独自占有,更重要的是把政治权利和土地等财产联系起来,由此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界定了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认肯梭伦的改革举措,并因此而将后者称作是“优秀的立法家”[1](第103页)。 然而,具有戏剧意味的是,上述情形竟运演出一个“难解之谜”。这就是,经济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经济活动缘何会被纳入城邦的体制之中,而且会得到亚氏等思想者的赞同?这一问题的谜底,在千年的西方思想史中竟一直未被揭开,直到20世纪中期才由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 Hanna Arendt)一语道破。她说道:“城邦之所以没有侵害公民的私人生活,并且还把围绕着每一份财产而确立起来的界限视为神圣的,这并不是由于它尊重我们所理解的那种私人财产,而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假如不能拥有一所房屋,他就不可能参与世界事务,因为他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2](第63页) 按照学术界的一般观点,亚里士多德语义中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概念,因为城邦是纯粹政治的城邦,公民也是纯粹政治性的公民。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不同结论:这一市民社会概念同样包含经济的成分,只不过它处于次要的位置,政治权利(或权力) 才是市民社会的支配性力量。因此,这一概念勾画的是政治和经济没有发生分离的市民社会概貌,其中主导成分或本质力量是政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它是政治社会)。 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界定的市民社会概念还包含“文明社会”或“道德社会”的含义。客观地讲,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在《政治学》中,城邦是和家庭相对立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形成虽然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将城邦视为道德即善和美好生活的领域。在他看来,“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落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1](第140页) 即是说,城邦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1](第3页)。因此,“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1](第138页) 同时“,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1](第137页)也就是说,城邦追求的不只是物质上的需要,更追求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不光是比日常生活更加完美、更加无忧无虑或更加高贵,而且还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性质。它之所以是‘幸福的’,是因为公民驾驭了单纯生活的种种必然性,从劳役和工作中解脱出来,克服了一切生物对于自身生存的内在的紧迫要求。这样一来‘,幸福的’生活就不再受到肉体性生命过程的束缚了。”[2](第68页) 另一方面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把城邦描绘为自由和平等的领域。他认为,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平等享受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这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说,“城邦仅仅是由一些‘平等的人’组成的”[2](第65页)。恰恰因为如此,它才是自由之地,原因在于,“自由意味着既不受制于生活的必然性或他人的命令,也不对其他人发号施令。它既不意味着统治,也不意味着被统治。”[2](第65页)因此,一个人只有进入平等的城邦生活中,他才是自由的。 从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来看“,市民社会”一贯都是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在这方面做得最出色的无疑是哈贝马斯,但这一特点也鲜明地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概念之中。他在《政治学》中对城邦和家庭作出区分,实质上是界分出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即城邦对应公共领域,而家庭则对应私人领域。这样看来,市民社会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同时指代公共领域。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市民社会不是一个单数的意指,而是一个具有多层含义的术语。它既指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又指文明社会和道德社会,同时还代表了一种公共领域。总体上看,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概念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基础。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人们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概念的框架内把握市民社会问题的。这首先就体现在以政治哲学家西塞罗(Cicero)为代表的古罗马人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中。

据考察,西塞罗于公元前1世纪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的“Politike Koinonia”一词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的解释,Societas Civilis 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3](第125-126页)依照这种解释,我们可以把西塞罗所定义的市民社会剥离为三层含义:其一,指国家;其二,指拥有自己的法律、并且其中的人们依法行事的政治共同体,即政治社会;其三,指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和商业文化的文明社会。其实,civitas(civilis的名词形式)一词在拉丁文中既有“公民权”和“公民群体”之意,又有“国家”之意,与respublic (共和国,国家)相近。因此,我们认为,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概念之意同样是指公民社会。 从这种分析中不难发现,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概念深深烙上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印记。但是,任何一位有影响的思想家从来就不是对前世思想“拿来主义”式地全盘接受,西塞罗就是突出的一位。他在继承亚氏思想的同时,又将新的内容填充进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中,从而在古罗马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发展了古希腊的市民社会理论。就作为公民社会的市民社会而言,西塞罗主张扩大公民范围和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妇女、奴隶和外族人都不可能成为城邦的公民。而西塞罗则指出,国家的公民同样应该包括平民阶层,而且国家应该考虑全部公民而不是部分公民的利益。当然,与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同样强调政治权利之于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进而强调国家政权对于市民社会和文明的重要意义。因此,根据西塞罗的观点“,市民社会是一种使得文明成为可能的政治权力组织”[4](第22-23页),一旦政治发生腐败和堕落,则“意味着市民社会将不复存在”[4](第26页)。 对政治共同体之存在的理念规范的解释是西塞罗市民社会理论中最具创新性的内容。在他看来,作为一种共同体,共和国( res p ublica)是所有公民群体的组合。然而,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共和国成员之间,特别是平民和贵族之间,因利益不同、观念差异,极易发生冲突,导致罗马帝国发生危机,甚至趋于分裂和瘫痪。为了弥合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裂痕,拯救危机中的罗马共和国,先是晚期的斯多葛学派(Stoicism)构设出了一套诸如自我控制、善以及献身义务和公共事务等个人和群体规范。这些规范深深地扎根于罗马人的观念中,也影响了西塞罗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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