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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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范
1. 船舶在厂修船,众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业,由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疏忽,引发的火灾事故占了船
舶火灾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厂修理或航修时,要特别加强明火作业安全管理.2.船舶进厂时,船方应与厂方签定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提出:船舶在厂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为防火安全责任人.
要求厂方提供消防水源.
要求厂方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要求厂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审批.
要求厂方对明火作业地点指派看火人员,并在明火作业地点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通知船方作业结束.
要求厂方使用氧气、乙炔软管、焊机、焊线、电线安全可靠,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要求厂方将明火作业地点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检查防范工作.
1. 机舱内(包括油舱、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明火作业前必须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2. 明火作业前,船方应向厂讲明作业场所结构现状,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包括上下左右
3. 管系、相邻舱室).要求厂方在作业前应将与其它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4.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气.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
5. 要求厂方不得随意动用船方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厂、船方要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设备.
6. 船方要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留足值班人员.。

船厂修理期间安全措施

船厂修理期间安全措施

船厂修理期间安全措施
一.防火、防爆:
1.严禁使用明火电炉,若使用闭式电炉时,必需有人看管.
2.用后的擦油布,棉纱头不准乱丢,必需放在指定容器按规定处理.
3.厨房做饭引火必需准时熄灭,煮饭完毕关熄火源,关闭柴油开关.
4.进行电.气焊作业前,厂方通知船方,船方监督厂方.必需备妥适当的灭火器材,检查四周四周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并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后检查现场,确认无造成死灰复燃可能后方可离开现场,并报告部门长.
5.船上消防器材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要准时更换.
6.明火作业要按明火作业须知和船舶易燃易爆部位修理须知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船舶电气焊使用管理规章和风电焊设备平安操作规程.
7.清油舱时,现场禁烟,停止明火作业.
二.防污染;
1.严格执行船厂的防污染制度,对修理作业现场的防污染工作进行检查,监控.
2.船舶在厂修期间,油舱污油按规定处理
3.船舶生活垃圾及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致污染物要集中存放,按规定处理..
4.修理人员撤离时,监修人员须对实施修理后的油舱柜,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管系等按规范查漏,防止跑,冒,滴,漏.
5.清油舱时,必需有围油带,确定阀门.接头无漏油.
6.拆完油管后要挂牌以禁止启动相关油泵.
7.第一次启动油泵,先要检查相关管路,点动试验后,确定管路正常后方可使用.。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1工作职责1.1各主管船员负责修理工程的提出,并做好修理时的相关工作。

1.2驾驶员和轮机长分别负责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修理计划。

1.3船长负责修理计划的审核。

1.4机务主管负责编制船舶的年度修理通知、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和修理完工报告,并具体负责船舶的修理工作。

1.5总经理负责年度修理通知的审批。

2工作流程2.1计划修理2.1.1根据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和船舶的技术状况,机务主管应在船舶计划修理前(通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半)填写《年度修理通知》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给有关船舶。

2.1.2船舶在接到年度修理通知后,应分别由驾驶员、轮机长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编制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船舶修理工程单》报船长审核后交机务主管。

《船舶修理工程单》编写依据:2.1.2.1船舶检验机构所规定的检验项目;2.1.2.2说明书上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的检修间隔期;2.1.2.3船舶航行中的技术状况,磨损与损坏规律及各种测试资料。

2.1.3《船舶修理工程单》是公司修船厂安排修理项目的依据,故必须写明需修理项目的范围和规格是拆检、修理或换新等,避免用“全部检查并作必要修理”等空泛字眼,并应进行分类编写。

凡属于能够向保险公司或其他方式索赔的修理项目应单独列出。

2.1.4船舶修理所需的备件、材料按照须知文件《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以便于备件的定购准备,保证修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5机务主管应对船舶的修理项目进行审核整理,在和船上相关人员进行商讨后确定船舶的修理项目,编制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后于船舶计划进厂一周前将交给船舶。

2.1.6船舶人员在接收到机务主管反馈来的修理工程单后如有疑问的应及时提出。

2.2修理前的准备工作2.2.1船舶抵修理厂时,存油不应太多,特别是当需要做特别检验的时候,如有可能,应在到修理厂前将重油、柴油集中,以便于燃油柜的检验和修理。

2.3修理注意事项2.3.1船舶进厂后,机务主管应及时向船检申请检验项目,并提交船舶的厂修工程单。

船厂修外籍船舶管理规定(3篇)

船厂修外籍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厂修外籍船舶的管理,保障修船活动的安全、高效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厂对外籍船舶的修理、改装、拆解等活动。

第三条船厂修外籍船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三)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船厂资质及条件第四条船厂从事修外籍船舶业务,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取得船舶修造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国际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三)取得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船厂从事修外籍船舶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善的修船设施和设备;(二)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建立健全修船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措施;(五)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船舶进厂及检验第六条船舶进厂前,船厂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修船合同,明确修船项目、工期、费用、质量要求等。

第七条船舶进厂后,船厂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验,包括:(一)船舶证书和文件审查;(二)船舶外观检查;(三)船舶内部检查;(四)船舶设备检查;(五)船舶污染检查。

第八条检验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厂应当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修船作业第九条修船作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修船合同约定,合理安排修船项目和时间;(二)严格执行修船工艺和质量标准;(三)确保修船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四)保护船舶和船厂设施设备,避免损坏;(五)遵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条修船作业过程中,船厂应当加强对船舶所有人的沟通,及时了解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确保修船质量。

第十一条修船完成后,船厂应当组织进行自检,确保修船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章船舶检验及验收第十二条船舶检验及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修船合同约定,组织船舶检验;(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质量;(三)船舶检验完成后,船厂应当组织验收,确保修船质量符合要求;(四)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对船舶检验和验收结果提出异议。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SOLAS regulations)的核心宗旨,是为了保障船舶的运作安全和船员的生命健康。

该规则详尽阐述了一系列必须遵守的航行安全标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规定,船舶的所有者和运营商应制定并执行一套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需涵盖责任分配、风险控制、以及船员培训等多个层面。

2. 安全管理职责:船东及运营商有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效性,并促使所有船员遵循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3. 安全教育和培训:船东及运营商需对船员实施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设备的操作、应对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理等。

4. 安全监督与审核:定期对船舶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核,保证船舶始终符合既定的安全标准,并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营条件。

5. 安全记录与报告:船东及运营商需建立和维护一套安全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安全巡查记录等,并在需要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呈报。

6. 应急响应准备:制定应对各类紧急情况的预案,如灭火、救生、疏散等,并确保船员接受相应的培训和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

7. 安全文化与意识的培养:船东及运营商需推动安全文化在船上的普及,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他们对安全规章的执行力和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的规定,其根本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和减轻潜在的损失。

因此,船舶所有者和运营商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并持续地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二)章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化船舶安全管理行为,确保船舶运行安全,维护乘员、货物和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应运而生。

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或营运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

章程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需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全方位、系统性和持续性。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内容(3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船舶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管理到位;(三)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船舶安全。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二)船舶安全技术管理;(三)船舶船员管理;(四)船舶设备管理;(五)船舶应急处理;(六)船舶安全管理监督。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第七条船舶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船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船舶应急处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二)应急预案;(三)应急演练;(四)应急物资储备;(五)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计、建造、改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三)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四)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和检查。

第十一条船舶设计、建造、改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结构安全可靠;(二)船舶稳性、载重能力符合规定;(三)船舶抗沉性、抗风浪能力符合规定;(四)船舶消防、救生设备齐全、有效;(五)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章船舶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

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编制修理申请第一条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

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

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第五条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

第六条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第一条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

设备技术部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工程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船舶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船舶施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船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船、科技兴船”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船舶安全管理应当实行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使用人、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检验人员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工程船舶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工程船舶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而建造、改造或购置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挖泥船、打桩船、吊装船、平台供应船、施工驳船等施工船舶;(二)航道疏浚船、航道维护船、航道测量船等航道船舶;(三)水工建筑物施工船、水工建筑物维护船等水工船舶;(四)其他用于工程建设的船舶。

第六条工程船舶按照功能、用途和作业环境分为以下类别:(一)I类:适用于海港、内河、湖泊等水域的工程船舶;(二)II类:适用于沿海水域的工程船舶;(三)III类:适用于近海及深海工程的工程船舶。

第三章工程船舶的资质与条件第七条工程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使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三)具备与船舶规模、类型和作业环境相适应的船舶管理人员、船员和技术人员;(四)具备与船舶规模、类型和作业环境相适应的船舶检验机构;(五)具备与船舶规模、类型和作业环境相适应的船舶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工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与检验船舶规模、类型和作业环境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章工程船舶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工程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船舶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行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改装、拆解、运输、港口作业等活动的船舶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

第三条船舶行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明确;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4. 依法治理,严格执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船舶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企业内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船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并实施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4. 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处理;5.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6. 指导、监督船舶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改装、拆解的安全管理;2. 船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3. 船舶载运货物、旅客的安全管理;4. 船舶消防、救生、应急处理的安全管理;5. 船舶防污染、环保的安全管理;6. 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7. 船舶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船舶企业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条船舶企业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船舶安全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 船舶应急处理措施;4. 船舶防污染、环保知识;5.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

第五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一条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是针对船舶修理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它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性,防止事故的发生,并保障修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将对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修理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船舶修理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具体要求如下:1. 确定修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制定修理方案。

2. 对修理现场进行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3. 检查修理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

4. 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确保修理人员熟悉使用方法。

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船舶修理现场是高风险的工作环境,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具体要求如下:1. 划定修理工作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 船舶修理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风险和应急措施。

3.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特殊工种操作管理船舶修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工种操作,必须对这些操作进行特殊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 对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2. 对特殊工种操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操作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

3. 特殊工种操作必须在经过专门审批后进行,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行相关操作。

四、应急处理管理船舶修理工作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必须做好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1. 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明确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2.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并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对修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在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理的有效性。

五、安全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船舶修理安全规定的行为,必须进行追究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1.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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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 安全管理标准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 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

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容及要求 3.1 船舶入厂 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容至少包括以下容: 1)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2)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提供的消防台账) 3)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4)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保管的贵重物资。 5)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 . .

.. . word. 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

厂船双消防安全责任。 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可上船。 3.1.4 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 安全施工准备 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可施工。 .. . .

.. . word.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

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 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 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 . .

.. . word. h) 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 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 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 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拿东西,也不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 不允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 . .

.. . word. 3.5 起重作业安全控制

3.5.1 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 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 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 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案。 3.5.5 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 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3.6.1 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 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 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 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 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 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 交叉作业安全控制 3.7.1 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 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 任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 .. . .

.. . word. 3.7.4 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围禁动火作业。

3.7.5 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 3.8.1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 3.8.2 切割的顺序应使应力缓慢释放。 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 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 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向。 3.8.7 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法下放或吊离。 3.8.8 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 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 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 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 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 上班禁窜岗、打逗,禁喝酒。 3.9.5 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 . .

.. . word. 3.9.6 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 清油施工应确保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 受限空间安全控制 3.10.1 受限空间的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 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 a) 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 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 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 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 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 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 任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可关闭。 3.10.7 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 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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