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休学、复学审批表宁教字〔2014〕37号附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教职成〔2017〕54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6月14日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相关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7年制订,2014年11月第四次修订)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5〕43号)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粤高教〔2004〕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向学校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说明情况,并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姓名必须与统一招生审批表以及考生信息表相一致。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交费证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论。
无故逾期三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发给学生证。
(一)学生证是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身份的证件,是成人教育学生参加学习、考试、办理注册手续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
(二)学生证只限本人签领、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利用学生证从事任何违纪违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须向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
申请报告要如实、详细地反映遗失情况,由班主任加具意见,经成人教育处审查同意后补发。
学生证遗失或转借他人,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退学证明4篇

退学证明4篇退学证明4篇3. 甲、乙、丙三方按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就甲方退学试读事由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若干基本原则应证件由丙方撤消,并由丙方办理重新取得学籍的手续,试读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试读期按编入下一年级方式处理。
报,甲方在限期内办理原缓办的有关离校手续后,丙方发放退学证明等证件,试读期间所修课程成绩按社会人员来校进修(旁听)方式处理。
退学试读期间,甲方与其他在籍学生同样方式和标准进行学期学籍注册、课程修读【退学证明4篇】注册、考核注册、住宿注册及缴纳各种费用。
上述“学期学籍注册做为管理环节,不因注册而在试读期间取得学籍。
因试读期间无学籍,故不享有在籍学生的有关待遇和权利,主要包括下列项目:4. 试读期间发生各类伤害、意外事件及司法案件等,不按在籍学生对待。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人退学试读期间1. 遵守校规校纪,注意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退学证明4篇】2. 参加暂编入班级和年级及学校的政治、文化、体育等各类活动,积极要求进步;4. 经常与丙方有关人员沟通,了解甲方情况,共同帮助甲方在学业和思想上取得【退学证明4篇】更快进步。
未受理或虽受理但经审核不符合相应条件时,视为按第八条规定中止试读。
恢复学籍后,原离校期按休学对待,原勒令退学处分降为留校察看处分,并分别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它事宜附件3:退学的其他证明第三篇:《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休学和复学程序及相关材料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学生退学、休学和复学,请在办理学生退学、休学和复学手续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具体事宜如下: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各院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签批。
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程序如下:(5)到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员处登记,同时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由各学院在学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
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各市教育局:《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3年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9月23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校研字 (2013) 19号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或推荐免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到有关学院(含中心、部、所,下同)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问题、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我校指定医院(二等甲级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入学申请,由我校指定医院(二等甲级以上)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规定费用,凭缴费发票和研究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者不予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凭研究生证直接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80]教视字018号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80]教视字018号1980年11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为确保广播电视大学有稳定的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人才,根据电大学生比较分散等特点,对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入学和注册1.凡按招生规定,经省、市、自治区电大核准录取的全科和单科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教学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持有关的证明,向教学班申请延期报到。
开学后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教学班应填写“学生学籍卡”、“学生名册”。
并按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及时上报。
3.新生入学后,由省、市、自治区电大统一颁发贴有相片的学生证。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教学班办理注册手续。
教学班应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工作站(或分校),再由工作站(或分校)转报省、市、自治区电大。
5.凡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籍档案。
全科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审批表”、“学籍卡”以及学生个人的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材料;单科生的学籍档案只需“入学审批表”、“学籍卡”。
学生个人的单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转走;毕业或退学的学生,应交学生原所在单位归档。
学籍档案的分级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电大按实际情况自定。
6.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工作站(或分校)报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取消其学籍。
7.凡全脱产的正式学员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大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京教基二[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各区县教委:《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自2010年5月24日施行以来,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市教委在认真总结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6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博爱县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博爱县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保证全县学生合理流动,现将我县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籍注册办法1、学籍编码学生的学籍编码为13位数。
前两位数为入学年限“10”,三到八位数为学校代码,后五位数小学学段从10001起编排,初中学段从20001起编排(第五位数为学段代码,小学为1,初中为2)。
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学籍管理网后,学籍号自动生成。
“博爱县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及文化户口本上的学籍号要严格按照网上学籍号填写,不得自行更改和重新编排。
各中心学校学籍管理员要严格把关。
2、学籍档案①纸质档案:2010年新生学籍档案包括:“博爱县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每页10人,A4纸打印。
以乡镇及县直学校为单位:一份交县教育局教育股备案;一份由中心学校备案;一份留作学校学籍档案,与学生的文化户口本一起建档);文化户口本(每生一份)。
②各学校学籍管理负责人在确认学生基本信息无误后,组织各学校网上学籍注册工作。
根据市教育局通知,各单位务于9月28日前完成网上学籍注册上报工作。
过期不报造成学生无学籍者,后果自负。
各单位务于10月30日前将“博爱县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的纸质档案上交教育股(必须张贴一寸照片)。
同时发送电子文本(以Excel 形式,以中心校为单位)发送到bafrl@。
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二、注意事项1、“博爱县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及网上学籍的学生基本信息要根据学生的公安户口本原件认真填写、校对,确保无误。
学生姓名(不得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要与公安户口严格保持一致,否则后果自负。
背面要张贴2010年学籍照片,盖章处、签字处均应签字盖章。
2、凡是没有户口及身份证的学生,暂时不予注册网上学籍,待学生办理户口后,在办理网上学籍,但要在“博爱县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上填写除学籍号以外的学生基本信息(在最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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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崇左市宁明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转学申请表(县内转学)
说明:1.此份表由转出学校指导家长或监护人填写清楚,如是小学各乡镇与城中镇之间转学或是初中
学生转学的需教育局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双方学校、教育局各存一份,转学程序为:①→②→③。
2.其余乡镇之间的小学生转学只需双方学校即转出、转入同意即可,这种情况需要审批表一式两份,
双方学校各一份,转学程序为:①→②。3.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时必须上传转学证明材
料即转学审批表扫描或拍照相片。4.办理转学时间为:放假前一个月或开学前后2个星期,逾期不再
受理。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学籍号 年级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 班别
家庭地址
父母或监护人情
况
称谓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原就读学校标识码 原就读学校名称
拟转入学校名称 年级班级
申请转学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意见
经办学籍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学校(章) 年 月 日 ① 转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2015 年2月27日
②
学校主管教育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③
同意
附件2:
崇左市宁明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转学申请表(跨县市省转学)
说明:1.此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双方学校、主管教育局各持一份。2.申请转学理由由家长或监护
人填写并签名,此份表由转出学校指导家长或监护人填写清楚,转学程序:按①→②→③→④进行。
3.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时必须上传转学证明材料即转学审批表扫描或拍照相片。4.办理
转学时间为:放假前一个月或开学前后2个星期,逾期不再受理。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学籍号 年级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 班别
家庭地址
父母或监护人情况
称谓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原就读学校标识码 原就读学校名称
拟转入学校名称 年级班级
申请转学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意见
经办学籍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①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②
转入学校意见
同意
学校(盖章) 2015年2月27日 ③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④
附件3:
宁明县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学籍号
学校 年级 班级
监护人 关系 职业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休 学 原 因
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此申报表须附有学生休学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的证明材料。
2.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中必须注明休学的起止时间。
3.休学原因由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并签字。
4.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学校、教育局存查。
附件4:
宁明县中小学学生复学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学校
学籍号 原读年级 原读班级
身份证号 复学年级 复学班级
监护人 关系 职业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复
学
原
因
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办理复学时须附有休学审批表。
2.复学原因由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并签字。
3.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学校、教育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