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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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街道境内规模养殖场关闭取缔的

白马街道境内规模养殖场关闭取缔的

白马街道境内规模养殖场关闭取缔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提升白马街道境内人居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白马街道环境提升工作要求,按照市、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研究决定,对街道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关闭,消除养殖污染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境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原则上畜存栏量10头以上,禽存栏量100只以上)关闭工作,关闭标准为:规模养殖场去除养殖功能,2002年以后新建的养殖圈舍需完全拆除,配套设施全部清理去功能化,不再从事畜禽养殖。

二、组织领导成立规模养殖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薛永成街道党工委书记张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常务副组长:陈明亮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副组长:章茂武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曹斌火龙岗派出所所长张悦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宋海燕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俞金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王东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施建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韩大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伟街道副主任科员陶真华白马村党委书记孙志武义兴村党委书记桂定强新大垾村党委书记兼主任胡才华塔影村党委书记兼主任俞秀萍清竹村党委书记黄龙升石硊社区党委书记柯永升新山村党委书记兼主任朱海波牌坊村党委书记成员:胡才瑞农水中心主任肖尚磊文明办、市容办、物管办主任汪仕亮城管中队中队长宗思浩环保办主任陶全征收办主任吴全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综治办主任曹明文党政办、信息办、督查室主任胡才林信访办主任恽星芳财政所副所长兼星火公司副总戴玮督查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包保工作组、清理整治组、信访维稳组、督查督办组四个专项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街道农水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陈明亮同志兼任,胡才瑞兼任副主任,肖尚磊、汪仕亮、陶全、胡之田、戴玮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负责草拟《白马街道境内规模养殖场关闭取缔的实施方案》、《致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的一封信》,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协助各工作专班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督查规模养殖关闭工作开展情况。

移民新村建设养兔场的报告

移民新村建设养兔场的报告

移民新村建设养兔场的报告一、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2015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及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5、2016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且提出要“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治理明显见到成效”。

三、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具体规划,可在各个省、市、县政府网站内查询各地的划定区域。

四、关于在禁养区内的拆迁标准,是由各个地方政府制定的,各地情况不一致。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8篇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8篇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8篇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1)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2)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张庆武、宁阳县蒋集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庆武、宁阳县蒋集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庆武、宁阳县蒋集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19)鲁09行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庆武;宁阳县蒋集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庆武宁阳县蒋集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庆武【当事人-公司】宁阳县蒋集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张生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苏超峰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张生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苏超峰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强张生苏超峰【代理律所】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庆武【被告】宁阳县蒋集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照片、通知等证据,可以推定被上诉人镇政府实施了涉案拆除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照片、通知等证据,可以推定被上诉人镇政府实施了涉案拆除行为。

被上诉人实施涉案拆除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养殖大棚占用的土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上诉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上诉人主张涉案养殖大棚属于农业用地项目无需审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上诉人实施的拆除行为虽程序违法,但未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池政〔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池政〔2015〕69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业经2015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31日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美丽池州、幸福池州。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率达到100%,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地下水治理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提高。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我市长江流域的尧渡河(东流)、秋浦河(双丰)、黄湓河(张溪)、秋浦河(入江口)、青通河(河口)、长江(五步沟)地表水水质达到Ⅱ类;中心点(升金湖)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民生水厂、江口水厂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包公井)。

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某某县十二五畜禽养殖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某某县十二五畜禽养殖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某某县“十二五”畜禽养殖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完成“十二五”农业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以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较高地区为重点防治区域,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域为重点单元,初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加快解决突出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大力度推行畜禽粪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建设厌氧好氧池、沼气发生池和生产有机肥等处理措施,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治理范围按照国家关于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的要求,本方案治理范围为: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划分标准(附件2)。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目标:到2015年底,完成全县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理任务,并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1704.66吨、223吨,削减率15%、17%以上,排放总量控制在3447吨、369.62吨以内。

4、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污染预防与治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元的整治力度,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2、预防为主,利用优先。

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生产过程监管等环节,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措施。

在技术模式选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特点,始终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放在优先位置。

3、主体责任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号 2016.10.24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术语与定义3.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4—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永政办〔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7〕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美丽永城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35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打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7〕20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合力推进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任务。

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各乡镇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乳政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确保全市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及乳山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2017-2021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整治、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执法和资金补偿等手段,采取关停、搬迁等措施,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整治范围按照乳山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2017-2021年)划分,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三、整治目标2017年11月30日前,上述范围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要全部关闭、搬迁。

四、补偿政策按照市政府拟出台的补偿方案执行。

五、实施步骤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整治工作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一)图像采集、公示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15日)。

一是养殖场(户)拆迁。

各镇区对需拆迁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畜舍及其附属设施等地上建筑物,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如实记录好建筑物实际情况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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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09
•【字号】皖农牧函〔2017〕115号
•【施行日期】2017.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积极有序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目前全省县(区、市)政府相继确定了本地区禁养区划定范围。

为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简称养殖场,下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关闭或搬迁工作,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2.工作目标:1-3月份,各县(区、市)政府出台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4-6月份,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数量界定、固定资产评估和制定关闭或搬迁费用补偿等工作;7-12月份,实施并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实地调查。

各县(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开展禁养区情况调查与统计工作,绘制四至地图,摸清养殖场分布情况、生产能力、年出栏存栏量、投资等情况,列出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清单,所有资料登记造册存档。

调查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制定工作方案。

农业部门要依据县(区、市)政府出台的禁养区划定文件,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与环保等部门共同协商,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拟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请县(区、市)政府批准。

实施方案主要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主体、禁养区养殖场基本情况分析、关闭或搬迁时间进度安排、基本补偿标准等事项。

3.有序推进实施。

农业部门要依据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联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

关闭或搬迁工作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既坚定不移完成任务,又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既要依法关闭搬迁,又要切实保护养殖场经营者合法权益,支持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

关闭或搬迁对象要在当地村、乡镇进行书面公示,在地方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

要严格对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消单,加快推进,有力有序组织实施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任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要积极向所在县(区、市)政府报告,成立由县(区、市)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农业、畜牧、环保、发改、财政、住建、工商、
土地、公安、纪检等部门以及乡镇参加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加强部门协作,保障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

要制定周密的政策宣讲计划,全面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广播、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方式,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氛围,切实增强畜禽规模养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环保意识,有效化解畜禽养殖业发展与污染的矛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健康发展。

3.加强调度督导。

建立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进展月报制度。

3月28日前,各市上报所辖县(区、市)实施方案;以后每月底前,请各市将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文字材料及表格(附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省农委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赴各市开展关闭或搬迁工作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省政府。

联系人:席海龙,联系电话:0551-62616494
邮箱:**************
附件: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进度月报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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