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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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者通过个人 的劳动而获得的, 同时客观存 在着伴 随 性财产 投 人 。获得 虚 拟 财产 的最 主要 方 式 , 网络 是 游戏的参与者在游戏 中可以通过攻关和解决游戏难 题 的方 式 , 断升级 虚拟 角色 的身份 , 不 同时根据 自己 的努力 而获 得 虚 拟 财物 。这种 长 时 间 的游 戏 参 与 , 实 际上是 以上 网费 用 为代 价 的。 因此 , 网络 游 戏参 与者 通过 劳动 和金 钱 投 入 , 心 经 营而 得 到 的虚 拟 苦 财产 , 其价 值 以及重 要性 , 绝对 不亚 于实体 世界 里 的 真实财产 。第二 , 虚拟财产的获得 , 可以通过实际购 买点 数 的方式 获 得 , 戏 劳 动不 是 唯 一 的方 式 。应 游 当认识到, 计算机空间存在的虚拟财产 , 包括虚拟的 游戏工具 , 并不全部属于无价格的, 还存在实际购买 上述 虚拟 财 产 的 情 况 。从 目前 网 络 游 戏 的现 状 来 看, 销售网络游戏产品本身 已经在开发商 的整体收 益 中居 于次位 , 销 售 游戏 中虚 拟 财产 的收 益 所 占 而 整体收益 的比例 已经越来越大。因此 , 对于这一部 分通 过 直接 购买 方 式 获得 的虚 拟 财产 , 真 实 价 值 其

工作 。从这个角度来 看, 虚拟财物 的所有权应 当归 属 于玩 家 。 当一款 网络游戏 开发 出来 时游 戏开 发者对 整个 系统拥有知识产权 , 但游戏一旦投人运营以后 , 玩家 就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游戏中 的虚 拟财产 的所 有 权 。这 时 , 网络 游 戏 中 的虚 拟 角 第 四, 虚拟财产与真实货 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 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而运 在。基 于此 , 我国台湾地 区有学者明确指出, 虚拟世 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 , 并没有对其任 界 与真 实世 界 的距 离越 来 越 近 , 虚拟 世 界 的交易 模 意 修改 的权利 。这样 规定 也有 利 于保证游 戏 的稳 定 式也与现实社会 的交易模式相当 , 至于虚拟世界 性 , 甚 规范运营商 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的交易 , 但 包 括 “ 不 虚拟 货 币” 甚 至 于 也 涉及 真 实 , ( ) 拟财 产纠纷 中举证 责任 的分担 二 虚 在实 际生 活 中 , 家一 旦 发 生 网络 虚拟 财 产丧 玩 世 界 的新 货 币交 易 。 虽然 虚 拟 装 备是 无 形 的 , 存 在 于特 殊 的 网络 失 的情况 , 且 因为技 术上 与经 验上 的弱势 , 根本 无从 判 游戏环境 中, 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 的 断其真实原因。这样 , 玩家往往将个人诉求本能地 种, 获得法律上的适 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 投 向服 务 商 。根 据 公 平 原 则 , 服务 商 基 于技 术 、 人 戏需支付费用 , 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 的游戏卡均 力、 财力、 游戏运营控制上 的优势 , 当对其 自身不 应 需以货币购买 , 这些事实均反映 出作为游戏主要产 存在的游戏维护、 管理上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若不 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 , 要承担败诉的后 品之一 的虚拟装 备具有价值含量 。也就是说 , 网络 能举证 , 若服务商可以证 明 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虚拟财产是专属于网络游戏消费者的一种特定的无 果。相反 , 形财产。虽然不具有有形性 , 但其可为人的感官所 或证 明用 户存 在 故 意或 重 大 过 失 , 相 应 的应 该 免 则 感知 , 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的可能性或管理 的可 责 。 ( ) 三 游戏 运 营商终止 游戏 运行 的 责任 能性 , 在一般经济观念上是可 以为人们所接受的, 故 对于游戏终止现在通常的做法是 , 在游戏结束 可 以认定 为 物 。 前, 运营商向所有玩家统一提供若干免费 的游戏时 三 、 立虚 拟财 产 的法律保 护制度 建 间。这种统一的解决方法并没有体现出运营商对玩 随着 科 学 技术 的发 展 , 现代社 会 财 产形 态 发 生 家个体 的赔偿责任 , 而对玩家 因虚拟财物 的丧失而 了巨大变化 , 有体物在财产构成 中的比重明显下降 , 蒙受的经济损失更是没有给予补偿。 1 网络游戏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 . 无体财产则 日益重要。虚拟财产的价值越来越被人 在合同未约定期 限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 们所重视。 我国现行法律 , 包括《 宪法 》 民法通 的期限性 , 和《 服务商一 旦决 定终 止 游 戏 的运 营 , 么需 要 根据 诚 那 则》 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 储蓄、 房屋和其他合法 财 对 否则 服务 商 产予以认可 , 并没有对 网络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 , 实信用 原则 , 用 户尽提 前 的告知 义务 , 服 而 网络 的普 及使 虚 拟 财 产 的 问题 层 出不 穷 , 快 进 要对用 户 承担违 约 责 任 。在 这 种 情况 下 , 务 商 应 加 当赔 偿用 户因合 同终 止而 导致 的直接 债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摘要】网络化经济日益成熟发展,使得网络游戏产业突飞崛起,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

本文拟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和思考,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主要存在于网络游戏中,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现实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

它主要指的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量其价值而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1]网络虚拟财产主要以网络为载体,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与价值。

其主要有二种:一是较为广泛的虚拟财产,泛指一切具有专属性能够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内的财产,通常包括ID、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二是较为狭义的虚拟财产,仅仅指有现实交易价值和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能够通过在离线交易市场内付费取得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品。

[2]由于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在现实世界里的交换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无形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游戏的服务器上。

台湾的立法将其称作“电磁记录”。

2.价值性,虚拟财产本身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因而能通过在线和离线交易的方式在游戏玩家间转让,也可以在玩家和游戏开发商间进行转让。

3.附属性,虚拟财产往往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者特定的游戏当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

4.时限和局限性,由于这种财产是贮备和存在于游戏开发者提供的电子设备——服务器中,因此,该类游戏一旦被开发商停止运营,其便会消失。

另外它只是对一部分人(譬如网络游戏的玩家等)具有价值,而其对另外一部分人来说有可能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5.付出性,这与玩家投入的资金、精力和时间有关,当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甚至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本科论文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本科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专业法学年级14秋学号 1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0月26日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南京电大溧水教学点法学专业【内容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大发展的产物,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精神效益不容忽视。

在当前社会文化盈利的条件下,对此新兴产业的发展应进行合理引导,加快对其立法保护。

然而在网络平台上,因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价值性、交易性,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兴事物的陌生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随着网络安全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综合立法保护迫在眉睫,且十分必要。

由于国内外各个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制度各有不同。

为此关于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做以下立法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刑法保护范围;实行网络实名制;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等。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目录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2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3、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24、网络虚拟财产的局限性-----------------------------------2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2(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观点--------------------------2(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31、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42、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43、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债权的客体?-------------------------4(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5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5(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6(二)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现实难题--------------------------6(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规制------------7(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8四、结语--------------------------------------------------10参考文献-------------------------------------------------11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各种各样的虚拟道具、虚拟宠物以及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的已经不仅仅只是个人精神上的享受,更是能够转化为现实财富的一种手段,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很多人的生活。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规则构建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规则构建

区域治理RULE OF LAW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规则构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白屹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应如何界定以及如何构建起科学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规则问题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

基于此,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阶段在虚拟财产法律界定方面存在的系列问题,并在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阐述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民法保护规则构建框架,希望对于系列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规则;界定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6-0107-0002近几年来,作为财产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网络虚拟财产在民事权利方面以物权客体定位。

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公司飞速发展衍生出的一种新兴产物,现有保障虚拟财产安全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紧迫性和必要性也就成了当前阶段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规则构建的时代特征。

因此,相关部门尽快构建起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原则,完善网络虚拟资产保护举措,促使我国互联网行业始终保持健康稳定、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界定的争议问题(一)法律属性界定在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规则的过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一直是一项难点问题,具有广泛争议。

经过专家学者的多年研讨,可以将争议明显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界定观点分为以下4类:1.物权说这种观点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但是也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其作为一种物观客体而存在,其存在性是不能被否定的。

同时,通过电磁记录的物理形式,网络虚拟财产同样能够表达物体的价值属性,所以应将其作为一种物权进行保护。

2.债权说债权说理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民和运营者之间契约关系的一种载体,所以也可以表现为债权客体,依赖于互联网平台而存在,使用支配均由网络平台的技术条件来决定,相对应的网络使用者,必须通过相关的软件授权协议和服务使用协议才可以使用网络虚拟财产,相对缺乏独立性和自由性,所以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看作是网络使用者与运营商之间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虚拟财产保护的物权法借重

虚拟财产保护的物权法借重
[ 收稿 日期 】 06— 4— 1 2 0 0 2 [ 基金项 目】湖南省教 育厅科研基金优秀青年项 目( 1 4 ) 4 0 0 1 5 [ 作者简介 】李祖全 (96一) 男, 南新 宁人 , 16 , 湖 湖南文理 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 士, 硕 主要从 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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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李祖全 : 虚拟财产保护 的物权法借重
民事权利的确认性规定很少 , 从而形成极 大的法律适用 困难 , 使虚拟财产之法律保护 出现 了虚位。在 网
络立法 中过于注重对 网络环境的法律规制 , 主要篇幅往往用于规定各类禁止性行为或义务性行为 , 而较
少有确认 网络主体相关权益尤其是新型权利 的规定。即使是设置“ 权利” 的条款 , 也都属于赋予行政机关
I 行政法规 1 部、 部、 6 部门规章 8 9部、 司法解释 1 0部、 地方法规和规章 2 部 。网络从产生之初就是一 8 J
个开放 的体系, 是靠一系列的技术 、 网络协议相互联系而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天生对 国家生活有

种排斥力 : 拒绝政府的干预 , 强调 自治。这也就使得各国的国家立法对 网络的管制和渗透一直处于一
各种“ 公权” 的条款 , 即赋予行政机关针对网络违法行为的各种职权 , 而并 未确认 网络主体所应有 的网络 民事权利。也就是说 , 国现有网络立法缺乏确认 民事权利性质 的条款 , 我 或者说立法 中缺乏权利本位意 识 。而且立法大多停 留在行政法规、 门规章的层面上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 : 部 第一 , 法律效力层次整体
偏低。综观我国现行有关信息和计算机网络的立法结构可 以发现 : 大部分法规属于 国务院及其信息产业 部、 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 、 规章、 地方性法规 , 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国人大 常委 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虚拟财产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门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及其保护措施并未作出确定的解答。

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核心在于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此学界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

本文将主要围绕虚拟财产的界定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论述。

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观点之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物權客体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的范畴,是一种虚拟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因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虚拟财产因具有被人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并具有可区分性以及可确定性,故其在根本属性上是与民法上的物相一致的。

大部分学者都赞同这一观点,在《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稿中,还一度将虚拟财产视为物权客体加以规定。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性;且网民并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有体物意义上的支配与占有,认为虚拟财产并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在如此激烈的观念冲突下,《民法总则》采用了一种模糊的态度,仅将其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未明确其究竟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

(二)债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运营商与虚拟财产权利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与权利人之间债权债务的体现。

权利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取得虚拟财产,都必须依靠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而此种技术配合便是网络运营商履行债务的表现。

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债权客体说只能对网络运营商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对于其他情形造成的损害则很难发挥作用。

如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账号密码从而窃取其虚拟财产,此时通过合同关系就很难获得救济。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 要 :随 着 进 入 网 络 时代 ,形 式繁 多 的 网络 服 务 充 斥 于 市 “ 段位 ” “ 、 饰品” ,而这些又成为 “ 网络扒手”的 目标。从 而产
场 ,而风 靡全球 的 网络 游戏就最具代表性 。文章 以网络游戏装 生 了一个全新 的概念——虚拟财产 。而 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
备 为例 探 讨 了 网络 虚 拟 财 产 的 法律 性 质 、保 护 的 必要 性 及 方 法。 关 键 词 :拟 财 产 ;财 产 属性 ;权 利 关 系 ;救 济 方 法
中图 分 类号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 15 (09 2 - 07 0 64 1 4 2 0 ) 7 0 7 - 2
“ 更新快 ” “ 、 方便快捷 ” 的特点 ,存储 分类 ,按励志 、经济 、
总之 ,要通过 “ 双融入双服务” ,打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
法 律、管理、人文科学技术 等知识 ,供职工学 习和指导各专业 新 品牌 ,实现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 “ 双融入双 服务 ” 。要在时间 工种技术人员学 习相关技能 知识等 内容 ;三要积极 利用 现代信 上更 加快速 、在空间上更加 密切 、在 内容上更加丰 富、在过程 息理论和 网络技术 ,逐步建立起企业 思想 政治工作调研 网络 和 上更加全 面 、在架构上更加多元 、在参 与上更加全员 、在方式 信息网络 ,认真研究 网络传媒 的特点 ,增强 网上宣传 的主动性 、 针对性和实效性 。 融人职工 ,服务企业 、服务职工 ,是一个 长期性 、经常性 的战
活动 ;发挥岗位实践便 于组织的优势 ,切实联 系企 业实际 ,组 前经济 形势面临的新情况 、新 问题 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思想 政治
织 和 开展 好 各 种 主 题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拓 展 “ 融 入 双 服 务 ” 内 双 涵 与外 延 ,提 升 融 入 服务 活 动 的质 量 。

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不断发生,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尚不健全。

文章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具备物权和债权的属性,并呼吁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急需立法保护。

标签: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netvirtualproperty),是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货号、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物资的总称。

从广义上讲,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分数值、网络QQ号码、电子邮箱号码、网络实名等等一些可由网络用户支配的私有网络资源。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急需民法保护(一)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频发2004年,陈岩以网络游戏《传奇》会员注册和购买缴费卡的方式与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网络游戏服务关系。

但在2005年2月24日,游戏运营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封停了陈的游戏账号,直到27日才解封。

当陈再次进入游戏后,发现其中一个装备“魔戒”不见了。

与广州光通服务热线沟通,得知是封停账号时服务器产生异常导致丢失了其装备,但公司对封停账号及相关损失不作补偿。

陈岩认为运营商侵害了自己的利益,2006年3月将广州光通告上法庭。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民事争端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以及民法属性等问题也逐渐成为争论的焦点。

(二)网络虚拟法律财产保护的必要性1、从保护新生产业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网络游戏已成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预计到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67亿元,用户将达4180万。

第二,国家开始注重扶持和发展网络游戏产业。

有两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863计划”。

电子竞技也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

2、从保护公民财产的角度看,网络虚拟法律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玩家进入网络游戏,必须先下载游戏的客户端程序,通过登陆到运营商的服务器,用自己购买的点数卡换成游戏时间,玩家要么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ID项下财物不断升级,要么通过支付对应价款从其他玩家或运营商手中购买装备或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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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和财产权益涉及到了数字、虚拟和网络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财产,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和应用也越来越大。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过程中,虚拟财产的产权保护与现实生活中的物质财产保护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性也暴露出了法律保护的不足。

为此,本文将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探讨其物权法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通过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创造、存储和交易的一种数字财产。

其存在的形式和种类十分丰富,包括虚拟货币、网络游戏道具、虚拟物品、数字版权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均是在虚拟世界内进行的。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是在虚拟世界中的数字物品,但其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具有交易价值,还能被用于实际经济活动中。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1、数字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完全的数字物品,其存储和交易均以数字形式为基础。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它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与现实生活相隔甚远。

3、无形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不存在于现实物理空间中,其价值也无法通过物理量度而准确计算。

4、易复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容易被复制,而且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始财产完全相同,无法辨别到底哪一个是原始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与现实物质财产存在诸多差异,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产权保护同样具有法律意义。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财产都应该享有物权,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意愿处置、支配和使用其拥有的物权。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存在于实体空间,但其legal property权属性与现实物质财产一样具有法律地位。

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明确产权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2、网络虚拟财产的官方认可。

相应地,从众多网络游戏的官方认证的角度去看,网络虚拟财产的作用和意义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

以淘宝网上的代练业务为例,它是一种通过线上购买游戏角色和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从而以提高游
戏角色等级和装备强化等方式服务于玩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由于其市场需求量大,代练行业已经成为一种泛险业态。

同时,许多其他互联网企业也集成了代理游戏等一系列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形式。

与此相伴随的是,许多游戏公司也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认可,甚至发布了相关文书用以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对象的地位。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问题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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