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农垦土地入股盘活资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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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或者非农业企业,让他们参与农村土地经营的一种方式。

这种模式的引入,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缺乏资金和技术人员的问题,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土地流转面临的一些问题。

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民个体承包的,而通过入股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土地流转不完全。

由于承包权人转让了承包经营权,这部分土地的流转将会导致一些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无法继续从事农业。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避免一些农户失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经营方式上的问题。

一些非农业人员或者非农业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但是对于农业的经营方式和农产品销售渠道可能不够了解。

他们可能会出现经营不善、销售不畅等问题,导致农地的流转效果不佳。

在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相关培训和指导机制,帮助这些入股方了解农业经营的方式和规律,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土地管理问题。

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村基层组织进行管理,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将涉及到非农业企业或个人的权益问题,需要加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管理。

由于入股方可能不是本地居民,他们可能会面临来自不同地区的政策法规差异,对于一个农村的治理可能会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这就需要加强对土地入股方的引导和管理,保障土地流转的平稳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土地流转的目标、范围和程序,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和有序进行。

二是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

对于入股方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农业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需要掌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技巧。

政府可以组织相应的培训班和技术支持,帮助入股方提高农业经营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土地承包农户开始尝试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然而,由于地区、政策等差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1. 入股资金难以筹措。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需要支付一定的入股款,加上后期农作物种植、成本等投入,对于财力有限的农户来说,资金压力较大。

2. 种植风险较高。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需要对种植进行商业化运作,与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有所改变。

然而,对于农户而言,专业的种植知识和经验也许不太足够,导致种植风险较高,可能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3. 投资回报周期较长。

农业的生长周期、等待市场需求等因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对于一些财务状况较为紧张的农户来说,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同样也是一大挑战。

1. 政策引导。

政府可以在政策层面上,加大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支持力度,比如在资金扶持、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降低入股门槛,减轻入股投资的压力。

2. 建立合作社。

针对资金有限的农户,可以建立合作社等组织形式,进行联合委托种植,共享成本和收益,减轻压力。

3. 加强培训。

政府可以加强对于农户的技术指导和经营培训,提升农户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降低农业经营运作风险。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如何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挥最大的效益,需要农村管理、政策创新等多方面的努力,只有整体的联动才能做到最佳的效果。

因此,我们谨慎地提出了上述的建议,希望在政府和农村管理层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进一步推动农业经济的长足发展,为农村的脱贫致富事业做出贡献。

盘活土地经验交流发言稿

盘活土地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盘活土地的经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如何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以下是我结合实际工作,总结的一些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加强土地规划,明确发展方向盘活土地资源,首先要做好土地规划。

我们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土地发展方向,合理布局产业、居住、生态等功能区域。

同时,加强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确保土地资源在城乡发展中的合理配置。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流转是盘活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保障流转双方权益。

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农业企业等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环境基础设施是土地盘活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加强农田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环境,提高土地产出。

同时,加强土地整治,改善土地质量,提高土地资源承载能力。

四、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土地附加值特色产业是盘活土地资源的关键。

我们要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提高土地附加值。

通过产业链延伸、产品深加工等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五、强化政策支持,激发土地盘活活力政策支持是盘活土地资源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土地金融、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发土地盘活活力。

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盘活的认识和重视。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盘活土地资源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合理规划生态用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盘活土地资源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举措,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允许承包农户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形式入股合作社或公司。

这一做法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率和收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权益分配不均、监管不到位等。

政府需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借鉴成功的实践案例,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顺利进行。

建议政府和企业加大对农民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要性,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背景、意义、现状、问题、政策法规、实践案例、风险控制、建议、前景展望、重要性、推动措施。

1. 引言1.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在过去,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的体制使得农民只能承包土地,而无法进行流转或入股经营。

随着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的出现,不仅为农户提供了增收的机会,也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生产要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还包括政府部门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升级的政策导向,以及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和经营方式变革的需求。

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促进了土地流转和农村产业的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是在当前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经营模式。

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意义在于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主体,与其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这种模式既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又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在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以及相关的建议:1.土地流转难题: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问题上存在疑虑,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难以实施。

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明确入股的益处,并加强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提高农民的收益。

2.农民合作意识不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需要农民主动参与,但目前许多农民对于合作经营意识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

为了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示范等方式,让农民了解合作经营的好处,增加其参与的积极性。

3.投资者根本利益与农业发展不一致:有些投资者注重短期利益,可能会没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和农业发展需求的理解。

在引入投资者时,应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管,确保投资者参与的项目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兼顾投资者的利益和农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4.土地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土地是农民的主要财富,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划分和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失。

5.农业产业链不完善: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完善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的附加值。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需要引进更多的农业科技和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的投入,鼓励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共同发展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建议:1.加强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和参与意愿。

2.通过举办培训班、安排示范点等方式,加强农民的合作经营意识和合作技能的培养。

3.加强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和监管,确保其理解农业发展需求,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新时代农垦事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新时代农垦事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中国农垦 2021.636者了解垦区的农业文化和优质农产品。

农垦要特别重视农业专家的作用,全方位构建与垦区内外大学专家、农业院校专家和科研院所专家的合作机制,将专家们关于生态农业的智慧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和加工一线。

第六,农垦体系要利用自己的规模优势、技术研发优势和组织优势,在构建生态农业和提升农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将其土壤测试和改良技术、无公害化肥和农药使用技术以及其他生态农业技术向小农户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大力推广和普及,有效带动垦区内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态农业水平。

第七,农垦体系要特别重视构建生态农业过程中的农业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要及时将育种、土壤、施肥、农药施用、农产品加工等过程中的有关新时代农垦事业发展的几点思考文/任新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要以更大勇气,寻求各项事业取得新突破。

作为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农垦是推进国家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始终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艰巨任务,对于带动农业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立足“国家队”要求,坚定体现农垦人的政治担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新形势下农垦承担着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

无论是粮食安全,还是以棉花、橡胶等战略性物资为基础的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关乎人民福祉和民生保障,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要切实当好“国家队”。

我国人口众多,吃饭穿衣问题不仅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基础,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障。

以现代化国有农场为经营和发展主体的农垦体系,须在履职“国家队”的重任中,坚定成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基本盘”,发挥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先锋队”作用,为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各项重大战略提供坚强保障。

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概述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一个长期而严重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外流,大量土地闲置或者被荒废,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农民收入水平不断下降,农村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如何盘活利用农村闲散土地,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1. 农村土地闲散化目前,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土地被荒废,在农村地区成片成片的荒地随处可见。

这些土地本身具有潜在的价值,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已经变得毫无价值,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

2. 土地资源浪费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不仅仅是指荒地,还有一些未能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如村庄周边的宅基地、耕地等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这些资源的浪费不仅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也是对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的浪费。

3. 社会经济问题农村土地资源的闲散化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经济发展。

土地闲置导致了农民的土地收入减少,劳动力外流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困现象。

农村经济结构单一,缺乏多元化经营,也严重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政策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鼓励农民将闲散土地进行盘活利用。

鼓励经济实体进驻农村,促进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2. 加大投入力度政府需要增加对农村土地整治、改造和开发的投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扶持土地利用项目的发展。

3. 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监督机制,加大对闲散土地非法占用和乱占乱建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在价值。

四、个人观点在我看来,盘活农村闲散土地资源不仅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

政府、企业和农民应共同努力,加大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整治和利用力度,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实现农村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总结: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问题是当前乡村振兴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村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持有,通过入股方式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为热门话题,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重要内容。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具有潜在的巨大效益,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现状、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现状1.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试点政策相继出台,如2014年《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化运营”,2015年《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股份合作制”,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通过入股方式参与土地经营”。

2.试点范围: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已有的试点省份包括安徽、江苏、重庆、贵州、湖北等地,并且各地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3.政策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振兴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规模经营不足的问题,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制度不完善: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制度和政策上还存在不少不足,如权属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导致了经营主体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把控。

2.人员素质不高:一些农民对股份合作制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理念不甚了解,缺乏相关的经营经验和技能,也导致了入股经营过程中的管理难题。

3.风险防范不足:股份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难、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一些股份合作社由于经营技能不足或者管理混乱,导致了资金浪费和风险升高。

4.农户收益分配不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一些农户由于股份比例和经营水平的差异,导致了经营收益的不均衡分配,最终造成了农民群众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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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农垦土地入股盘活资源的思考 法制概念上的“土地入股”,指的是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投资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入股各方再从营利中取得各自的报酬或收入。我国城镇国有土地的入股大致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入股,国家以分红的形式从经济上实现其所有权;二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投资者入股进入房地产开发,双方对建成后的房屋或房屋销售收入进行分成,三是原来行政划拨的土地入股。 具体落实到广西农垦的国有土地,更多的对应第三种形式。因为广西农垦的土地主要集中在48个农场、2个事业单位和1个商业企业,这些单位共计2496759亩土地基本上是50年代农垦创建时由国家按政策划拨而来。目前一方面国家继续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方面自治区在有保有压的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了广西农垦以主人翁身份开发建设工业区等优惠政策,而且强调“土地入股”,至此,土地入股对于广西农垦进一步盘活国有土地资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学习土地法规之余想以此文阐发个人对此问题的点滴考虑。 一、农垦土地入股是广西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提出的新要求 2004年,自治区政府陆兵主席在考察广西农垦时指出:“农垦要积极参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通过土地入股发展二、三产业,搞工业化、城镇化,农垦要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从重点抓一产向重点抓二、三产转变,从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同年8月26日陆兵主席在自治区十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又明确提出“南宁市要用周边农林场的地,可通过土地入股的办法搞”,同年1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5号),要求“农垦系统要积极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通过土地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发展二、三产业。要充分发挥资源整合能力强,组织化、集约化、集团化程度高的优势,发展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要集中力量办好规划中的若干个现代化示范农场,建设好已经规划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若干个工业集中区、城镇建设示范区,把农场场部所在地建设成为小城镇建设示范点,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学习领会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看来仅仅局限于以往单纯的土地出让、转让、征用、抵押、联合经营等常用处置方式已经不太适应时代发展和广西“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需要,不尽适应自治区党委关于“把广西农垦建设成为广西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增长极”的需要。积极探索垦区土地入股的方式已成为拓宽开发利用土地渠道的当务之急。 二、农垦土地入股现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垦土地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农垦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包含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关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入股,目前尚有政策可依照或参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而对于国有农用地,可否作价入股,目前还找不到明确的政策依据,应该说,既未规定“可以入股”,也未明确“不可以入股”。当前广西农垦属于自治区政府“授权经营”范围的土地中,建设用地仅占15万亩,而农用地却占153万亩,几乎全部属划拨用地的性质。仅仅以建设用地入股,难以凸显垦区的土地资产价值;如以农用地入股,必须探索政府许可的新途径。同时,即使是“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的建设用地,根据政策法规也不是直接可以入股的,而是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的规定,在其进一步办理了“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才可以真正办理“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具体财务手续。表面上看,“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与“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是有所不同的。其不同之处在于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除了可以“作价出资(入股)”、“ 租赁或抵押外”,不管是否面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的“依法转让”,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都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全地享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拥有的权利义务;而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的转让只能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一旦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或改变用途,都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说通俗点,它还没能完全地享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从严格的法规制度的意义上来说,农垦“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要真正开发利用好,真正盘活、转变好,无庸讳言地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三、解决农垦土地入股问题的几点建议 广西农垦土地的最大特点是国有划拨土地。“国有”注定其必须遵守国家土地法规政策,“划拨”限制其使用权限、范围、方向,而“土地”所具有的与农村土地的共同属性,又为其提供了可以参照农村土地进行改革探索的可能。 (一)农垦土地入股对象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 诚如安徽小岗村率先揭起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旗帜,农村集体“农用地入股”目前又走在了国有农用地改革的前面。继2001年北京市、温州市实行集体建设用地转让之后,在坚持“农地农用”的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由国务院允许农地使用权有偿流转试点的广东、浙江等省大胆进行了“农用地入股”的实践,上海、江苏、四川等省紧随其后,目前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社”的消息已不再是什么新闻。普遍来讲,在开发型农业中,以生产项目为中心,吸收土地入股,公司扣除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等专项费用后,股份分红,可一次性兑现给农民股东。上海奉贤区以农民承包农用地入股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现入股社员有2715户,带动农户8353户。“上海柘林绿都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版“农场”,集中2200亩土地、425个农民,农民职工化。该社主营粮食、水果、蔬菜、花卉、农机、观光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土地股份合作为纽带,实行保底分配和效益分配相结合的酬劳方式,单是土地入股分红这一项每人每年就可增加收入约5000元。农村农用地入股的成功实践已经向世人昭示了一个契机:国有农用地同样有入股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广西农垦拥有的农用地,占垦区全部土地面积的61%强,这些土地现在都承包给了职工家庭农场或租赁给场外人员耕种,虽有农垦大的农业生产计划安排,但仍以职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生产方式有的还较落后。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含有实力的种养专业机构、企业),引进更先进的耕作方式和管理方式,同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农垦组织化程度高、土地规模连片、农场职工容易协调的优势将会得到更为明显的发挥。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最大资本就是垦区的农用地。垦区农用地应该同农村农用地一样进入土地管理深化改革的前列,与建设用地同时具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下“作价出资或入股”的特性。 (二)农垦土地入股的内容应改革成经营权、使用权并举 按现行政策法规,“土地使用权入股”有以下要项:1、必须成立一个新公司;2、将评估作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新公司名下,计其股份;3、未办理“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4、新公司失败或破产时,可以入股土地抵偿债务。笔者以为应该围绕土地入股这一点进行一些改革的探讨。 以农村集体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入股论之,是将土地的长期承包权变成长期股权,村民拥有股权,以股份分红体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按照鲁宁《切不可突破“农地农用”的法律底线》的说法:“农地对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而非农业资本(财产权属)”(见《中国青年报》2002年2月1日);以及国情专家胡鞍钢在2002年9月10日的国研网发表的题为《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体制原因》的文章,农民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借鉴农村土地入股的做法,农垦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入股为什么不可以进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尝试呢?“经营权入股”与“使用权入股”表面上看没有多大差别,其实是不同的。“经营权入股”只是将该地块的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折成股份,将土地在规定年期内交由合作方经营利用,使用权并未转让也不应转移到新企业名下。一旦合作企业破产,合作公司不得将入股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土地的使用管理权仍然应是原来的土地使用人。合作企业破产,只是宣告入股的经营权破灭了,原土地使用人重新确定新的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向。这样的入股将排斥新公司对土地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农垦土地入股的方式和股份计算的改革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对农村来说,土地入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即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论者也有人认为是使用权)入股给公司,由公司进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实行规模经营;另一种是农民自发组成经营实体,带有股份合作性质,大家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公司破产后,通过处理公司财产优先保证给予农民补偿。这两种入股方式意味着入股的股份内涵并不相同。前者可以理解成将土地折算为资产、资本入股;后者则可理解为仅仅将一定数量的土地资源加盟到集体中去,依据资源数量计算应得的报酬。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对土地入股的规定,借鉴农村做法,建议政府允许农垦土地入股因地制宜采取两种策略: 1、对于经营效益好、竞争能力强、有开发前途、风险小的项目,规范处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根据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授权经营”的垦区土地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规范办理了这一方式的土地,入股不应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而应采用常见的土地熟地价折股的方法,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允许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其实施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未办成“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原划拨土地经批准作价入股的,应予减免或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应由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持有,切实保障股权持有单位的股东地位,土地收益属于农垦集团。由于土地资产总额巨大,会大大改变企业产权结构,关键要防止企业效益降低,同时要注意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 2、对于竞争能力不强、开发前途不明、风险大的合作项目,应允许农垦进行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尝试。 采取这种入股方式,企业在利用土地后将不断投入改造,形成价值更大的资产,因此在作价折股时只能以其土地经营权的资源价值折入公司股本(比如2004年8月《湘西关于吉凤工业园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措施》所规定的:工业项目土地入股按土地成本价计算股份;以区别于三产和其它项目土地入股按评估价计算股份)。为了保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建议采用农用地“征地三费”的补偿标准或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折算“以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权股本,同时简化土地入股的相关手续,以求更多更快地盘活垦区的土地资源,更好地完成自治区领导交给的土地开发利用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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