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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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管理办法中的问题

二手车管理办法中的问题

新版二手车管理办法难产三大问题束缚车辆流通二手车流通办法解读《办法》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答:与原有规定相比,《办法》最重大的变化在于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原有规定要求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新车市场与二手车市场的隔离。

从中国二手车流通现状和发展来看,这一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

其次是简化二手车交易程序。

当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自行出台各种政策,导致政出多门,交易手续烦琐,一辆车要完成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需要10多道程序,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

为方便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办法》取消了不必要的二手车交易环节.经营主体实现多样化,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将面临新的挑战?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中国二手车流通的主要渠道,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不少交易市场运作已开始走向规范,对方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二手车流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原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等功能.我们认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流通的载体,应当是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运作,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继续发挥交易市场在二手车流通中应有的作用,《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功能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其转移登记的凭据.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买方对二手车市场和经纪人所报价格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事故情况、性能、里程真实性以及评估价格的怀疑,导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费者对二手车望而却步.针对这一问题,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渝商委发[2005]339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5〕339号)重庆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于2006年1月20日前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从事了二手车拍卖的拍卖企业必须填报)。

二、今后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

三、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一)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二)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三)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从事了二手车拍卖的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

四、市商业委员会对予以核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百政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百色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百色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百色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市场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经住建部门批准建设。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运政办发[2010]124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及《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商建2007第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运城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和《运城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09-2020)》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和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在我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手车经营规章制度范本

二手车经营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二章经营主体及行为规范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2.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 具备一定的二手车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应遵循以下规范:1.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收购、销售二手车辆,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二手车;2. 二手车拍卖企业应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二手车拍卖,确保交易公平、公正;3.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为客户提供真实、全面的二手车信息,不得隐瞒或夸大车辆状况;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章交易流程及管理制度第六条二手车交易流程如下:1. 客户咨询;2. 查看车辆;3. 签订购车合同;4. 付款;5. 车辆过户;6. 验收车辆。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管理制度:1.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信息、交易记录等;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交易服务窗口,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便利;3.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4.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第四章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第八条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确保所售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对所售车辆提供质保服务。

第九条二手车售后服务制度:1.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设立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车辆售后问题;2. 二手车售后服务应遵循“顾客至上、诚信为本”的原则;3. 二手车售后服务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第三章二手车经销第十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取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开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置换手续;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应当按车辆信息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第十四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的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二客户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四章二手车拍卖第十八条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应于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着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表;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二十四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表,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3;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五章二手车经纪第二十八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买卖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应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二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第三十三条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第三十四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第三十五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第六章二手车鉴定评估第三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四十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第四十一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书的程序开展鉴定二手车评估业务,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立二手车评估报告存档制度,评估档案要保存到评估车辆法定报废年限为止;第七章二手车直接交易第四十三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第四十四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合法性验证;第四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合法凭证交付买方;第四十七条车辆法定证明齐全合法,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八章二手车验证、过户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第四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车辆所有人到场,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原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名称一致;第五十条二手车交易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进行;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第五十一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相关合同;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置换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二手车交易合同由省工商部门统一编制;第五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向公安交管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一买卖双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第五十三条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第五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和拍卖企业应当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数量应与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量相符,一一对应;档案应当存放以下资料: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二最近一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入库联;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七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二手车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第五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时,应开具经本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消费者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协调解决本细则实施和二手车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指导、编制和实施各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审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负责外商投资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审核工作;第五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的治安管理,查处交易走私、非法拼装、盗窃、抢劫等违法车辆;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法定证明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对二手车交易车辆转籍过户提供服务和管理;第五十八条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广告管理,会同商务、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非法设立的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二手车中介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监制和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具有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偷税逃税等行为;第六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如交易违法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在每月5日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上月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和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第六十二条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向省商务厅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备案信息登记表;原先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一个月内到省商务厅补办备案手续;备案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车辆信息表2.拍卖车辆信息表3.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件1:填表说明1.质量保证类别;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使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填写“本车属于质量保证车辆”;如果超出质量保证范围,则在质量保证类别栏中填写“本车不属于质量保证车辆”,质量保证栏填写“本公司无质量担保责任”;2.经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⑴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⑵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⑶车辆价格按二手车经销企业拟卖出价格填写,可以不是最终销售价;⑷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⑸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⑹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⑺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车辆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二手车经销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6.属于质量担保车辆的,经销企业根据交易车辆的实际情况,填写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可按以下内容填写:⑴质量保证范围为:从车辆售出之日起3个月或行驶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⑵本公司在车辆销售之前或之后质量保证期内,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⑶质量保证不包括:轮胎、电瓶、内饰和车身油漆,也不包括因车辆碰撞、车辆用于赛车或拉力赛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经销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限,放宽对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限制;7.当车辆实现销售时,由经销企业及其经办人和买方分别在签章栏中签章;附件2:填表说明1.拍卖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2.拍卖时间、地点填写拍卖会举办的时间和地点;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⑴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⑵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⑶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⑷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⑸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确定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⑹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确定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⑺拍卖企业应在其它提示栏中指出车辆存在的质量缺陷、未排除的故障等方面的瑕疵;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拍卖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6.有能力的拍卖企业可为拍卖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量担保范围可参照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有关要求;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掌握;7.其它载明事项是拍卖企业需要对车辆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8.当车辆拍卖成交时,拍卖人在签章栏中签章;附件3: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买受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经审核本拍卖标的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合法车辆;拍卖人于年月日在举行拍卖会上,竞标号码为的竞买人 ,经过公开竞价,成功竞得 ;拍卖标的物的详情见附件拍卖车辆信息;依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下:一、成交拍卖标的:拍卖编号为的二手机动车,车牌号码为 ;二、成交价款及佣金:标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佣金比例为成交总额的 %,佣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合计大写元¥;三、付款方式:拍卖标的已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车;四、交接:拍卖人在买受人付足全款后,应将拍出的车辆移交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法定证明、凭证;五、转移登记:买受人应自领取车辆及法定证明、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手续;六、质量保证: ;七、声明: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全部情况,承认并且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各项条款;八、其它约定事项:买受人签章:拍卖人签章:。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7]1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公平竞争、服务群众”的原则,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公告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及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局是我市二手车流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和交易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依据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本地汽车保有量,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转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市公安局在办理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把关。

对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中发现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市工商局是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提供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202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下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标准和规范制订、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经纪公司、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

㈠二手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公司(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㈡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中介公司;㈢二手车拍卖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等拍卖活动的公司;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

㈠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公司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或买卖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㈢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质量技术状况及其残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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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市



第 条 为加 强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规 范 二 手 车 经 营 行 为 保 障 二 手 车 交 易 双 方 展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二 手 车 流 通 健康 发 根 据 国 家 商 务部 公安 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


输车 下 同 挂 车 和 摩 托 车 第五 条 二 手 车 交 易 市 场 是 指 依 法 设立 为 买 卖 双 方 提供 二 手 车集 中 交易 和 相 经 关 服 务 的 场 所 二 手 车 经 营 主 体 是 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登记 从 事 二 手 车 经 销 拍 卖 经 纪 鉴 定 评估 的 企业 第 六 条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工 作 应 当 遵循 统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促 进发 展 规 范 经 营 反 对 垄 断 有 序竞 争 的 原 则 第 七 条 建 立 由 市 政府分 管 市 长 任 召 集 人 市 商 务 工 商 公 安 税 务 环 保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等 部 门 为 成 员 的 南 京 市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议 制 度 负 责宏 观 指 导 统 管理 和 综 合协 调 本 市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工 作 联 席会议下 设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商 务 局 承担 联席会 议 日 常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市 商务 局 分 管领 导兼 任 第 八 条 在 本 市设 立 二 手 车 交 易 市 场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下列 规 定 具 备 企 业 法人条件 依 法 注 册 登记 二 具 备 配 套 服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设施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办 理 车 辆 鉴 定 评 估 交 易 过 户 车 辆转移 转 籍 登 记 保 险 纳 税等服 务 三 具 备规 范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备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具 备 相 关 机 动 车 登记和 有 资 质 的 查 验 人 员 四 符 合 其他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有 关 规 定 二 手 车 交易 市 二 手 车交 易 市 场 不 得 以 本企 业 名 义 从 事 二 手 车 鉴定 评估 业 务 场 的 各项 收 费 均须 符 合 物 价部 门 的 规 定 第 九 条 二 手 车所 有人 不 通 过 经 销 企 业 拍卖 企 业 和 经 纪 机 构将 车 辆 直接 出 售 二 业 开展 手 进 给 买 方 的 原则 上 应 当 在 二 车 交 易 市 场 内 行 鼓 励 引 导 手 车 经 营 企 线 上 展示 线 下交 易 业 务 市 有关 部 门 对 二 手 车 经 营 实行线 上 线 下 体化 管 理 可 二 按 照 实 体 市 场政 策对 在 本 市 通 过 电 子 商务 模 式 开 展 手 车 经 营 的 企业予 以 支 持 第 十 条 设立 二 手 车 交 易 市 场 二 手 车 经 销 企业 开 设 店 铺 应 当 符 合 全 市 总 体 规划 和 城 市 商 业 网 点 规划 布局 发 展 的要 求 第 + 条 市 有 关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省 市关 于 工 商 登记 制 度 改 革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各 自 职 责 分工 做 好二 手 车 交 易 市 场 的 准 入 监 管 和 服 务 工 作 实 行 二 手 车 交 条 理 记 程 站 得 规增加 易 纳税 保 险 和登 等 流 的 限制 办 件 式服务 不 违 二 立 经 二 企 展 第 + 条 在 本市 设 手车 经销 业 开 营 活 动 应 当 符合 下 列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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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
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
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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