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质保期满验收管理办法

XX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质保期满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完善质保期满后验收环节的相关手续,明确相关单位职责,提升我公司质保期管理水平,及时处理保修问题,维护我司声誉,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1、组织部门:房产子公司销售客服部2、参加单位及部门:基建公司:产品管理部房产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销售客服部;物业公司:项目部、运维管理部;施工单位:维保负责人。
3、部门职责:房产子公司销售客服部:组织验收,并签署部门意见;房产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参加验收,并签署部门意见;物业公司项目部、运维管理部:参加验收,并签署物业公司意见;施工单位维保负责人:参加验收,并签署部门意见;基建公司产品管理部:参加验收,并签署部门意见。
三、工作流程:1、房产子公司销售客服部在质保期满前60天,组织查验工作。
2、如无整改意见,则各单位在质保期满时,在《质保期满验收移交证明书》签属确认意见,验收表单见附件1。
3、如有整改意见,签署质保期满验收记录单(表单见附件2),并根据问题大小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应不超过30天);如遇重大问题需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改后完成后,有施工单位提出复验申请;4、如质保期满维修整改工作仍未完成,则从施工单位申请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尾款,待维修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由参加验收的房产子公司销售客服部、工程管理部、预算控制部、嘉创物业公司、基建公司产品管理部、施工单位共同商议并确定暂扣留尾款数额),施工单位提供暂扣工程款同意承诺书后再支付此次款项。
具体格式参考附件3。
5、房产子公司销售客服部需将《质保期满验收移交证明书》报产品管理部备案。
四、验收范围:1、类别包括:总承包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电梯工程、夜景照明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合同内包含质保期的工程;2、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合同规定质保期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五、维修责任:1、如验收未通过,在再次验收通过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3篇)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基建工程管理是指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为了确保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基建工程管理制度:1. 项目立项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及立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流程。
2.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规定工程招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和中标通知的发布等。
3.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图纸的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流程等。
4. 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包括合同的编制、签订、变更和结算等。
5. 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要求、质量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等。
6. 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等。
7. 进度管理制度:规定工程进度管理的要求,包括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进度控制和进度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等。
8.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工程资金管理的要求,包括工程预算的编制、支付进度的控制、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等。
9. 环境管理制度:规定工程环境管理的要求,包括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的采取、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等。
10. 监理管理制度:规定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监理报告的编制、检查记录的保存和监理意见的提出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和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旨在确保基建工程各个环节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促使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促进基建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下面是有关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的____字篇幅: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定义第三节目的和原则第四节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五节职责分工与协调机制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一节项目可行性研究第二节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三节设计管理第四节土地征收与拆迁管理第五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一节施工准备第二节施工组织与计划管理第三节施工现场管理第四节安全与质量管理第五节进度与成本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第一节竣工验收第二节移交第五章运维与维修管理第一节运维管理第二节维修管理第六章财务与资金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第二节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验收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二节验收附录一有关规范和标准附录二相关表格和模板附录三常用法律法规以上内容概括了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的主要章节,具体制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
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移交后的质量和服务,规范保修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移交后的保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修管理的目的是及时解决移交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确保项目能够正常运行。
第四条保修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保修管理人员负责移交后的保修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第二章保修责任第六条在项目移交后,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工程项目及相关设备进行保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保修期内,发现工程项目或相关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及时处理,修复或更换有问题的部分。
第八条如果保修期内出现无法修复或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承包商应当负责重新设计、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承包商应当配备专门的保修人员,保证及时响应保修请求,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保修工作。
第十条公司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商的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要求进行工作。
第三章保修流程第十一条保修流程分为故障报修、故障排查、故障修复和验收确认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或使用方发现工程项目或相关设备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保修管理人员进行报修。
第十三条保修管理人员收到报修请求后,应当及时派遣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在故障排查过程中,应当对问题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修复故障后,应当进行验收确认,确保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并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使用方反馈修复结果,并进行客观的评估和总结。
第十七条如果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协调承包商进行重新设计、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保修记录第十八条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对每个保修请求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处理过程、结果评估等。
第十九条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保修记录系统,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管理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农计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完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工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完工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大修理项目等。
第三条完工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质量为核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2. 强化安全意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3. 严格控制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工;4. 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完工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完工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完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监督;2. 组织开展完工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3. 负责完工工程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4. 协调解决完工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项目部门职责:1. 负责完工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2. 按照合同要求,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3. 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完工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4. 负责完工工程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三章验收管理第七条完工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包括质量验收、安全验收、进度验收和成本验收。
第八条质量验收:1. 项目部门负责组织质量验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2. 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第九条安全验收:1. 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验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2. 验收合格后,出具安全验收报告。
第十条进度验收:1. 项目部门负责组织进度验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2. 验收合格后,出具进度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成本验收:1. 项目部门负责组织成本验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2. 验收合格后,出具成本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完工工程项目资料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进行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十三条资料整理:1. 项目部门负责整理完工工程项目资料;2. 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资料归档:1. 项目部门将整理好的资料移交管理办公室;2. 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资料归档。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职责 (3)4.1公司基建部 (3)4.2分子公司基建部 (3)4.3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4)5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基建项目质量过程管理 (4)5.2基建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5)5.3基建项目质量责任管理 (5)5.4基建项目质量评价管理 (6)5.5基建项目质量控制的技术与工具应用 (7)6附则 (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公司基建项目WHS作业流程图 (8)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公司申报优质工程项目达标投产流程图 (9)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公司基建项目优质工程评审流程图 (10)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公司基建质量管理术语与定义 (11)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强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项目质量过程管理,提升工程实体质量水平。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凡列入公司基建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包括电网、电源和小型基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以上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3 术语和定义见附录D。
4职责4.1公司基建部4.1.1组织制订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移交后的质量和服务,规范保修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移交后的保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修管理的目的是及时解决移交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确保项目能够正常运行。
第四条保修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保修管理人员负责移交后的保修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第二章保修责任第六条在项目移交后,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工程项目及相关设备进行保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保修期内,发现工程项目或相关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及时处理,修复或更换有问题的部分。
第八条如果保修期内出现无法修复或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承包商应当负责重新设计、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承包商应当配备专门的保修人员,保证及时响应保修请求,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保修工作。
第十条公司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商的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要求进行工作。
第三章保修流程第十一条保修流程分为故障报修、故障排查、故障修复和验收确认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或使用方发现工程项目或相关设备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保修管理人员进行报修。
第十三条保修管理人员收到报修请求后,应当及时派遣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在故障排查过程中,应当对问题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修复故障后,应当进行验收确认,确保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并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使用方反馈修复结果,并进行客观的评估和总结。
第十七条如果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协调承包商进行重新设计、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保修记录第十八条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对每个保修请求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处理过程、结果评估等。
第十九条保修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保修记录系统,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竣工验收组织方案、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及竣工备案工作方案、竣工结算组织方案
目录一、竣工验收组织方案、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及竣工备案工作方案、—J—<3-多、.万~o•••••••«••••••••••••••••••••••••••»••••2(一)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2)(二)竣工资料整理移交方案 (5)(三)竣工备案工作方案 (10)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0)2、检查前准备工作 (10)3、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 (11)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四)竣工结算组织方案 (13)一、竣工验收组织方案、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及竣工备案工作方案、竣工结算组织方案。
(一)竣工验收组织方案验收的组织形式根据规定,我单位组织成立竣工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验收组成员中土建和安装各专业齐全,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
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已核查,符合要求。
验收分土建、安装、实测和资料四个组Q验收内容D资料核查:a核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b核查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c核查工程变更及检查工程变更执行情况。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a人员分工(详见验收的组织形式)。
b验收部位:室外、屋面、地下室、首层、顶层、中间层(随机抽);3)验收程序a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b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单位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文件》,监理单位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C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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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
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代表学
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
的基建项目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向使用部门、国资处的移交工作;所
称保修是指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
责任的工作。
第4条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
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5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
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现场管理部审批。
第6条 后勤处基建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资产处、保卫处,
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
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7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
问题已整改;
(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
(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
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
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8条 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1)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
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工程验收前,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
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3)专项工程验收时,后勤处基建办公室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
门一起参加验收;
(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9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后勤处基建办公室,
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10条 施工中,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
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第11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组织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基建项目进行工
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第12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向质量监督站提出
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组织,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13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
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
部门监督下,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组织使用单位、财务处、资产处、
保卫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
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
据。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4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5条 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
房屋修缮移交。
第16条 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工程科现场管理部在竣工验收通过
后,应及时填写《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登记》(见附件
1),并备好移交资料,到国资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平面图。
第17条 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1)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
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房
屋单项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应组织国资处会同使
用单位一起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
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现场管理部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方整改,其
他部分应纳入学校修缮范围;
(2)房屋保修单项期满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供冷、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
修等)工程,工程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并在《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见附表2)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
查验合格后,向房产处办理移交手续;
(3)办理了维修移交手续的房屋保修单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日
常管理。
第18条 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后勤处基建办
公室移交,学校所有室外构筑物的维修由后勤处水电维修科负责,涉
及周边关系的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协调处理,修缮经费纳入学校预
算。
第19条 消防工程、监控、家具向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日常使用
和建帐建卡向使用单位移交,公共部分的电梯和空调向后勤处移交;
电梯及中央空调的维保工作由后勤处负责。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保修、回访
第20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
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后勤处基建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
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21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
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22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现场管理部督
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
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
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23条 在保修期间,现场管理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基建项
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
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
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24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
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勤
处基建办公室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
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25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要
求维修;
(2)现场管理部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
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现场管理部应
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现场管理部汇报,现场管理
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
果。
第26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由施工单
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后勤处基建办公室签字同意
后,作为基建项目尾款支付及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27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要组织相关
部门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就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
结,在以后的工程中注意克服、不断提高。
第五章 附则
第28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29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