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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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内容
1.婚姻的定义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规定,婚姻是男女自愿结成的家庭联合体,具有人民法院保护的法律效力。

婚姻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参加婚姻应当利用自由的意志作出决定,不应当受到任何非法干涉。

2.婚姻登记:《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规定,应当登记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双方的婚姻自由、真实和婚姻事实等情况。

婚姻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满期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申请。

3.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规定,婚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爱情原则和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强行和欺诈。

4.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享有和履行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共同承担家庭负担等。

同时,夫妻还应当保持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支持等。

5.家庭财产的处理:《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后,应当根据法定继承制度或者协议继承的规定,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算。

6.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当依法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如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双方协议或者法院裁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三条婚姻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婚姻登记员,负责婚姻登记的具体工作。

婚姻登记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材料要求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签字声明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隐瞒或虚假情况。

第五章登记效力第十一条结婚证是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定证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取得结婚证的当事人,即确立夫妻关系,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婚姻家庭法讲稿:婚姻成立与婚姻效力

婚姻家庭法讲稿:婚姻成立与婚姻效力

婚姻成立与婚姻效力一、婚姻成立的概念所谓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

婚姻成立婚姻效力产生的前提。

结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一旦成立,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因此,法律必须调整结婚。

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婚姻通常是产生家庭的基础。

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

有广、狭两义:狭义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主要为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

广义指婚姻在亲属法上的效力,除发生在夫妻之间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以及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等。

二、结婚的法律要件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关于结婚、离婚、抚养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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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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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亲属关系的效力
• • • • • • • • • • • • • • • • •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又基于一定的原因而终止。由于亲 属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四)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 上的其他效果。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亲属的法律效 力有着不同的表现。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禁止结婚的效力 2、扶养的效力。 3、共同财产的效力 4、继承的效力。 (二)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 2、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 3、申请宣告的效力。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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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亲属关系的概述
• • • •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 间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特征: (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 有身份上、财产上的双重性。但是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是身份性的 结果和表现。 (2)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然具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 与一般民事法律事实不同,作为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 是缔结婚姻,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法等民事法律行为对身份关 系的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 义务。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和共同体结构。 二、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 2.血亲。 (1)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2)根据血缘的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根据血亲的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 3. 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历程“婚姻法”的概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基本信息内容简介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图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历程“婚姻法”的概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基本信息内容简介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图书目录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历程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4)

第四章婚姻的成⽴⼀、婚姻的成⽴及其要件(⼀)意义婚姻的成⽴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都是以婚姻的成⽴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在概念上有⼴义和狭义之别。

从⼴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的法律意义⽽⾔,婚姻⼀旦成⽴便在相关领域导致⼀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

这种法律效⼒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的直接效⼒和及于第三⼈的间接效⼒。

(⼆)婚姻成⽴的要件结婚是⼀种创设⾝份关系的法律⾏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为要件的⼀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要件的专门规定,婚姻成⽴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的⾃⾝情况和双⽅的关系的要求,如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双⽅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重婚,须⽆禁⽌结婚的疾病,须⽆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式的要求。

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要式婚制。

如有的要求当事⼈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举⾏公开仪式并有证⼈在场证明等。

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2.必备条件和禁⽌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合意,当事⼈须达到法定婚龄等。

禁⽌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结婚的疾病等。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适⽤于实质要件。

从⼴义上来说,也可将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和禁⽌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义。

例如,可将符合⼀夫⼀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亦可将重婚作为禁⽌条件(婚姻障碍)。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条件的分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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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 ——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 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 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 际年龄的差额。 如发放费用总额为5万元, 际年龄的差额。 (如发放费用总额为5万元, 入伍时年方22 婚姻关系存续7 22, 入伍时年方22,婚姻关系存续7年,请计算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1
第1节 夫妻关系概述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男女之间因结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 主要包括: 夫妻人身关系 + 夫妻财产 主要包括 : 夫妻人身关系+ 关系
2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 规定
→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 婚姻法第13 13条 等; →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各 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 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彼此不存在依附 关系
3
第2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 婚姻法第 14 条 :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 婚姻法第14 14条 己姓名的权利; 己姓名的权利;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子女可以随父姓, ※范徐丽泰、陈冯富珍 范徐丽泰、
家庭安检
4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 婚姻法第 15 条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 婚姻法第15 15条 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生产 、 工作 、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一 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23
第3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1.按发生根据分类
→法定财产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 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夫妻自由约定,而优先于 约定财产制:夫妻自由约定, 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财产制
24
2.按内容分: 按内容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财 共同财产制: 产外, 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 同所有; 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 分别财产制: 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 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
28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遗嘱或赠与合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9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 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 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军人的复员费、 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 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 均值, 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16
如此夫妻生活能幸福吗? 如此夫妻生活能幸福吗?
17
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又称夫妻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 又称夫妻家事代理权, 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 代理的权利; 代理的权利;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婚姻法第17 17条 有平等的处理权;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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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开支实行AA 家庭开支实行AA制 AA制
26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一) 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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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17条规定 ①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一方个人财产 生产、经营的收益( 投资的收益) 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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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租房供妻子卖淫 匪夷所思
犯罪嫌疑人姚治江、刘鹏、朱学文、陈学、 犯罪嫌疑人姚治江、刘鹏、朱学文、陈学、 杨进忠、王旭刚分别来自贵州和杭州, 杨进忠、王旭刚分别来自贵州和杭州,今 月以来,一份共同的“职业” 年3月以来,一份共同的“职业”让他们在 杭州市萧山区走到了一起——他们的老婆 他们的老婆、 杭州市萧山区走到了一起——他们的老婆、 女友都在当地卖淫。当时, 对夫妻和1 女友都在当地卖淫。当时,这5对夫妻和1对 恋人都是各自“做生意” 由于租房临近, 恋人都是各自“做生意”,由于租房临近, 他们比较熟识。今年5 他们比较熟识。今年5月,因为在萧山的 生意”不大好做,于是他们经过商量, “生意”不大好做,于是他们经过商量, 一帮人就打算到海盐县来“闯一闯” 一帮人就打算到海盐县来“闯一闯”。
31
(3)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权 ; 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 出重要处理决定, 出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 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 知情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情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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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海盐县后, 到了海盐县后,6名男子迅速在海盐县武原 镇花了3000多元钱盘下了一家美容店 多元钱盘下了一家美容店, 镇花了3000多元钱盘下了一家美容店,又在 美容店附近租了房子住,然后各自的老婆、 美容店附近租了房子住,然后各自的老婆、 女友便在美容店招揽嫖客进行卖淫活动, 女友便在美容店招揽嫖客进行卖淫活动, 有时还将嫖客带回住处。 有时还将嫖客带回住处。6个男人为了让老 婆、女友顺利“工作”,尽量不呆在住处, 女友顺利“工作” 尽量不呆在住处, 经常聚在一起打牌,等着老婆、 经常聚在一起打牌,等着老婆、女友做好 生意”后把钱送到他们手中。 “生意”后把钱送到他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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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强交代, 据王强交代,他为了能够与死者杨某的妻 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自今年1月以来, 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自今年1月以来,曾 多次通过互联网发布“悬赏20万元雇凶杀 多次通过互联网发布“悬赏20万元雇凶杀 的信息。 月中旬, 人”的信息。5月中旬,他与山西省晋中市 郭龙经过多次接触,最终达成协议: 25万 郭龙经过多次接触,最终达成协议:以25万 元的价格杀害杨某。随后, 元的价格杀害杨某。随后,王强将杨某的 个人资料及家庭详细住址通过网络、 个人资料及家庭详细住址通过网络、手机 短信发送给郭龙。 29日 短信发送给郭龙。5月29日,郭龙又通过互 联网联系到山东省宁阳县燕军, 联网联系到山东省宁阳县燕军,二人相约 到达邯郸,并于当晚将杨某杀害。 到达邯郸,并于当晚将杨某杀害。告发陈平。2009年11月,夫妻二人又发 生矛盾, 小红才到公安机关将陈平举报 才到公安机关将陈平举报。 生矛盾,张小红才到公安机关将陈平举报。 经法医鉴定: 小红额面部 额面部、 经法医鉴定:张小红额面部、双上肢部分 烧伤;右耳郭、右鼻翼部分缺失, 烧伤;右耳郭、右鼻翼部分缺失,右眼视 力下降; 力下降; 被抓获的陈平在法庭上拒不承认伤害张小 被抓获的陈平在法庭上拒不承认伤害张小 的事实。法院认为, 红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平因家庭 矛盾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矛盾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用硫 酸毁其容貌, 酸毁其容貌,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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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婚姻法第4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忠实; →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 务 , 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 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 弃配偶, 弃配偶 , 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 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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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因日常 17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 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决定; 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 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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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雇凶杀死情妇丈夫
今年5 29日晚上 时许, 今年5月29日晚上8时许,河北省邯郸市丛台 日晚上8 38岁的男子杨某在自家门口被人捅伤颈 区38岁的男子杨某在自家门口被人捅伤颈 部和腹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 部和腹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 邯郸警方迅速围绕死者杨某的家庭、 邯郸警方迅速围绕死者杨某的家庭、单位 等社会关系展开侦破, 等社会关系展开侦破,发现死者妻子与本 市王强关系暧昧,遂于6 11时将王强控 市王强关系暧昧,遂于6月2日11时将王强控 制,并在其住处搜出有关雇凶杀人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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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应约去赴宴丈夫跟踪泼硫酸
2008年 2008年2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平的妻 22日晚 时许, 日晚8 子张小红接到男同学的电话前去赴宴。 子张小红接到男同学的电话前去赴宴。陈 平心中不悦。在妻子出家门后, 平心中不悦。在妻子出家门后,陈平便携 带瓶装硫酸在后面跟踪张小红, 带瓶装硫酸在后面跟踪张小红,当走至一 偏僻处时,陈平上前将妻子张小红拽住, 偏僻处时,陈平上前将妻子张小红拽住, 把硫酸从张小红的头上倒下。 把硫酸从张小红的头上倒下。张小红顿感 脸部灼痛,立即跑回家中,用水冲洗脸部, 脸部灼痛,立即跑回家中,用水冲洗脸部, 但高浓度的硫酸已将其脸及耳朵严重灼伤。 但高浓度的硫酸已将其脸及耳朵严重灼伤。 案件发生后张小红碍于情面始终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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