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职工福利的文件

合集下载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津财教[2012]4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津财教[2012]4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津财教〔2012〕4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现就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提取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区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区县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事〔1998〕151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2日——结束——。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8.12•【文号】[80]财企字第362号•【施行日期】198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1980年8月12日(80)财企字第362号)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国务院国发〔1979〕277号文件已作了原则规定。

即:“属于生产性的奖金和劳保待遇,停止享受;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与原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同等对待”。

最近,一些地区来信反映,执行中对有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不好掌握,要求作明确的解释。

根据国务院27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对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

国家劳动总局征得财政部、教育部的同意,已于一九八0年六月廿六日正式发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局:“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

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因此,对于已离开高温、露天作业岗位(包括半脱产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的人员,都不应发给清凉饮料费。

”“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脱产学员,也应执行这一规定。

2.关于冬季取暖费的问题。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新字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

这种生活性的补贴,按规定是发给职工个人的,脱产学习人员可以享受。

至于有的地区按规定在企业厂房、车间等生产(工作)岗位集体取暖所需的费用,它是一种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是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不能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个人,因此,对这些地区的脱产学习人员,也不应发给这种取暖费。

解读财企【2009】242号文件

解读财企【2009】242号文件

解读财企〔2009〕242号2011—05—17 10:54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结合相关规定,本文拟从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列支制度建设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作一些探讨与分析。

财务规定几次修改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

较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及开支范围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后名称进一步规范,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作出相关规定,计提比例有1。

5%、11%、14%等,逐步统一为14%,但计提依据不尽相同。

直到2007年1月1日,新《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原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按照规定结转处理使用。

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不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会计核算国家层面关于福利费方面的文件:1、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57年05月22日发布),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以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现在公职人员收入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尤其全民大多参加社保、医保等保险,除了个别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外,家属在养老、医疗、丧葬方面基本不存在什么大的困难,所以当时制订的福利费使用范围对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没有什么意义。

2、1965年《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65〕内发字第17号)明确福利费补助的对象,应该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目前仍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在生活困难解决以后如果还有结余,一般地可以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1.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的超支;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3.慰问住医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困难,应该首先由本人解决。

一时解决不了,而在以后能够自己解决的临时发生的困难,一般地应该通过向互助储金会借款或其他互助互济办法解决。

确系依靠本人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文件精神是提倡集体互助和自力更生,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困难,只有确实无法解决时,才给予适当补助。

这一条路又卡死了,你不能说双11剁手一时爽,把生活费都给刷光了,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3、1981年《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财企[2009]24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员工福利待遇)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

(员工福利待遇)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2009年12月03日10:28 来源:中国政府网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答: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

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是长期以来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行的一项分配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

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

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

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答:在《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94]国管财字第015号•【施行日期】199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4〕国管财字第01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2.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3.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4.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5.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6.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7.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2.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3.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补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问:《通知》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为什么?在企业重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问:《通知》发布后,交通、住房、通讯方面的货币化补贴计入工资,企业或者职工个人是否会增加税负?

福利费管理办法

福利费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公司福利费使用管理,规范福利费项目使用范围和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财务通则》、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和工资外人工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职工薪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 职工福利费是指公司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福利费管理。

2使用原则2.1制度健全。

公司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管理流程、审计监督,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2标准合理。

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2.3预算控制。

本公司必须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列支福利费,不得随意超支。

公司的职工福利费应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向职工公开。

3使用范围和标准3.1福利费按用途分为五类,包括职工卫生保健及生活支出、内设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和其他福利支出。

3.2职工卫生保健及生活支出3.2.1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3.2.2职工因公(公务)外地就医费用。

3.2.3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2.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3.2.5职工疗养费用,指企业安排职工进行短期疗养发生的费用。

3.2.6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公司对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和职工就餐卡当年不得有余额。

3.2.7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依据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午餐费等职工福利补助将纳入工资总额
中国网11月26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
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
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
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
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
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
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
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
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
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
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
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
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
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
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
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
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
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
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
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
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你为什么报考本学校
你对研究生期间的规划是什么
你对你的初试成绩满意吗

1
2
3
4

1
2

3
1
2
3
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