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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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民的话语权得不到有效的重视。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农民的话语权得到应有的重视。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

在这个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业产业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农民组织化问题事关重大,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从诸方面促进或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

顾名思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载体,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一)改善农民的弱势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国农民数量巨大,但分散程度很高,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发展中涉及权利维护、发展机会、平等待遇等自身利益时,往往成为“沉默的羔羊”。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每个企业都离不开会计,在企业里做会计,免不了遇到各种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文的问题如何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它是民营非盈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与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与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与发展。

第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的概述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农村集体经济既具有集体所有权,又有利于个体农民的集体经济行为。

第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了农民的增收。

通过合作社等形式,农民可以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实现农产品的社会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了农村资源的集约利用。

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现农田的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还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文化和教育的进步,增加了农民的社会财富。

第三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包括合作社改革、农村股份制经济等。

合作社改革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生产、农村投资、农民就业等多方面的集体经济活动。

农村股份制经济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形式,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第四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与挑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由于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限。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较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在管理上存在不足,缺乏专业化管理人才。

第五部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与措施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与措施。

首先,要加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土地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农民合作社名词解释

农民合作社名词解释

农民合作社名词解释农民合作社是指由自愿组成的、以农民为基础、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经济组织。

它以协作、共同经营和共同分配为原则,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发展和管理。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农民合作社的形成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是乡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

20世纪初期,俄国是第一个将农民合作社制度引入国家农业经济之中的国家,西方发达国家也先后建立了农民合作社。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实行“废除所有制、迅速实行几亿农民的互助合作的步骤”的思想路线,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民合作社,实现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农民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参与者完全自愿。

2.民主性。

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采用群众性、代表性等不同的决策方式,保障农民的权利。

3.经济性。

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资、农业机械、生产资料、产品收购等经济活动。

4.集体性。

农民合作社的经济行为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5.分配性。

农民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为“按劳分配,实行集体福利”。

农民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促进生产、推广科技、提升产品质量、开拓市场销售等。

农民合作社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生产性合作社。

生产性合作社主要起到集中资源、协同经营、提高效益的作用。

2.交易型合作社。

交易型合作社主要起到农民集中销售、谋求更好的市场价格、保障产品质量等作用。

3.综合型合作社。

综合型合作社集生产、销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提供综合性服务。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但是在整体上,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发展的加速,农民合作社在农村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将逐步得到提升。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发表时间:2013-08-22T16:09:56.43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6期供稿作者:杨婷婷[导读] 人才缺乏,成员综合素质低是制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又一大因素。

杨婷婷/福建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摘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谋取和保护自身利益,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原则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村的发展。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于对我国农合问题的分析,对我国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模式;发展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述(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的织起来,在技术、信息、资金、加工、购销等环节实行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以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竞争力、增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而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

面对万千变化的大市场环境,小而分散的农户难以与广阔而竞争激烈的大市场有机对接,尤其是随着贸易全球化、经济自由化、信息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状况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大课题;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民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更有利于建设现代化农业。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兴起成为了农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本文将从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概念、起因及价值、经营模式、政策支持、发展现状、面临的挑战等多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农民合作社是指由农户自愿组成、自主管理、经济共同体成员共同经营和共同分配收益的组织形式。

而农业合作社是指由农业生产者组成的,从事农业生产相关活动的经济社会组织。

二、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起因及价值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兴起源于对传统农村经济模式的思考和改变。

这种模式下,农民个体经营面临着生产规模小、市场信息不对称、供应链农业技术不足等诸多问题。

而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出现,能够通过集体经济运作,实现规模效益、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

三、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如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种植或养殖合同,共同出资或共同劳动,共同分配收益等。

这样的经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增强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农业发展向集约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向转变。

四、政策支持对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促进作用为了推动新农村建设,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对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政府对合作社进行税收优惠、补贴扶持、技术培训等支持,提供资金、土地、技术等资源,帮助合作社发展壮大。

五、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目前,众多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广泛发展,涉及的范围从种植、养殖、加工到销售等领域。

这些合作社通过集体行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业附加值,并且促进了乡村经济发展。

六、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挑战尽管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在农村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管理不规范、市场竞争压力大等问题。

此外,农村区域发展不平衡也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法人治理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法人治理结构1.引言1.1 概述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兴起,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法人治理结构不仅关乎着该组织的内部运行和发展,更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群体的利益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该组织内部的权力运行方式、决策机制、管理体系等具体规则和机构安排。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运作,提高其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组织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明确的权力分配和决策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内部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组织运行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也有利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然而,目前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另一方面,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改善需要提高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治理能力,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指导。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和改进,提升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对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进行详细探讨和分析。

同时,还将总结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并展望其发展前景。

期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能够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的介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摘要:本文阐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成为发展现代农村经济的助推器。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发展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但这里的农民不应也不会是一盘散沙的农民,而是有组织的农民。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途径。

谈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许多人对农村改革以来产生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有独钟, 而对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弃之不顾, 这是有失公允的。

在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土地、农业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 以村落、农民居住区或行政辖区为单位而组建起来的, 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基本职能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它作为社区性、综合性、群众性的合作组织, 是组织广大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理论上讲,涵盖几个方面:1、农村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关键取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现代化,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局要求。

2、农业生产社会化。

要实现现代化,就要把农业生产变成社会化的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的突出特点就是专业化、协作化。

3、农村市场化。

有了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就需要进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

4、农业工业化。

农业现代化必然引起农业的机械化、工业化。

5、农业企业化。

有了工业化的流程,还要有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制、合作制等等。

6、农村城镇化。

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最终的结果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他们不可能都涌向大城市。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实际上就是实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农业的工业化、企业化,农村的城镇化,使农民成为和城市居民具有平等身份的社会成员,最终实现整个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

现在我国新农村建设正面临着农业市场化乃至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地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村专业合作社背景资料——精简版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1、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主要特点:法律的这个规定,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五个特点:(1)它是一种经济组织。

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组织它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因为只有“同类”它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

所以它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农民办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共同卖东西,或者是共同地买东西,或者是共同地获得服务,是一种共同的、互助性的.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燕尾服的核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

这五条原则的核心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也就是说农民应当是管理合作社的主体,是分享合作社利益的主体,是合作社经营的主体。

1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提示: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后,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地位,农户成为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私有生产资料财产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等农业生产经营问题由自己独自决定,农户成为了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自负盈亏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广大农户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为了解决生产技术缺乏、市场信息不畅、生产经营规模过小、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一些从事相同农作物、畜禽产品生产的农户在专业大户、科技能手等带动下,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创造,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又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达到11万个,其中山西省达1.2万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象雨后春笋般一样遍布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等各个产业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一般都比当地同类农民收入高20%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本课将主要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设立和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它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既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市场经济形态下全新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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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途径 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使农民“小群体”对接“大龙头”和“大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向更好层次迈进的根本途径。着眼于以工业化抓农业和解决农产品“卖难”,坚持“抓中介、活流通、强服务、保增收”,持续培育壮大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形成“组有专业大户、村有专业队伍、镇有合作公司、县有合作集团、产业有协会”的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现代农业加速发展。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涵义和类型 (一) 农民经济合作的涵义 农民经济合作的本质是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帮助,是“集体互助协作”。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共同工作,即农民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二是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自助。在人类社会中,群体性互助协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人类存在,合作行为就会存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农民既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又要面对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完全依靠个人能力往往难以抵御,只能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加入组织的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方面的互助合作,按照一定的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 (二)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 1,“农户 +公司”模式 该模式是由企业(非农公司)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农民提供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资源,将企业和农户有机结合,用市场经济牵动,以高科技、高投入、高速度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以达到区域内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该模式有三层含义:一是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农民和企业(非农企业)的合作,让农民在有利可图和利益相关的前提下与企业(非农公司)走到一起,从而改变过去农户分散经营的状况,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二是产供销一条龙,即在农业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实现合理分工,使生产和经营能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化的劳动;三是贸工农一体化,不仅从事农业生产,更主要的是发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进而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一体化进程。 结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该模式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企业(非农公司)投放资金、提供技术,当地农民提供土地和劳动力,联合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的开发;二是由企业或非农公司组建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并负责生产基地建设,以贸易带动农副产品的色和国内产;三是由非农公司或企业投放资金,提供技术、管理,组建起以农副产品加工、保鲜为主体的工厂,当地农民负责生产基地建设,既提供原料有派人参加工厂的劳动和管理。“农户+公司”这一组织由于拥有灵通的市场信息、现代的加工手段、较发达的科技力量,能够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的弊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专业农协模式 专业农协模式是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解决农业分散经营弊端的又一有力措施。它是以特定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主要进行农产品贩卖和农业技术指导的互助合作性经济组织。从依托对象来说,我国现存的各类专业农协有的是依托大户、有的是依托企业(养殖场或工厂),有的则依托科技服务部门。其产生过程一般都是由发起者草拟章程,吸收会员,召开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下设若干职能小组,最后由职能小组主持协会正常运行。 3,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据农业部【1992】农企字24号文件《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股份合作制融股份制与合作制与一体,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

形式,具体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虽然是一项企业制度的创新,但其产生却源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率先引入股份制,实现与合作制结合。通过农户的联合,股份合作制改变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现状,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成为可能,使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工业,由小生产转变为大生产,由粗放经营变为集约经营,由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极大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4,农村合作社模式 农村合作社是以促进社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社为基础,广大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民群众所有的非官方的经济组织。它是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为农民发展市场经济提供组织者和后盾的作用。 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作用 (一)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中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公报我国目前有超过2亿多农户

生活在农村,并以从事农业生产或相关的工副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不可能让这些小农户都独立地去角逐市场、承受风险,因此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是其中的关键。农户围绕发展专业化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形成规模效益,符合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广大农民的内在需求。 (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 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后所面临的形势,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满足不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近年来,国家积极支持了农业龙 头企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企业以盈利为目标,在与农民发展经济关系的产业链中既合作又竞争,并总是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与要保护农民增收、构建有利于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的需要有差距。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发展农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联系桥梁,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断层”,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公司企业与农户利益的“双赢”,实现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经济稳定而持续地增长。 (三)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可靠收入的必要途径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集体采购和包销产品及服务,为农民提供“交货权”和公共服务,这就提供了生产经营风险分散和利益保护的工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供需形势千变万化,经常会出现买难、卖难和价格大幅波动等现象,单打独斗的农民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在与工商企业和国际商业集团做交易或竞争目标市场过程中也很难与之相抗衡,也很难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获取或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 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成为团队,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联合,还使农民可能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增加收入。 (四)经济合作组织是解决农村消费安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农村消费安全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一是消费市场欺诈现象严重,假冒伪劣品通过各种渠道销往农村;二是农资市场各类违法问题突出,坑农案件频发;三是假劣商品留下安全隐患,造成人员死伤突出;四是由于基层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等,有关消费侵权案件发生后维权困难。针对这些问题,除了制定严厉的惩罚制假售假企业和个人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外,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发展合作组织,提高农民消费的组织化程度,引导统一和集中采购。这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对农资和其他相关消费产品的分散购买问题,减少消费安全风险,而且有利于事后维权。 (五)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要使我国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产品有能力与国外的大合作社、大集团进行竞争,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各类合作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农产品通过合作社集中加工、贮运、销售,不仅把增值的加工、销售利润给了农民,提高了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使家庭农场生产与大市场有机地连结起来,大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经营中的谈判地位和竞争能力。根据WTO 规则,各国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可调控的内容集中于“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等方面。与此相适应,也必须具有与政府宏观调控相对应的组织工具,否则就会陷入被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今后我国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 策理应更多地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加以实施。此外,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政府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持有的一个极具分量的筹码。 三、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想自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以来,各级政府在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予以支持,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取得大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仍处在发展的初期,普遍缺乏组建和管理经验;组织规模偏小,带动作用有限;农民参与热情不高,合作意识淡薄;政府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方式与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需求之间不协调等。 (一)农民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从农民方面看, 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需求不足。不少农民认为现在主要应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把合作经济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我国农民有传统分散经营、自产自销的小农习惯, 所以对合作表现出不积极;目前农民经济组织规模小,所产生的效益不明显,农民的侥幸心理和急功近利的思想使得很大一部分农民不是带头或出资来创建组织,而是持有观望或是等到别人办好了“搭便车”的心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民组织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在工作中没有将农民经济组织摆在应有的位置。有的领导认为乡有乡经济合作社,行政村有村经济合作社,还有供销社、信用合作社,认为没有必要再搞农民经济组织;有的认为兴办新型农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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