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程序的缺失与补救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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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处理流程

民事案件抗诉处理流程

民事案件抗诉处理流程在民事诉讼中,抗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民事案件抗诉的处理流程。

一、抗诉的概念和条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抗诉的主体和期限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为了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司法秩序,一般应当在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三、抗诉的受理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抗诉的程序1、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民事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

2、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

审查的方式包括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听取律师意见等。

审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

3、作出决定经过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应当作出不抗诉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陷及改进措施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陷及改进措施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陷及改进措施余艳慧南靖县人民法院,福建漳州363600摘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是维护司法公平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实行中,也会由于程序本身的缺陷,导致出现一些问题。

如民事审判监督程度的主体过多,程序施行容易有“矫枉过正”的错误,实行成本日益提高等。

本文将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和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进措施;解决办法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62-02作者简介:余艳慧(1987-),女,汉族,福建南靖人,本科,南靖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要辅助员额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再审程序是国家为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其本身的积极意义十分重大。

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以及人们行为习惯的变化,导致该程序出现了许多的缺陷以及问题。

据媒体报道,甚至有人利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将一个只有一万元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人员财产的损失)的案件,拖了十年之久。

这严重的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给我国司法环境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一)矫枉过正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司法公平,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尸体权益,充分体现了实体公平,尤其强调个案的公平。

但凡是需要有“度”,过度的追求“有错必纠”也带来了“矫枉过正”的副作用。

当今社会过度的追求所谓的“人权”,对于任何有利于个人的权利都十分看重甚至过分追求,尤其是对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权利,被很多人挂在嘴上,仿佛不具备甚至不过度具备这样的权利,我国法治社会就不健全一般。

这样过度追求所谓“司法公平”的行为本身,其实就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思想态度,对于那些不必要、不应该、不提倡的案件重审,丝毫没有任何的限制手段。

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我国的司法公正更是一种损害。

2024年我国民事抗诉权对策论文

2024年我国民事抗诉权对策论文

2024年我国民事抗诉权对策论文民事抗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传统的民事抗诉权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行使程序繁琐、抗诉效力不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民事抗诉权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权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较为模糊,这导致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提起抗诉存在较大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对民事抗诉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具体而言,可以将民事抗诉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二是法院裁判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三是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上诉权的案件;四是涉及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通过这样的界定,不仅能够使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抗诉权时更加明确方向,也能够确保民事抗诉权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二、优化民事抗诉权的行使程序当前,民事抗诉权的行使程序相对繁琐,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抗诉权的行使程序进行优化。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简化抗诉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间成本;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抗诉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三是完善抗诉后的跟踪监督机制,确保抗诉效果得到有效落实。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民事抗诉权的法律效力民事抗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

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民事抗诉权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往往难以对法院的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民事抗诉案件法律程序(3篇)

民事抗诉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抗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民事抗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阶段和环节。

本文将从民事抗诉案件的提起、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方面,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提起1. 提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得对判决、裁定中的下列事项申请再审:(1)适用法律错误的;(2)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提起方式当事人提起民事抗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原判决、裁定书的主要内容;(3)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1. 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 审理程序(1)组成合议庭。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审查证据。

合议庭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3)询问当事人。

合议庭应当询问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和申请再审的理由。

(4)调查取证。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5)作出判决。

合议庭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四、民事抗诉案件的判决1. 判决种类(1)驳回再审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2)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抗诉案件法律程序(2篇)

民事抗诉案件法律程序(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抗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

民事抗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民事抗诉的定义、法律依据、提起条件、审理程序等方面,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抗诉的定义民事抗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

民事抗诉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再审申请书;(2)原判决、裁定书;(3)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4)其他有关证据。

四、民事抗诉的提起条件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提起抗诉的时间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3.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五、民事抗诉的审理程序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3.合议庭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4.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者理由;5.合议庭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6.合议庭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再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7.再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生效后,原判决、裁定失效。

六、民事抗诉的效力1.民事抗诉的提起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再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生效后,原判决、裁定失效;3.再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再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申请执行。

民事案件抗诉处理流程

民事案件抗诉处理流程

民事案件抗诉处理流程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民事案件抗诉的处理流程。

一、抗诉的提起主体和条件民事抗诉的提起主体是检察机关。

具体来说,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抗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申请抗诉当事人认为民事判决、裁定有误,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申请抗诉时,应当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抗诉的理由和依据等。

三、检察院受理审查检察院收到当事人的抗诉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抗诉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抗诉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能会调阅法院的审判卷宗,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必要时,还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进行调查核实。

四、作出抗诉决定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会作出抗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抗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会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抗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五、法院再审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后,会裁定再审。

再审一般由上级法院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再审法院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六、再审判决、裁定再审法院经过审理,会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再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再审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抗诉方案

民事诉讼抗诉方案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用于解决个人或组织间的争议。

但是,有些情况下,原审判决可能并不公正或者合法,这时候抗诉可能是当事人的唯一选择。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抗诉方案。

抗诉的定义抗诉是当事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提交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改判的诉讼程序。

抗诉案件一般由原审判决结果认为不当的当事人、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起。

尽管抗诉不同于上诉或者再审,但是抗诉程序仍然可以在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中进行。

抗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抗诉须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存在违法事实,影响了准确作出判决2.减轻罪行或者给刑过重3.对民事赔偿未能充分考虑合理性和合法性抗诉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抗诉程序如下:1.提交书面申请:抗诉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收到申请并告知原判决:原审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告知原判决的当事人并书面回复抗诉人。

3.上级人民法院审核:抗诉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申请。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申请后依照规定审查抗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决定是否立案:上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5.受理并公开审理: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抗诉案件,则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受理并公开进行审理,并作出抗诉裁定。

抗诉的注意事项1.抗诉申请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不得逾期。

2.抗诉时应注重论据证据,充分说明被抗诉判决的违法事实,确保抗诉事实明确,抗诉请求合法。

3.抗诉须先行缴纳诉讼费用方可受理。

4.抗诉一般需要先请代理律师,以帮助你维护诉讼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抗诉的效力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抗诉人可以得到两种结果:抗诉得到支持即为抗诉成功,抗诉不予支持即为抗诉失败。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认为不当的当事人、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过抗诉机制寻求应有的司法保障和公正审判是应该的。

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若干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上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通过该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效判决的抗诉权,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运行过程中亦出现一定的不足。

我们先来看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1995年10月06日法复(1995)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做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最高院的这一批复,给我们一个重要的信息是抗诉的原抗诉法院对于因抗诉发生的再审结果不能再进行抗诉,只能由原抗诉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来抗诉,这一规定实际上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无论是因终审生效裁判引发的抗诉再审还是因为抗诉再审生效裁判再引发的抗诉再审,都属于第(二)款规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抗诉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抗诉程序是怎样的在民事诉讼中,抗诉程序是当一方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抗诉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抗诉的适用条件抗诉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一方认为法律应当适用错误;2. 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3. 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违反了法律程序,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二、抗诉的提起程序一方希望提起抗诉程序,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作出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2. 抗诉申请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抗诉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等;3. 抗诉申请应经过当地法院的受理并办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进入抗诉程序;4. 上级法院收到抗诉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抗诉程序的审查与审理1. 审查程序:上级法院对抗诉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的核对、对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等。

审查结果分为两种:(1)受理抗诉:上级法院认为抗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有足够的理由支持抗诉请求,即可受理抗诉;(2)不受理抗诉:上级法院认为抗诉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持抗诉请求,即告知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

2. 审理程序:如果抗诉申请被受理,上级法院将进入抗诉程序的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将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如上级法院认为需要重新审查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可以追加调查,进行庭审,并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新的裁定、判决结果,以替代原先的结果。

四、抗诉结果的效力1. 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结果作为抗诉结果,在法律上具有同等于一审结果的效力;2. 一旦上级法院作出抗诉结果的判决、裁定、调解,即可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 对于上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请求抗诉,直到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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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07.2011

民事抗诉程序的缺失与补救攻略

文/王燕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启动的途径仍然

保留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三种渠道,在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驳回。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或被滥用,抗诉权也不例外。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的立案审查和审理程序规定的仍然过于原则和笼统,又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甚至给法院和检察院之间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摩擦,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利,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抗诉再审案件较高的维持率已经表明,对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亟待解决。笔者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案例所反映的问题为引子,反思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程序规定的缺失,试图寻求相应的补救措施。一、现行民事抗诉程序实施中的纠结案例案例一:原审原告建设银行某支行诉原审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向建行以房屋抵押贷款,履行过程中李某未正常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缺席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李某还本付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建设银行对李某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案外人丛某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法院抗诉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当事人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案外人认为管辖错误,有违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本意。案例二: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申诉人吴某于2008年7月10日才向检察机关申诉,其间并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送达程序不当,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再审。本案反映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没有限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期限也没有法律规定,使法院的生效裁判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案例三: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之一,两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欠款纠纷,法院依据甲公司提供的往来凭证及乙公司的庭审自认,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欠款4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抗诉认为,乙公司的自认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予以再审。本案因案外人申诉的无序性,导致程序尴尬。案例四: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一部分。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加深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对立,使本已缓和的关系再次激化。二、民事抗诉程序存在的缺陷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过于宽泛,有违诉权处分原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院的抗诉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就必须再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抗诉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申诉,但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必要条件,这就为检察院超越当事人的诉权实施不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抗诉行为打开了缺口。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被各国立法和司

091应用07.2011

①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②杨彩芳:“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载2009年4月1日《法治快报》。

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以体现意思自治和程序自由的法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案例一就是典型的例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是缺席审理的,被告在法院公告送达后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向检察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案外人,显然有悖当事人处分原则。无论在哪个法院审理,再审将重复一遍公告送达的程序,判决结果都应该是这样的。此外,因抗诉提起再审而给当事人增加的诉讼成本可能大于因再审获得的利益,这种损失由谁承担应是在追求效率和效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考虑的问题。①案例四当事人本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抗诉再审并不一定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建立民事抗诉程序的初衷是利用公权力监督法院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抗诉权滥用,必然导致抗诉权凌驾于法院审判权之上,影响法院裁判的安定性,同时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不考虑诉讼标的物的经济价值和抗诉成本,一味强调当事人合法权益,忽视甚至无视对抗诉成本的控制,不必要地加大了抗诉成本,浪费了大量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徒然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公平和正义本身就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抗诉不仅要考虑法在分配方面的正义性,而且还必须考虑法在管理和分配方面的效益。对案外人申诉没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严格的条件:一是案外人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三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再审。而法律没有规定案外人是否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也没有限制案外人向检察院申诉,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提起抗诉的案件。案例一中案外人已通过另案诉讼确认了房屋的产权问题,本案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仍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外人申诉的原因实际是执行中的问题,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应再审。案例三中股东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完全可以起诉对公司资产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有实际控制权的法定代表人,而提起再审后,案外人不是直接的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难以确定,导致庭审程序的混乱。检察机关过多介入私权争议,造成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民事纠纷是私法意义上的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利益对立之纷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它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民事纠纷因检察机关的介入,原有的诉讼平衡就会被打破。尤其是检察院为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不利的后果。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诉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举证责任,法院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后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实际上代替该当事人在原审诉讼后履行了举证责任,客观上使其免于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败诉的风险。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有的当事人利用检察院的抗诉提起再审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再如,检察机关向证人重新调查的证人证言与该证人在原审中当庭质证的证言前后矛盾,法院再审时如何采信证据呢?是否检察机关调查的证人证言更具真实性呢?盲目追求抗诉数量,忽视抗诉质量。再审是救济程序,民事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但有的地方格外积极,上级检察机关将下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受案量作为考核成绩的一大指标。抗诉案件的受案数直接与单位或部门的争先创优挂钩。发动检察干警四处寻找案源、与律师联系等各种“走出去请进来”的措施应运而生。因此,就有了不通过正常诉讼渠道上诉,而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引起抗诉再审的现象。甚至有的案件还在二审中,检察机关由于没有认真审查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就向法院提出抗诉。有的基层检察院错误地认为,案件质量有上级法院把关,办得粗一点不要紧,甚至还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没有风险,抗诉正确与否还有法院把关。这些错误的观念严重影响了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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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践中,抗诉案件一般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的审查,从当事人申诉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正常程序都要经过半年以上时间,到法院再审还要经过一些环节和程序。抗诉案件周期太长,效率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而没有对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作出规定,也没有对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提出抗诉的期限作出规定,检察院可以在案件生效后随时提起抗诉。从理论上讲,这个随时可以是10年以后,也可以是20年以后。这种随时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的方式,与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相吻合,与我国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相一致。但是,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检察院无期限提出抗诉的权利产生各种弊端:首先,有损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其次,不利于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其他交易相对人的期待预期;也不利于检察院及时有力地监督民事审判,提高办案效率。抗诉权力寻租现象。由于抗诉案件再审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申请再审或因新证据决定再审的,应当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上诉是否改判有不确定性的,往往选择不上诉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也乐于接受此类案件,这类案件的改判率或调解率比较高,对绩效考核比较有利。只要抗诉,法院就必须再审,而且不必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只要不服终审裁判,也不论判决生效多长时间,就去设法要求抗诉,这就为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既判力。虽然有的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已达成共识,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应与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往往会以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而提出抗诉,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中不必要的摩擦。三、对民事抗诉程序的补救攻略人民法院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也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抗诉是一种法律监督,但是应当依法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抗诉的案件,只需制作抗诉书,无论其抗诉的理由是否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由于没有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否进行审查,导致有抗诉必立案,立案后必须裁定再审。这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如抗诉的理由不符合再审的立案条件而进入再审程序,监督不当,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徒增当事人的讼累,危及法律的既判力,削弱司法稳定性,也影响了司法和谐。抗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谦抑审慎,避免对公民私权的过分干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和监督应当适度地收敛和节制。通过民事立法设立各种制度和程序对民事抗诉权施加必要的限制条件,以最小的公权力行使成本来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使公民权得以最有效的恢复和实现,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的纠正成本降到最低。①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对民事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是解决现行民事抗诉程序不足的有效手段之一。规范抗诉案件的来源。因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司法权是被动的国家权力。民事诉讼是私益之争,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应主动提出抗诉。检察院主动依职权提出抗诉的案件应被限定在以下两类案件:一是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存在法官贪渎可能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当事人自己应当主动提出申诉。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没有异议,除非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否则,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判确有错误而主动提出抗诉,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设立的目的是监督法院的审判权,防止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导致错误裁判,初查存在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背后是否存在审判人员的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等,也是实现监督的预设手段之一。因此,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应该是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同一部法律对相同的问题的规定不应该有两种标准,如果案外人申诉,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应符合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规定,不应作扩大解释。①李伟:“谦抑审慎视野内的民事抗诉权”,载2010年7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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