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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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浦府[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112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监察委、人事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街镇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街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功能区域和街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性资金范围街镇财政性资金主要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一)预算内资金。

依据财政管理体制,由新区财政结返的预算内财力资金。

主要包括当年预返财力、转移支付财力、上年财力清算款和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外资金。

街镇依法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的各类附加收入、统筹(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新区政府各部门(功能区域)及其他单位拨入、返还的各项专项资金等。

(三)其他资金。

街镇获得的各类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各类利息收入和捐赠资金、纳入街镇管理的其他资金等。

二、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禁将财政性资金转移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浦府综改〔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2〕1号为了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切实解决产业项目落地难中的审批瓶颈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责任清晰、分工合理、科学有序的管理体系,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作为行政审批必要前提条件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确实需要评估、评审的,在适用范围的设定、编制主体的确认和费用承担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应当合法并做到合情合理,避免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二)坚持突出重点和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在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事项范围方面,重点对发生频率较高,建设单位反响强烈的事项先行改革,并逐步向其他专项评估、评审事项覆盖;在适用改革的区域方面,先在规划条件较为成熟的产业园区试点,并逐步向其他产业园区和全区延伸;在管理方式的改革方面,先由主管部门制定和细化、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则,逐步建立完整的规划管理、分类管理和标准管理的制度。

(三)坚持“规划在前、分类管理、标准替代”的原则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改革建立“规划在前、分类管理、标准替代”的运行机制。

通过细化和完善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使后道管理有章可循;通过分类管理,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流于形式的专项评估、评审活动,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实行标准化管理模式,使管理要求更加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以下简称“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投资)监理制,是指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联合选择并委派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以下简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同时形成名录管理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和浦东新区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是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的主管部门,制定财务(投资)监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委托工作;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稽察办”)受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的委托,具体承担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发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超投资隐患或委托方要求核查的项目,可实施项目稽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浦府[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10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为浦东新区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建设资金、浦东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政府建设资金。

第三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委”)负责浦东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承担政府财政监督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必要的监管。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第四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有限财力、确保重点投入;打破切块基数、加强综合平衡;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发[2009]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市级建设财力安排要服务国家战略,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投资方式)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职能分工)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程序第七条(发展规划)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日前,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上海市政府“沪府发[2011]1号”文规定,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文件明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部和上海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监理,是建设工程中提供高层次技术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守护神。

无论是从监理的工作环境,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和风险,还是从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都要高于其他专业。

由于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导致监理的付出与收益明显不对称,严重制约了监理业的发展,给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带来隐患。

尽管浦东新区有别于其他区县,有它的特殊性,但浦东新区规范监理市场取费的的做法值得推崇,对各区县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本站全文转载,以飨读者。

——本站编辑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9号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2•【字号】浦府[2004]158号•【施行日期】200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4]158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不断健全新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代建制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重要意义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减少投资损失,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已将代建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浦东新区作为全国经济开发区,承担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任务,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的要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

因此,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制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强化监管与考核,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代建行为,共同推进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规范管理。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

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1-3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纯设备购置项目等特殊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实行财务监理制。

第三条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第五条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浦府[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以及《关于转发上海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10号),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提高质量、确保安全、争创文明的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浦东建筑市场,大力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本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建筑市场整顿,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浦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坚决查处建筑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着力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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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
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日前,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上海市政府“沪府发[2011]1号”文规定,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文件明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部和上海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监理,是建设工程中提供高层次技术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守护神。

无论是从监理的工作环境,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和风险,还是从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
都要高于其他专业。

由于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导致监理的付出与收益明显不对称,严重制约了监理业的发展,给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带来隐患。

尽管浦东新区有别于其他区县,有它的特殊性,但浦东新区规范监理市场取费的的做法
值得推崇,对各区县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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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
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浦发改投〔2012〕339号
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审计局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使用浦东新区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包括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BT项目等。

二、工程设计费标准
1、设计费=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
2、基本设计费
基本设计费=工程建安费×基本设计费率×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基本设计费率分4个类别、5个档次。

4个类别为:①城市道路;②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③桥梁;④人防、园林绿化、水运。

5个档次为:①200万元以下;②1000万元;③5000万元;④10000万元⑤50000万元。

各档次之间采用线性插入法进行计算。

50000万元以上工程另定。

(2)城市道路综合设计费。

综合考虑了道路中桥梁、管线工程量,通过浦东建设实例分析确定。

(3)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设计费。

按照国家制定的“Ⅱ级”建筑、市政标准计算,并考虑一定的下浮因素后确定。

(4)桥梁设计费。

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取调整系数1.4;总长>1000m的桥梁另定;其他桥梁均按道路设计费标准执行。

(5)人防、园林绿化、水运设计费。

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

注:1、不同档次之间设计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单独的桥梁项目适用桥梁标准,道路中的桥梁使用城市道路综合标准。

3、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道路项目中有复杂的桥梁等因素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单纯的道路项目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

三、工程勘察费标准
注:(1)不同档次之间监理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管理协调等五个部分,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监理的实际工作内容及责任程度进行调整,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3)本标准未涉及内容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

五、上述标准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六、需进行国内外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的项目及所发生费用,应事先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

所审定意见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七、本标准自正式发布后,原沪浦计联〔2004〕3号文《关于制定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其中,设计勘察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自沪府发〔2011〕1号文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八、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要求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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