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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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运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发〔200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尽快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五)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四条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就医管理等工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邢政[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邢政〔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全面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争取用两年时间,全市城镇居民参保覆盖率达到90%。

二、参保范围、参保登记和统筹层次(三)参保范围。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城镇读书的各阶段学生(户籍不限)、少年儿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常年跟随在城镇生活的子女和中老年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4.05•【字号】冀发[1982]39号•【施行日期】198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冀发(1982)39号1982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实行计划生育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二、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人口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生产、生育两种生产一起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或生产计划,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农村制订生产规划,要有人口规划指标。

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做为考核、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

生产大队、生产队与育龄夫妇建立生产责任制,要同时落实生育规划,订立生产、生育“双包合同”。

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各级都要明确一名党委书记、政府负责干部主抓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生产大队、生产队要明确一名受定额补贴的专抓计划生育的队长或大嫂子队长,享受相当同级干部的待遇和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38
二、零星报销的规定及流程
(一)以下情况可以零星报销: 1、男职工配偶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流(引)产; 2 、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 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并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 中断期间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4、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的计划生 育手术;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区别那些是基本医疗服务 ③按照现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专家测算的定额
付费标准
26
定额付费 3+6
医疗费用 支付三种方式
限额付费 2+22
项目付费 5+2
27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支付
定义
不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或低于定额标准均按定额标准支付
41
三、注意事项
• 加强对本单位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的宣传要点:
1.女职工怀孕后,首次建卡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登记 携带材料:①社会保障卡;②结婚证;③社区居民 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 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2. 女职工要 选择 2 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 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 1 家为建小卡早期产前检 查医院,另1家为建大卡晚期产前检查、分娩医院。 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
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1.进一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2.规范享受待遇的条件 3.扩大保障范围和类别 4.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5.明确了目录、定点就医及结算管理方式

3
生育保险参保对象范围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育、养育、教育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营造高质量发展良好人口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

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2/10万、3.3‰和4.0‰以下。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

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

出生人口性别比降至110以下,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

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水平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1.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0•【字号】通政发[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或者流动到市外的公民、具有市外户籍流入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七)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徐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日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第四章医保待遇第五章就医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章责任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两个层次组成。

第六条政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健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适度提高保障水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清府办[2010]7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统一待遇水平。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经办,补充医疗保险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五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一)正在服兵役的人员;(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三章基金来源第六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三)利息收入;(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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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控制的通知
相关科室:
城镇居民及市(区)直单位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在我院实施
以来,各项工作渐入正规也取得一定成绩,大部分科室能够执行
医保费控规定, 受到参保患者的好评。但近一时期,个别科室
医药费用控制意识不强,导致费用偏高,使社保局和参保患者意
见很大,为彻底贯彻执行医保费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再次
通知如下,望各科认真执行。
一、城镇居民生育保险
1、正常分娩(居民)
顺产:最高限价二级医院900元,(我院暂按二级医院执行),
统筹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三级医院1000元,统筹金支付
55%,个人负担45%。
2、剖宫产(居民)
剖宫产:最高限价二级医院2600元,统筹金支付60%,个
人负担40%。三级医院3000元,统筹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二、市(区)直职工生育险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住院医疗费,分顺产、需助产、剖宫产三
种情况,采用定额与按比例报销相结合的办法支付待遇。
1、顺产:定额标准为1000元,花费不足定额据实报销,超
过定额标准至1300元之间报销60%,超过1300元部分生育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
2、需助产报销的定额标准为1300元,花费不足定额的据实
报销,超过定额标准至1800元部分报销60%,超过1800元部分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剖宫产:定额标准3300元,花费不足定额的据实报销,
超过定额标准至3800元部分报销60%,超过3800部分生育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
三、请各科认真学习和领会《社保实用手册》,务必严格贯彻
执行。


商洛市妇幼保健院医保科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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