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三章
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罚,适用于该犯罪。 第三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条 犯罪分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条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较轻的; (二)自首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三)自首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 第二章 自首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十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十一条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自首: (一)犯罪分子自首后,又犯新罪的; (二)犯罪分子自首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犯罪分子自首后,逃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刑法分则空白罪状统计

刑法分则空白罪状统计(62个)第一章:无第二章(11):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132条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133条交通肇事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6):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90条逃汇罪,222条虚假广告罪,225条非法经营罪,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30条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2):244条之一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53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五章:无第六章(26):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22条偷越国边境罪,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9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37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7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8条污染环境罪,339条非法处置进出口的固体废物罪,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1条非法狩猎罪,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3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5条滥伐林木罪,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七章:无第八章(6):385条受贿罪,389条行贿罪,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3条单位行贿罪,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6):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

一、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一)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四)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刑罚种类大全具体是哪些二、刑罚的追诉时效是多久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罚规定的死刑罪名死刑案件即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据统计,我国目前刑法用34个条文设置了34种死刑罪名。
它们分别是:(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条文(102、103、104、108、110、111、112)设置了7种死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资敌罪。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6个条文设置了6种死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学(第三章)

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二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三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学习笔记第一编总则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共分5章,合计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和对具体犯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两者的关系是原则与具体的关系,树干与树枝的关系。
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凡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都适用于刑法分则。
在运用刑法分则的条文时,必须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
所以,只有掌握了刑法总则,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反之,只有正确地掌握了刑法分则,才能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刑法总则。
只有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理解,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种刑事案件。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导读一、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刑法。
”该条是关于刑法立法目的和立法的规定,正确把握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对全面、系统而准确地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刑法的制定目的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统治阶级通过制定刑法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或者说是其期望刑法所体现的价值。
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
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总是把被统治阶级进行的各种反抗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通过制定刑法宣告其为犯罪,并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因此,统治阶级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
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其制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即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服务,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必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 16个结果加重犯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二章);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章);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第四章);第263条抢劫罪(第五章);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六章);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十章)。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刑法》第138~139条。
「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则是明知的。
2 本罪的构成特征与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基本相同,都为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着某种危险隐患,并经他人指出(提醒),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处罚的都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刑法》第149~15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 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9~11条。
「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节的一个一般性的罪名,与本节特定种类的其他罪名的区别主要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法条竞合,《刑法》第149条对他们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详细介绍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种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凌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则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实的细微刑事案子
生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侵略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则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归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也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案子。
对上列八项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其间依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许以为对被告人也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依据证实对被告人侵略自个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查的书面决议的案子。
自诉案子的证实职责由自诉人承当。
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关于其反诉建议,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人物,负有相应的证实职责。
在自诉案子中,经人民法院检查缺少罪证的,假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依据,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申述或许裁决驳回申述;自诉人经压服撤回申述或许被驳回申述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子后,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依据而请求人民法院调取依据,人民法院以为必要的,能够依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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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三章
一、概述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
定了刑法的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三章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特定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内容概述
刑法分则第三章共分为三节,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
以下将对每个节的内容进行介绍。
2.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
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经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
定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
融市场造成危害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伪造、出售伪造的货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骗取贷款、信用证诈骗罪等。
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处罚也是依照刑法规定的刑
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3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进行
非法侵入、破坏、删除等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等。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的刑罚也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结果,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三、结语
《刑法分则》第三章是我国刑法中对特定犯罪行为的具体
规定,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内容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希望读者能对相关犯罪行为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同时,也提醒读者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参与犯罪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