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域下的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解析

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解析

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解析一、引言民法典的实施为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监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进行解析,探讨其实施的目的、内容和相关问题。

二、监护制度的目的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必要的监护与照顾,促进其健康成长。

监护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缺乏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关怀。

三、监护制度的内容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监护权应当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行使,监护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条件,确保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健康成长所必需的环境和资源。

其次,监护人应当尽职尽责,履行好监护的义务,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并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矛盾。

此外,监护人还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教育资源,确保其享有基本的权益。

四、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践中,监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护人滥用职权、忽视被监护人的权益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评估和监管。

只有监护人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条件,才能保证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加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教育,提高其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同时,也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护制度,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

五、监护制度的前景和建议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监护制度的前景是积极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监护制度,我们可以建议加强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监护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为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

六、结语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论》视角下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民法总论》视角下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民法总论》视角下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摘要: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上,较《民法通则》有了较大的完善与创新,主要体现在明确法定监护人的顺位,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增加国家监护的兜底条款等。

尤其是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保护人权利的原则。

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较为粗略,被监护人适用范围仍须进一步细化,监护监督的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法总则;监护;成年人;改革;意定监护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基础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13年颁布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当中。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在《民法通则》第16、17条中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但没有直接单独规定成年人的监护,而是将其划入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之列。

由此看出,《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是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为前提,只对部分因精神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起到监护作用,但是却忽略了对患有记忆力衰退、老年痴呆等疾病的成年人的监护。

此外,在《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缺乏对被监护人自身意愿的尊重。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6条从立法层面上规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不仅为老年人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的突破口。

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往往忽视了被监护人本人的意志,原则上采取监护人意思优先。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体现了这样的理念,积累了立法经验,成为《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借鉴蓝本。

二、《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的改革要点(一)确立了保护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立法理念。

《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首先体现在关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理念上。

民法作为私法,“合意”、“意思自治”“真实意思表示”等始终作为其标志。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社会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保护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自主行动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人们健康状况的多样化,成年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其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展开研究,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具体来说,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因年龄、疾病等原因无法自主行动的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这些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设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成年监护的合理实施,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3. 促进法治建设: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实施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地方在执行成年监护制度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应该得到监护的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应该得到监护的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

论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成年监护制度

论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成年监护制度

论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成年监护制度牛驰【摘要】传统认为,成年监护制度是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应的概念.成年监护制度是为那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缺乏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能够参与民事活动,而对其判断能力进行补充的制度.成年监护制度的修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增加了遗嘱、协议等多种监护确定方式,确立了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等多种监护方式.然而这一制度仍有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监护制度在民法体例中的合理安排问题;二是在人权发展的新形势下,监护制度内容应作何调整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成年监护制度应当根据监护内容的不同进行区分,并置于民法典的不同位置以保证民法典的体系化;对成年监护进行"监护、保佐、辅助"的分层,并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脱钩",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权保障的立法目的.【期刊名称】《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3)003【总页数】7页(P61-67)【关键词】成年监护制度;行为能力;保佐【作者】牛驰【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9民法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1]8。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极大地鼓舞了民法学者,开启了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新篇章。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颁布。

笔者试通过对《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分析,以发现其创新与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创新(一)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成年监护制度意义重大。

在其颁布之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核心的监护法律体系。

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研究

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研究

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研究作者:夏芳来源:《商情》2016年第44期【摘要】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或照顾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

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维护身心障碍者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取得私权保护与社会稳定的平衡就成为本文的写作目的。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研究一、成年人监护的基本理论近年来,个体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获得空前的重视,民事生活中弱者的权利和意志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国际人权组织将关注的视野更多地投向残障者,并衍生出一系列新观念,“维持本人(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便是其中之一。

其重点在于确保并重视被保护者的“自己决定权”,使其在不受岐视下,能够平等、正常的参与社会生活。

也就是说,不剥夺被保护者的行为能力,而是让其在社会的援助下,依自己的意志去过他作为一般人的正常生活,使被保护者对自己生活的决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监护制度当中,肩负着监护责任之人被称为监护人,而被保护和照顾之人则被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根据其范围大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法获得亲权关照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了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广义的监护制度则包括了狭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监护制度属于广义的监护制度。

对于制定监护制度的目的,通说认为:首先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次也是为了监督被监护人,预防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与之进行经济往来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76现代交际·2019年17期[作者简介]刘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海商法。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刘 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6)摘要:《民法总则》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进行了系统化的改革,从监护方式、监护原则及监护对象上,分别进行了规定。

分析古代至近现代成人监护的起源与发展,结合西方监护制度,对我国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提出了完善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人监护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7—0076—02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监护制度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点,成人监护制度作为监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成人监护制度概述(一)监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古罗马时期便有类似监护的法律制度出现。

公元前450年于古罗马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监护与保全制度。

[1]最初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均是对自权人设立的,监护的对象是妇女及未适婚人,而保佐的对象则是精神病人、浪费人、聋哑人及痴呆人,实施监护与保佐的主体统称为监护人。

[2]在发展初期,监护人与受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对等,监护与保佐制度主要服务于家长权。

罗马共和国末年,随着家族制度的削弱,监护与保佐逐渐由维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个人利益,成为一种社会公职,由公法对其进行调整。

随着经济基础发展以及社会结构优化,20世纪中后期,人权运动兴起,对自由及个人权利的呼声变高,监护制度也开始向现代化发展。

相比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成人监护制度的变化更为复杂,开始由传统民法禁治产制度下的“医疗模式”逐渐向“权利模式”转变,受监护对象也呈多样性发展。

(二)成人监护制度成人监护制度,是对因精神、智力、身体障碍或年龄增长而导致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与援助的一项民事制度。

成人监护制度是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监护制度整体。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导言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于部分人群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措施,以引导其更好地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这一制度对于提高个体和社会的法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实施不够规范、权利保障不足等,这些问题不但影响到了个体的发展,也削弱了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践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成年监护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系中的curator,其后成为欧洲法系普遍的制度。

中国在清代末年开始借鉴外国成年监护制度,1928年《民法通则》首次明确了成年监护的概念。

现代社会,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体现。

二、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和实践问题1. 实施不够规范。

一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滥用或疏忽职责,导致受到监护的人受到伤害。

此外,一些监护人无法维持日常开销,甚至盗用受监护人的财产。

2. 权利保障不足。

由于监护人无法针对受监护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监护,这可能会导致受监护人权益受到损害,如无法合法行使个人权利、身体自主权等。

此外,一些监护人往往不能按照受监护人的利益行事,而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偏见或利益来决策。

三、成年监护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1. 规范实施。

立法机关应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增加监护人的职责、加强监护人的管理等。

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加强规范实施。

2. 提高监护人素质。

社会应该鼓励更多有关方面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监护人的职业素质、责任感和道德水平。

3. 引入专业人员。

部分被监护人需处理的事项可能过于专业化,监护人可能没有相应的知识背景来处理这些问题。

鉴此,应引入专业人员,协助监护人处理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务。

结语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既有法律依据,又涵盖行政、司法、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制度,是提高个体和社会的法治素养、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制度。

但是,现实中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实施不规范、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加强管理和完善。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的弱势群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成年法定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资格、义务和权利。

当成年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时,可以依法设立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成效近年来,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成年法定监护的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地确定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护人的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导致选任出的监护人可能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其次,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此外,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方面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一)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经验许多国家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监护人的选任、权利义务、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启示从国外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应科学选任监护人,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其次,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成年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法完全自理生活或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进行监护和保护的制度。

然而,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特别是如何构建并完善其监督机制,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现状当前,我国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家庭监护、社区监护和司法监护三个层面。

家庭监护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社区监护则依托于社区组织和机构进行,而司法监护则由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

这些监督制度在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家庭监护方面,部分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不足,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社区监护方面,社区组织和机构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往往缺乏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导致监护效果不佳。

此外,司法监护方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成年监护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程序繁琐等问题。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1. 加强家庭监护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增强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自觉性。

2. 强化社区监护的权力和资源。

加大对社区组织和机构的投入,提高其执行监护任务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明确社区监护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

3. 完善司法监护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针对成年监护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简化,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4.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除了家庭、社区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外,还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成年监护的监督工作,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浅析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浅析民法典是一部国家颁布的法律典范,涵盖了民事领域的各个方面。

其中,监护制度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未成年人、成年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家庭监护和财产管理等问题。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法律基础、监护权的内容和行使范围、监护程序以及监护制度的意义等方面,对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进行探讨。

民法典是监护制度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成年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其进行家庭监护和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监护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和权利义务,为人们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监护权的内容和行使范围是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教育和财产等权益负有保护义务。

同时,监护人还要代表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并对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照料和抚养。

监护人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身体、智力和心理等特点,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促进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监护程序是保障监护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程序主要包括监护人的产生和变更的程序。

监护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自动产生,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另一种是法定监护人由法律或者司法机关指定产生,比如成年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变更的程序一般需要经过法律或者司法机关的审批和决定。

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护制度保护了未成年人、成年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监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减少家庭纠纷和社会冲突的发生。

再次,监护制度是实现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的基础,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家庭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监护制度还有助于提高社会公正和公平性,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公正的保护和维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视域下的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从罗马法中孕育,在当时就已
经初成体系。经过了在中世纪和近代缓慢的发展,直到20世纪中后期,随着国际
人权保护观念的不断发展、老龄化浪潮的迫近,人的寿命普遍延长,高龄人口激增,
他们身体机能衰退和意思能力耗损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
使近代成年监护制度原有规范的供给无法满足身心障碍者的需求。
此外,《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中提出的“尊重本人自主决定权”和“维持
本人生活正常化”理念获得社会普遍承认,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护制度由此
发生了一场重大改革,在本国和地区的立法中陆续将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中以维护
交易安全为中心,忽视对身心障碍者意思能力的尊重和保护,不利于成年特别是
老年身心障碍者融入社会的条款废止或修订。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基于对身心障
碍者利益保护问题的共性认识,改革遥相呼应,致力于达到“现代化”的成年监护
法目标。
我国的成年监护立法规定的监护方式单一、监护对象适用范围过窄、漠视被
监护人剩余的意思能力、缺乏监护监督机构或监护监督人、配套救济程序缺位,
成年监护法律规范的制度供给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快速发展的当代实际。庆幸的
是,在统一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代表的一系列
立法文件以及国内不少学者,正致力于成年监护制度体系内各种规范的移植、解
明、探索和完备。
无论是立法机关对部分规范的补填,还是学界对相关子制度路向的探究,均
显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效。然而,分析考察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立法例,在比较法与实证经验上,回望和检视我国目前的成年监护立法及相关规
范,在体例设置、立法模式、利益协调和冲突规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英美
日德等国的差距不容小觑。
基于此,笔者在梳理和比较国内外部分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斟酌摒弃不
适合我国实际的学说、观点,进而从立法模式设计、相关子制度规范补填、配套
程序救济以及与国际私法协调等方面提出构建和补阙的建议,期冀形成的成果对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有补充、克服和完善之实效。本文以国内外的相关研究
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综合分析
等多种方法。
文章在导论中提出问题,进而系统梳理了设立成年监护的各种理论,在原有
理论上进一步补足和重塑,然后分析考察了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成年监护的立法
例。结合我国成年监护的发展历程,概述我国成年监护的立法现状与相关规范中
的问题,从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的角度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的结构设计及规范补
填的具体建议,最后为了实现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法律漏洞,本文还兼顾了国内
成年监护立法和国际私法之间的协调。
根据以上思路,本文的内容共分为六部分。第一章导论部分。
首先,从成年监护制度内涵的界定开篇。分别从我国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缺陷、
与国外成年监护立法接轨、老龄化浪潮冲击、残疾人福利的新理念冲击等角度提
出为何要研究成年监护。
其次,从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中有利于身心障碍者权益实现角度归纳了研究
本课题的意义。再次,在国内外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概述国内外研究的趋势及不足。
然后,列明本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拟突破的难点。最后,介绍
了开展本课题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从成年监护的制度价值入手,就成年监护与委托代理、扶养、抚养、
遗赠扶养等相似制度进行了界分,指出成年监护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然后,分别
从自然人个体层面行为能力缺失,尤其是就意思能力的欠缺及其判定进行了详细
的介绍,单个家庭自主责任乏力,国家配套制度和财政扶持的不足、身心障碍者人
权公约的约束等四个层面指出成年监护的设立动因。
最后,进一步引入社会交易成本最优学说和分配正义理论来证立成年监护制
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三章就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
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成年监护立法例进行了分析考察,各国
和地区虽然立法模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均蕴含着相同的立法理念及趋势。
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成年监护的历史演进,分别从古代、近现代和建国后
的相关立法进行介绍。然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并评析了我国
成年监护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最后,分别就法定成年监护和意定成年监护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冲突规
范与利益协调规范中的缺漏之处进行了系统剖析。第五章首先论述了我国成年监
护制度的体例设置应置于我国民法典的亲属编中。
然后探究了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不同的立法模式选择。其次,就法定和意定
监护内部相应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冲突规范与利益协调规范提出补填和完善
建议。
最后,就涉外成年监护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第六章结论是对全文进
行概总提炼,同时包含本文观点和创新点的升华。
包括“成年监护”术语的立法规范确认及内涵的清晰界定;由于意思能力判
定的难题,我国法定成年监护的立法模式不宜照搬日本的三元类型;宜采人身监
护、财产监护、全面监护、部分监护加特定监护(抑或临时监护),即“4”+“1”
模式;阐述了意定监护的立法方向和框架;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定性问题;监
护过程中引入监护监督与财产信托制度防范利益相反行为等。在余论部分指出我
国构建国家公共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及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如未能分析考察伊斯
兰法系中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例及运行状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