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宁政办[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06]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6月)为了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紧急事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依法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根据市政府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基本原则1.1 依靠科学,加强协作提高政府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防止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确保社会的稳定。
1.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不良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现场指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在事件处理中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明确,充分协作。
1.3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良事件实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不良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
关于转发通报的通知公文标题

关于转发通报的通知公文标题转发类公文标题正确使用方法在公文处理过程中,我们常常要转发来自上级、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很多同志由于不了解转发类公文的标题形式,常常出现标题形式繁杂的问题,如何正确制作转发类公文的标题,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方法,请大家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使用。
一、标准式所谓标准式,就是“发文机关+转发+所转文件名称+的通知”的格式,这是转发类通知最常用的格式。
例如: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情通报的通知。
如被转发文件的发文机关名称字数较多,可用规范化的简称;如被转发文件的发文机关为多个时,则可只写一个最主要的机关后加“等”字。
二、变通式(一)原文种省略式如果所转发的文件也是通知,那么,就可以用原文种省略式制作标题,即将原文件标题中的文种“通知”省略,以避免文种重复。
例如: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通知。
(二)追根直转式如果一份文件,中间经过几层转发,再使用标准式标题,就会出现介词和文种大量重复,短语结构层次复杂、语意互相纠缠的问题。
这时就可利用此种方式拟题。
从转发表层形式看,所转发文件是直接上级的文件,但从转发的实质看,无论几层转发,最终转发的是最上级的文件。
例如下面通知的标题: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临床分析用氨基酸分析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个标题问题在于结构层次较多,词语重复,违背了公文标题准确、概括、简要的原则要求,并误加了书名号,因为“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此时可用追根直转式,拟为: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临床分析用氨基酸分析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三)文号代称式如果所转发文件标题太长时,可用该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青食药监安通[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青海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名单的通知(青食药监安通[2013]10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根据国务院《反兴备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省局《关于重新定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的通知》(青食药监安通[2013]83号)、《关于重新定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青食药监安[2013]58号)要求,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的经营资格,按照省局下发的验收标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上报到省局。
经省局研究,同意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青海省福瑞德医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经营资格有效期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省局审批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活动,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监督落实。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存储、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所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2013年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工作进度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2013年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工作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青食药监食通[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2013年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工作进度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3〕81号)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所: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青海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3]35号)要求,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样任务。
截止2013年8月29日,按照3个承检单位收到样品批次进行统计,抽样工作进展情况如下:一、各地非现场快检阳性品种已送样1967批次,还需送样1536批次(详见附件1、2、3)。
从统计情况看,海北州局克服中央转移资金未下达需垫付经费开展该项工作的困难,超额地完成了非现场快检阳性品种440批次抽样任务,共完成了443批次,送样率达101%。
根据各地的任务量和送样量,计算其余各地送样率由高至低依次为:省食品药品监督所96%,果洛州局系统86%,黄南州局系统79%,海南州局系统70%,海东市局系统63%,西宁市局系统和海西州局系统均为32%,玉树州局系统为0。
二是现场快检阳性品种已送样99批次(详见附件4),还需送样471批次。
从统计情况看,只有西宁市局系统和海南州局系统送样,西宁市局系统送样率为46%,海南州局系统送样率为12%。
从以上统计情况可以看出,部分地区缺样情况较为严重,特别是现场快检阳性品种。
为更好地做好抽样工作,近期将抽样经费下达各地,请各地区按照汇总情况进一步加快抽样工作进度,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抽样任务,保证201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宁政办[2007]134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7〕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五日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食品安全,做好我市湟中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西宁市湟中县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食药监函字[2007]3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
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2013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
为保障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做好“两节”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两节”期间是食品药品消费的高峰阶段,特别是餐场次增多、餐饮消费量增大,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事故易发的敏感时期。
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促进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
食品安全方面,要结合节日期间聚餐场次增多、餐饮消费量增大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几率增大的特点,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食安办要求,制订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任务,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节庆期间餐饮食品安全。
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方面,要全面加强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广告各个环节的治理工作,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东署办[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06]149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十一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5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促使食品产业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区食品产业的长足发展,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平安海东”建设的重要内容。
地委、行署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区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好转,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食药监办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现转发你们,请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执行的衔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等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地方标准管理,做好地方标准清理(一)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二)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和公布。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重点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等问题,及时废止或修订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0•【字号】青食药监市[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食药监市[2004]37号)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日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县级及县级以上设置单体药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及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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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的紧急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
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