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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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维护员工人身资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动火作业,包含维护和修理、施工、设备更换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

第三条定义1.动火作业:教唆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活动。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指被指定管理动火作业的人员。

3.安全察看员:指在动火作业现场负责察看监督安全情况的人员。

4.批准人员:指负责批准动火作业的主管人员。

第二章组织和责任第四条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总责。

–审批订立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配置充分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建立动火作业的记录档案,保管相关资料。

2.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订立动火作业方案,报请主管人员批准。

–下发动火作业任务书,明确作业时间、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作业人员依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并供应必需的技术引导。

3.安全察看员:–负责察看监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

–在动火作业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批准人员:–依据动火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批。

–审批后,下达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人员资质及培训1.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通过培训,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流程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与批准1.动火作业负责人依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动火作业负责人将动火作业方案及申请表报送批准人员审批。

3.批准人员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合理性和安全性符合要求时,批准动火作业,并将批准文件下达。

国标动火管理制度

国标动火管理制度

国标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动火可能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结、喷灯、烧气、电气焊、氧乙炔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做好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及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区域和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作业前审批手续。

第七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程序,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动火安全。

第八条发生动火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管理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评估动火可能引发的风险,制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事动火的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动火许可手续,办理动火经营许可证,并制定动火作业计划。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通风换气,清理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确保无爆炸危险源。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耳塞、安全带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应急照明、救生器材、灭火器材等设施,并有专业人员值守。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张贴“禁止动火”、“易燃易爆”、“切勿靠近”等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定期巡视作业现场,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火灾监控,随时监测火灾风险。

第十八条发生动火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并进行自救和抢救工作。

第三章灭火措施第十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流程,防止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焚烧、打磨、铁锤敲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在本制度中指产生和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区域,如危险化学品库房、原辅料库房、污水处理区域等。

4.工作内容:4.1安全用火管理范围:4.1.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电动工具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临时用电和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等。

4.2管控说明:4.2.1动火者必须持国家核发的有效作业证件(特种作业人员);4.2.2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2.3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的规定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工厂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作业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4.3动火作业审批:4.3.1动火作业分三个等级(甲、乙、丙级),丙级为最低级,设备部门在本部门固定区域动火,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动火区域);乙级为跨部门动火作业,需要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甲级动火作业为公司重点防火区域,主要是指辅料库、化学品库房、制冷间、配电室、污水池上方、小料房、配料间、餐厅、化验室、油品库、垃圾房、各种罐内、管道上等焊接作业为甲级动火作业,需要公司总经理签批,审批记录安委会存档;相关方作业谁接收谁负责,动火审批流程依据上述甲级执行,同时引进部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熔融、热处理等需要明火、高温作业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规定,组织开展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检查。

2. 作业部门: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3.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培训,做好个人防护。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动火作业审批(1)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2.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设立安全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等,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

(3)动火作业现场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眼镜等。

(2)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设备、工具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

(3)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密切注意火势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检查(1)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火星等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积极做好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2.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方案,并指导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向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提交书面动火作业申请和动火作业方案。

2. 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根据动火作业申请的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3. 安全检查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包括作业设施、材料和环境的安全性,以及人员的安全准备工作情况。

4. 动火许可证的发放:经过安全检查和确认后,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发放动火许可证,允许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1. 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穿戴好防护装备,如防火服、手套、护目镜等,并检查动火器材的完好性和操作性。

2.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没有产生火花或火焰直接接触可燃物。

3. 动火作业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禁止在疲劳、醉酒或药物影响下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清除作业现场的火灾隐患,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1.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作业现场的杂物、油渍等可燃材料,确保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最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最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⑴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⑵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即:
①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清除不动火。

③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④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未经排除危险不动火。

⑤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⑶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即: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止动火;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要及时扑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事故。

⑷动火中必须做到清理现场火种确保万无一失后方可撤离现场。

⑸违规动火,产生后果,将依据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22修订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公司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

【职责】1.安全管理科职责1.1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监督和落实;1.2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特级动火作业签署安全管理科意见。

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职责2.1负责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办理;2.2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严格落实;2.3负责动火作业监护和安全交底;2.4会同动火作业单位制定作业方案。

3.动火作业单位职责3.1参与制定作业方案;3.2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严格落实。

4.其他相关人员职责4.1作业负责人:由动火所在属地单位工艺班长、常白班班长、维修班长或维修副主任担任,对动火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有效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涉及外委施工的,作业负责人由外委施工的队长担任。

4.2动火人:为动火作业申请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进行焊接或者热切割作业,作业人必须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证。

作业人应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应确认动火地点、内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如发现动火审批手续不全可以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科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对作业工具进行关阀或断电。

被界定为《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2014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3动火分析人:由动火所在属地单位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取样分析,对分析结果负责。

负责在《动火安全作业票》上填写动火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4安全交底人:由动火所在属地单位安全员、副主任或主任担任,负责对动火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动火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主要内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作业过程中所需要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动火作业程序,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GB30871-2022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内的所有动火作业。

三、基本要求3.1公司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频次,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3.2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公司应明确动火作业分级及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人。

3.4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

3.5动火作业前,公司和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6动火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7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应对参与动火作业的动火人、监护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并做好记录,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措施与应急措施。

b)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c)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8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要求,具体如下: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e)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f)设置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g)按照GB30077的要求配置应急设施;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最新动火管理制度

最新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动火工作的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施工作业的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动火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动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章动火管理责任1. 公司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 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动火,禁止违章操作。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公司将不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准备1. 动火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是否齐全。

3. 确保动火现场无易燃易爆材料,周围环境清洁整洁。

4. 动火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遵守作业规程。

第五章动火作业实施1. 在动火现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2. 动火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动火设备,保持警惕,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严禁在风力大、雨雪天气、高温天气等不利条件下进行动火。

4. 动火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第六章动火作业结束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无漏操作。

2. 确保动火设备和工具完好无损,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齐全。

3. 清理动火现场,妥善处理残留物,并保存好相关记录。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汇总和总结,及时改正不足,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章动火事故处理1. 如发生动火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2. 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补充条款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内所有人员必须遵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GB30871-202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重新修订。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亦应遵守本规定。

3名词术语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B)固定动火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我公司机修间及总配电楼南侧场地为固定动火区。

C)禁火区:本公司二道门以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全部属于禁火区D)动火作业: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化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焚烧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E)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节假日、公休日、夜间(当日晚17时至次日晨7点30分时)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级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F)特级动火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包括停车但未置换、吹扫、清洗)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以下:a)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c)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罐区(包括防火堤内及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的动火作业。

d)涉及可燃液体、气体的污水井排气管口周围15m范围内及污水池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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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
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二级动火证;
3.3一级动火证需由副总审批;特级动火证需总经理审批;
3.4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全管理科划
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
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
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b)一级危险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
2 / 5

C)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
火作业安全管理科须参与一些安全措施的落实。

4.3“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安全管
理科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须报副总经理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副
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4.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
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
人。

4.5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
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4.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
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科报
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
4.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
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
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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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
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
处理能力。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并向上级汇报。

4.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科共同制定,动
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

4.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有毒等物料的管口道、容器、设备上动
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
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
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4.12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
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动火管理制度》。

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动火。
4.13动火作业完毕监护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30分钟后方可离
开。

4.14《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程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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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所需动火部门根据《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报,
不得空项,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动火现场的危险性,必须认真、仔细分析制定防
范措施,也可和安全管理科共同商定。

4.
14.2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设备内等部位动火时,动
火前必须由质量部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在《动火证》上并
签字。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4.
14.3根据动火登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安全管理科在审批前必须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然后
进行审批,如发现措施不到位,不得审批。

4.
14.4动火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监火,监火人必须有较强的
责任心,熟知所需动火部位存在的危险性,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在动火
证上签字。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
情况应立即让动火人停止动火,并及时报告动火负责人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处理现场,清除
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
14.5动火人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动火人动火前必须核对动火证上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及时想动火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科汇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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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支持文件
5.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6.1《动火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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