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0)
江西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科技广场2019年第6期江西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许自豪黄慧敏摘要: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对于江西建设创新型省份、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文章指出近年来江西在探索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产品体系、服务体系上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仍然存在政府统筹力度不够、科技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能力不强、科技金融统计体系缺失等问题。
最后,建议江西应从完善系统化顶层设计、推动产晶创新和服务完善、大力吸引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建设完善科技金融领域基础设施等四个方面着手,推进科技金融健康、高效发展。
关键词:科技金融;江西;创新;发展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92(2019)06-14-07作者简介:许自豪(1991—),男,硕士研究生,江西省发展改革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区域经济;黄慧敏(1995—),女,硕士研究生,江西省发展改革研究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江西南昌330046)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2017年)规划项目“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研究”(项目编号:17ZK15)阶段性成果0引言科技金融作为金融在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两者相互融合形成的新业态,包括一系列的金融产品、金融政策、金融服务等,具有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倍增效应。
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科技金融的发达程度与区域创新能力强弱呈现正相关。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江西,特别是面对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必须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打造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撑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1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战略意义和现实需求江西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建议1.1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是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先后出台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支持创新发展,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2018年江西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实现连续五年位置前移,2019年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正式获批,但总体水平仍处于全国中下游,位列全国第19位,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仍然是江西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性瓶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赣府厅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
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银监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监会、科技部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二、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
各级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合作机制,整合科技、金融等相关资源,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各类投资基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赣财经〔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经〔2016〕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提高小微企业创业成功率,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3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向创业园集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提升创业成功率,根据《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及《中国制造202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试行办法》等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省财政从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不少于1:1比例,带动小微企业创业园运营商(以下简称创业园运营商)配套资金,通过有限保证风险代偿模式帮助入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出资和创业园运营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下同),用于帮助我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内的企业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从而降低创业成本及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促进小微企业加快成长。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创新性和风险性较高,进入金融市场融资难度相对较大。
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高其融资能力,我国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降低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敞口,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办法。
2. 定义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知识和技术创新为驱动力,具有明确的发展前景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2.2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金融机构自愿出资组成的专项资金池,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担和补偿。
3. 资金池的设立与管理3.1 资金池的设立条件1. 参与机构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2. 参与机构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 参与机构应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3.2 资金池的管理机构1.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由参与机构共同选聘,负责资金池的管理和运作;2.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3.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与机构报告资金池的运作情况。
3.3 资金池管理办法1. 资金池的规模应根据参与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但不得低于一定金额;2.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到资金池中,出资比例根据参与机构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3. 资金池的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归参与机构所有,剩余收益用于补偿风险亏损;4. 资金池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5.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向资金池提供风险分担保证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
4. 资金池使用与风险补偿4.1 资金池的使用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向参与机构申请获得资金池的支持,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2.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3. 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赣工信企指字〔2022〕129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直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赣财规〔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推动全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省直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江西省内登记注册、持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运营且按照工信部要求完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下称工信部报送系统)2021年担保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省直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1.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2.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按单笔计算)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对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括在内。
三、申报材料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申请报告;2.2021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自评及推荐意见表(附件2);3.经合作银行确认的2021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应包含单笔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担保起止日期、担保收费等信息);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章程复印件;6.企业承诺书(附件4)。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下达你部门(单位),具体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另行下达。
请列入2020年度“20604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省级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详见附件,下达市县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市县补助收入请列入“1100246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为加快预算执行和和项目正常实施,请有关市、县财政局尽快根据项目计划将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文〔2017〕38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履行监管责任,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年江西省科技专项(第一批)资金分配表(略)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批)绩效目标表(略)江西省财政厅2020年5月11日。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引导银行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贷通”)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总规模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年内达到省市(县)联动科贷补偿金额度的10倍及以上。
第三条省科贷补偿金从省财政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滚存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设立科贷补偿金。
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等与合作银行签署“江西省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联动开展“科贷通”业务。
省科贷补偿金与市县区及开发区科贷补偿金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对应的资金池,专门用于“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
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也可自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科贷通”业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中心)作为“科贷通”管理机构,负责“科贷通”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事务。
委托管理费每年按当年管理的省科贷补偿金总额1%提取,金额不超过80万元,用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条件第六条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企业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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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0)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引导银行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贷通)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总规模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年内达到省市(县)联动科贷补偿金额度的10倍及以上。
第三条省科贷补偿金从省财政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滚存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设立科贷补偿金。
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等与合作银行签署江西省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联动开展科贷通业务。
省科贷补偿金与市县区及开发区科贷补偿金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对应的资金池,专门用于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
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也可自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科贷通业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
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
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中心)作为科贷通管理机构,负责科贷通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事务。
委托管理费每年按当年管
理的省科贷补偿金总额1%提取,金额不超过80万元,用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企业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扶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支持的企业包括: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省潜在瞪羚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拥有外观专利的创新型创意设计类企业。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
3.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对象为法人或主要股东创办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省级(含)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
第七条参与科贷通业务合作的银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认可本管理办法,内部管理机制有利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2. 有较强的实力和贴近企业的服务网点;
3. 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和工作计划;
4. 能提供较优惠的合作条件。
第八条市县区及开发区自行设立科贷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纳入省科贷通范围:
1.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则上符合本办法,并报省创新基金中心备案;
2.科贷通贷款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省创新基金中心纳入科贷通贷款企业库;
3.及时报送科贷通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征集推荐与审查入库
第九条科贷通备选企业征集推荐程序:
1.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或会同合作银行征集遴选并推荐符合条
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省创新基金中心受理审查后,提出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有效期两年)并通知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
3. 已获科贷通贷款的企业贷款到期如继续满足支持范围和条件,可以申请续贷。
合作银行根据贷款企业实际情况及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续贷类型。
第十条科贷通备选企业自行提出贷款申请,与合作银行洽谈。
由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或会同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协商审查并做出决策,审批通过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审贷不通过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符合以下条件,可向省创新基金中心提出列入科贷通贷款企业库:
1.贷款企业已列入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
2.贷款为一年期,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0个基点;
3.合作银行若要求企业为贷款提供自身或第三方不动产进行抵押,该不动产评估价值不得超过贷款额的50%。
合作银行不得收取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
不得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加大企业贷款成本。
不得违反银保监局七不准和四公开,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4. 合作银行不得将已发现还款风险的贷款转为科贷通贷款。
第十二条科贷通贷款企业库入库材料与受理:
1.合作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通贷款企业入库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抵、质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4)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5)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2.合作银行放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入库材料,否则视作不在省科贷补偿金支持范围。
省创新基金中心全年受理入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入库意见,并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公开。
第四章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各自分担的风险比例由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予以具体明确。
其中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得低于贷款未结清余额的50%;如引入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得低于40%,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已入库的科贷通贷款,发生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合作银行应及时进行催收和追偿起诉,尽可能减少贷款本息损失。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按第十四条处置以后,对于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可向省科投公司、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送达《补偿通知书》要求以科贷补偿金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申请省科贷补偿金须向省科投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2.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3. 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省科投公司对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省创新基金中心提交补偿建议,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完成补偿金支付。
第十八条省科贷补偿金以合作银行在当年实际贷款余额最高值的1/20为限,并最终以存入的科贷补偿金承担有限责任,一年一期,补偿完为止。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省科贷补偿金由省创新基金中心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存入合作银行的科贷补偿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收益。
省科贷补偿金利息收益按照财政相关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省创新基金中心凭省科技厅的补偿批复和有关材料及凭证进行相应的财务核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获科贷补偿金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追回企业欠款扣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按合作协议承担补偿比例返还省科贷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省科贷补偿金操作中出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等各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
应建立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合作银行存在严重失职或伙同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已获补偿的,收回补偿资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追偿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视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列入信用中国(江西)失信名单,上报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且在偿还贷款前将不能获得科技政策资金支持。
若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等不良行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计字(2019)51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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