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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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0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吉建设〔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吉建设〔2022〕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和《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39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各地应按文件要求,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住建部门每年按时申请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

对于财政部门不批复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已经批复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住建部门不得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建设单位,不得拖欠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费用。

近期,市场监管厅会同相关厅局就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对部分地区开展督查检查,发现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财政局未按规定对施工图审查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当地住建部门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建设单位承担。

检查结果已上报省政府,后续会对省内其他地市开展抽查检查。

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住建局应立即整改,并于7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向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报告一并报送我厅。

为全面了解全省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情况,请各地认真填写《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县(市)和独立支付审查费的开发区填表盖章后,于7月22日前上报所在市(州),市(州)汇总盖章后于7月25日前上报我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建筑业发展暨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会议的通知-吉建管[2014]2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建筑业发展暨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会议的通知-吉建管[2014]2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建筑业发展暨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会议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建筑业发展暨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会议的通知(吉建管〔2014〕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大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省厅决定于9月12日召开全省建筑业发展暨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安排部署建筑业发展相关工作;(二)安排部署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三)范强副厅长讲话。

二、会议时间2014年9月12日上午9:00开始,会期半天。

三、会议地点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7楼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一)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主任(局长),建管、安全、质监处(站)长。

(二)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长、建管科长。

(三)省厅35户重点扶持企业。

五、相关要求(一)请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

(二)请将会议回执表于9月10日16时前上报省厅建管处。

联系人:夏万宏135****9191赵健158****1692电话:*************(传真)邮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9日附件:推进会议回执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宣贯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函[2015]36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宣
贯工作的通知
(吉建函〔2015〕36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5〕34号),为加快全省建筑业企业信息备案进度,加深企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的理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近期召开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新资质标准宣贯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建筑业企业负责资质申报和企业信息备案的专职人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鲁建质安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16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 术语4.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在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4.2 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4.3 产尘物料指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4.4 扬尘监测采用相关仪器对建筑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5.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6.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
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材料原价和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
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5. 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
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
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9. 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 的费用。
18. 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施工受行车、行人干扰的影响,导致人工、机械效 率低 而降 增加的措施及为保证行车、行人安全,现场增设维护交通与疏导人员 而增加的措施发所生 的费 用。
四、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15. 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 技术开发费、 投标费、 业务招待费、 绿化费、 广告费、 公证费、
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 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 个人的劳动报酬。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1 / 13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 第九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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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2日
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建筑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设备。

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诚信行为方面给予加分。

第八条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形成建筑垃圾现场分类、粉碎、加工、应用产业链,变垃圾为资源,实现资源再生利用。

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项目和企业,可免收建筑
垃圾清运费。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省施工规范和标准,具体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四)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应实施混凝土硬化。

场内裸露的场地、48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存放材料、料具、构配件等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设置良好的排水网络系统,保证排水畅通。

产生大量泥浆的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六)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进行楼层、高处平台建筑垃圾废料清理,基础围护梁拆除和密目网拆除时,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抛掷、扬撒。

(七)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九)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覆盖方式运输。

(十)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

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十一)拆除工程工地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或硬质板材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十二)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三)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道路、管线施工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要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

(十四)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启动红色预警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第十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控机制,落实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内容,加强现场踏勘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社会监督,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

国家或省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及时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在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达标考核时,对扬尘污染治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落实或挪作他用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和不履行职责的建设、监理单位,一
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曝光。

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暂停其投标资格,外埠企业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fg/detail202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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