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汇总
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探讨

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土地承包是农村家庭农场的重要基础,是农业生产的保障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的历史背景、土地承包制度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回顾土地承包的历史背景。
我国土地承包制度的推行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推进和粮食生产的恢复,需要有稳定的土地利益关系作为基础。
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承包制度的正式确立。
随后,各地纷纷实行土地承包制度,确保了农村土地的稳定性和生产力的增长。
探讨土地承包制度的作用。
土地承包制度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使得农民可以稳定地耕种土地,增加了投资意愿,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土地承包制度还促进了农村的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保证了粮食生产的稳定,并推动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土地承包制度还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优质的农产品,满足了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
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保护不足。
一些地方存在耕地被非法占用和农民土地补偿不公平等问题,导致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保护不够,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
其次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僵化。
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制度的管理过于僵化,不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建立健全土地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加大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推动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适时进行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集中优化利用,提高农业发展的集约化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土地权益的保护、改进土地承包制度以及鼓励土地流转等措施,可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既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与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农民,他们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
该权利的确立与保护,对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的创造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可延续性,也为农村资本流入和农村产权融资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首先,宪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给予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和农民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
”这一表述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其次,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土地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承包经营期限、继承与转让等相关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体现在政策文件和实践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得到了政策上的保障,确保承包期限不再变动,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保障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落实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履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对土地流转、侵占等问题处理不力,给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读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农业生产、农民收入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背景在农村改革初期,国家推行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产出,并通过提供土地承包给农民,保障他们的耕地权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则和目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目标:1. 继续坚持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 鼓励农民依法合理流转土地,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3. 支持和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
4. 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通过合同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使用、流转和收益土地。
这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 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鼓励农民依法合理流转土地,以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流转可以采取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流转过程公平合理。
3. 农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支持和推动农民组织成立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以提高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
合作社可以协助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农业生产和市场销售,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4. 土地管理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的行为。
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影响和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对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1.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鼓励农民进行规模化种植和现代化农业生产,使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明显提高,农民收入得到增加。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启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具体来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特别是在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有限期和流转制度,为农村土地的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
为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我国自2015年开始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工作,以确保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流转权、抵押权等权属关系清晰明确,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合理利用。
土地利用方式的多元化。
在新时代,农村土地利用方式不断多元化,从传统的农业生产用地向现代农业园区、休闲度假地、生态农业等多种用途转变,为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包括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农民土地财产权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土地利用权抵押、流转市场体系建立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价值旨归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价值旨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统一。
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实现农村土地权属关系的明晰,使土地权益保障更加完善,为农村土地的流转、抵押等市场化行为提供更好的保障。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使得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得以实现,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更好的支撑。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

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了新时代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产权制度变革、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利益保障的现实需要,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1.价值: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村产权制度变革、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利益保障的现实需要。
改革后,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的制度规范化,有利于稳定农村人员流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2.旨归: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旨归是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依法有权有责,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障耕地安全、保证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
这也是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来推进乡村振兴,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村生活水平。
2.发展历程:1982年,我国第一次对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确立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划分并给予使用权的基本国策。
1998年,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两权”分离制度。
2019年,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以“三权分置”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1.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不均衡和低效率问题,激发农村活力,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2.增加农民收入: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通过土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有更多的利益空间,增加农民收入来源,从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推动乡村振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新型城乡关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影响与展望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影响与展望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重新评估农村土地资源的价值、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等都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目标,这也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历程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指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进行改革,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自1980年代末期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北方地区成功地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使农业生产社会化,并推动了农村经济条件下的乡村振兴。
随着时间推移,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也在逐步推进。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如今,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影响1.优化了农业结构。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实施,为优化农业结构打下了基础。
一方面,土地的承包和承包权流转,可以把地块整理成大面积种植、高效生产的大田地,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另一方面,承包户通过更高效的经营能力,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重新配置农业资源,优化农业供给结构。
2. 促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承包户获得更多的农业资产,农村社会资源被规范化、社会化运营,农村经济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城乡收入差距逐步缩小,扶贫攻坚工作有了新的支撑。
3. 提升了乡村治理能力。
规范农村土地权属关系、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以及完善农村社会结构,都需要政府和农村社会自主组织的合作。
改革实施后,土地权利清晰,承包户对土地拥有较高的意识,乡村民主治理就有了实质性的推进。
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展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演变,其目的是适应农村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推动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新版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新版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了适应我国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国最新发布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新版,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新版的背景和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新版的发布是我国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面临着更多的需求和挑战,为了适应农村土地的现实情况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新版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新版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农民能够稳定经营土地,增加收入。
2. 调整土地承包期限。
新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既满足了农民的长期经营需求,又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
3. 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
新版法律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规范和保护,鼓励合理的土地流转,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4. 推动乡村振兴。
新版法律提出了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的要求,积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助力农村经济的腾飞。
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新版的主要内容1. 确定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和范围。
新版法律明确土地承包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受侵犯。
2. 规定土地承包的期限和续期办法。
新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以继续续期,确保农民的长期稳定经营。
3.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新版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民可按规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4. 完善土地承包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新版法律明确土地承包费用的标准和使用范围,保证合理收取和使用,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民的利益。
法律讲堂土地承包法(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承包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土地承包法。
二、立法背景1.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经历了从“包产到户”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
这一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不畅、承包权不稳定等。
2.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地承包法。
三、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承包主体土地承包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和农业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农民个体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成年人。
农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
2.土地承包方式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家庭承包:即由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土地,承担土地承包责任。
(2)招标承包: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符合条件的承包人。
(3)拍卖承包:即通过拍卖方式,将土地承包给出价最高的承包人。
(4)租赁承包: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承包。
3.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依法延长。
4.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承包。
土地承包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土地承包权流转应当由承包人自愿决定。
(2)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权流转应当由承包人与受让人平等协商。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承包权流转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5.土地承包权保护土地承包权保护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承包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农村区域发展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农村区域发展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重要一环,对于农村区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政策的历史背景、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政策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农村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严重的问题。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营制度限制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在1982年开始实施土地承包政策,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经营,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效果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拥有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他们提供了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种植作物或养殖牲畜,灵活调整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与此同时,土地承包政策也为农民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他们可以将闲置的土地租给其他农户或企业,获取额外的经济收益。
这种方式既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又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土地承包政策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土地承包政策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一些地区存在着土地流转不畅、承包期限不明确等问题,限制了农民土地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其次,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和老龄化问题,农村劳动力供给不足,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此外,一些地区存在土地资源过度利用、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四、土地承包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区域发展,土地承包政策需要继续进行改革与完善。
首先,应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鼓励土地的有序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次,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与技术支持,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最后,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区域发展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中国农村区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土地承包
农业土地承包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地承包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业土地承包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农业土地承包的背景、现状与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业土地承包的背景及现状农业土地承包制度的出现源自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我国农业发展长期以来依靠农民的辛勤劳动和耕作,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农业土地承包制度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施。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农户有稳定的承包地,让农民安心种田,稳定农村生产秩序。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都实行了承包制度。
按照承包合同,农民可以租借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并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利和决策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农地得以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二、农业土地承包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施农业土地承包制度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承包合同缺乏长期稳定性。
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只有三十年左右的期限,这对于长期投资和农业发展的计划带来不确定性。
农民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可能面临土地流转和合同续签的问题,给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农地规模较小。
由于历史原因和分割继承的限制,农田面积过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小农经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规模效应的发挥。
再次,土地流转存在限制。
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土地流转的自由度较低。
这导致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复杂手续和高昂的交易成本,限制了农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产业链的发展。
三、农业土地承包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解决农业土地承包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
首先,应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机制。
延长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为农民提供更稳定的种植环境。
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促进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和合理集中,以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和效益。
其次,要加强农业科技支持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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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和农民心愿,其现实和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它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坚实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地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并把它放在最首要的地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这充分表明:(1)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表明从法律角度认识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可见,作为基本经营制度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长期存在。(2)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从法律上界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而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内在基础”,可见,家庭承包经营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重要和主导地位。(3)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统分结合”的法律地位,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条文明确赋予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使“统分结合”体现了法律保障,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统分结合”的各自作用,为稳定和完善这一制度创造了法律环境。(4)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不再是一般性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性的规定,而是具有严格明确的法律约束,成为必须依法实施的工作。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坚实基础。 二、它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有力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一法律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具体体现在:(1)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已由政策保障上升到法律保障;(2)它必半消除农民怕政策变的心理顾虑和障碍,有利于保持和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有利于农民对生产的预想,为加大农业投入创造了法律环境;(4)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了可行的条件;(5)只有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能真正实现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它是该法的立法核心。该法具体体现在:(1)依法赋予农户有足够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门批准可以延长。(2)依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物权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债权保护力度,达到使农民真正享有有法律保障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法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切实保护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依法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使“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得到法律肯定,从而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第1款)。它具体落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行政措施。 四、它是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保护农民承包权、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作出法律规定,从而真正体现了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立法之本质。该法具体体现在:(1)依法赋予家庭承包的农民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依法尊重家庭承包的农民平等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真正实现“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充分体现公平优先原则。(3)依法要求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第1款第22页)。(4)依法赋予承包方“享有承包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5)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7)“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8)侵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法律保护,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 五、它是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该法具体体现在:⑴依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⑵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⑷“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⑸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⑺“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⑻“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⑼“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8条)。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六、它是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赋予农业行政机关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是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该法具体体现在:⑴“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另一方面切实负责地承担承包合同管理工作。⑵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超过70年以上的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⑶实行家庭承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⑸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因特殊情形引起承包地调整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⑹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1款)。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农业行政机关要正确树立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想,树立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的思想,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由贯彻落实政策转到贯彻落实政策与实施法律相结合并以实施法律为重的法制轨道上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做到依法行政。 七、它是推动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面临着加入WTO后的国际市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面临着国内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农村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苦。《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和实施,将对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变化:⑴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必将有利于保持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加大土地投入,增加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不断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竞争力。⑵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