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认可证书附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认可证书附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认可证书附件

No. CNAS L4631 第 1 页 共 8 页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 可 证 书 附 件

(No. CNAS L4631)

名称: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79号

签发日期:2010年07月09日 有效期至:2013年07月08日

附件1 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No. CNAS L4631 第2 页共8 页

No. CNAS L4631 第3 页共8 页

No. CNAS L4631 第 4 页 共 8 页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APPENDIX OF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No. CNAS L4631)

NAME: Department of Procuratorial Technology(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Zhejiang

ADDRESS :No.379, Wensan Road, Xihu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Date of Issue: 2010-07-09 Date of Expiry: 2013-07-08

APPENDIX 1 SCOPE OF ACCREDITED TESTING

No. CNAS L4631 第5 页共8 页

No. CNAS L4631 第6 页共8 页

No. CNAS L4631 第 7 页 共 8 页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 可 证 书 附 件

(No. CNAS L4631)

名称: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79号

签发日期:2010年07月09日 有效期至:2013年07月08日

附件3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及领域

No. CNAS L4631 第 8 页 共 8 页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APPENDIX OF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No. CNAS L4631)

NAME: Department of Procuratorial Technology(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Zhejiang

ADDRESS :No.379, Wensan Road, Xihu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Date of Issue: 2010-07-09 Date of Expiry: 2013-07-08

APPENDIX 3 ACCREDITED SIGNATORIES AND SCOPE

浙江省特级老师

附件 第十一批浙江省特级教师名单 杭州市(42人): 陈欢(女)杭州第二中学 钟小平杭州第二中学 陈萍(女)杭州学军中学 方淳杭州第十四中学 孔慧敏(女)杭州第十四中学 周顺钿杭州高级中学 蒋春英(女)杭州聋人学校 吴国良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杨志敏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李学军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孔晓玲(女)杭州市建兰中学 高军玉(女)杭州市时代小学 蒋军晶杭州市天长小学 陆虹(女)杭州市胜利小学 张群(女)杭州市行知幼儿园 唐彩斌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学院

苏建强杭州市景成实验学校 王盛之杭州市大成实验学校 徐惠琴(女)杭州长江实验小学 汪燕宏(女)杭州市下城区教师教育学院 陈竹根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 潘云芳(女)杭州市三墩中学 江萍(女)杭州市西湖小学教育集团(总校)李勤杭州市学军小学 厉志光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 沈颖洁(女)杭州市西湖区教师进修学校 沈旭东杭州市长征中学 胡柳蔚(女)杭州市文澜中学 张翼文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小学 汤肖丽(女)杭州采荷第二幼儿园教育集团 吴金炉杭州市萧山区第二高级中学 阮长海杭州市萧山区朝晖初级中学 汪坚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凌静(女)杭州市乔司职业高级中学 吕桐军桐庐县实验小学 汪永成千岛湖中等职业学校 赖朝晖严州中学 邵锋星建德市新安江第一小学

华志红富阳市郁达夫中学 裘志平富阳市永兴学校 吕立峰富阳市实验小学 许强临安市玲珑小学 宁波市(32人): 杨榕楠宁波市效实中学 张悦(女)宁波市效实中学 盛艳萍(女)宁波外国语学校 王姬(女)宁波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吴利文(女)宁波市孔浦中学 沈晓英(女)宁波市通途小学 王勇宁波市鄞州区正始中学 张全民鄞州高级中学 章玲(女)鄞州中学 钟辉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中心小学徐春燕(女)宁波东钱湖旅游学校 陶育义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教研室王彧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实验学校郑巍巍(女)宁波市北仑区淮河小学 周汉斌(女)宁波市海曙区海曙中心小学邹艳(女)宁波市海曙第二外国语学校胡剑红(女)宁波市第二幼儿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解释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3、技术中心组织结构: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4、技术中心经费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作为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5、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

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6、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7、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8、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重视轻伤案件的处理,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中心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四)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依托单位所在市科技局审核。 第九条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可行性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证中心顺利运行。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浙教基〔2010〕16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 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省中小学,并与基于该平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普通高中学生会考系统一起,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学籍管理、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我省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网络,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体系 - 1 -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编义务教育卡号,实行一生一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和义务教育卡号全省实行统一编号规则。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2。 (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全省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设区市的招生备案;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核定直属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做好直属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等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核准或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审批所辖区域内公办学校跨县(市)招生及学生跨省转学,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等事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审查所辖中小学的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公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等事项。 - 2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二00六年十一月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2006]282号 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 (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 (二)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 (三)参加组织人数相对固定,一般在10人以上,或虽不固定,但为 实施违法犯罪临时纠集、雇佣参加者在10人以上的;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认定: (一)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组织的利益,以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或者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及利用其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二)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并被用于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 (三)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 (一)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二)利用组织的淫威对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有组织地以非暴力的手段实施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四)项“通过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 (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排斥其他竞争者,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参股,或者利用组织的淫威,强拿硬要、强收保护费,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的; (三)在一定区域内操纵、控制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等非法交易的; (四)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淫威,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的;(五)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进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或采用故意杀人、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范本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一、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奥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创建于2005年,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经过10多年的发展,乘改革春风,抓发展机遇,逐步走出了一条拓市场、强管理、创品牌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道路。截止2015年,公司共有职工260人,资产总值为38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0.92%,连续八年获得山东省建设银行资信等级“AAA级”企业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并和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5年集团公司各产业共实现总产值11295万元,实现利润1952万元,近10年来公司通过不断的实践“市场网络化、业务基地化、经营规模化”的市场竞争策略,在国内20多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开发,形成了以深圳、新疆、安徽、青海、广西、武汉为中心的几大板块市场。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山东奥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较早生产沥青洒布车的企业。公司生产的沥青洒布车,同步封层车广泛应用于道路施工工程,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的吸收、引进和培养,公司有职称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近16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并且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员齐全。经过十多年的精心培养,公司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支充满朝气和活力,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管理团队。 近年来,奥邦公司始终坚持“质量为先、诚信为本,顾客至上、社会满意”的经营宗旨,赢得了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广泛认同。先

后创出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1项,2008年度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浙江省“钱江杯”、上海市“白玉兰杯”、湖北“楚天杯”等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60多项(近几年获省级以上奖项17项)。 公司连续三年位列全国500强;完成产值连续六年(04~09年)位列****建筑业企业前三甲(2009年度****市建筑业年度综合考评第二名);公司还先后荣获绍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浙江质量管理奖、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先进建筑业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全国优秀建筑企业、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中施企企业资信等级AAA级、中国质量鼎、2009中国建筑承商60强等众多社会荣誉。 图1 集团公司2009年度部分荣誉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11.26 【实施日期】2007.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26日)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 本规定所称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刑事和解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 (二)犯罪嫌疑人系初次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四)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 (五)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四条刑事和解案件限于下列范围: (一)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二)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 (三)因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 (四)交通肇事案件(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无驾驶资格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除外)。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王智名)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王智名 (2007-10-18) / 已阅8877次 [摘要]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是司法机关广泛适用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发生碰撞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实践中和理论上阐述了当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及其争议,进而提出解决该冲突之对策。解决之道关键在于完善司法解释,当务之急是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建和谐法治。 [关键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碰撞;对策 一、现实案例显示出的碰撞 案例:徐某,男,23岁,因故意伤害(用拳脚和棍棒殴打被害人陈某致使其的一只眼睛失明,经鉴定为重伤。)于2007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侦查期间,徐某发病,看守所将其带至医院诊断,结果是肺部感染,胸部有大量积夜。医院认为病情严重,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26条之规定,建议侦查部门改变强制措施,侦查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6条第2款之规定将徐某取保候审。驻看守所检察室发现此事,认为不该将徐某取保候审。 检察室认为:虽然徐某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但是徐某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8条明确规定,该类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规则〉〉是司法解释,是在《解释》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明确缩小了取保候审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条例》,也优于《解释》,应适用〈〈规则〉〉之规定,公安机关适用《条例》和《解释》之规定不当。另外,〈〈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程序的,虽然看守所身兼行政管理和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职能,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优先适用刑事诉讼之规定。因此建议公安机关收押。 看守所认为:〈〈规定〉〉是部门规章,其对行政法规〈〈条例〉〉不具效力。而〈〈规则〉〉虽然是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具有法律同等效力,只有立法解释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没有哪里规定司法解释就比行政法规效力高。你们认为效力高,是实务操作中的默认罢了。〈〈规则〉〉同样也只是约束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的规定。我们当然可以为了做好监管场所行政管理工作,依据行政法规〈〈条例〉〉行事。据此拒绝收押。 由此,看守所和检察室就该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发生分歧,进而显现出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二、特殊情况下确会发生碰撞 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会发生冲突,但是特殊情形下也会出现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而在刑事司法中是少见但确有发生的。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给这两者的冲突提供了可能。

2016年4月浙江省技术选考试题及答案Word版

绝密★考试结束前 2016年4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 技术试题 姓名:准考证号: 考生须知:编辑:浙江省桐乡第一中学杜宗飞 本试题卷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信息技术,第二部分通用技术。全卷共16页,第一部分1 至10页,第二部分11至1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其中加试题部分为30分,用【加试题】标出。 1.考生答题前,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上。 2.选择题的答案须用2B铅笔将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要改动,须将原填涂处用橡皮擦净。 3.非选择题的答案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写在答题纸上相应区域内,作图时可先使用2B铅笔,确定后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答案写在本试题卷上无效。 第一部分信息技术(共5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 1.下列有关信息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脑虽然能够记忆,但不能作为信息的栽体 B.信息的加工和管理必须使用计算机才能完成 C.为了信息安全,计算机中重要数据要定期进行备份 D.网络购物支付时,应将买家的支付帐号和密码告知卖家 2.实现将电子邮件从发件人电子信箱发送到收件人电子信箱的协议是 A.SMTP B.P0P3 C.HTTP D.MIME 3.小华扫描报纸得到“paper.jpg”文件,使用OCR软件进行字符识别,部分界面如下图所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字符识别过程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 B.若扫描分辨率太低,可能会影响OCR软件的识别率 C.识别结果“paper.TXT”的文件大小一定比“paper.jpg”大 D.从“相似字”中选择“1估”,可对识别结果中的“佑”字进行修正 4.关于Access数据表的操作,说法正确的是 A. 删除所有记录,则该数据表也被删除

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部门网站考评指标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一)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的信息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由业务部门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的编辑和审查工作,厅办公室负责文字审核工作。 (三)由厅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 (四)由省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的上网发布工作。 - 1 -

(五)由厅办公室会各业务部门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看,确保领导读网落到实处。 (六)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先审查后公开。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 二、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组织机构:机构概况、领导信息、岗位责任人(处室、直属单位)、工作规则等; (二)法规文件:教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文件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重大决策、规划信息,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 (四)教育统计: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等; (五)财政信息: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教育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等; (六)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非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程序及办理情况等; (七)人事信息: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等; (八)应急管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程序、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2 -

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使用手册

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使用手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目录

1. 企业注册 1.1 企业注册 首次使用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下称办事大厅或者本系统)的企业用户需要先注册(注意:对于省级技术中心企业及之前申报过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企业系统已经将企业信息初始化,无需重新注册)。用户进入办事大厅首页,如图1-1: 图1-1 点击“新用户注册”进入注册界面,如图1-2: 图1-2 按照要求填写各个字段,当填写“企业组织结构代码”时,如果该企业已经注册过,在填写完成该字段后,系统会自动获取到企业信息,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停止注册动作,联系当地经信主管部门,获取自己的账户信息。企业资质文件部分,需要企业上传可证实企业真实性的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点击“上传附图”按钮进入上传界面,如图1-3: 图1-3 在上传界面点击“浏览”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如图1-4:

图1-4 选择图片后,点击“上传”按钮完成图片上传,上传成功后效果如图1-5: 图1-5 当图片有多张,一页无法显示时,可拖动右侧滚动条,如图1-6: 图1-6 如果上传的文件不正确,可以点击图片后面的“删除”按钮,删除图片,然后重复前面步骤,重新上传图片。 注意,这里的文件格式限定为:jpg,png,gif,如果上传了不符合格式的文件,系统会提示如图1-7: 图1-7 图片上传完成后,点击“查看附图”,可以查看本次上传图片效果如图1-8: 图1-8 企业信息及图片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如图1-9: 图1-9 1.2 企业登录 首先进入办事大厅首页,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密码后方箭头或者在输入完密码后直接按回车键进行登录动作。 1.3 信息补填 对于系统已经将其信息初始化的企业以及新注册但是首次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企业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动作,只需要补全信息,并且上传可证实企业真实性的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等。未审核或者审核退回的用户登录系统后直接进入企业信息修改界面,如图1-10: 图1-10 2. 企业技术中心 2.1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功能描述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2版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企业创新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

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其主要职能如下: 1. 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2. 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引进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抢夺犯罪数额标准 (一)根据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0元以上不满8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06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6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

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省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材料》-例范本

《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一、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 奥邦机械设备制造创建于2005年,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经过10多年的发展,乘改革春风,抓发展机遇,逐步走出了一条拓市场、强管理、创品牌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道路。截止2015年,公司共有职工260人,资产总值为38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0.92%,连续八年获得省建设银行资信等级“AAA级”企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并和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5年集团公司各产业共实现总产值11295万元,实现利润1952万元,近10年来公司通过不断的实践“市场网络化、业务基地化、经营规模化”的市场竞争策略,在国20多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开发,形成了以、、、、广西、为中心的几大板块市场。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奥邦机械设备制造,是国同行业中较早生产沥青洒布车的企业。公司生产的沥青洒布车,同步封层车广泛应用于道路施工工程,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的吸收、引进和培养,公司有职称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近16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并且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员齐全。经过十多年的精心培养,公司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支充满朝气和活力,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管理团队。 近年来,奥邦公司始终坚持“质量为先、诚信为本,顾客至上、社会满意”的经营宗旨,赢得了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广泛认同。先后创出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1项,2008

年度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钱江杯”、市“白玉兰杯”、“楚天杯”等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60多项(近几年获省级以上奖项17项)。 公司连续三年位列全国500强;完成产值连续六年(04~09年)位列****建筑业企业前三甲(2009年度****市建筑业年度综合考评第二名);公司还先后荣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质量管理奖、省文明单位、省先进建筑业企业、省百强企业、省知名商号、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市建筑业诚信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全国优秀建筑企业、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中施企企业资信等级AAA级、中国质量鼎、2009中国建筑承商60强等众多社会荣誉。 图1 集团公司2009年度部分荣誉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2006年初集团开始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整合全集团的科技人才资源,构建科技管理体系,对各项科技文件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

浙江教育资源

2014-09-03 首页项目内容介绍 http://115.236.101.41/webclient/yxt/jypage/famous_lecture.html 1. 三大系列工作室 三大系列工作室包括特级教师工作室、学科协作组、农村青年成长工作室。作为学科教师网络教研的重要平台,为各层次教师专业发展提供理念引领和技术支撑。 2. 高中选修课网络课程 网络课程配合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已推出429门选修课网络课程,内容涵盖知识拓展、职业技能、兴趣特长、综合实践四大类,供学生开展网络选修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平台具有在线选课、在线测评、学习指导、学习进度记录、学分管理等功能。 3. 浙江微课网 微课——是指以视频为主要载体,针对某一知识点或教学环节,灵活、合理运用教育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突破难点、传授技能、培养兴趣、启迪智慧等教育教学目的数字化资源集合。 4. 学科重难点课程 邀请全省理论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针对中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重点进行讲解,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在课堂中运用课件及其它资源,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设计设问环节,解决问题。每课最后安排小练习和随堂解题。 5. 学科资源网 围绕学科教与学,通过网页技术,整合多样化的数字化学习资源,并提供网络教学功能与支持服务。学习网站有浙江教育资源网、浙江职业教育资源网、信息技术学科学习平台等。 6. 浙江-我的家乡 乡土纪录片,涵盖风光、名胜古迹、风土人情、特色物产、能源开发、现代建设成果、

著名人物、重大事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内容。从多视角、多时空出发,充分发挥视音频技术的优势,通过艺术手段,形象生动地展示和叙说几千年来在浙江这片10.18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所演绎的精彩故事。 7. 多媒体教案 多媒体教案是由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近百所中小学校开发,紧密结合中小学教学实际,通过教案、课件、相关素材组成各学科各年级各章节课堂资源,旨在为广大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有效帮助。 8. 职业教育项目 紧密结合当前浙江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为专业课改、教育教学提供平台与资源支撑。包括网络课程、教学素材、特级教师工作室、专业门户。 9. 高等教育开放课程 开放课程,是浙江大学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浙大名师公开课程,共享优质的教育资源,履行传播知识、回馈社会,引领文化的大学使命。同时和中国移动携手打造浙江大学移动学习网站,创新基于手机的移动学习模式,可以随时随地感受名校名师风采,体验方便快捷的学习乐趣。 10.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是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的重要保障,浙江省教师培训的资源建设旨在服务好教师专业化发展。资源涵盖班主任工作、基础教育课改培训、教师专业能力、浙江省选修课系统培训及各类专题讲座等领域,帮助教师全方位发展。 11. 名家讲堂 名家讲堂邀请省内外相关专家及一线教师,以学术文化讲演的形式,聚焦教育、时政、社会、经济与历史文化等论题,将热点问题学术化,学术问题公共化,旨在通过权威分析提升学习者的整体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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