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删除侵犯名誉权网页的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以自己的名誉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能、信誉等方面的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活动,侵害他人名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法律保护《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为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保护《网络安全法》和《广告法》对网络和广告领域中的名誉权侵害行为进行了规范。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3. 自我保护名誉权受损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我保护:(1)及时收集证据,包括侵权言论、传播途径等,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2)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消除不良影响。
(3)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四、名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受害人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乐奕(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菲被告:张乐奕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
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
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
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发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诉称,“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
该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客户口碑良好。
然而,2017年,该公司却因一起名誉侵权案件而陷入舆论风波。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2017年,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的声誉,导致甲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7年3月,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市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文章。
文章中,乙公司列举了甲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多个证据,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材料等。
此外,乙公司还捏造了甲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恶意拖欠工程款等事实。
2. 甲公司维权甲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启动了维权程序。
首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乙公司并未予以理睬。
随后,甲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名誉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发布的侵权文章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等电子证据;(2)甲公司历年来的客户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明其声誉良好的证据;(3)甲公司因名誉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包括业务损失、品牌价值下降等。
乙公司辩称,其发布文章是基于对甲公司虚假宣传的怀疑,且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未经证实”。
但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已构成名誉侵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乙公司: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微信公众号文章等;2. 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甲公司名誉的损害;3. 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民事起诉状侵犯名誉权范本模板

民事起诉状侵犯名誉权范本模板1、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诉讼请求11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影响。
112 判令被告在其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11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权被侵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元。
11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具体金额元。
11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12 事实与理由121 原告系简要介绍原告的身份或职业等。
122 在具体时间,被告通过具体方式,如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公开场合等发表了具体侵权言论的内容。
123 上述侵权言论详细阐述该言论如何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如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侮辱等,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负面影响。
124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31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 1 的名称及简要说明,证据来源:说明证据的获取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名誉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在我国,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名誉权的相关内容。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并列。
2. 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性;(2)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对公民、法人的评价,具有无形性;(3)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请求消除影响受害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删除侵权内容、在媒体上发布声明等。
侵害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侵害名誉权起诉状范本人民法院:原告:(你的姓名)被告:(侵害你名誉权的人的姓名)案由:侵犯名誉权二○年○月○日,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起诉。
一、案情简介原告(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是一名普通公民。
被告(侵害你名誉权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
被告在二○年○月○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并散播了一篇抹黑、诽谤、损害原告名誉的文章。
该文章对原告进行了虚假的指控,对其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告遭受了精神上的折磨和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其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据法律侵犯名誉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荣誉和名誉权。
其他组织法律规定的享有名誉权。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请求判决1. 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侵害原告名誉的文章,并在同种方式的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原告名誉的损害。
2.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具体金额),以补偿原告因被告侵害名誉权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负面影响。
3. 要求被告承担本诉费用。
四、证据1. 提供相关网络平台上被告发布的侵害名誉的文章的截图、链接等证据。
2. 提供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的危害。
五、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
六、代理人授权由本人(你的姓名)委托我(你的代理人)为本案的代理人,有权代表我就本案一切事项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和辩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并接受法院的传票和判决书。
人民法院:特此申请。
原告:(你的姓名)日期:住所:。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名誉权是我国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人民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近几年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欢迎阅读!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篇1: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
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
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
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
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
侵犯名誉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其丈夫在经营一家小型超市时,与供货商王某发生纠纷,导致王某与李某丈夫关系恶化。
王某在得知李某丈夫即将与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办理某商业案件时,心生不满,遂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李某丈夫因涉嫌商业欺诈,已被律师事务所拒绝合作。
该谣言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对李某丈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李某得知此事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丈夫名誉权的侵犯,以及李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法律分析(一)名誉权的法律性质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的社会评价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王某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李某丈夫涉嫌商业欺诈,已被律师事务所拒绝合作。
该言论涉及李某丈夫的商业信誉和职业形象,具有侮辱性。
2. 王某的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对李某丈夫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具有以下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构成对李某丈夫名誉权的侵犯。
(三)李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由受害人本人作为原告。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李某丈夫的妻子,虽然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并非李某丈夫名誉权的直接受害人。
因此,李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丈夫名誉权的侵犯,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络上的相关言论,并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唐爽、张睿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爽、张睿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4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明岳刘伟达吴跃玲【审理法官】郑明岳刘伟达吴跃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爽;张睿【当事人】唐爽张睿【当事人-个人】唐爽张睿【代理律师/律所】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国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李祎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国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李祎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晓俊沈明伟蒋国忠李祎楠【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爽【被告】张睿【本院观点】张睿二审提交的证据所称网络上对其的负面评价,不能证明系因唐爽在本案的侵权行为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唐爽的微博是否涉及侵犯张睿的隐私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唐爽的微博是否涉及侵犯张睿的隐私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唐爽于2019年5月30日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的视频,拍摄地点非公众场所且张睿在视频中与其母亲的对话属于私生活范畴,该视频无论拍摄还是发布,张睿均未予许可、毫不知情,故原判认定唐爽的行为侵犯张睿隐私权,于法有据。
经审查,原判并非仅基于拍摄方式认定唐爽的视频构成侵权,而是基于拍摄方式、视频内容及未经许可发布等因素作出的综合认定,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唐爽关于自己拍摄行为合法的理由不采纳。
律师函(侵犯隐私权、人身攻击)
律师函受文者: **网络发文者:关于:要求**网络立即删除有关“**人身侵权”的帖子的相关事宜日期:年月日本律师接受委托人金**的委托,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贵司在所属的网络区域发布了有关我方当事人生活隐私方面的信息,当我看到这些内容时,实乃震惊!作为网络服务者,提供全面周到的信息是职责所在,这无可厚非,但是,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首先我们恳请贵公司查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如若不然,涉嫌构成对我方当事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对侵权行为的惩戒,本律师恳请贵司重视此次事件,并在收到我方函件之日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事实的进一步扩大,以免连带责任的承担。
真的很欣赏贵司向公众提供了全面详尽的信息服务!相信你们为此也付出了很多的艰辛和汗水,你们的劳动成果实属来之不易。
这就更要求你们自觉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好网络服务者的本职工作,为这份劳动成果增添浓厚的法律保障的色彩。
贵公司向来以传递主流声音为服务宗旨,主流声音理应是好声音,是用来传递社会正能量的,是能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积极向上,让公众能有阳光的心态,向上向善,共同向美好的未来努力,而不是随意转发一些涉嫌人身攻击且没有实际调查的帖子以谋求网站点击率的飙升,这与创办该网站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我相信贵司不希望因自己的工作疏忽而身陷诉讼的劳累,也不愿看到因发布侵权的言论而违背当时创建网站的初衷,更不愿亲眼目睹因恶小为之而导致贵司名誉的受损。
当然,这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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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删除侵犯名誉权网页的
法律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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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
经核实,我公司从未涉及或参与上述网页报道的 ;另外,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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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上述网页内容作者,无中生有,肆意猜测,捏造事实,通过互联网
发布不真实信息,恶意中伤我公司,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含 公
司及法定代表人 ,董事 、 ,
副董事长 和相关职员)的名誉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我
公司将启动法律程序依法追究上述网页内容作者的侵权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上述网页名誉侵权损害进一步扩大,我公司在此依法对贵网站(作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以下要求:在接到本法律告知函后立即删除、屏蔽损害
我公司名誉权的上述网页。
如贵网站在接到本法律告知函后不采取行动,删除、屏蔽损害我公司名誉权的
上述网页,将与网页内容作者一起构成共同侵权,我公司将启动法律程序依法
追究贵网站与网页内容作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
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
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