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夫妻关系婚姻效力
婚姻法案例

第三章结婚法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05

第四章夫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祖孙关系D.兄弟姐妹关系2、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对夫妻关系的立法多采取()。
A.夫妻同体主义B.夫妻别体主义C.夫妻一体主义D.夫妻平等主义3、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A.男女之间有婚约B.男女已同居C.男女有合法的配偶身份D.男女已离婚4、赵某(男)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
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C.经死者父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D.经死者单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5、甲的父亲于2012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转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6、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
A.夫妻姓名权B.夫妻有人身自由权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D.夫妻财产平等权7、关于夫妻忠实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B.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夫严,对妻宽C.英国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人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D.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很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8、《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
A.负有限责任B.负连带责任C.不负责任D.由男方负责9、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
A.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C.统一财产制D.剩余共同财产制10、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是()。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艾某和辛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 居。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6间,房屋使用权证书上 显示所有权人艾某,共有人辛某。两人分居后, 房屋由辛某居住。林某系无房户,于2004年3月 到艾某所在的居委会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 艾某将6间房屋卖给林某,双方于2004年6月6日 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艾某将6间房屋 的产权作价人民币10万元卖给林某,房款由林某 一次付清,艾某于2004年6月底前将房屋交给林 某居住。协议签订后,林某于6月20日交付房款 10万元。6月25日,艾某和林某到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林 某。后艾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林某于2005年 1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交付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辛某得知后,向法院申请作 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艾某出 卖房屋未经其许可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 买卖协议无效。
2000年6月,王鹏大学毕业后到南方工作,工资收入 颇丰。一个偶然的机会,王鹏和丽丽相遇,很快坠入爱 河。2001年元月,两个人租居一套房屋。5月1日,两个 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并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王鹏 用婚前的个人存款10万元投资股票,收益6万元。经过三 年努力,两个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值80万元,房产 证登记在王鹏名下。期间,王鹏撰写了一本《决策学》 ,交于出版社出版发行,获得稿费6万元。 后来,因王鹏在外有了情人,便喜新厌旧,对丽丽实 施家庭暴力。丽丽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 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鹏辩称,婚 后家庭财产主要是其创造。同意离婚,可适当给丽丽补 偿20万元。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 日常家庭事务在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 时,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 的权利,也称日常事务代理。该代理行为 的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 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 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目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剖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登记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收养的效力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一节扶养制度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概念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对开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民法典-婚姻篇》第四章

第二节 结婚条件
• (一)须有结婚合意(1046)
•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基于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法律大多把双方合意 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
下列不符合《民法典》上结婚合意的是
A.张三与李四是在网上认识的,他们觉得彼此很投缘于是 就打算结婚
B.张三与李四在认识一天后,觉得相见恨晚,决定结婚
C.张三与李四认识之后,其母亲认为李四的家境很好,希 望张三同其结婚,张三勉强答应
D.张三在听取父母关于李四家境贫寒的意见后,没有同意
与李四结婚
答案:C
案例分析题
甲所在单位集资建房,但规定登记结婚方具有优惠购房资格。甲 尚未婚配,为达优惠购房条件,甲决定与乙假结婚,并承诺事 成之后付乙补偿费。乙生活拮据,急需资金改善生活条件。于 是,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与乙假结婚。甲领取集资房钥匙 后5日内支付乙补偿费10万元;乙得到补偿费后1个月内,与甲 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甲在与乙登记结婚后如愿分得集资房, 并依约定向乙支付了10万元补偿费。但乙提出甲须再支付5万元 补偿费后方办离婚登记手续,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请分 析案例。
婚姻法202 0
2020.8
• 第四章 结婚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一、结婚的概念 • 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
律行为。
• 二、结婚特征 •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
立婚姻。
• 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 •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一、无效婚姻 •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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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案例讨论3
胡某与妻子薛某均为再婚,2001年结婚后与胡某 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强、薛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玲四人 共同生活。小强与小玲互相关心照顾,彼此产生了爱 慕之意。2003年12月,小强满22岁,小玲满21岁, 两人提出结婚。胡某与薛某坚决反对,周围群众也表 示不理解,认为两人是兄妹,结婚属于乱伦的不道德 行为。小强与小玲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结婚登记。
案例讨论1
肖某与王某为表兄妹,青年时期两人产生恋情被 父母发现后制止,后各自结婚成家,王某育有一子, 肖某未生育。后来,因为始终无法忘记对方,两人分 别与原配偶离婚,在王某做了绝育手术后,隐瞒血缘 关系进行了再婚登记。举行婚礼时,双方家长和单位 才知悉此事,但都没有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2001年,肖某因想要小孩而王某无法生育,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三、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 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 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必须 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第三,婚约为非 要式行为;第四,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二、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一)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 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 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 制裁结婚问题上 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夫妻关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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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夫妻生育权的冲 突问题,既是男女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同 时又是男方的生育权与女方的人身自由权、 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就男女 生育权而言,二者是平等的,无孰优孰劣 之分。但是,就后一种权利冲突而言,从 人身权高于一切的立场出发,权衡之下, 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 地位,因此,女方有权自行选择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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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当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 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解决呢?这 种冲突主要表现为:1、一方要求生育, 而对方不同意生育;2、一方未经对方 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 致使女方怀孕;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 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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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全国首例生育权纠纷案
▪ 47岁的王明(化名)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 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丽 (化名)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 月,杨丽怀孕,因杨未办理准生证,担心被罚 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明不同意妻 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 保证书,保证以后必须为他生子。同年8月10日, 杨丽给丈夫写了一张保证书:“自愿堕胎,夫 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孕生子,如违反,赔 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然而此后两 年里,杨丽不仅一直没怀孕,还两次以夫妻感 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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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9日,王明认为妻子违约,遂 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 求妻子履行承诺为他生子,否则支付赔偿 金78500元。在法庭上,杨丽辩称,她是在 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 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 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 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 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
第四章夫妻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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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 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 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 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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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 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 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 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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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 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 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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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 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 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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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 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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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 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 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引言婚姻家庭是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而《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以及促进家庭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本教学大纲将系统地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观念,为未来的社会生活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婚姻与家庭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定义与特征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指男女双方通过合法程序建立的夫妻关系。
本节将介绍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的特征以及婚姻的法律效力。
2. 家庭的定义与组成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是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构成的。
本节将介绍家庭的法律定义、家庭的组成要素以及家庭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婚姻的建立与解除1. 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节将介绍婚姻的民事登记程序、婚姻的无效与撤销、婚前协议等相关内容。
2.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死亡两种情况。
本节将介绍离婚的法律程序与要求、离婚的效力和离婚后的权利义务调整。
第四章: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1. 夫妻的平等权利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节将介绍夫妻的人格尊严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平等权利。
2. 夫妻的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中的财产分配与管理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内容。
本节将介绍夫妻财产的分类、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分割、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3. 夫妻的赡养义务与抚养权夫妻在婚姻中还有相互扶养与子女抚养的义务和权利。
本节将介绍夫妻的赡养义务、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以及离婚后的赡养与抚养问题。
第五章:婚姻家庭暴力与保护1. 婚姻家庭暴力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婚姻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严重问题。
本节将介绍婚姻家庭暴力的概念、形式以及对受害人产生的伤害。
2. 婚姻家庭暴力的预防与保护婚姻家庭法律对于婚姻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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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配偶权的内容包括: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 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夫妻的姓名权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姓名权是一种 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 种标志。
无论是妻从夫姓,还是夫从妻姓,还是共 同选用第三姓氏,均为法律所允许。
子女可以随夫姓,也可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 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其实质就是对婚姻住所的规定。
可以丈夫的住所、也可以妻子的住所,还可以另行确 定婚姻住所。
如果商定不成,各以个人住所为住所,而无共同的婚 姻住所。
判决离婚时,原婚姻当事人一方无房可居,另一方还 有义务从其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方面提供帮助,以解 决对方居住困难。
生育权更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
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
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判 决离婚。
五、夫妻人身自由权
1、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 2、参加学习的自由; 3、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1、同性恋问题,可结合你所学的专业进行分析。 2、怎样看待父母为子女买房的问题? 3、谈谈你是如何理解非婚同居的问题? 4、离婚的相关问题。 5、如果要你成为一名普法宣传者,你将会从哪些方面宣
传婚姻家庭法?为什么? 6、你自己感兴趣的任何婚姻法领域的问题。
第四章 夫妻关系法
第一节 夫妻关系法概说
一、夫妻关系
(一)夫妻关系的内涵
➢ 夫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间的人身和财 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又称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 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而成的伴侣。夫 妻有以下含义:
(1)夫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非同性的结合; (2)夫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非法的两性结合不为夫
注意:夫妻只有在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和对子女 教育的前提下,才能参加各项社交活动。
六、日常家事代理权
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
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 双方共同承担。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 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七、同居及忠实义务
2011年3月,丁君托人多方打听,才了解到赵强 已回到老家,并开了个养鸭场生意十分红火。她 在家人帮助下找到赵强,要求赵强回到自己身边, 尽到做丈夫的责任。赵强则以夫妻分居多年,感 情破裂为由要与丁君离婚。丁君不同意离婚,遂 于2011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赵强给付医 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夫妻的人身关系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3、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 利和义务; 4、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有互相尊重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权利义务的集合——即配偶权。
注意事项
平时成绩很重要 期末论文很重要 如果期末无纸质版的作业上交,
后果自负(没有成绩,需要重修等后
果)
作业要求
平时成绩——纸质版“案例分析”,上交 期末论文——任选一题目(婚姻法领域内,
任何一个感兴趣的问题,都可以写,2000 字以上,打印版)
期末论文格式
参见论文格式word
期末论文可选题目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 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
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 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 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 利益。
八、配偶继承权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注意四个方面: 1、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是配偶继承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2、配偶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相混淆; 4、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
我国主张夫妻平等。
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 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 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身关系。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 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 简言之,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妻; (3)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此目的同居
的双方不为夫妻; (4)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
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可见,夫妻具有特定身份,并且与其他 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规定。
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案例:夫妻扶养义务如何履行?
(一)案情介绍
赵强与妻子丁君于2004年6月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 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日杂用品商店。2005年10月丁君 生育一女。2007年7月,因日杂店电线老化而引起火灾, 丁君为救助困在火场中的女儿而被严重烧伤,女儿也在大 火中丧生。赵强则因为当日外出进货而幸免于难。赵强在 照顾妻子丁君的过程中,渐感厌烦,加上考虑到丁君因烧 伤严重而致残,今后生活更加困难。于是,赵强借需挣钱 为丁君交医药费为由外出打工,一去不回。
三、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1、以经济上、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 2、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 3、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
四、配偶生育权,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但现实 中在会发生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
手段导致女方怀孕; 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
应当怎么看这类问题?
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 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倾向于尊重女方的人身自 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 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