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协管员管理办法2014

长沙市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聘用(含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聘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
第三条协管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聘用的协管员,望城区和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聘用协管员遵循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辖区面积和本辖区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五的比例,合理确定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第六条各区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区人事、财政等部门制订聘用计划,明确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纳入统一聘用计划。
第七条聘用协管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考察方式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聘用为协管员:(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服从分配,热爱城市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二)有本市户口,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能适应室外工作;(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员退伍军人、公安警官学院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聘用协管员,应当由区城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办法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 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 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1000 元+绩效工资350 元。
(二)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
每周轮休一天。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京平政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平政办发〔201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9日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谷区各类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扩大就业并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员,是指由平谷区各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安置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各类协管员。
用人单位留用的协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类协管员管理实行乡镇、街道和用人单位共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街道考核为主,用人单位为辅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编办对新增协管员岗位设置进行初步审核,并负责协管员的统一招用,对用人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协管员的使用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及拨付市区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补贴,根据协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确定管理类协管员岗位。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人员经费、就业补贴资金、协管员专项奖励资金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享受待遇等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配合区人力社保局进行人员招用、劳动合同签订、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制定岗位责任制、学习培训及经费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在保证协管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量将协管员在同一主管单位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寒亭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寒亭区卫生局培训、聘任协助寒亭区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第二条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第三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五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寒亭区卫生局培训和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第七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第八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寒亭区卫生局和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第九条寒亭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第十条寒亭区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区卫生局予以解聘(一)符合退休条件的;(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寒亭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寒亭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篇2]1卫生监督协管站制度1、负责本辖区学校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2、开展本辖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巡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经营活动并及时准确填写日常巡查记录;3、负责本辖区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5、负责本辖区群众举报的登记和报告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调查处理;6、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参与本辖区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7、参与市卫生监督所在本辖区的卫生监督执法活动;8、负责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每年一次的在职培训和信息员在协管站的实习或工作的培训9、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知指导检查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10、完成市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任务2.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放射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监理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开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3、协助开展本辖区卫生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配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工作;4、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巡查督促管理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按要求做好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督促其整改;5、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较重的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并予以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昌政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1〕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关于重申协管员工作职责的紧急通知》(京城管执字〔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三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加强城管协管员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增强城管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城管协管员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开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新局面,为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提供良好的环境秩序保障。
第三章组建形式第四条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招录1200名城管协管员(含城镇管理网格化信息员200名)。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组建采取区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共同出资的方式。
第六条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制定城管协管员招录方案,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城管协管员招录方案。
第七条区城管监察大队根据各镇(街道)、十三陵特区辖区管理重点,配备城管协管员。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管员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管员考核办法细则办法仅供参考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协管员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充分调动综合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_、考核对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管员。
二、考核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奖勤罚懒原则,违者必究原则,尊重事实原则。
三、考核方式以年度百分计算,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督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每月对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外勤补助津贴挂钩,与解聘、续聘、奖惩、辞退挂钩。
四、考核细则(—)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第一条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热爰城市管理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明执勤,规范用语,积极宣传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对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处理。
第三条制止并协助查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临时设施和堆放物料行为;制止并协助查处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牌行为;制止并协助查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树木、电杆、绿篱、地面、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写、舌L挂乱拉等行为。
第四条制止并协助查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抛洒滴漏等行为;制止并协助查处损坏道路、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和绿化绿地等行为。
第五条制止并协助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制止并纠正占道经营、游商小贩、露天烧烤、污水横流等行为;制止并纠正不安装、不正常使用餐饮油烟净化器的行为。
第六条收集并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协助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协管员工作时间为8 : 00—20:00 (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除外),各街道(镇)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秩序日常管理大队备案。
各街道(镇)要分析辖区情况,结合实际划定值守区域,并于每周五16点前将下周值守点位及值守人员情况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秩序日常管理大队。
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控中心: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2012年10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协助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资格考试、聘免、日常管理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卫生监督协管员考试、聘任和管理第五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承担卫生监督协管任务;(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三)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四)具备法律知识和卫生相关专业知识;(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拟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个人,必须参加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
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第七条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程序:由个人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员申请表》,提交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聘任。
第八条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考试的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协管人员管理及职责
协管人员管理及职责协管人员管理及职责消防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消防基础知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等消防业务知识。
二、根据工作分工,从事窗口接待、文秘、档案管理、消防宣传等工作;三、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四、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宣传教育;五、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火灾报表;六、协助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七、协助维护消防监督管理数字化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系统基本信息;八、协助收集、综合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和反馈信息,掌握工作动态;九、协助接待受理消防监督业务和来信来访;十、协助管理好文书档案,协助统计、按时上报各种工作报表、材料。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消防监督协管员学习制度一、消防监督协管员应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大队制定政治教育计划,进行集中学习、专题学习和自学。
二、根据总队、支队或大队要求结合工作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知识。
结合自己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多种形式的岗位业务技能学习。
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每周应进行消防业务自学并认真做好自学笔记;三、认真学习消防基础知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等消防业务知识。
四、认真学习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用的防火灭火常识,以及消防监督检查、公文写作、消防宣传、档案制作与管理等内容。
五、消防监督协管员应参加消防总队统一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核发正式的工作证;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消防监督协管员日常工作制度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员管理制度,参照执行部队《条令》、《条例》、《人民-警-察法》中有关要求,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团结互助,文明礼貌;二、严格按规定统一着装,举止端正,作风严谨,自觉维护消防部队和公安机关形象;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公安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打听、不传播、不泄漏工作秘密;四、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外出和因事请假、休假等要履行请销假手续;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每周应进行消防业务自学并认真做好自学笔记。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市政办[2005]126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0
【实施日期】2005.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政办〔2005〕1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九月十日
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正确行使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的安置侧重在城市管理、交通安全维护、治安协管、食品卫生监督、社区服务等社会急需要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由使用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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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管员管理,提高公寓管理服务质量,维护公共
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寓物业管理企业雇用的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管员是指在公寓物业管理企业内为居民提供各类服务,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协管员应当全面了解公寓业主和住户的信息,积极协助
业主委员会处理业主投诉、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紧急事件等。
第二章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二)能熟练应用计算机,熟练运用物业管理软件;
(三)能够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
(五)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协管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协管员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实行。
第八条协管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协管员的职责
第九条协管员应当认真执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寓内安全和秩序的维护,保障业主和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二)收发家电维修、快递、报刊、杂志等物品,确保安全交接;
(三)匡助业主、住户解决问题,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
(四)协助物业企业工作,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公益活动;
(五)协助公寓内开展安全教育、禁毒和防火等宣传工作;
(六)完成主管部门和物业公司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协管员的权利
第十条协管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到场处理遇到的突发事件;
(二)有权要求业主或者住户遵守卫生、安全、文明公约和规章制度;
(三)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物业公司提出关于协管员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协管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协管员在执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寓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协管员违反公寓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给业主和住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协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业主和住户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赔偿受损业主和住户的权益,并视情节赋予协管员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协管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落实协管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协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协管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工资人员及社会保险制度,定期开展协管员绩效考核和工资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寓物业管理企业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
1.协管员培训大纲
2.协管员绩效考核表
3.协管员岗位说明书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2年发布的文件,主要规定了关于物业管理的职责、权利、义务、计费、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协管员自身发展不明确,缺乏职业规划的情况:
解决办法:物业企业应该加强协管员职业培训和规划,明确职
业晋升的机会和条件。
2. 协管员服务意识不足,工作态度差的情况:
解决办法:物业企业应该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协管员开展更多
的服务工作,并通过岗位考核等措施来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