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全能银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内容提要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虽然如此德国也经历了一个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完善的演变过程本文通过梳理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程发现德国能够坚持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具备了一套高效而且适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关键词德国制度金融制度混业经营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其中尤以德国为典型代表与美、英、日三国相比德国的金融经营模式具有独特的特征第一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经营存放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第二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第三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国际上金融机构采用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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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当前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分为全能银行型和金融控股公司型这两种前者以德国为代表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存贷款、信托、投资、证券、保险等一切与资金融通有关的业务后者则以美国为首即成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来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渗透并对它们有决策权下属各类金融机构则在法律上相对独立现代美国金融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变过程相对美国而言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虽然如此德国也经历了一个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完善的演变过程下面将就德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进行细致的探讨一、德国混业经营制度发展历程德国是实行金融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又称为综合银行)在国民经济中

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德国全能银行的信贷与证券业务有不同侧重)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德国的银行体系是19世纪中叶随着国家工业化生产发展起来的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之间相互竞争业务范围

逐渐交叉才发展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其中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1、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酝酿为处理商务或为商人提供短期贷款和交易上的服务德国从1835年开始逐渐出现了比较集中的银行与金融系统但其在19世纪中期以前还是比较原始的私人银行为数不多且缺乏规模较大的银行改变这种局面的决定性的第一步是1846年普鲁士政府将柏林的皇家银行转变为普鲁士银行并赋予它发行纸币的权力这成为德国银行朝着现代方向发展的标志德国综合性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迅速高涨的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对企业投资较为典型是银行对铁路提供资金同时派人担任铁路上的要职由此开始的银企结合拉开了德国全能银行的序幕银行从给其贷款、帮其发行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进行了全方位的服务同时银行也通过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公司股份来取得较大的收益为此又增强银行提供服务的能力由于德国没有反托拉斯法也没有禁止银行董事兼职的法律因此银行通过直接持股并派出董事与工商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关系许多工商企业在资金上高度依赖银行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整个迅速扩张中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是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

景下许多综合性的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853年科隆亚巴拉汉欧朋海姆金融公司和古斯塔夫冯麦威森在达姆斯达特成立了工商银行并与1852年在巴黎成立的动产信贷银行共同组成了一个现代股份制银行并由此产生了一家集公司筹建、有价证券发行和一般银行业务于一体的全能银行

19世纪中叶也是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产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1840年到1860年期间就由800多家储蓄银行产生此外19世纪60年代也产生了抵押银行最早是1862分别于法兰克福和梅林根成立的两家私营抵押银行在以后的几十年里德国银行业也一直是沿着上述四条路径发展的并成为德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股份制银行和个体私营银行主要服务于工业经济领域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主要服务于中小型加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以及农业领域抵押银行主要服务于作为工业中心的城市建设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工业的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和吸收能力很大迫切需要大型的银行机构能吸收小额存款又能方便地调动和融通资金把短期小额存款转变为长期信贷资本并随时按照要求为大型工业企业及时提供创业投资资本和长期资本保证因此德国的全能银行得到了发展从一开始就既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重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在战后的西方占领区(美、英、法)被迫实施美国式的银行制度(即

美国当时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直到50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而在原东德地区情况就更为复杂与西部“全能银行制度”完全不同原东德是按照原苏联模式来建设银行体制的原有的一切金融机构禁止开展银行业务各原民营金融机构被没收重新成立的地方银行和储蓄银行接受原有银行的人、财、物并成为新银行的决定性构成要素同时也进行了针对以前大银行的结构性调整银行制度也是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且须配合中央政权的计划经济政策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的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 tem)(即混业经营制度)至此德国金融制度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被迫分业经营再到重新混业经营这一变迁过程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臶的“银行主导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

强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德国大银行都已成为集商业银行和投行业务为一体、揽私人客户与机构客户于一身、汇零售业务及批发业务于一炉、

视全球市场为一家的综合性极强的欧洲乃至世界大银行3、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法律基础德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这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有很大不同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代理业务之外的几大金融业务包括信托、证券、存贷、外汇及之间业务等因此仅这个法律就规定了德国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则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组织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可见在德国通过立法已将银行与信用机构视为一体从而为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在所有国家关于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中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包括众多非银行业务领域德国最为典型在法律基础方面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4、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框架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还有特殊职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出口信贷

公司等德国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如大汽车公司主办的汽车银行等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全能银行又可以分成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种类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在德国最有代表性的大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国工商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三大商业银行这三大银行都是股份制全能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使自有资本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银行的特点是设施完备、业务量大并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各自的规模、形

式和业务不尽相同有一些较大的地区性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比如巴伐利亚统一抵押银行、BHF银行及BFG银行等储蓄银行是由三级体系构成的:乡镇储蓄所、地区储蓄银行及汇划中心还有德意志汇划中心银行储蓄银行是公共法人的银行储蓄银行最初的任务是针对中小客户的存贷款业务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金融业的发展储蓄银行也发展成了全能银行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及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它也吸收储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法

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二、德国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虽然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各有侧重但德国法律对他们从事何种业务却限制很少他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因此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中介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混合体,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进行的是混业经营德国的全能银行体系低成本地为经济部门提供银行服务保证了货币在金融部门快速地流通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和稳定盈利的倾向也增强了银行业的活力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这些特点使得它能比较容易和灵活地应付这几年由于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引起的金融市场深刻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德国银行之所以能够进行证券投资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德国的银行法已经把银行自营证券业的风险限定在较为安全的范围内;二是银行进行证券投资与银行传统的业务相关;三是德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交纳这就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以免准备金不足而遭受严厉的惩罚银行-飞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d11007694.html,

德国全能银行和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银行可以参加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所以银行在资本筹措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抑制了证券市场成为具有竞争性的融资手段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缺乏竞争力是综

合性银行发展的根本原因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也得益于其参与证券市场业务的不受阻碍当然德国全能银行是商业银行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而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的保管业务证券的保存与管理主要由德国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来负责证券的保管己经和银行转账支付一样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之一商业银行对于受托保管的证券的管理范围包括;定期代客户收取证券的利息、分红和应归还的本金;同时要向客户就证券兑换、投资计划、股票价格变动、优先购买新股等事项提供咨询;还应当及时提醒客户注重与其持有的证券有关的公告例如客户持有股份的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等情况(2)证券的承销业务在德国商业银行可以参与证券承销活动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承购代销即银行首先自己买进所有待发行的证券然后再把它们卖出去商业银行承销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三种情况一是承销上市新股二是内部股转化为公开上市股;三是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股票因为德国股份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历史较长

股票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大所以新股的发行已不占主要地位目前商业银行承销的股票以第三种情况居多除去承销股票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承销债券和负责证券的上市申请上市不是由发行人提出申请而是由一家己被准许在股票交易所从事交易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上市申请书包括由发行人和申请银行共同签署的募股章程同时德国银行在证券一级市场上还充当着发行者的角色并且在德国债券发行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政府债券的发行所占份额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债券的发行份额一直变化不大(3)证券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商业银行还以代理商和自营商的面目出现当其作为代理商时是在股票交易所代替客户买、卖有价证券或是代理过户要向客户收取手续费这是德国商业银行参与有价证券市场的重要形式作为自营商商业银行可以自己买卖证券以期获得买卖价差和投资资本收益但要承担证券价格的波动风险(4)其他证券业务除了参与传统的证券保管、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外德国商业银行还积极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和国际证券业务表现突出的是参与期货、期权交易也参与各类债券创新工具操作如“债券化贷款”、“浮动利率债券”及各类“金融债券”等此外为改善本国在境外的货币和资本流通条件及其竞争条件德国商业银行也积极参与国际上通行的零息票债券、浮息债券以及利率调期等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参与国际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买卖与操作并且为了协调和管理商

业银行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德国商业银行还自发组织了一个“中央资本市场委员会”定期讨论与协调商业银行在参与证券市场的业各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总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为证券市场的繁荣提供了条件三、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与美国不同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再比如1974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全能制经营模式进行了批评和指责对这一事件德国政府并没有采用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时的做法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严格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弊端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从1997年6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动荡波及面大连美国这样的金融霸主也受到很大影响但德国金融业却能相对稳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了德国

金融监管严格的作用1、德国金融监管的特点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拥有为数较多的大银行在国内外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巨大若这些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风险不但对德国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经济金融活动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而对它们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

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另外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2、德国金融监管

的法律基础完备、严格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德

国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思想最初源于1874年起草的帝国银行法1934年帝国银行法开始生效这部法律在制定后曾作过多次修改它对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德国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1961年的《联邦银行法》和1962年修改的《信用制度法》(KWG)建立了德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其中《联邦银行法》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并规定银行的证券业务要接受《有价证券交易法》管辖同时接受证券存款审计《信用制度法》实际上是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根据德国《信用制度法》(KWG)的规定对德国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督与调节主要来自两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BAK)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银行必须与金融监管局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而在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监管范围内有一个明确的职能界定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有关条规和做出重大决策(如对大银行业务的处理意见)之前监管局必须同联邦中央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认识;联邦银行必须对信用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的监督并对信用机构的年报和其他报告进行分析在中央银行研究设计监管局业务的事项时监管局局长有权参加联邦中央银行的中央理事会;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共同合作相互间信息共享除涉及内部人事变动情况外的各类信

息、数据互不保密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在此背景下意志联邦银行的重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2002

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体系2002年1月《证券收购和兼并法》生效第一次将企业兼并监管纳入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的职责范围2002年6月2日颁布《第四部金

融市场促进法案》该法案涉及22部法律或相关法律的修正案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颁布新的《交易所法》和颁布《有价证券交易法》修正案该法案使德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再次得到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将市场操纵监管纳入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职责范围;②对企业内幕人员的交易实施报告制度并对其信息披露实施监督;③加重对滥用即时信息披露和不实信息披露的处罚等等2004年10月28日再次修改《有价证券交易法》和《交易所法》涉及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扩大监管机关职能特别是扩大联邦金监局、州政府交易所监管机关和交易所交易监控部门的调查权;二是修改市场操纵禁令该禁令的修改有多处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市场操纵构成要件的修改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为使证券监管和执法与欧盟的要求相协调德国一直按照欧盟的法律理念进行监管体系和执法制度的改革3、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银行、银行业监管局、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

和保险监管局德国的银行监管由政府和私人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联邦银行监管局(FBSO)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这两个联邦机构与外部审计师和私人银行协会共同承担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如图1所示德国金融监管的决策机构是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银行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行使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准部级机构行政上隶属于联邦财政部局长由联邦政府听取联邦银行提名并由总统任命联邦银行监管局内设私人银行监管司、储汇银行监管司、合作银行监管司、投资证券和外资银行监管司4个主要监管司联邦银行监管局作为德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机关依据《联邦银行法》的规定所有银行信贷机构都必须接受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机构其法定的职责为颁布规章制度、发放和吊销银行执照、命令实施专项审计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在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外部审计师担当着辅助但却是非常重要的角色经济审计师协会作为监管机构的依托现场的监管大都数由它承担是银行检查的主要执行人外部审计师的活动必须遵守联邦银行监管局(FBSO)和联邦银行共同制定的并由联邦银行监管局(FBSO)颁布实施的管理规定银行同业协会制定一些同业规则也具有辅助监管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德国2002年以前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在分业监管时期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局及联邦保险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但是2002年夏德国国会通过把国家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等的监管职责

集中由一个财政部直属的联邦金融监管局来负责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德国

金融行业的全面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是2002年5月1日成立的由原来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改为统一监管成立的金融监管局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依照原有的《德国银行法》(KWG)、《保险监管法》(VAG)和《德国证券交易法》(WpHG)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根据《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关于联邦金融监管局章程的条例》和《联邦金融监管局章程》的规定联邦金融监管是“联邦直属的、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上的行政机关受联邦财政部的法律监督和业务监督”;履行对金融市场的国家监管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德国参与相关国际事务联邦金融监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财政部负责成为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其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各金融机构按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上交费用;二是直接审计收入属独立法人的公共机构有较强的独立性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实施监管的同时并不过多干涉银行内部的经营业务,它不能指定某个金融机构向特定的个人或企业贷款,或禁止其发放某笔贷款,甚至连这方面的建议也不能作它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委托经纪审计公司进行或根据经纪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计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二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

第三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德国将原银监局、证监局

和保监局三个组织合并成统一的金融监管局其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能够减少重复劳动强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臵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管理当局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权威性有关监管的一整套法规制度及管理办法为监管当局履行这一职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较好地体现了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完备的监管体系使其能从容面对各种困难和危机为保障德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行混业经营制度并对本国经济的繁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德国能够坚持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具备了一套高效而且适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了上层建筑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德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特点以及严格的监管体系使得德国的金融业稳步发展即使在全球发生金融危机时也保持了相对的稳定参考文献1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M兰州兰州大

学出版社1994年版;2何广文《德国金融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3陈道江、王利民《制度演进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分叉》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5期;4吕无瑕《金融混业经营问题探讨》J 《理论探索》2005年第4期;5邓兰松边绪宝《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变革与启示》J《济南金融》2004年第5期6高基生《德国证券市场行政执法机制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5

年第4期7李俊元、张秋艳《德国金融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启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8宣文俊《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J《法学》2005年第1期9李畅《金融制度的变迁与混业经营研究》D中国知网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1年10于景涛《德国全能银行体系与混业经营的启示》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3年第6期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答: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其中尤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与美国不同,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再比如,1974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全能制经营模式进行了批评和指责。对这一事件,德国政府并没有采用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时的做法,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严格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弊端,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的成功原因: 1.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德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这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有很大不同。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代理业务之外的几大金融业务,包括信托、证券、存贷、外汇及之间业务等。因此,仅这个法律就规定了德国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则。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组织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可见在德国,通过立法,已将银行与信用机构视为一体。从而为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在所有国家关于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中,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包括众多非银行业务领域,德国最为典型。在法律基础方面,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 2.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 (1)金融监管的特点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另外,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伟 时间:2010-06-26 [摘要] 本文评析了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业监管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介绍并评价了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三种金融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未来采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一、引言 金融是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颁布,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06 年1 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

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同时,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性质)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Richard K. Ambrams And Michael W. Taylor, 2000)。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杜莉高振勇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 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德国经济能够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 (二)英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历史上英国的金融体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楚。但是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在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的机制和自律的产物。但是这种分业经营的惯例得到了监管部门尤其是英格兰银行的支持。 二战以前,英国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其伦敦城在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上有着“世界银行”的美誉。然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昔日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往的雄风尽失,经济增长缓慢,金融业也萧条冷落,被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英国于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 作者简介:杜莉(1959—),女,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高振勇(1979—),男,山东沂南人,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该成果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东北亚研究与东北振兴创新基地”的资助。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7年第2期税务与经济No12M ar115,2007 (总第151期)Taxati o n and E cono m y(SerialN o1151)经济纵横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戴群中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具有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以及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等特点。德国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范围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网络优势以及抗风险优势等方面;其潜在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投机风险以及传导风险。德国金融监管制度是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得以顺利实行的根本保障。我国银行业实行全能银行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德国;全能银行;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7)02-0029-05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0。[1]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银行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德国银行是混业经营模式最成功的典型例证。伴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因此,深入研究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及优势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业务,可以从事/全能0的金融活动,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从业务范围看,全能银行自身可以涉足金融领域的任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债券、股票发行以及各类证券、外汇、贵金属交易、项目融资等业务,而且可以进行保险、抵押、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咨询以及电子金融服务等所有金融业务。从业务审批上看,德国银行申请得到的业务许可证上所标明的业务范围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2.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从德国全能银行的治理结构来看,较为普遍的是,除了在境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行和代表处外,全能银行集团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普遍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或控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这些专业性金融机构在传统的双重银行体制下被认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全能银行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网络体系。 3.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全能银行和自身股东相互持股。(2)全能银行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债务类有价证券和股本类有价证券,并作为股东代理机构,参加非银行部门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4.德国的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不仅提供全套服务,而且是一级市场最大的买主。此外,全能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从事代理证券买卖和自营业务。 [收稿日期]2006-11-28 [作者简介]戴群中(1969-),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在读博士生。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货币银行学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姓名:李建 学号: 1215124188 分数: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金融自由早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传统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深化阶段,金融监管趋向于政府直接管制,强制力对利率进行严管,结果反而抑制了经济增长。由于“金融脆弱性”问题的存在,导致银行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引发银行体系危机、金融萧条,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本文主要从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原因、银行业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监管,方法及措施等方面,对银行的监管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举措。建议侧重中国银行业,目的在于实现好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兼顾。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危机;风险;金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 (一)现实原因:金融危机频发 2008年始于美国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至今全球经济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此次危机在给全球带来灾难性影响的同时,也凸显了金融监管的缺陷和不足。2010年以来,世界经济在螺旋式复苏过程中再度面临减速风险。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再度放缓,新兴市场国家在高通胀背景下经济增速趋于降低。 警惕金融过度自由化。阿根廷在金融自由化之后经济获得了较快增长,但同时货币名义利率迅速上升,银行存款的上升远远低于贷款的上升,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放贷,不惜降低贷款发放标准,为投机性活动提供贷款的比重加大,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1] (二)银行存在信用风险 银行事实上是一个信心游戏。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只出现在贷款中,也发生在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等业务中。 就整个市场而言,会有信息方面的问题,出借人对于借用人了解很少;也有动机的问题,看借用人是否愿意付高利息,而不是判断借用人是否有能力付利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银行面临中介风险问题。 我国自2010年以来,信贷资产总体质量上升,各机构不良贷款走向有所分化。但经济增速趋缓可能会使银行的信用风险隐患有所暴露。一些政府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仍不容忽视。同时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风险并未完全消除。[2] (三)银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 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银行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和

比较银行制度

1.金融体系---是指一个 经济中的资本流通的 基本框架,是各种金融 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构成的有机整体 金融体系的构成要素 有①货币制度规范的 货币流通②金融机构 ③金融市场④金融工 具⑤金融制约与监管2.支付清算系统---是一 国或地区对伴随着经 济活动而产生的交易 者之间,金融机构之间 的债券债务关系进行 清偿的系统 3.双线银行制度---又称 双轨,双重银行制度, 是指美国历史上形成 的,由联邦政府注册管 理的国民银行和由州 政府注册管理的州银 行并存的一种商业银 行制度 4.单一银行制度---指美 国历史上实行的商业 银行的业务只由一个 独立的机构经营而不 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组 织机构制度 5.全能银行---也叫综合 性商业银行,是指商业 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一 切银行业务,还可以全 面从事证券,保险,租 赁等金融业务,所形成 的综合的全面的银行 经营模式 6.脱媒---指由于美联储 规定银行储蓄存款利 率上限,以及和其他金 融机构的竞争,商业银 行存贷款大幅度减少 的非中介化现象。7.自由银行制度---是指 美国1837年到1863年 之间实行的任何个人 或者集团只要有充足 的资本并履行法定的 义务,即可向所在的州 政府申请领取执照并 开设银行的银行制度。 8.美元霸权---是指美国 凭借美元的国际货币 地位引导和塑造一系 列有利于其领导和支 配事务安排 9.奥尔德里奇方案---美 国共和党参议员1911 年11月16日向国会国 家货币委员会提交的 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 高度集中而又相对独 立的美国中央银行— —全国储备协会的银 行改革计划,这是美国 在建立央行制度过程 中的尝试,但美国倡导 分权,实行联邦制,并 最后被否决,最后形成 二元制央行体系。 10.布雷顿森林体系---二 战以后形成的以美元 为中心的货币体系,即 美元和黄金挂钩,其他 货币和美元挂钩的双 挂钩货币体系 11.储蓄贷款协会---是一 种在政府支持和监管 下专门从事储蓄业务 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通常采 用互助合作制或股份 制的组织形式。 12.CDO(担保债务凭证) ----将有现金流量的资 产汇集群组,然后做资 产包装分割,进行信用 评级后出售。 二、填空题 1.从宏观经济看,资 本形式包括(储蓄) 和(投资)。 2.1790年,一些证券 交易商成立了美国 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费城证券交易 所)。 3.1792年,24名经纪 人在华尔街签订了 (《梧桐树协定》) 成为纽约交易所的 前身。 4.各国金融机构体系 包括(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 5.英国海外银行机构 主要有英国海外银 行、外国银行、国 际财团银行。 6.德国银行机构包括 信贷银行、区域性 银行、私人银行、 外国银行。 7.日本的商业银行有 都市银行、地方银 行、外国银行。 8.美国通用汽车承兑 公司的金融服务行 为两大类:消费金 融、公司金融。 9.1929-1933年经济 危机后美国国会通 过的一系列加强金 融监管的法律有 (1933年银行法)、 (1935年银行法)、 (1933年证券法)、 (1934年证券交易 法)。 三、判断改错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 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 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共9页】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传统的行业分工和業务界限日趋模糊,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似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本文拟对这一趋势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的应对之策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金融分业,混业的理解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所谓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是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金融混业经营则是指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即上述金融机构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近年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已转向混业经营,不过对银行与保险、证券的混业,金融机构涉足非金融业务,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微观的经营层面分析,金融分业经营既表明不同的经营状态,也是金融活动中不同的经营策略。在金融发展历史上,确实经历了多次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循环演进现象。应该属于企业

微观决策范畴。作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依据市场环境、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消费者偏好筹因素以及自身优势,在比较成本与收益等综合分析基础上来决定是采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策略。 从宏观层面分析,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现象(以下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层面展开)。金融企业在考虑市场决策时不能完全忽视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的政治倾向。金融管制政策等较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结构的安排。从制度选择角度,无论金融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制度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是多方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现象,市场结构。人文因素等也都影响着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不同国家、地区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是完全正常的,在金融分业与混业的制度选择上不能盲目照搬某一种模式。 二、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对于商业银行是一柄“双刃剑”。分业经营最基本的出发点是要为商业银行构建一道风险防火墙,尽可能降低风险,稳定金融形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过于狭窄,在金融市场大发展的时候,没有足够的手段来获取较高的利润以及适应市场和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后,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要求,都使商业银行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要提高资本金,必须要有更多的利润,而要增加利润就要增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期处于政府高度垄断之下,缺少外部竞争压力,金融市场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都实行了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明显难以应对竞争对手的挑战。要想生存和发展,要想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唯有积极应对,主动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而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也必然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监管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保险代理等,也就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各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制度和混业经营制度各有利弊,其实行的绩效与一国特定的历史、经济阶段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对1992年以来的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分业经营的思想,随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自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时至11月下旬,有关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意见草案正在进一步讨论中,有望近期出台。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禁止的银证分立的“隔火墙”已不再紧密,出现缝隙,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11月9日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行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已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然而,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许多障碍,混业经营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制度较为完善,尤其是证券市场包括上市公司良性运

全能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 ——德国的经验与教训 一、全能银行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全能银行是“能够从事除发行货币和抵押债券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换言之,与所谓的分业体制下的专业性银行不同,全能银行的特点不是局限于任何一种特殊的业务,例如吸收存款、提供信用贷款或长期融资等,相反,全能银行能够参与所有提供货币和资本的活动:包括吸收存款、发放各种期限的贷款、发行债券、参与企业业务活动,从事货币、股票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交易等。 德国全能银行具有的特点包括:提供无担保的私人贷款;从事长期的资本融资,并且借此将公司发起、债券发行以及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等活动综合为一体。 德国的银行是最先将提供无担保的私人贷款与长期的资本性融资结合起来并取得成功的国家。就无担保私人贷款而言,这种异常成功的银行业务,像很多其他的金融创新活动一样,起源于苏格兰。其特点在于两种密切相关的业务:一方面,无担保的私人贷款是由银行提供的,但是,借款者必须将其所有的货币交易业务交给提供贷款的银行。借款者无须抵押即可取得贷款,然而银行能够获得借款者经营业绩和财务活动的全面信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二章中即论述过在他那个时代(1776年前后)苏格兰银行已经发放不要求证券抵押的贷款。W·桑巴特在论述这种信用制度时写道:“这种制度能够使没有金融资产的人成为企业家,而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全能银行的第二个特点是,也是德国取得巨大成功的特点,是长期的资本性融资。银行刚开始这样做时并非有意要长期参与企业的业务活动,更多的是出于暂时性的需要,如在全部股份无法完全募集到位时。 这种综合性的资本性融资起始于比利时,即成立于1822年的比利时股份公司最先从事这类活动,该机构后来成为欧洲第一家新型的商业银行。这家银行从一开始便介入有价证券活动,试图通过发行债券来为发放贷款筹措资金,以及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来解决期限变换所引起的银行流动性问题。但是,这种尝试在法国和意大利均告失败,原因是这些银行过度依赖高风险的住宅与产业融资,完全忽视了吸收存款的业务。

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

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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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 的思考 摘要关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 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对策

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对策 摘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出现,我国金融初级混业经营局面初步形成,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世界性金融动荡也日益加剧,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问题也成了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首先通过美国的金融发展历程引出金融混业经营的概念,通过金融风险理论认为控制风险、抑制危机是迫切的、必须研究的课题;其次论文分析了金融混业经营业务模式下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了金融混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风险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e risk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Since the eighty's of last century, with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China's financial situation in primary mixed operation is preliminary form, join WTO as our country, world economy is increasingly close links, the world financial turmoil is also growing, financial risk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eople. Firstly,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development leads to financial mixed management concept, through financial risk theory believe that risk control, inhibition of crisis is urgent, must study the issue; secondly the paper analyzed financ ial mixed business mode risk types; finally proposed the mixed financial business risk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Finance Mixed operation Risk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XX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

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

全能型银行

全能银行的定义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源于德国,本是德国银行业的分类概念,但在现代金融里其含义已经超出了统计概念的范畴。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全能银行可购买企业的股票,在许多企业中的股权往往超过25%,成为企业的大股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广义的全能银行等于商业银行加投资银行加保险公司再加非金融企业股东。人们常说的全能银行主要是指能够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不包括非金融业务。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对于金融市场),其次是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联合体或金融混业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着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 2全能银行的特点 全能银行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公司股东。现在最常用的定义是第二种。全能银行的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私人债券、国际债券及各类股票发行,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各种类型的公司、个人和公共部门。无论全能银行的组织结构是什么样的形式,其本质特征只有一点:能利用一个综合业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一站式、全面的金融服务。 3全能银行的形态 全能银行可以分为经营风格不同的两种形态的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和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 是指能够在一个窗口为客户提供两种以上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主要内涵有: 首先,它能够利用一个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 第二,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本身是一个金融机构,而无论它是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等为主业,还是被金融机构控股、被非金融机构控股或是被管理集团控股。 第三,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能够控股足够的金融机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多功能金融服务,而无论它所控制的子公司中是否包含有非金融机构。 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相对于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来说,内部综合经营性全能银行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内部金融服务部门的一级法人管理,按金融服务产品、业务和职能划分部门,对各部门进行集权式管理的公司结构。它以公司总部与各分部门管理者之间的分权为特征,也可以是一个集团公司。其最高领导机构中有三个组织实体,即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每个业务部门都设有自己的管理层,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处理日常事务,还有至少两个集团一级的高级主管担任领导。如德国全能银行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4全能银行的优势

十大金融监管机构

全球十大金融监管机构 外汇市场看似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在我们出国旅游的时候,要兑换货币在对方国家使用,那么不知不觉中其实已经参与进了外汇交易。外汇市场涉及面之广,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 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每周5天,每天24小时运作,其运作力度之强,绝对能使其他市场望其项背。那么要维持这样一个巨大的金融市场,除了要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最重要的还要有强大的金融监管机构。 这些国际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管外汇、贵金属、股票等市场交易。真正有立法执法权力 的金融监管机构都是政府部门,比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等等。 下面我们就来分别说一下国内经常提及的十大监管机构的背景和职能。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同时也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监管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金融管理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具有一定的立法和司法权。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成立。对全国和各州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拥有依据法律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金融投资服务行业的中央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以及投资业务。FCA目前是全世界监管最完善、法律执行力最强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学习的典范,得到投资者高度认同。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于2001年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成立,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根据“2001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成立的。其使命是执行有效监管,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及保护参与市场的投资者。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是瑞士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监管瑞士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以及其他各类金融中介(其中包括外汇交易商)。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整合联邦银行监管(BaKred),联邦保险监管(BAV),联邦证券监管(BAWe),形成单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及保险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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