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社会组织及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规章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比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参赛者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2.1 总体组织体育赛事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2.2 赛事筹备组赛事筹备组负责整个赛事的筹备工作,包括场地准备、赛事资金、宣传推广等工作。
2.3 赛事执行组赛事执行组负责比赛当天的现场管理和监督,包括裁判、计时、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3.1 报名条件参赛者需满足规定的报名条件,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确保参赛者能够安全参与比赛。
3.2 报名程序参赛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包括填写报名表、缴纳报名费等。
3.3 赛事资格赛事组织者有权根据参赛者的表现和资格要求,对参赛者进行资格审核和筛选。
第四章赛事规则4.1 竞赛项目赛事组织者应确定明确的竞赛项目,并在规则中详细说明每个项目的比赛规则和要求。
4.2 公平性原则赛事规则应确保比赛的公平性,规范裁判的工作,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和舞弊行为。
4.3 补充规则对于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赛事组织者有权制定补充规则,以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比赛管理5.1 赛前准备赛事组织者应提前做好比赛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设备检查、安全檢查等。
5.2 赛事秩序赛事组织者有责任维持比赛秩序,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场馆设施和服务。
5.3 安全管理赛事组织者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医疗救助、紧急处理、安全人员配备等。
第六章奖励与荣誉6.1 奖项设置赛事组织者应设立相应的奖项,以鼓励优秀参赛者,激发参赛者的竞争和进取精神。
6.2 颁奖仪式赛事组织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颁奖仪式,以表彰获奖者的优异成绩和精神风貌。
6.3 荣誉资格赛事组织者有权将获得重要奖项的参赛者列入荣誉榜或者优秀运动员库,以供推广和宣传。
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

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相关方的参赛体验,确保赛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本文将从赛事组织、参与方管理和赛事安全三个方面来探讨体育行业赛事组织管理制度。
一、赛事组织1. 赛事策划:赛事组织方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赛事策划方案,包括赛事时间、地点、项目设置、参赛资格以及奖励等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确保策划方案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2. 赛事申办:各级体育组织应制定赛事申办流程和标准,并根据赛事的级别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申办要求。
申办方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赛事经费。
3. 赛事评估:赛事组织方应定期对赛事进行评估和反馈,了解参赛者和观众对赛事的满意度,及时改进赛事组织和管理的不足之处。
二、参与方管理1. 运动员管理:赛事组织方应建立健全的运动员注册制度,要求运动员提交身份、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规定参赛运动员的道德和纪律要求,确保运动员参赛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教练员管理:赛事组织方应对参赛教练员进行资质认证,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同时,要求教练员严守比赛规则,不得进行任何违规操作。
3. 裁判员管理:赛事组织方应建立起裁判员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保证裁判员具备专业的裁判知识和公正的裁判态度。
同时,对裁判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和不公正的裁判判罚。
三、赛事安全1. 安全保障:赛事组织方应制定赛事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赛事期间的安全。
包括赛事场地的安全检查、设立合适的医疗救治点和紧急疏散通道,以及建立应急预案等。
2. 禁止兴奋剂:赛事组织方应坚决执行兴奋剂检测制度,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定期的兴奋剂检查,杜绝兴奋剂在赛事中的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3. 保障知识产权:赛事组织方应建立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赛事名称、赛事标志等的独立权益。
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行为,保护赛事的商业利益。
体育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体育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引言随着体育赛事的不断发展和推广,为了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体育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管理体育赛事的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赛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介绍体育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内容。
体育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维护赛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体育赛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其核心价值所在。
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赛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得到维护。
组织方应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确保各参赛队伍或选手在比赛中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提高赛事的专业化水平体育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赛事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通过制定专业的赛事规则、设立相应的职责和权责分工,组织方可以更好地协调各项赛事活动,提高赛事的组织水平和运营效率。
保证赛事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体育赛事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组织方面临的重要挑战。
建立完善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赛事的安全问题得到充分考虑和保障。
同时,良好的管理制度也可以促进赛事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为未来的赛事提供铺垫和保障。
体育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赛事筹备阶段在赛事筹备阶段,组织方需要完成诸多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赛事类型、制定赛事规则、招募工作人员等。
同时,还要进行赛事场地的评估和选择,确定赛事的时间和地点,与相关方面进行协商和合作。
赛事运营阶段赛事运营阶段是整个赛事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组织方要负责赛事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包括赛事场地和设施的准备、参赛队伍的报名和选拔、比赛规程的制定与公布等。
同时,组织方还要组织裁判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并进行现场的赛事管理与运营。
赛事总结与评估阶段赛事结束后,组织方需要进行赛事的总结与评估工作,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
这个阶段包括对赛事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包括赛事的组织、运营、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反馈等。
通过总结与评估,组织方可以发现问题,改进体制,提高赛事的质量和水平。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居民日常体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居民身体素质,促进全民健身,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日常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居民日常体育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三)广泛参与,互助互爱;(四)服务居民,共建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居民日常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居民日常体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民日常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居民日常体育活动计划;(二)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三)协调解决体育活动中的问题;(四)宣传普及体育知识,提高居民体育素养;(五)监督、评估体育活动效果。
第三章体育活动管理第七条居民日常体育活动包括:(一)全民健身活动;(二)社区运动会;(三)体育社团活动;(四)体育竞赛;(五)其他体育活动。
第八条全民健身活动:(一)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晨跑、广场舞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二)根据季节特点,开展各类户外运动,如徒步、骑行等;(三)利用社区健身设施,开展健身操、太极拳等健身活动。
第九条社区运动会:(一)每两年举办一次社区运动会,设置适合不同年龄段、不同体质的体育项目;(二)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提高居民体育竞技水平;(三)对优秀运动员和团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体育社团活动:(一)支持居民自发组织各类体育社团,如篮球、足球、羽毛球等;(二)为体育社团提供场地、器材等支持;(三)指导体育社团开展活动,提高活动质量。
第十一条体育竞赛:(一)定期举办各类体育竞赛,如乒乓球、象棋、围棋等;(二)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提高居民体育竞技水平;(三)对优秀运动员和团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场地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居民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对外开放,确保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参与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场地设施使用规定:(一)遵循“先预约、后使用”的原则,确保场地设施合理利用;(二)爱护场地设施,禁止损坏、占用;(三)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应与居民生活作息相适应。
体育协会登记管理制度

体育协会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协会的登记管理,促进体育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体育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服务会员,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协会合法合规运行。
第五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开,诚信。
第六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依法实施,实行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是省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和批准体育协会的登记申请;(二)对已登记的体育协会进行监督管理;(三)处理与体育协会登记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四)开展体育协会登记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专门的登记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人员,做好体育协会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育协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
第三章登记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体育协会登记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目的合法,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二)章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团体名称符合规定,不得与已登记的体育协会重名;(四)组织机构和人员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体育协会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书;(二)组织机构章程;(三)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四)团体名称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体育协会进行批准登记。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体育协会,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并告知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五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体育协会登记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已登记的体育协会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团体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区体育协会管理制度范文
区体育协会管理制度范文体育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协会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体育协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体育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1. 由主席团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监督实施;2. 定期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和决定协会各项重要事务;3. 主席团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组成,会长担任主席团主席,副会长担任副主席。
(二)秘书处:1. 负责协会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2. 组织各类体育活动,并做好宣传工作;3. 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处理会员单位的申诉和投诉;4. 协助常务理事会组织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和决议的执行。
(三)监事会:1. 监督协会工作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协会的正常运作;2. 定期检查和评估协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3. 被监事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负责协调和组织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五条体育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由办学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成,个人会员为个人申请。
第六条加入体育协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单位会员:1. 有相关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2. 支持协会的目标和工作计划;3. 具备法人资格或者组织机构代码;4.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二)个人会员:1. 热爱体育运动;2. 支持协会的目标和工作计划;3.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第七条加入体育协会需经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签署会员协议书。
被接纳为会员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协会的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会员权益:(一)单位会员:1. 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享有相关优惠和待遇;2.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选举,享有发言权和投票权;3. 反馈和提出意见,享有监督权。
(二)个人会员:1. 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享有相关优惠和待遇;2.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选举,享有发言权和投票权;3. 反馈和提出意见,享有监督权。
体育行业协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能力,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体育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体育行业协会,包括各类体育协会、联合会、俱乐部等。
第三条体育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体育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员单位代表、行业专家、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从事体育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培训、竞赛、展览等活动机会;(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协会工作;(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行业自律第十一条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第十二条协会应定期发布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引导会员单位遵守。
第十三条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协会财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六条协会财务收支应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七条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协会日常办公经费;(二)行业调研、培训、竞赛等活动经费;(三)会员服务、维权、表彰等活动经费;(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协会对遵守协会章程、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
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体育组织的活动,维护组织内部秩序,促进团队合作和发展,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体育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体育组织的宗旨是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优秀运动员,提高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体育组织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体育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由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体育组织的各项事务。
第六条代表大会是体育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会召开,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批准体育组织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体育组织成员享有参与组织活动、接受培训和提高技能的权利,应积极配合组织的工作。
第八条体育组织成员应遵守组织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组织的规定和损害组织的形象。
第九条体育组织成员应保持团结互助的精神,不得进行破坏组织团结和影响组织活动的行为。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条体育组织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费、赞助款、捐赠款等,经费应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十一条体育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规范收支、明确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二条体育组织应定期对经费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组织活动第十三条体育组织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比赛、训练、培训等活动内容,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体育组织活动应注重安全第一,全面考虑成员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和场地。
第十五条体育组织成员参加组织活动应遵守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和体育道德。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成员,体育组织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除名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办法
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促进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健康开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及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参与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廉洁、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可指导下属单位或聘请第三方具体执行;协办单位是指提供一定物质、经费、场地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指导(支持)单位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冠名支持的单位或组织。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分类第六条国际性体育赛事:(一)A类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由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由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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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社会组织及“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体育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其有序开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互联网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是指由青海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在青海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海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青海省体育局是省级相关体育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
(三)负责体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各体育类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 (四)对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年检、评估、督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注销、清算等工作; (六)依法依规处理其他事宜。 第五条 青海省民政厅是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其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且符合各项发展要求,以促进全省体育事业、体育产3
业和体育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头引领作用,申请登记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应向省民政和体育部门申请登记成立。 (二)申请登记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和基本要求: 1.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拟定名称须经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共同核准。 2.应当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各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的注册资金以国家和我省具体政策规定为准。 4.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4
第九条 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主要有: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凭证;会员名册;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文件主要有: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住所使用的证明;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理事、监事备案表;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验资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三)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件主要有: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住所使用权证明;资金捐赠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备案表;法定代表人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验资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第十条 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受理,提交《核名表》《申请书》等材料后,接受“预核名”业务,经省民政厅审议后,作出核名决定。不予核名的,由民政厅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核准名称后,由省民政厅窗口直接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处理。 5
(二)通过核名后,由交易中心体育局窗口接收省民政厅转交的相关材料,并经省体育局审核后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由省体育局出具同意成立批准文件;不合格的,经相关程序后,由省民政厅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省体育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经省体育局窗口转交省民政厅窗口,由民政厅窗口通知经办人按照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所需的资料要求,提交申请审核。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由民政厅窗口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四)完成注册的各类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一)变更体育类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信息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信息应按照不同组织类型提供相应的变更资料。 (二)变更有关信息的,统一由省民政厅窗口受理,受理后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同意后下达变更批复,相关资料转省民政厅核准。但因业务监管需要,由省体育局直接责令变更的,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民政厅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通知书出具后,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直接联系经办人领取资料。 第十二条 注销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6
体育类社会组织出现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宗旨的,或出现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由业务主管单位责令终止的,应进行注销。 (一)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注销登记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受理,受理后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同意后下达注销批复。 (三)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批复下达后,再由经办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一并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同时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注销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联系经办人员领取,同时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备案。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关于是否同意成立、变更及注销事项的批复。省民政厅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7
第十五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每个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年检合格且符合发展需要的,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体育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连选后可以连任。拟继续连任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金8
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九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体育局审核。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省体育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省体育局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根据各社会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决策机构在召开会议前报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预审。预审通过后,再进行内部审议,并在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再报省民政厅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省体育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