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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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做好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院可以授予下列学科学士学位: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院负责人组成。

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分院成立学位评审组,由本分院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

各分院学位评审组组长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二至三年。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分院学位评审组成员名单。

(3)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

(4)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3.分院学位评审组职责(1)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五条规定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相关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校依法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权限按学科专业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依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标准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成员主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标准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成员主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按培养单位设立,由7至1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分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中遴选产生,全体委员选举或推荐主席1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七)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八) 因其它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样本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样本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研究生、博士三级。

学校依法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学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权限按学科专业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依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由25人构成,成员重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学位评估寻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由25人构成,成员重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学位评估寻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按培养单位设立,由7至15人构成,每届任期3年。

分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从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中遴选产生,全体委员选举或推荐主席1名,并报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2013-10-15 15:43(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科学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400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50分。

民族医学(藏医学)原则上通过四级,并规定CET-4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00分。

5.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

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包括: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文章和会议论文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

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

XX大学关于做好XX届统招毕业生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XX大学关于做好XX届统招毕业生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XX大学关于做好XX届统招毕业生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XX届统招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和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启动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请各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XX届统招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一)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XX大学教学管理规定》要求,对本院应届毕业生进行全面资格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各学院对以下五种情况,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并及时告知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尽快补选或补做。

1、统招本科毕业生公共选修课获得学分及课外教育获得学分的统计;2、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替换的课程成绩及统计;3、各类学籍异动及曾申请缓考的学生学籍及课程成绩核查;4、参与学校组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学生的相关课程成绩的互认;5、高职学生的顶岗实习成绩。

(二)4月20日前各学院,以教务管理系统数据库数据为依据对毕业生人数及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以专业为单位按照(附件1)的格式报教学管理办公室。

对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民族信息确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要遵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校生基本信息修改办理程序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4月15日前报教务处。

信息修改材料由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集中上报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息予以变更,审核未通过者,将以XX教务管理系统注册信息为准。

(三)针对毕业生欠费情况,请各学院在毕业资格审核过程中及时通知欠费学生交清学费。

(四)5月10日前各学院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对本院应届毕业生全部课程考核成绩是否合格,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进行全面评定,并做出毕业或结业的审核意见。

(五)5月30日前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统招20XX届毕业生的情况进行复审、汇总后,上报校领导审批。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通知》及校领导审批意见,进行统招20XX届毕业生学历证书(毕业、结业证书)在线注册,并进行学历证书打印。

青海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青海师范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科的学位。

第三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我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主席人,副主席人,任期年。

成员包括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学校主要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审议批准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授予学位;三、审定我校拟定申报的硕士点学科、拟增设的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四、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消学位做出决议;五、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才可视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凡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学习项目,并参加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条、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一、完成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任务,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数不低于75分,且专业学位课至多有一门成绩在7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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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1年8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全面考核、公正合理、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科门类,结合我校所设专业,可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
管理学等学士学位。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辅修本科和成人教育本科。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
第四条青海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统一指导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院系(普通专业本科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辅修专业本科生由开设专业院系)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业成绩等鉴定材料,填写《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经院系讨论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于每年5月中旬将上述材料报教务处。

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经学生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5月上旬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继续教育学院或开展成人教育的有关院系按本细则第五章有关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中旬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申请者就读专业教学计划等全部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其《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书》交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本科教育组织院系归入本人档案,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存档。

第三章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条件
1、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
毕业论文或设计、实习等其他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证书。

2、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取得该考试总分的40%以上成绩:普通本科生参加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少数民族语言、艺术、体育和各专业藏汉、蒙
汉双语方向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公共外语为非英语(如日
语、俄语等)的学生根据专业及专业方向性质参加相应语种的等级考试。

或民考
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
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二级考试,成绩达到210分以
上;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危害社会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改。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受到其他处分两
次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或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
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五)累计有6门以上必修课程是经重修通过。

(六)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七)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或参加省级及以
上科研项目一项并结项(项目中排序前五位,以结项证书为准)。

(二)前7个学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

(三)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日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日语八级
或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阿拉伯语专业学生通过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
试,成绩优秀。

(四)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并获得奖项,或参加省部级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

(五)文史类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理工农医类学生通过全国计算
机等级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六)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七)其他在学业或学术方面有突出成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可授予学士
学位。

第四章辅修专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九条辅修专业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条件
完成主、辅修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主修专业毕业并取得
相应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三)累计有3门以上辅修专业必修课程是经重修后通过。

(四)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五)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或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六)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章成人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十一条成人教育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条件
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习成绩符
合以下要求:
1、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成绩在70分以上。

3、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
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取得考试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公共外
语为非英语(如日语、俄语等)的学生根据专业及专业方向性质参加相应语种的
等级考试,并取得该项考试总分的40%以上成绩。

4、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日语专业学生
参加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二级考试,成绩达到
210分以上;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第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危害社会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改。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

(四)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其他处分两次
及以上。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
行为。

(六)涂改或伪造成绩单。

(七)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申请学位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生学位课程考试试卷及成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毕业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本细则中所要求达到的各类成绩、百分比等数据,均包含该数据本身。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十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

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其它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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