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应用文-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应用文-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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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其中尤以德国为典型代表。与美、英、日三国相比,德国的金融经营模式具有独特的特征:第一,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经营存放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第二,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第三,银行与

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国际上金融机构采用最为普遍的、可为

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当前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分为全能银行型和金融控股公司型这两种。前者以德国为代表,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存贷款、信托、投资、证券、

等一切与资金融通有关的业务。后者则以美国为首,即成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来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渗透并对它们有决策权,下属各类金融机构则在法律上相对独立。现代美国金融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变过程。相对美国而言,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虽然如此,德国也经历了一个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完善的演变过程。下面将就德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进行细致的探讨。

德国是实行金融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又称为综合银行)在国民

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德国全能银行的信贷与证券业务有不同侧重),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德国的银行体系是19世纪中叶随着国家工业化生产发展起来的。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之间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才发展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其中,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

为处理商务或为商人提供短期贷款和交易上的服务,德国从1835年开始逐渐出现了比较集中的银行与金融系统,但其在19世纪中期以前还是比较原始的,私人银行为数不多,且缺乏规模较大的银行。改变这种局面的决定性的第一步是1846年普鲁士政府将柏林的皇家银行转变为普鲁士银行,并赋予它发行纸币的权力,这成为德国银行朝着现代方向发展的标志。德国综合性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迅速高涨的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对企业投资,较为典型是银行对铁路提供资金,同时派人担任铁路上的要职,由此开始的银企结合,拉开了德国全能银行的序幕。银行从给其贷款、帮其发行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进行了全方位的服务,同时,银行也通过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公司股份来取得较大的收益,为此又增强银行提供服务的能力。由于德国没有反托拉斯法,也没有禁止银行董事兼职的法律,因此银行通过直接持股并派出董事,与工商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关系,许多工商企业在资金上高度依赖银行。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整个迅速扩张中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是在钢铁、煤矿、电气、

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853年,科隆亚巴拉汉?欧朋海姆金融公司和古斯塔夫?冯?麦威森在达姆斯达特成立了工商银行,并与1852 年在巴黎成立的动产信贷银行共同组成了一个现代股份制银行,并由此产生了一家集公司筹建、有价证券发行和一般银行业务于一体的全能银行。19世纪中叶也是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产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1840 年到1860 年期间,就由800 多家储蓄银行产生。此外,19世纪60年代,也产生了抵押银行。最早是1862 分别于法兰克福和梅林根成立的两家私营抵押银行。在以后的几十年里,德国银行业也一直是沿着上述四条路径发展的,并成为德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股份制银行和个体私营银行主要服务于工业经济领域,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主要服务于中小型加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以及

领域,抵押银行主要服务于作为工业中心的城市建设。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工业的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和吸收能力很大,迫切需要大型的银行机构能吸收小额存款,又能方便地调动和融通资金,把短期小额存款转变为长期信贷资本,并随时按照要求为大型工业企业及时提供创业投资资本和长期资本保证。因此,德国的全能银行得到了发展,从一开始就既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在战后的西方占领区(美、英、法),被迫实施美国式的银行制度(即美国当时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直到50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而在原东德地区,情况就更为复杂。与西部“全能银行制度”完全不同,原东德是按照原苏联模式来建设银行体制的。原有的一切金融机构禁止开展银行业务,各原民营金融机构被没收,重新成立的地方银行和储蓄银行接受原有银行的人、财、物,并成为新银行的决定性构成要素。同时,也进行了针对以前大银行的结构性调整,银行制度也是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且须配合中央政权的经济政策。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的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即混业经营制度)。至此,德国金融制度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被迫分业经营再到重新混业经营这一变迁过程。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德国大银行都已成为集商业银行和投行业务为一体、揽私人客户与机构客户于一身、汇零售业务及批发业务于一炉、视全球市场为一家的综合性极强的欧洲乃至世界大银行。

德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这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有很大不同。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代理业务之外的几大金融业务,包括信托、证券、存贷、外汇及之间业务等。因此,仅这个法律就规定了德国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则。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

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可见在德国,通过立法,已将银行与信用机构视为一体。从而为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在所有国家关于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中,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包括众多非银行业务领域,德国最为典型。在法律基础方面,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

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还有特殊职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出口信贷公司等。德国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如大汽车公司主办的汽车银行等。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全能银行又可以分成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种类。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在德国,最有代表性的大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国工商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三大商业银行。这三大银行都是股份制全能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使自有资本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银行的特点是设施完备、业务量大,并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各自的规模、形式和业务不尽相同。有一些较大的地区性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比如巴伐利亚统一抵押银行、BHF银行及BFG银行等。储蓄银行是由三级体系构成的:乡镇储蓄所、地区储蓄银行及汇划中心,还有德意志汇划中心银行。储蓄银行是公共法人的银行。储蓄银行最初的任务是针对中小客户的存贷款业务,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金融业的发展,储蓄银行也发展成了全能银行。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及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它也吸收储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法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

虽然,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各有侧重,但德国法律对他们从事何种业务却限制很少,他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因此,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中介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混合体, 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进行的是混业经营。德国的全能银行体系低成本地为经济部门提供银行服务,保证了货币在金融部门快速地流通,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和稳定盈利的倾向也增强了银行业的活力。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这些特点,使得它能比较容易和灵活地应付这几年由于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引起的金融市场深刻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德国银行之所以能够进行证券投资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德国的银行法已经把银行自营证券业的风险限定在较为安全的范围内;二是银行进行证券投资与银行传统的业务相关;三是德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交纳,这就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以免准备金不足而遭受严厉的惩罚。

德国全能银行和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银行可以参加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所以银行在资本筹措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抑制了证券市场成为具有竞争性的融资手段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缺乏竞争力是综合性银行发展的根本原因。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也得益于其参与证券市场业务的不受阻碍。当然,德国全能银行是商业银行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而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的保管业务。证券的保存与管理主要由德国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来负责,证券的保管己经和银行转账支付一样,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之一。商业银行对于受托保管的证券的管理范围包括;定期代客户收取证券的利息、分红和应归还的本金;同时,要向客户就证券兑换、投资计划、股票价格变动、优先购买新股等事项提供咨询;还应当及时提醒客户注

重与其持有的证券有关的公告,例如,客户持有股份的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等情况。(2)证券的承销业务。在德国,商业银行可以参与证券承销活动,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承购代销,即银行首先自己买进所有待发行的证券,然后再把它们卖出去。商业银行承销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三种情况:一是承销上市新股:二是内部股转化为公开上市股;三是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股票。因为德国股份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历史较长,股票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大,所以新股的发行已不占主要地位,目前,商业银行承销的股票以第三种情况居多。除去承销股票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承销债券和负责证券的上市。

上市不是由发行人提出申请,而是由一家己被准许在股票交易所从事交易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上市申请书包括由发行人和申请银行共同签署的募股章程。同时,德国银行在证券一级市场上还充当着发行者的角色。并且在德国债券发行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政府债券的发行所占份额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债券的发行份额一直变化不大。(3)证券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商业银行还以代理商和自营商的面目出现。当其作为代理商时,是在股票交易所代替客户买、卖有价证券,或是代理过户,要向客户收取手续费。这是德国商业银行参与有价证券市场的重要形式。作为自营商,商业银行可以自己买卖证券,以期获得买卖价差和投资资本收益。但要承担证券价格的波动风险。(4)其他证券业务。除了参与传统的证券保管、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外,德国商业银行还积极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和国际证券业务。表现突出的是参与期货、期权交易,也参与各类债券创新工具操作,如“债券化贷款”、“浮动利率债券”及各类“金融债券”等。此外,为改善本国在境外的货币和资本流通条件及其竞争条件,德国商业银行也积极参与国际上通行的零息票债券、浮息债券以及利率调期等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参与国际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买卖与操作。并且,为了协调和管理商业银行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德国商业银行还自发组织了一个“中央资本市场委员会”,定期讨论与协调商业银行在参与证券市场的业各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总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为证券市场的繁荣提供了条件。'

德国担保银行简介资料

德国担保银行

一、德国担保银行概述 (3) (一)德国担保银行的实质 (3) (二)股东 (3) (三)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3) (四)成本 (3) (五)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摊机制 (4) (六)担保银行的融资渠道 (4) (七)担保银行的监管 (4) 二、担保银行的信用评级 (5) 三、德国担保银行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6)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业相关评价体系 (6) (二)探索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6 (三)完善扶持资金以及税收优惠等行业扶持政策 (7)

德国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信用担保体系,他基于一个互相自助的非赢利协会风险补偿方案,根据《德国银行法》运作,由德国银行机构监管。 一、德国担保银行概述 (一)德国担保银行的实质 德国担保银行既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在公司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实际地位如同银行。德国担保银行之所以被称为“银行”,是因为根据《德国银行法》规定,担保机构属于信贷机构,其内部机构、组织及经营均应受该法管理。 (二)股东 德国担保银行股东为贸易、手工业和商业协会以及一些银行。 (三)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其具体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章程、年度结算报告以及最终审计报告,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的经营政策,监督公司管理层,并选举产生担保资金的审查批准委员会。担保资金审查批准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确认、审查和批准所有担保方案。 (四)成本

德国担保银行不付股息,盈余资金被留存为准备金,不付公司所得税。信誉以及政府红利使该担保银行体系效率很高,成本(担保损失)是担保价值的1.5%。 (五)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摊机制 担保银行不直接接受企业的担保申请,只通过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贷款银行从事担保。 担保银行模式的关键在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反担保,承诺如发生损失政府将承担其中较大部分,从而实现贷款风险在两级政府、担保银行、贷款银行之间的分摊。为抑制道德风险,贷款银行至少须承担贷款风险的20%;其余风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常会承担其中的60%~80%,相当于总贷款风险的48%~64%,担保银行最终只承担总风险的16%~32%。 (六)担保银行的融资渠道 德国担保其优势在于政府担保和支持。其融资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二是利润;三是来自复兴信贷银行(KfW,德国的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 (七)担保银行的监管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德国央行负责发放担保银行的牌照及其日常监管。监管依据同样是《德国银行法》。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答: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其中尤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与美国不同,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再比如,1974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全能制经营模式进行了批评和指责。对这一事件,德国政府并没有采用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时的做法,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严格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弊端,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的成功原因: 1.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德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这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有很大不同。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代理业务之外的几大金融业务,包括信托、证券、存贷、外汇及之间业务等。因此,仅这个法律就规定了德国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则。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组织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可见在德国,通过立法,已将银行与信用机构视为一体。从而为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在所有国家关于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中,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包括众多非银行业务领域,德国最为典型。在法律基础方面,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 2.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 (1)金融监管的特点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另外,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伟 时间:2010-06-26 [摘要] 本文评析了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业监管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介绍并评价了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三种金融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未来采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一、引言 金融是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颁布,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06 年1 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

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同时,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性质)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Richard K. Ambrams And Michael W. Taylor, 2000)。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杜莉高振勇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 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德国经济能够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 (二)英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历史上英国的金融体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楚。但是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在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的机制和自律的产物。但是这种分业经营的惯例得到了监管部门尤其是英格兰银行的支持。 二战以前,英国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其伦敦城在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上有着“世界银行”的美誉。然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昔日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往的雄风尽失,经济增长缓慢,金融业也萧条冷落,被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英国于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 作者简介:杜莉(1959—),女,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高振勇(1979—),男,山东沂南人,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该成果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东北亚研究与东北振兴创新基地”的资助。

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完整版

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完 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和______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 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7年第2期税务与经济No12M ar115,2007 (总第151期)Taxati o n and E cono m y(SerialN o1151)经济纵横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戴群中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具有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以及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等特点。德国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范围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网络优势以及抗风险优势等方面;其潜在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投机风险以及传导风险。德国金融监管制度是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得以顺利实行的根本保障。我国银行业实行全能银行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德国;全能银行;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7)02-0029-05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0。[1]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银行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德国银行是混业经营模式最成功的典型例证。伴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因此,深入研究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及优势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业务,可以从事/全能0的金融活动,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从业务范围看,全能银行自身可以涉足金融领域的任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债券、股票发行以及各类证券、外汇、贵金属交易、项目融资等业务,而且可以进行保险、抵押、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咨询以及电子金融服务等所有金融业务。从业务审批上看,德国银行申请得到的业务许可证上所标明的业务范围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2.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从德国全能银行的治理结构来看,较为普遍的是,除了在境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行和代表处外,全能银行集团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普遍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或控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这些专业性金融机构在传统的双重银行体制下被认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全能银行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网络体系。 3.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全能银行和自身股东相互持股。(2)全能银行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债务类有价证券和股本类有价证券,并作为股东代理机构,参加非银行部门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4.德国的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不仅提供全套服务,而且是一级市场最大的买主。此外,全能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从事代理证券买卖和自营业务。 [收稿日期]2006-11-28 [作者简介]戴群中(1969-),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在读博士生。

德国如何保证网络银行安全_0

德国如何保证网络银行安全 在德国,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习惯于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等直接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不仅可以存款、转账,还能够买卖股票、基金,甚至可以申请小额贷款。与传统银行依靠广设分支机构招揽客户不同,这种新型的“直接银行”费用低廉、使用便捷,正成为德国个人理财(相关:证券财经)的“网上直通车”。 entrium是德国最早成立的网络银行之一,在2000年时该行仅有370名员工,服务客户量却达到77万,人均资产达1000万美元,管理成本大大低于传统银行。 为适应新的竞争形势,德国大多数传统银行也都建立了网络银行分部。自2000年起,德国最大的银行德意志银行决定每年为网上银行业务投资10亿欧元。 对于网络银行最敏感的安全问题,德国同样出现过账户名和密码被窃取等情况,但随着银行、监管机构和客户等多方努力,网络银行的安全性正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认可。比如网上银行同时使用用户名、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有的银行对同一账户的不同的交易、不同步骤都要求不同的密码,只有输入正确才能操作,有效避免了网络黑客钓取密码的危险。同时,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也在不断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德国所有的网络银行将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EBICS,保障所有网络传输交易信号的安全。同时,德国警方直接介入针对网络银行的犯罪监控,联邦刑警局全天候监控可疑线索,对罪犯进行严厉的刑事惩罚。 德国邮政银行市场部经理彭康康告诉记者,“无论从银行数量、资产总额,还是客户总量、交易额而言,网络银行都已成为德国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大部分传统银行都建立了网上交易平台,德国还出现了上百家纯粹的网络银行,已具有相当的市场竞争力”。数据显示,德国网络银行业务目前已占到银行全部业务的25%以上。 德国银行业非常看好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2007年德国网络用户达到4800万人,占人口的59%,这意味着网络银行的发展潜力依然很大。德意志银行网络银行前行长赫伯特·沃尔特曾表示,网络银行将彻底淡化传统的银行业与经纪业、上线与下线、储蓄与投资的界限,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

比较银行制度

1.金融体系---是指一个 经济中的资本流通的 基本框架,是各种金融 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构成的有机整体 金融体系的构成要素 有①货币制度规范的 货币流通②金融机构 ③金融市场④金融工 具⑤金融制约与监管2.支付清算系统---是一 国或地区对伴随着经 济活动而产生的交易 者之间,金融机构之间 的债券债务关系进行 清偿的系统 3.双线银行制度---又称 双轨,双重银行制度, 是指美国历史上形成 的,由联邦政府注册管 理的国民银行和由州 政府注册管理的州银 行并存的一种商业银 行制度 4.单一银行制度---指美 国历史上实行的商业 银行的业务只由一个 独立的机构经营而不 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组 织机构制度 5.全能银行---也叫综合 性商业银行,是指商业 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一 切银行业务,还可以全 面从事证券,保险,租 赁等金融业务,所形成 的综合的全面的银行 经营模式 6.脱媒---指由于美联储 规定银行储蓄存款利 率上限,以及和其他金 融机构的竞争,商业银 行存贷款大幅度减少 的非中介化现象。7.自由银行制度---是指 美国1837年到1863年 之间实行的任何个人 或者集团只要有充足 的资本并履行法定的 义务,即可向所在的州 政府申请领取执照并 开设银行的银行制度。 8.美元霸权---是指美国 凭借美元的国际货币 地位引导和塑造一系 列有利于其领导和支 配事务安排 9.奥尔德里奇方案---美 国共和党参议员1911 年11月16日向国会国 家货币委员会提交的 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 高度集中而又相对独 立的美国中央银行— —全国储备协会的银 行改革计划,这是美国 在建立央行制度过程 中的尝试,但美国倡导 分权,实行联邦制,并 最后被否决,最后形成 二元制央行体系。 10.布雷顿森林体系---二 战以后形成的以美元 为中心的货币体系,即 美元和黄金挂钩,其他 货币和美元挂钩的双 挂钩货币体系 11.储蓄贷款协会---是一 种在政府支持和监管 下专门从事储蓄业务 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通常采 用互助合作制或股份 制的组织形式。 12.CDO(担保债务凭证) ----将有现金流量的资 产汇集群组,然后做资 产包装分割,进行信用 评级后出售。 二、填空题 1.从宏观经济看,资 本形式包括(储蓄) 和(投资)。 2.1790年,一些证券 交易商成立了美国 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费城证券交易 所)。 3.1792年,24名经纪 人在华尔街签订了 (《梧桐树协定》) 成为纽约交易所的 前身。 4.各国金融机构体系 包括(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 5.英国海外银行机构 主要有英国海外银 行、外国银行、国 际财团银行。 6.德国银行机构包括 信贷银行、区域性 银行、私人银行、 外国银行。 7.日本的商业银行有 都市银行、地方银 行、外国银行。 8.美国通用汽车承兑 公司的金融服务行 为两大类:消费金 融、公司金融。 9.1929-1933年经济 危机后美国国会通 过的一系列加强金 融监管的法律有 (1933年银行法)、 (1935年银行法)、 (1933年证券法)、 (1934年证券交易 法)。 三、判断改错

德国担保银行简介

德国担保银行简介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德国担保银行 德国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信用担保体系,他基于一个互相自助的非赢利协会风险补偿方案,根据《德国银行法》运作,由德国银行机构监管。 一、德国担保银行概述 (一)德国担保银行的实质 德国担保银行既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在公司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但其实际地位如同银行。德国担保银行之所以被称为“银行”,是因为根据《德国银行法》规定,担保机构属于信贷机构,其内部机构、组织及经营均应受该法管理。 (二)股东 德国担保银行股东为贸易、手工业和商业协会以及一些银行。 (三)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其具体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章程、年度结算报告以及最终审计报告,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的经营政策,监督公司管理层,并选举产生担保资金的审查批准委员会。担保资金审查批准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确认、审查和批准所有担保方案。 (四)成本 德国担保银行不付股息,盈余资金被留存为准备金,不付公司所得税。信誉以及政府红利使该担保银行体系效率很高,成本(担保损失)是担保价值的1.5%。 (五)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摊机制 担保银行不直接接受企业的担保申请,只通过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贷款银行从事担保。 担保银行模式的关键在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反担保,承诺如发生损失政府将承担其中较

大部分,从而实现贷款风险在两级政府、担保银行、贷款银行之间的分摊。为抑制道德风险,贷款银行至少须承担贷款风险的20%;其余风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常会承担其中的60%~80%,相当于总贷款风险的48%~64%,担保银行最终只承担总风险的16%~32%。 (六)担保银行的融资渠道 德国担保其优势在于政府担保和支持。其融资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二是利润;三是来自复兴信贷银行(KfW,德国的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 (七)担保银行的监管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德国央行负责发放担保银行的牌照及其日常监管。监管依据同样是《德国银行法》。基本规定包括:担保银行只能在注册州经营,避免相互业务竞争;只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存款、贷款业务;担保银行在业务操作上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干涉。 二、担保银行的信用评级 降低担保银行的信用风险,开展对受保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德国担保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根据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德国银行监管法除对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资产的规定外,对信用风险也作了相应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要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 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 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共9页】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传统的行业分工和業务界限日趋模糊,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似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本文拟对这一趋势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的应对之策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金融分业,混业的理解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所谓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是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金融混业经营则是指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即上述金融机构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近年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已转向混业经营,不过对银行与保险、证券的混业,金融机构涉足非金融业务,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微观的经营层面分析,金融分业经营既表明不同的经营状态,也是金融活动中不同的经营策略。在金融发展历史上,确实经历了多次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循环演进现象。应该属于企业

微观决策范畴。作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依据市场环境、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消费者偏好筹因素以及自身优势,在比较成本与收益等综合分析基础上来决定是采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策略。 从宏观层面分析,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现象(以下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层面展开)。金融企业在考虑市场决策时不能完全忽视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的政治倾向。金融管制政策等较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结构的安排。从制度选择角度,无论金融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制度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是多方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现象,市场结构。人文因素等也都影响着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不同国家、地区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是完全正常的,在金融分业与混业的制度选择上不能盲目照搬某一种模式。 二、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对于商业银行是一柄“双刃剑”。分业经营最基本的出发点是要为商业银行构建一道风险防火墙,尽可能降低风险,稳定金融形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过于狭窄,在金融市场大发展的时候,没有足够的手段来获取较高的利润以及适应市场和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后,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要求,都使商业银行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要提高资本金,必须要有更多的利润,而要增加利润就要增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期处于政府高度垄断之下,缺少外部竞争压力,金融市场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都实行了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明显难以应对竞争对手的挑战。要想生存和发展,要想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唯有积极应对,主动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而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也必然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监管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保险代理等,也就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各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制度和混业经营制度各有利弊,其实行的绩效与一国特定的历史、经济阶段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对1992年以来的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分业经营的思想,随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自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时至11月下旬,有关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意见草案正在进一步讨论中,有望近期出台。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禁止的银证分立的“隔火墙”已不再紧密,出现缝隙,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11月9日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行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已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然而,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许多障碍,混业经营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制度较为完善,尤其是证券市场包括上市公司良性运

全能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 ——德国的经验与教训 一、全能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全能银行是“能够从事除发行货币和抵押债券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换言之,与所谓的分业体制下的专业性银行不同,全能银行的特点不是局限于任何一种特殊的业务,例如吸收存款、提供信用贷款或长期融资等,相反,全能银行能够参与所有提供货币和资本的活动:包括吸收存款、发放各种期限的贷款、发行债券、参与企业业务活动,从事货币、股票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交易等。 德国全能银行具有的特点包括:提供无担保的私人贷款;从事长期的资本融资,并且借此将公司发起、债券发行以及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等活动综合为一体。 德国的银行是最先将提供无担保的私人贷款与长期的资本性融资结合起来并取得成功的国家。就无担保私人贷款而言,这种异常成功的银行业务,像很多其他的金融创新活动一样,起源于苏格兰。其特点在于两种密切相关的业务:一方面,无担保的私人贷款是由银行提供的,但是,借款者必须将其所有的货币交易业务交给提供贷款的银行。借款者无须抵押即可取得贷款,然而银行能够获得借款者经营业绩和财务活动的全面信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二章中即论述过在他那个时代(1776年前后)苏格兰银行已经发放不要求证券抵押的贷款。W·桑巴特在论述这种信用制度时写道:“这种制度能够使没有金融资产的人成为企业家,而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全能银行的第二个特点是,也是德国取得巨大成功的特点,是长期的资本性融资。银行刚开始这样做时并非有意要长期参与企业的业务活动,更多的是出于暂时性的需要,如在全部股份无法完全募集到位时。 这种综合性的资本性融资起始于比利时,即成立于1822年的比利时股份公司最先从事这类活动,该机构后来成为欧洲第一家新型的商业银行。这家银行从一开始便介入有价证券活动,试图通过发行债券来为发放贷款筹措资金,以及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来解决期限变换所引起的银行流动性问题。但是,这种尝试在法国和意大利均告失败,原因是这些银行过度依赖高风险的住宅与产业融资,完全忽视了吸收存款的业务。

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

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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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 的思考 摘要关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 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德国担保银行简介资料

德国担保银行简介资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德国担保银行 德国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信用担保体系,他基于一个互相自助的非赢利协会风险补偿方案,根据《德国银行法》运作,由德国银行机构监管。 一、德国担保银行概述 (一)德国担保银行的实质 德国担保银行既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在公司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实际

地位如同银行。德国担保银行之所以被称为“银行”,是因为根据《德国银行法》规定,担保机构属于信贷机构,其内部机构、组织及经营均应受该法管理。 (二)股东 德国担保银行股东为贸易、手工业和商业协会以及一些银行。 (三)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担保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其具体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章程、年度结算报告以及最终审计报告,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的经营政策,监督公司管理层,并选举产生担保资金的审查批准委员会。担保资金审查批准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确认、审查和批准所有担保方案。 (四)成本 德国担保银行不付股息,盈余资金被留存为准备金,不付公司所得税。信誉以及政府红利使该担保银行体系效率很高,成本(担保损失)是担保价值的%。 (五)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摊机制 担保银行不直接接受企业的担保申请,只通过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贷款银行从事担保。 担保银行模式的关键在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反担保,承诺如发生损失政府将承担其中较大部分,

从而实现贷款风险在两级政府、担保银行、贷款银行之间的分摊。为抑制道德风险,贷款银行至少须承担贷款风险的20%;其余风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常会承担其中的60%~80%,相当于总贷款风险的48%~64%,担保银行最终只承担总风险的16%~32%。 (六)担保银行的融资渠道 德国担保其优势在于政府担保和支持。其融资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二是利润;三是来自复兴信贷银行(KfW,德国的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 (七)担保银行的监管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德国央行负责发放担保银行的牌照及其日常监管。监管依据同样是《德国银行法》。基本规定包括:担保银行只能在注册州经营,避免相互业务竞争;只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存款、贷款业务;担保银行在业务操作上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干涉。 二、担保银行的信用评级 降低担保银行的信用风险,开展对受保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德国担保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根据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德国银行监管法除对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资产的规定外,对信用风险也作了相应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要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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