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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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10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改革和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价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推进电价改革,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执行,增强电价管控,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公司和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以及与电价管理有关的所属其他单位。

第四条公司电价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系统研究;重在机制,水平优先;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加强管控,提升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电价管理的对象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收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主要内容包括电价研究与改革、电价测算与报批、电价执行与监督、电价信息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电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电价工作,电价重大事项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财务部门为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发展、营销、农电、交易、调度等部门为电价管理配合部门。

第七条公司总部、分部和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推进公司系统电价管理工作。

(一)公司总部电价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立公司电价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电价管理工作;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电价管理制度;负责研究电价重大课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组织公司系统开展电价测算和报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电价政策;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系统电价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价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司电价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和发布工作;负责特高压和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的协商和执行工作,协调解决分部与省公司之间的电价争议事项,组织公司系统电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负责国家电力市场电价管理、电费核算和资金支付。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其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替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内蒙古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内蒙古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基本规定 (2)4、电网接纳风电的能力 (2)5、风电场的接入系统 (3)6、风电场有功功率 (3)7、风电场无功功率及无功补偿 (5)8、风电场运行电压 (6)9、风电场运行频率 (8)10、电能质量指标 (8)11、风电场及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9)12、调度自动化 (10)13、风电场通信 (12)14、风电机组选型和参数 (13)15、风电场并网调试 (13)16、风电场接入电网测试 (14)1、范围本规定提出了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内蒙古电网所有的新建和扩建风电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Z 19963-2005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 12326-2000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2325-2003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DL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国网发展2006-779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设计内容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能损耗无功电压管理规定及技术原则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暂行)(华北电网调2008-16号)3、基本规定3.1 内蒙古电网所属各地区的风电开发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进行,必须与内蒙古电网发展规划相统一。

3.2 风电场的接入应以电网发展规划为指导,以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为原则。

15、电网调度运行管理规范

15、电网调度运行管理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度管理 (1)第一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1)第二节调度的职责和任务 (2)第三节调度运行管理 (3)第四节设备检修管理 (5)第五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操作管理 (6)第六节新设备(新工程)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6)第七节通信及自动化的调度管理 (7)第三章系统运行接线原则 (7)第四章一次系统正常操作管理 (8)第一节操作总则 (8)第二节正常操作制度 (9)第三节操作票制度 (10)第四节系统并节列操作 (11)第五节线路操作 (12)第六节变压器运行及操作 (12)第七节母线操作 (13)第八节开关、刀闸操作 (14)第九节零起升压操作 (14)第五章电网频率管理 (15)第一节频率的正常调整 (15)第二节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的运行管理 (16)第三节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营管理 (16)第六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17)第一节电压中枢点与电压监测点 (17)第二节无功平衡和电压调整的原则 (17)第三节电压的调整 (18)第四节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营管理 (18)第五节低压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 (18)第七章电网异常及事故处理 (19)第一节事故处理的原则 (19)第二节电网震荡的事故处理 (20)第三节线路的事故处理(包括跳闸及过负荷) (21)第四节变压器的异常及事故处理(包括跳闸及过负荷) (22)第五节母线的事故处理(包括变电站全停) (23)第六节发电机的异常及事故处理 (23)第七节开关的异常及事故处理 (24)第八节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25)第九节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处理 (26)第十节失去通信联系时的调度办法 (2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结合吉林省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吉林省电网系指由吉林省境内并入东北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新疆电网“两个细则”介绍(电厂)

新疆电网“两个细则”介绍(电厂)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
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八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 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背压式热电机组),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 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不含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 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控机构的调度控制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 整要求。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 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构 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 作按全厂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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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 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 3.停机备用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2小时 以上,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 4.火电机组缺煤(气)、环保投料等停机,停机期间,按额定容量每天1分/ 万千瓦考核。 5.各级调控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 行消缺(低谷时段为:前一日23:00-次日06:00,10:00-17:00),该机组停运不 计作非计划停运,但超出低谷消缺工期(以并网时间计)的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 瓦考核。若自低谷时段结束时间起,超过24小时未提交故障抢修申请的,按额定 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6.火电机组在短时(7天)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直接跳闸、被迫停运或临检, 原则上应停产整顿,并按调控机构要求报送事故报告。 (二)凡并网发电厂内输变电设备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煤矿自备电厂与电网故障解列的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工业技术 l■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vi 

煤矿自备电厂与电网故障解列的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孙登峰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任楼煤矿电厂 235123) 

[摘 要】地方小电厂尤其是像自卑电厂的系统一旦接入电网11 0 kV终端变电站的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主变后备保护、110 kV备用电源自投、并网 线路保护等都要作相应的改造和调整。以确保电网及地方小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本文根据实际运行需求,针对地方煤矿的自各电厂并网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的配置与定值整定作了初步探讨,针对因瞬时性或永久性故障导致煤矿自备电厂从大区域电网解列这一普遍性问题,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 措施。 [关键词]煤矿自各电厂解列原因分析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U2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0)35-0026-01 

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用电也越来越广泛,因此电力系统 也在不断的扩大。在电力系统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普遍存在通过联络线将小电 网与大区域电网连接。例如,现在很多煤矿都自各小型电厂供自己内部使用, 同时在用电高峰期会应电网要求向居民供电或者由于环境或煤矿内部等原因 导致内部供电不足,因此与大区域电网相连接,保证煤矿用电平衡,达到资源共 享。假如联络线故障跳闸,必将导致自备电厂与电网解列,有的甚至会使电厂 的厂用电消失,严重影响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可靠的发电厂、完善的电网、精 益的管理必定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但对于数年一遇,甚至是数十年~遇的 由电网固有的脆弱性带来的系统故障,仍无法避免。一旦发生,电厂处在了被 动地位。在任何时间,由电网的故障性质、范围决定发电机组承受扰动的程 度,由电网恢复的时间决定电厂设备承受特殊工况下运行的时间。这里有两种 情况会发生。 1当自备电厂向电啊输出电压时,由千煤矿内部用电出现短路故障后,会 造成电厂与电罔的解列 1.1造成解列的原因分析 一般情况下,电厂设计时会考虑到主变压器本身故障导致电厂无法正常运 行,因此会设计一套或者几套备用的主变压器设备来备用(平时不投入运行 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煤矿某段用户发生短路时,短路电流经过的开关的电流 大于其本身的保护电流定值,而且无时间,因此短路电流经过的开关瞬间跳闸。 由于大多部分开关装有低电压保护跳闸,在短路瞬间,减少很多负荷,使得电厂 回路中负荷减少,因过流跳闸致使电厂与电网解列。电厂与电网解列后,发供 电需平衡,这时如果大设备起动等原因引起负荷大的变化,将使电压频率发生 突变,从而引起装有低周低压保护的设备停运。另外,解列后,即使没有大的变 化,就需要人工不断调整电压和频率,对电厂及煤矿用设备都没有好处,有时甚 至因调整电压不及时厂用设备烧毁,造成停产。 1.2控制措施 (1)将电厂所有的主变压器全部投入使用,可以减少解列现象,但由于电厂 设计时不需要全部投运就能满足整个煤矿的用电要求,所以全部投入使用的方 法是不合理不经济的,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2)将继电保护和保护定值,全面投入煤矿供电系统,合理投入煤矿供电系 统变压器中,解列问题就可以解决。给煤矿用户中的开关保护由无时限改为限 时速断,时间可以整定为大于用户开关时间,小于主变时间,大于电厂线路时 间。只要能使得开关躲过跳闸时间,就可以减少了电厂与电网的解列次数。同 时对短路点来说,增加的短路容量,同样的短路,较不加延时时,短路电流增大, 使得故障迅速断开,从而避免了电厂与系统频繁解列现象的发生。 2当自鲁电厂由于内部环境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其供电不能赢足煤矿自身 用电需要时 当自各电厂由于内部环境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其供电不能满足煤矿自身用 电需要时。电厂就要从大区域电网中输进电压来保证煤矿正常用电,此时如果 联络线故障,就会造成电厂与电网的解列。 2.1造成解列的原因分析 通过联络线将自备电厂与电网联接,因此~旦联络线故障跳闸,可能会导 致自备电厂因功率缺额过大而崩溃。联络线故障的原因很多种,电厂内部短路 引起负荷大的变化,因过流跳闸致使电厂与电网解列。联络线的工艺不良,连 接接触面处理不好,导体损伤等外部环境因素也会导致其故障,而致使电厂与 电网解列。 2 2控制措施 (1)对于一些瞬时性故障扰动系统引起的解列,在系统电路的各个开关上 装设1台有同期重合闸功能的微机准同期控制器,是用于需进行同期操作的开 关自动同期运行装置 在无同期操作时,同期装置24小时带电运行,监视1个 开关,一旦开关跳闸,同期装置以其能可靠捕捉到第1个同期点的功能,以准同 期方式将该开关重合。此种方法能够马上恢复,有利于提高供电质量,保证电 力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26 l科技博览 因系统瞬时性故障导致煤矿跳闸停机的概率很大,所以在煤矿用电系统中 装设微机准同期控制器,可大大缩短机组在故障后的投入时间,采取这种措施 能有效地保证发电机的安全,延长其使用寿命,并且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2)对于一些永久性故障引起的解列,则需要考虑孤立自备电厂系统中采 用按频率自动减负荷的处理方法。这种方法可保证原动机不超速、发电机不 过流,保证电厂设备安全 首先,按照电力系统电气事故处理规程上的负荷进 行分级,将煤矿用电按重要负荷程度分等级,并且用电负荷与自备电厂供出的 负荷相差不多,做到率先满足重要负荷用电,使煤矿安全平稳的继续运行,其余 不太重要的负荷线路全部跳闸。 假如煤矿用电在负荷上没有重要等级之分,只求能够保证其电源的持续 性,则可以在自备电厂出口设计匹配的制动电阻,跳开其余负荷线路。这种方 法虽然很有效,但一次性投资较大,而且能源浪费严重。因此,还可以考虑一条 或者几条负荷馈线与电厂出口馈线电流差,用自动频率减负荷技术进行选线, 设计时预置好安全电流差值(此差值正好能保持煤矿继续稳定运行的电流差 值),选电流差绝对值最小,对预置安全电流差进行比较,看是否合适,选择好负 荷馈线后跳开其余负荷。这种方法不仅有效,而且经济安全。 结语 自备电厂面临电网故障亦应有积极、有效的应对。只要电厂在电网故 障发生时,能保护发电机组,安全度过第一冲击,机组继续发电,即使仅带厂用 电。如此,起码是避免电网故障的扩大,再则是缩短电网故障恢复时间。?作 为自备电厂可去思考和实践的是,针对本系统电网的结构,分析电网可能故障 的类型,设计、调试、完善应对故障的自动保护、控制策略。?原则首先是 确保发电机组在故障发生、恢复的过程中的安全,机组在危及自身安全的工况 下运行,一旦设备损坏,电网也就成了无米之炊。所以它要求发电机组的热工、 继电保护系统及整定值要正确、完善。?机组在良好保护下,才有条件讨论以下 的应对:当电网突然故障解列对,发电机组不能跳闸,否则将可能导致电厂停电 事故。而停电后的保护发电设备将成为风险巨大的工作,它全靠备用的柴油发 电机组、蓄电池组、电源切换等系统的万无一失 且电厂全停后,就要承受等 待外来电、汽源等能源的时间,它将延长电网恢复时问,可能引发更大故障。 煤矿自备电厂不仅能解决煤矿自身用电需要,还能向附近电网输出多余的 电力,解决用电高峰期居民用电困难。但是电厂与电阚联接,电厂端出现故障 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电网,因此煤矿电厂自身管理也尤为重要,将自身故障降 到最低,保证并网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王维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1989. [2]叶念国.由我国同期装置的现状所引发的思考[J].电网技术,1998, 22(12).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4)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建立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

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1—行的影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四条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

第五条有功平衡服务包括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

(一)调频是指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并网主体通过调速系统、自动功率控制等方式,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调频分为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

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常规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新能源和储能等并网主体通过快速频率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次调频是指并网主体通过自动功率控制技术,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功率控制(APC)等,跟踪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用电功率,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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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
[2021]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
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企业所有发电厂性质的审批
第一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
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
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二条根据原自
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21]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
发[2021]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热电厂的建设应符合《热电联产发展规定》(计计[2000]1268号)和《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关停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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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
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发电总装机容量不超过企业内部用电需求的30%,机组容量一般不低于2.5MW(见原电力
部电计[1997]431号文)。

需要并入电网运行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
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自备电厂的性质,由自治
区政府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当电厂性质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上述“四同”条件时,该电厂应视为公用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厂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六条坚决杜绝借热电联产之名行纯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自备电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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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章自备电厂接入系统审查
第七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应在自备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公司就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和系统备用费等达成意向性协议,并邀请电网公司和当地供电部门参加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

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当不歧视地开放电网。

企业自备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企业自备电厂并网的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并网的答复。

第九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商得电网公司后,委托有资质的电力勘察设计院进行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并由电网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审查。

第十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当根据电力系统接入审查意见,与电网公司协商投资建设除自备电厂升压站外与电力系统接入有关的输变电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所属电厂及时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对符合并网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接受其入网,并签订《并网协议》。

在系统向自备电厂反受电以前的6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负责审定自备电厂反受电启动方案。

自备电厂应根据审定的启动方案和调度指令,启动反受电和机组并网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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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第十二条企业自备电厂新机组试运行后投入商业运行前,必须向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提交并网安全评估申请和自检报告。

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和自检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电厂并网安全进行评估。

只有在并网安全评估合格后,机组才能投入商业运行。

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化运行的老机组,将由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并网安全性
评价。

对于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机组,必须与电网解列,经整改后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合
格后方可恢复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三章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的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

根据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所发电量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
区外供电。

上述厂区是指企业(集团)在同一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加工区,与其他企
业厂区有明显界限。

厂区内同时建设发电、改造和生产加工区。

厂区配电线路不与供电企
业公用配电线路及其他企业配电设施交叉或交叉供电。

在该区域,自备电厂可向满足“四同”条件的企业(集团)分公司和子公司供电。

第十四条未经国家批准和电网公司同意,企业自备电厂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见原电
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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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中国电网”不得从事厂区外居民生活、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供配电业务。

第四章自备电厂上网规则和电价的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的并网发电厂是电网的组成部分。

自备电厂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电网规章、规范,接受电力行业和电网公司的技术监督检查。

在享受电网
利益的同时,与电网公司共同承担维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电量,按照《并网协议》所确定的原则,由企业
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次年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建议计划,其中购网电量不能低于企业
总用电量的20%。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发售预期调控目标和电网用电需求预测,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低于网内同类型机组的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见华北电营[1997]27号文),电网公司协商确定本企业自备电厂的年度网电合同和网电合同,并于12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
购电、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购电量、年度机组检修计划,提出季度发电生产和机组检修建议计划,并按要求向电网公司提供自备机组发电量、
厂用电量、上网电量、自用电量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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