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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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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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中国法制史二讲PPT参考

中国法制史二讲PPT参考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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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封的作用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 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作用: 建立藩屏,卫护王室 稳定政局,镇抚名族 抵御外侮,巩固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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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法制
1.起源
宗法制是我国古代奴隶主贵族维护世袭统治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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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心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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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
妻(正室) 妾一(侧室) 妾二(侧室)
一般称谓
A.三哥(21岁) B.四哥(19岁) C.二哥(23岁)
D.大哥(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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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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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用:
经过划分以后,从天子以下,在全国范 围内,就形成了一个像大树一样的宗法系统。 其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们的政治特权、 爵位和财产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 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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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礼乐制
礼、乐,是对宗法等级网的强调 和固定。某一等级的人,才能享 用这一等级的礼、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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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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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禮
礼: 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
豊:“后人以其疑於豐(丰)字,禮重於祭,故加示 以別之。”
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 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示,神事也。”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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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的分封、宗法、礼乐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二)“敬天保民” 1. 为什么要“敬天”: 自然崇拜,最高神“天”;天生万物、王权天授、恭行天命、 代天行罚、天人感应、天佑有德、违天不祥、积德行善: “天”有意识地化生了万物和人,为宇宙万物的主宰者, 具有无上的权威;帝王的权力也是天所赋予,帝王秉承天意 以行仁政,则得到上天的肯定和保护,否则将遭天谴,天将 降灾异警告。人与天有一种感应关系,天注视着人的一言一 行,人积善,天降吉祥,积不善,天降灾殃。 2. 如何敬天: 统治者要推行仁政;百姓要行善积德;祭天地祀祖宗 3. 敬天与保民的关系: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 “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资料:西周的宗法等级制(2)
天子
天子 诸侯 大夫 士
天子 诸侯
诸侯(封国)
大夫(采邑)
大夫
平民 奴隶


平民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 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周礼”或“礼治”的基本原则: 1.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 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孝); 2.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 一国之君(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忠); 3. “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 姓不婚。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 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礼记· 曲礼上》:“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 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 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 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中国法制史各章重点

中国法制史各章重点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西周的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3)租赁契约。

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了契约关系。

西周晚期的鬲攸从鼎铭文就记载了一起土地租赁纠纷。

该案约发生于公元前9世纪,鬲从向周王控告攸卫牧违约不付田租,经审理,攸卫牧败诉,并立誓:如再不付田租,就处以流放刑。

这说明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你,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一(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铸刑鼎”事件。

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孔子反对。

(二)“铸刑鼎“公布法律所此起的争论:子产“铸刑鼎”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孔子也反对晋赵鞅、荀寅(三)“铸刑鼎“事件产生近社会条件:1、郑晋两国特殊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道路上比其他诸候国先行一步。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重点、难点: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

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

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

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

”《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

”“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

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

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


4、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 亲亲。 “亲亲父为首”。 孝。 • 尊尊。 “尊尊君为首”。 忠。 • “亲亲”是“尊尊”的前提,“尊尊”是“亲亲”的应用;
家是国 的起点,国是家的放大;父权是王权的基础,王权是父权的 延伸,家国一体化。 • 孝忠关系?移孝于忠。孔子:一个人如果在家里对父母 孝,对兄弟友爱,到了社会上,这样的人也一定会尊重服从 上级。一个在家里讲孝出外讲忠的人,这样的人违法造反是 我没听说过的。所以,“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 理想的和谐状态:统治者是父母官,像父亲疼爱孩子一样 热爱治下的属民。老百姓是子民,像孝顺父亲一样老实听话 恭顺。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亲亲——中国古代亲等关系的计算
• 父党——《礼记》: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 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 母党。①外祖父母;②舅舅姨妈;③表兄弟姐妹。 • 妻党。岳父岳母。 (夫党。男女不平等,男娶进女嫁出,丈夫的亲属全部是妻 子的亲属。)
父党、母党、妻党是古代一个人在法律上的全部亲属关系。 • 同姓不婚; • 亲属不婚。表兄弟姐妹(舅表——舅舅的子女,姨表——姨 妈的子女,姑表——姑妈的子女)之间可以婚配。但堂兄弟姐 妹禁止婚配。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家立法原则 西汉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 长用也。”“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及 比较道、墨、儒诸家法家的特点:无旗帜宗师学派团体。 先驱:管仲、子产、邓析。 法家代表人物:法派;势派;术派。 1、李悝 法家始祖。师儒子夏。在魏变法作《法经》,魏强。 2、吴起 师儒曾子。在鲁“杀妻求将”打败齐国;在魏任西河太守 拔秦五座城池。在楚主持变法而死。

法制史(西周)


礼所规定的国家组织和权限分为六种,按天、地、春、 礼所规定的国家组织和权限分为六种,按天、 冬设六官,执六种政典。 夏、秋、冬设六官,执六种政典。 一为治典,是国家统治的总纲要,由天官冢宰( 一为治典,是国家统治的总纲要,由天官冢宰(相当 于后世的丞相或总理)执掌; 于后世的丞相或总理)执掌; 二为教典,是教化和行政的纲要,由地官司徒( 二为教典,是教化和行政的纲要,由地官司徒(相当 于后世教育部长、司徒或民政部长)掌握; 于后世教育部长、司徒或民政部长)掌握; 三为礼典,规定了礼节仪式的纲要,由春官宗伯( 三为礼典,规定了礼节仪式的纲要,由春官宗伯(相 当于后世礼宾部、宗教事务中心长官, 当于后世礼宾部、宗教事务中心长官,不过周时春官地位略 高一些)掌握; 高一些)掌握; 四为政典,规定了军事和警务方面的纲要, 四为政典,规定了军事和警务方面的纲要,由夏官司 相当于后世国防部和警务部长官)执掌; 马(相当于后世国防部和警务部长官)执掌; 五为刑典,规定了刑罚和审判制度的纲要, 五为刑典,规定了刑罚和审判制度的纲要,由秋官司 寇(相当于后世司法部长和最高法院院长)执掌; 相当于后世司法部长和最高法院院长)执掌; 六为事典,是规定土木建筑和营造事项的纲要, 六为事典,是规定土木建筑和营造事项的纲要,由冬 官司空(相当于后代城建部门及农田水利规划中心等)执掌。 官司空(相当于后代城建部门及农田水利规划中心等)执掌。
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刑不是指刑罚,而是指刑书。 刑不是指刑罚,而是指刑书。礼和刑是奴隶主贵 族的两种统治手段,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 族的两种统治手段,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 1、“礼不下庶人”是指礼对庶人有普遍的约束 礼不下庶人” 庶人不得违反礼制, 力,庶人不得违反礼制,但是也不能享受礼所规定 的特权,刑书是调整庶人行为的主要行为规范, 的特权,刑书是调整庶人行为的主要行为规范,其 主要指向不是奴隶主贵族; 主要指向不是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违反礼制要 处以刑罚,但其处罚的方式临时议定, 处以刑罚,但其处罚的方式临时议定,规定不在刑 书范围内。 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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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

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3.适用对象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郑玄注“遽[jù]于事而不备物”,老百姓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

所谓“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以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用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

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周礼:“周公制礼”。

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

在当时的社会上起到良好的作用。

《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的记载。

《九刑》是西周的法律制度之一。

《吕刑》(或《甫刑》):穆王时由司寇吕侯制定,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法律形式主要法律形式:礼与刑其他法律形式:誓、诰、命,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诰是施政的训令,命有《文侯之命》等。

第三节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刑事法制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西周实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眚shěng是过失之意,非眚,不是由于过失,即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

西周时期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西周还有:“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要求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务求定罪量刑恰当。

《礼记王制》还有:“附从轻,赦从重”及“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的说法,表明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这种罪疑从轻、众疑从赦的做法,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要运用不同的刑罚,不是一概不加区别的统一对待。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对新征服的区域,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一些治理的比较平稳的区域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区域,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这种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

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

刑罚西周的五刑是墨、劓、剕fèi (刖)、宫、大辟。

西周五刑与夏、商五刑的区别在于刖yuè刑,又称剕刑,是断足的处罚。

墨、劓、剕、宫仍是四种肉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较多,有斩、杀、焚、膊、辜、踣等,这些处罚方法仍比较残酷,但与商朝的酷刑相比,野蛮性有所减弱。

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九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流刑,是将罪犯放逐到偏远的地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西周的流刑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及故意违约罪三种行为。

赎刑,是以钱财代替或抵销其刑罚。

西周时赎刑只适用于疑案,但并不是所有的疑案都有钱来赎罪,可见,赎刑只能是贵族才能享有,平民百姓是交不起数额巨大的赎金的。

因此,赎刑被后世认为是贵族与官吏的特权。

鞭刑,是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背部或臀部。

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刑,扑即杖,因此扑刑又称为杖刑,扑刑与鞭刑都是打刑,主要惩罚官僚贵族,但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扑刑侧重于教化。

罪名1、违抗王命罪2、不孝不友罪3、杀人罪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攘”为夺取,“奸”为在内为乱,“宄”为在外作恶,即出于劫货目的而杀人的,一般处以死刑。

5、失农时罪:西周时期规定老百姓要按农时进行农业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6、群饮罪:很多人聚在一起喝酒是构成犯罪的。

原因:一方面是西周的统治者吸取商朝统治者嗜酒而不理朝政招至灭亡的教训;另一方面,也是怕百姓聚众饮酒闹事。

行政法制西周的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的特点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建立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结构。

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

官吏选拔原则:任人唯亲、世卿世禄。

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

民事法制西周时期,奴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有权制度:西周施行土地国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诸侯对所得土地没有所有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契约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两者的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

西周还有一种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它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婚姻制度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正妻)多妾制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姓是出自同一氏族的人的共同称号,同姓代表着有共同的血缘关系。

关于结婚,周人限制同姓结婚,理由有二:其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同姓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

其二,“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即通过与异姓联姻,对远邦起到安抚的作用,使边远地方的异族归附,使别姓与自己亲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是男方通过媒介把愿与女方结亲的意愿告知女方,女方如若允婚,男方便会派人交纳采择礼品。

问名,主要是询问女方姓氏及生辰八字等。

问名一方面避免同姓为婚,另一方面又可以占卜婚姻的吉凶。

纳吉,问名之后,男方对婚姻的吉凶进行占卜,如果求得吉兆,便将结果告知女方,称为纳吉。

纳征,征即成的意思。

就是告诉女方之后,男方就要向女方纳币,两家的婚姻关系即确立。

纳币标志着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女子不可以再另聘他人了。

请期,纳征之后,男方会再行占卜,求得良辰吉日,再派人到女方家,告知婚期,请求女方家认可。

亲迎,即男方按父命去迎接女方到男方家。

再经过成妇礼,该女子就正式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了。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无子,指妻子不能给夫家生育后代,有违婚姻传宗接代的重任,自然要休弃。

淫佚,指女子不贞节,即违背了女子对丈夫要忠贞的义务,又会导致子嗣身份不明,引起家庭内部辈份不清,为宗法所不容。

不事舅姑,指不孝顺公公婆婆。

口舌,妇女多口舌,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不和睦和不团结。

妒忌,妻妾之间争风吃醋,会破坏家庭内部的稳定盗窃,不是说女子有偷窃的行为,而是指女子藏有私产,甚至娘家所带来的财物在嫁入夫家后都要归夫家所有,不允许女子私自享有与处分。

恶疾,是女子患有恶性、传染性疾病,这有可能传染给家族的其他人,又有可能影响后代的健康,所以也要休弃。

这其中理由缺少具体客观标准,对女子而言没有保障。

“三不去”:第一,“有所取无所归”即娶妻时女子娘家有人在,但要休妻时,娘家父兄俱无,是不可以休妻的;第二,“与更三年丧”,指女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公婆婆服丧三年,这是尽了孝道的,对于这种妻子,也是不可以休弃的;第三“前贫贱后富贵”,即娶妻时生活贫困,妻子陪同丈夫苦度日月,在生活好转后,丈夫不可以随意休弃妻子。

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男方单意休妻构成一定限制,但是精神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更主要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家族伦理道德。

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夫妻关系:与父子关系处理类似。

父子关系: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利科归结为四种教令权:父母有权教育及惩罚子女;主婚权:子女婚姻大事的决定权在父母,也只有遵从父母意志而成立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财产权:只有父母亲有权处分家庭的财产,子女只有使用权;立嗣权:当需要指定继承人时,由父母在辈分相当的人里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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