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苗是指农业作物种子或繁殖材料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
第三条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由种苗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领取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申请领取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播种室20平方米以上、苗床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育苗设施、育苗垃圾处理场所;(二)检验仪器。
具有光照培养箱、生物显微镜、培养皿等能够满足农业作物种苗(种子)质量检验及健康检验需要的仪器设备;(三)生产设备。
具有播种机,配套的供暖、降温散热、光照调节、温湿度监控、灌溉施肥用yao、防虫治虫、消du 设施等育苗所需的设备;(四)人员。
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业作物作物,品种应是经登记公告的。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
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应注明企业所生产经营的农业作物名称;(六)生产环境。
种苗生产基地应无植物检yi对象分布,无污染源;(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苗、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检验室、育苗室、播种室等基本设施的自有产权(购置发票)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应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区域;种苗生产、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生产经营登记类作物种苗的,应提交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苗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苗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苗繁育场周边环境说明;(八)规定的其他材料。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举措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阜政秘〔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5日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21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打造“满意‘阜’务”营商环境品牌,持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宽政务服务渠道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实行“统一收件、系统流转、限时办理、统一反馈”。
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
规范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设置,统一名称标识。
鼓励在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大型商超、文体场馆等场所设置便民服务点,通过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不打烊”服务。
2.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
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总入口、总枢纽、总支撑,深度联通各地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推进事项“应上尽上”、业务办理系统“应接尽接”。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马志强
2012年11月8日 长春
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种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许可 种子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种子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各省(区、市)《条例》、《办法》
第二部分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要求整顿充实各级种子 机构(为了解决种子工作的混乱状况)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重申 贯彻种子工作“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 Add Your Text 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调剂)方针,要求恢复建立种 子工作机构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 种子工作“四化一供”(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 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 Add Your Text 方针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农业靠科学种 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 物工程来解决”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种子管理 条例》。
三、部门规章(20多个)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 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 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农 业部令第12号公布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 (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 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 1643号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 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0•【文号】农办外[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外〔200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我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确定。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部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 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当年进口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二. 品种区域性试验
品种区域化试验是由有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 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 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
1. 区域试验的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 两级区域试验制度
(4)区域试验的结果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每一个参 试品种的真实表现,这是确保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公正 性和权威性的根本
3. 区域试验的规划与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计划
区域试验的计划包括试验组别、试验目的、试验地点、参 试品种及来源、试验设计、田间调查记载和室内考种的项 目及标准、田间管理、试验结果的整理总结和报送等内容
(6)参试品种成熟后按要求及时收获、称重、取样,逐项 做好考种工作; (7)进行品种抗病虫性接种、抗虫鉴定和品质分析;
(8)撰写试验总结,会同试验调查和记载结果报送区域试 验主持单位
新品种审定前,还必须进行生产试验和栽培试验
生产试验原则上在区域试验点附近进行,同一生态区内试 验点不少于5个,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试验周期,可以与区 域试验交叉进行,对于第一年区域试验表现突出的品系或 杂交组合,可在第二年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全国品种区域试验是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 由全国农业推广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具体负责,组织跨省进行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的品种区域试验是在省级农作物品种 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 站(局)的品种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科或良种繁育科具体 负责,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3、Patience is bitter, but its fruit is sweet. (Jean Jacques Rousseau , French thinker)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果实是甜蜜的。10:516.17.202110:516.17.202110:5110:51:196.17.202110:516.17.2021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____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____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七条____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____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____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__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浙农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12〕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农作物种子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国家认证的相应职业技术工种初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在近3年连续从事相应技术工作的;(二)参加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技术技能考核合格的。
符合前款相应条件的,可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第三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审批中进行实地考察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有2名以上的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并填写一式两份实地考察表,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条件说明,应当包含有生产申请该商品种子所需的亲本种子或原种种子的来源说明。
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购买的,应当保存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买时向卖方索取备用),并归入生产档案;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自繁自用的,应当建立其生产档案。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引言:2023年种子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种子质量和保护农民权益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详细规定种子的生产、质量监控、销售和使用等各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种子生产1. 种子品种批准:(1)对于新的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国家农业科学院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审定和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批准。
(2)种子品种批准程序包括实验田试验、审定试验和生产试验等环节,确保品种的稳定性和农业生产的适应性。
2. 种子健康检疫:(1)对于种子的生产基地、种植、收获、处理和贮存等各个环节,必须进行健康检疫,防止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2)必须对种子样品进行检验,确保种子的健康和无病虫害。
3. 种子产地申报:(1)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种子的产地和面积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2)禁止在申报范围外从事种子生产,对于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种子质量监控1. 种子质量标准:(1)依照国家标准制定的品质指标和检验方法对种子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控。
(2)国家将建立种子质量标准化系统,确保种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种子质量检测:(1)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对每批种子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种子萌发率、纯度、杂质含量和种子激素的含量等指标。
(2)建立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并向种子生产单位提供检测结果。
3. 种子质量追溯:(1)建立种子质量追溯制度,确保种子的来源可追溯,也便于对问题批次进行追踪和召回。
(2)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包括种子来源、生产过程等,以备后续查询和监督。
三、种子销售1. 种子经营许可:(1)种子经营者必须申请并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种子业务。
(2)严禁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从事种子销售或交易活动。
2. 种子标识:(1)每批种子必须贴上明确的标签,包括种子品种、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信息。
(2)种子包装上必须标明特定编号,便于追溯和监管。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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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
第四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章种子生产许可第五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安徽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五)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非住宅用房,下同)或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2、生产杂交种子的,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或有13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六)有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详见附件1);(七)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和检验专业人员;1、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并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
2、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八)申请生产的品种应通过国家审定(适宜推广区域包括我省)或安徽省审定;(九)为外省代繁的品种不受第(八)项限制,但须有代繁合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在播种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记录或验资报告,下同);(三)种子质量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指自有产权或国有产权管理机关划拨文件,下同);(四)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必须在申请企业供职,下同);(七)种子生产地点(清楚标明生产田块的具体地理位置和范围)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生产品种介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来源、选育者以及品种审定、引种审批情况,同时附如下材料:1、生产常规种原种的应提供亲代种(育种家种子或原种)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2、生产杂交种子的应提供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
代繁代制的应当提供预约生产合同,明确种子收购及去向;3、生产具有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自有品种除外);(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其中(一)、(七)、(八)、(九)项材料随申请生产品种提交,(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在首次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三年有效期满重新换发时提交。
提交的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并标明目录页码。
第十条审核机关依据上述条件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种子质量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在企业供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种子生产行为发生之后,再申请许可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进行实地审查。
准予生产许可的,审批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种子生产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不准予生产许可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人应当持原证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应当持原证并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规定的条件、材料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三章种子经营许可第十四条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的经营许可,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主要农作物杂交种的亲本种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应当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或具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四)具有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五)具有4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检验室和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1);(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加工厂房和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计量包装设备等种子加工设备,能满足所经营种子的加工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并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三)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仓库或13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四)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经营场所;(五)具有7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检验室,仪器设备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详见附件1);(六)具有15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加工厂房和成套种子加工包装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进出口种子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种子企业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企业申请领取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具体条件按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经营场所地点、照片及说明;(六)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2、自有品种的证明;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七)外商投资的农作物种子企业,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2、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3、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申请进出口业务的种子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审核机关依据上述条件对照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种子质量检验、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在企业供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进行实地审查。
准予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种子经营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不予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申请新证的,申请人应当持原证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持原证并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经营许可,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规定的条件、材料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在安徽省境内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七类农作物。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第十七条所称“成套种子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主机: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精选机、计量包装设备,并具有与之相配套的输送、除尘、中控等系统。
成套设备应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连线设备要规范配置,实现精选、计量包装流水作业,种子加工能力与经营数量相匹配;经营棉花种子的须配备棉子脱绒设备。
第二十六条申请许可生产的种子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使用批准的名称;在我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使用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应使用品种持有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品种名称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志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五)品种名称包含对品种产量或抗性或品质特性进行表述的词语的;(六)对品种类型或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七)属于相同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