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一、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的单位。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由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承担城建档案的管理、整理和利用等职责。

二、档案管理范围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档案。

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档案;土地利用档案包括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的档案;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档案。

三、档案保管要求城建档案的保管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编号、存储和保管等方面。

档案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分类,每个档案都要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应进行编号,以便于查询和使用。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要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四、档案利用规定城建档案的利用包括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和对外提供等方面。

档案的查询和借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的复制要进行备份,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对外提供档案要符合相关的审批程序,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五、档案保护措施城建档案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档案数字化、安全防范和灾害防护等方面。

档案的数字化可以提高档案的存储和利用效率,并便于档案的传输和备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露。

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六、监督和检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档案的管理、整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上是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档案机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派出机构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城建档案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队伍建设)本市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建设城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城建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2. 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阶段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登记、整理、编目、存储等工作,以确保档案的顺利管理。

4.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修复、整理等,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篡改、销毁、转移城市建设档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6. 城市建设档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8.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1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第 1 页共 1 页。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包括规划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等。

2. 档案归档:规定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明确每类档案的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归档前需要进行的鉴定、整理和编号等工作。

3. 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不同类别的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期限,包括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暂时保存等。

4. 档案利用: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展研究和编制建设规划等。

5. 档案安全保护: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防盗和防病毒等工作。

6. 档案转移和借阅:规定档案转移的程序和办理手续,明确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7. 档案销毁:规定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销毁工作的责任人和监督机构。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保障作用。

第 1 页共 1 页。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维护城市建设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便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的历史、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等相关资料的调阅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目标1. 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 提高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率,方便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历史资料查询和利用;3. 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2.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3. 各级城市建设单位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水平,提升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水平。

五、档案采集、整理和归档1. 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采集和整理工作;2. 采集和整理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归档存放并进行分类、编号和标签管理,确保档案的容易查找和利用;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档案保管细则,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对具备历史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和保护措施。

六、档案管理技术化1.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推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和技术设备,加强对档案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数据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同时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管理。

七、档案利用和服务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2. 提供档案复制和借阅服务,严格规范档案的使用范围和用途;3. 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进行展览和宣传,增强城市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 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
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资料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须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

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

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