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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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当前种子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种子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种子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农业发展领域,农作物种子的地位显著,只有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才可以提升农业生产品质。

市场化发展进程中,要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免劣质种子进入市场,损害农民的权益。

本文研究中,重点分析种子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的处理对策建议。

关键词:种子市场;监管问题;监管对策前言针对农作物种子问题,我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制度规定的规范化。

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种子市场规范化对农业发展的影响非常大。

但是在农作物种子市场,存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暴露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不足问题,因此要科学治理种子市场监管问题,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

1种子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分析1.1 种子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多样在现代种子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未遵循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标签不合格、未审定品种推广等,严重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还会增加农民利益损失。

农村连锁经营、种子超市、委托代销等零售商出现后,更加助长了违法种子经营行业。

1.2 农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监督和管理种子市场时,农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农民为了低价购买,有时会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种子,由于此种交易方式比较隐蔽,且手段形式非常多,所以加大了种子监管工作的难度。

当种子质量不佳时,则很难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1.3 农作物种子质量与进货渠道问题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货渠道问题,多体现在包装、标签、标注、标识不规范方面。

种子生产企业销售种子时,必须详细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产地检疫编号、质量指标、品种审定编号、生产地点、生产日期、品种简介等信息,但是缺失生产日期、包装日期标注的问题常见。

采用拆包方式,多数商户在落后山区销售,种子货源混乱,将劣质种子当做优质种子售卖。

经营者过度关注种子的价格,不太关注质量问题,从而损伤农民的权益。

当监管经费保障不到位,则会影响执法人员的监管力度,增加调查取证难度,很难发挥出种子市场的监管职能。

种子法律案例(3篇)

种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农民,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XX种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2018年,李某从被告XX种子公司购买了1000斤玉米种子,用于种植自家的100亩玉米。

2019年秋季,李某发现种植的玉米植株矮小,叶片发黄,产量明显低于往年。

经鉴定,李某种植的玉米品种为“XX1号”,但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XX1号”,而是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

李某认为被告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他的种子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是否为“XX1号”?2. 被告是否侵害了李某的种子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XX1号”,而是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与李某购买种子时的约定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2.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种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 被告应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支付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综上,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XX种子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2. 被告XX种子公司支付李某鉴定费用人民币XX元;3. 被告XX种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种子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种子权的概念:种子权是指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的种子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权包括品种权、繁殖权、销售权等。

2. 种子权侵权的表现形式:种子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授权生产、繁殖、销售他人品种的种子;(2)伪造、假冒他人品种的种子;(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品种的种子;(4)侵害他人品种权的其他行为。

3. 种子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某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种子处罚案

某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种子处罚案
某 农业 技 术 推 广 有 公 司 艮 违法 经 营 劣质 种 子处 罚案
案例概 述 反 农 业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给 予 行 政 处 罚 ,要 以 法
2)8 月1 l f 年3 1 ,某 市农 业局执 法人 员在 某县农 业 律 、 法规 或 者规 章 为依 据 ,并 由行 政 机 关依 照 法 定程 0 E 技 术推 广 有 限公 司抽 检 的 “X X号 ”水 稻 种 子 ,经 该 序 实施 。 本 案 中 ,某市 农 业 局 对某 县 农业 技 术 推 广有
量 ,对 此 市农 业 局认 为该 申辩 理 由予 以采 纳 ,并对 其
2 0 年 5 9日该 公 司 向 市 农 业 局 提 交 了 书 面 陈 述 述 申辩权 和 要 求 听政 权 ,本 案 中市 农 业 局都 严 格 按法 08 月2
定 程 序进 行 。特 别是 在 认定 销 售数 量 过 程 中 ,充 分 听 取 当 事人 的 陈述 申辩 并 及 时采 纳 当事 人 正 当 的 申辩理
下属供 应站 的夏某 卖给其 弟 弟销 售 的 ,售 价35 / , .元 斤
销 售 额 8 5 元 。பைடு நூலகம் 0 年 5 1 市 农 业 局 向 该 公 司 送 达 标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种 子 法 》第 四十 六 条 第三 70 0 8 月 2E 1
了 《 政 处罚事 先告知 书 》 ,拟 罚没计人 民 币52 万元 款 的规定 判定该 种子 为劣质 种子 。 行 .5
华人 民共 和 国种 子 法 》第 五十 九 条 规定 县 级 以上人 民
斤 ,抽 样 时 已销 售 1 斤 、2)8 4 2 l 法 人 员 就 政府 农 业行 政 主 管部 门有 权对 经 营 假 劣种 子 的行 为进 万 ( 年 月 3E执 0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一、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事1、法律效力位阶:宪法、专业法、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在工作实践再学习再理解3、种子法立法思想(1)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2)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和经营和使用(3)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4)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4、种业管理的重点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数、质量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的种业环境。

5、查办种子案件的基本要求(1)讲依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不要主观臆断,更不能自作主张,要关注全国人大、最高两院、农业部的相关解释。

(2)讲程序。

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3)讲证据。

查案件就是查证据。

二、种子资源与品种保护1、种子资源: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DNA和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国家依法保护种子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子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子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子资源目录;国家对种子资源享有主权。

2、品种: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征稳定一致;有适当的名称。

重点强调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

3、新品种保护:育种单位或育种人对自己选育或发现新的新品种(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保护。

申请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和名称。

保护期限15年,20年。

(临时保护)4、品种侵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维权。

(1)品种侵权案管辖: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自诉案。

受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成,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技术服务者的责任区分

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技术服务者的责任区分

处理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发生纠纷时,必须区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品种适用性问题或是技术服务问题,才能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和技术服务者谁来承担。

要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相当不易。

下面以一案例简述之。

案例简介 2010年4月,内蒙古的侯某引领内蒙古的种子使用者来到北京的焦某处要求购买向日葵品种LD5009的种子。

焦某与山西的曹某联系好货源后,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货。

曹某与侯某签订了购买“葵花5009种籽819.5kg”的购种合同,给侯某出具了销售“葵花籽5009”的购种发票,焦某以中证人名义在购种合同书上签字。

侯某将购进的该向日葵种子出售给种子使用者。

种子使用者经试种发现该向日葵的特征同LD5009向日葵的特征不符,经追问原因,种子生产商山西的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而是SF669,但可保证产量不低于LD5009,并由曹某出具了保证书。

种子使用者将该向日葵种子种植148 hm2后,产量明显低于同期同地种植LD5009的产量。

经鉴定,该向日葵种子为假种子,减产造成可得利益损失3526590.33元。

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将焦某和曹某(武某在逃)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焦某和曹某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7万元。

1 进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生产商,应对销售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种子生产商是指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种子生产商必须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活动,向种子销售商供应销售包装种子的经营者。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和生产商是武某。

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武某对加工、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

焦某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向日葵销售包装种子由侯某运回出售的事实,证明焦某和侯某没有实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的行为。

种子法

种子法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 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 种子法对经营者的要求
1.种子经营者存在的问题 一是经营手续不健全 二是商品种子不规范 三是竞争手段不正当 四是处理纠纷不及时 五是自我保护能力差
2.对种子经营者的新要求 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守法诚信、 优质服务、依法致富等

汇报完毕,谢谢!
(2)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 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 本地重要的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 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 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 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 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的行为。
(3)种子市场监督的主要内容 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 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 执照。 2.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 .种子法的成立时间及其内容 二.《种子法》实施的意义,作用及成效 三. 种子法主要内容 四. 种子法对经营者的要求

一 种子法的成立时间及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全国性法 律,于2000年7月8日由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28 日由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改。 《种子法》共有11章75条。 该法律由十一章组成,分别是:总则、种质资源 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 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农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要法律责任

农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要法律责任

农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要法律责任农资主要包括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生产者经营者违法经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金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行政责任1、与成立登记有关的行政责任《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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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

摘要种子质量问题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介绍了假劣种子所涉及的各种情形,
以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为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提供
参考。

关键词假劣种子;法律责任;种子质量

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在
农业生产过程中,屡屡发生假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轻则影响农民经济收入,重
则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
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
行为,为有效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途径[1]。《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
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假种子的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
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假种子包括
5种情形: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
不符的;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假种子是“以假充真”行为的结果,其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
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行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指明了这
种不真实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过失的,但由于其最终的行为结果是一致的,都
统一认定为假种子[2]。


3.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对违禁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等,其中
最高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或违法生产、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种子法》中涉及种子质量问题负行政责任的有2条,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生
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审定制度的行为”。执法机
关依据《种子法》的规定,对种子经营者、生产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
须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一是主要证据确实、充
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主
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证据,如种子买卖
合同、销售发票、种子实物、种子质检报告等。二是适用《种子法》的规定正确。
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主要有:告知、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制作记录、时效和行政救济。四是不存在超越
职权的问题。种子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作出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罚款不得超出法定幅度。五是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
题。滥用职权是指种子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
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例如,对生产、经营少量假、劣种子的作出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则属滥用职权。六是不存在不履
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种子案件的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
个条件,都属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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