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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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渭政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5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渭政发〔2010〕4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0〕6号)和《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8〕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突发性、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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