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补偿制度的探索
见义勇为宣传工作情况汇报

见义勇为宣传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是XX部门XX职位的XX,现将我所在部门的见义勇为宣传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基本情况本部门见义勇为宣传工作是指向社会宣传正面典型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宣传对象包括见义勇为事迹中的英雄人物、事迹背后的感人故事、见义勇为事迹的影响等。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包括文字报道、视频制作、社交媒体传播等。
二、宣传形式1. 文字报道通过撰写新闻稿、宣传稿件等形式,将见义勇为事迹进行生动而真实的描述,以此来吸引读者的关注,传播见义勇为的正能量。
2. 视频制作我们通过制作宣传视频,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将见义勇为事迹进行生动展示,通过视觉和听觉的双重冲击来感染观众。
3. 社交媒体传播我们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进行传播,利用互联网的传播优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传播见义勇为的正能量。
三、宣传内容我们的宣传内容主要围绕着见义勇为事迹、英雄人物的生平事迹、英雄事迹所带来的正面影响等展开。
通过真实的案例和生动的语言来传递见义勇为的正能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感受见义勇为的力量。
四、宣传效果通过我们的宣传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所宣传的见义勇为事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我们也收到了很多读者的写信、来电,表达他们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崇敬和感激之情。
这些都是我们宣传工作的成功之处。
五、问题与对策在宣传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宣传形式单一,受众群体较为局限;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效果有待提升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多种对策来加以解决,如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等。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妥善解决。
六、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见义勇为宣传工作,通过更多样化的形式,让见义勇为事迹成为社会正能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将不断探索创新,提升宣传效果,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传播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的力量在社会上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
见义勇为宣传日活动总结(3篇)

第1篇一、活动背景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提升全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和尊重,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我们于本月开展了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共建和谐美好家园”为主题的见义勇为宣传日活动。
以下是本次活动的总结。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全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识,使更多的人了解见义勇为的内涵和意义。
2.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见义勇为热情,形成人人参与、共同维护社会正义的良好氛围。
3. 推动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有力保障。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三、活动内容1. 举办见义勇为事迹报告会本次活动中,我们邀请了近年来在见义勇为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代表,分享他们的感人事迹。
报告会上,他们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生动地展现了见义勇为者的英勇无畏和无私奉献精神,激发了在场人员对见义勇为的敬仰之情。
2. 开展见义勇为知识讲座我们邀请了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为群众讲解见义勇为的法律地位、权益保障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事件。
讲座内容丰富,实用性强,使群众对见义勇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 制作宣传海报和展板我们制作了多张宣传海报和展板,内容包括见义勇为的定义、意义、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这些宣传品在公共场所、社区、学校等地张贴,扩大了见义勇为宣传的影响力。
4. 举办见义勇为主题文艺演出我们组织了以见义勇为为主题的文艺演出,通过歌曲、舞蹈、小品等形式,生动地展现了见义勇为者的英勇事迹,弘扬了见义勇为精神。
5. 开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开展义务巡逻、安全宣传、关爱弱势群体等志愿服务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见义勇为精神。
四、活动成果1. 提高了全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识,使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见义勇为事业。
2. 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见义勇为热情,形成了人人参与、共同维护社会正义的良好氛围。
3. 推动了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3年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

2023年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演讲稿是为了说明一定的观点和态度的。
这个观点和态度一定要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
它讨论的应该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并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篇1朋友们、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今天,我们在家乡__镇,隆重举行见义勇为优秀青年命名表彰大会,在此我代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团县委向获得见义勇为优秀青年的__致以崇高的敬意诚挚的祝贺!一、正确认识先进人物见义勇为典型的涌现,绝不是偶然的,是长期以来思想道德教育的必然结果,见义勇为发言。
是在党团组织教育下,在良好的家庭熏陶下,在自己努力学习、自觉锻炼下的必然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在__一代又一代见义勇为青少年之所以不断涌现,层出不穷,应该得益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浸润和滋养。
淮北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积淀,不仅培养了人们勤劳、善良、朴实、豁达的品格,也孕育了乐于助人、英勇刚强、无私奉献、舍生取义的浩然正气。
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今年以来,全县上下同心协力,锐意进取,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同时也得益于我们有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弘扬和培育见义勇为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悠灿烂的历史长河中。
见义勇为英雄在与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过程中,流血、受伤,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公而忘私、舍己救人的英雄行为,写下了一曲曲时代的颂歌。
见义勇为行为正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伟大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我们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伟大民族精神。
三、宣扬学习各类典型一个英雄倍出的时代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时代,一个崇尚英雄的民族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民族。
时代造就了英雄,时代还在呼唤着更多的英雄。
一个先进典型就是一面旗帜,给人鼓舞,催人奋进。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篇一: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彰显人民司法对广大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审查,并报法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九年级上册第四单元《夯实法治基础》教案

九上4.2《夯实法治基石》教学设计【教育价值】1. 自我成长:法治使我安全、有尊严的生活,我愿意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2. 我与他人的关系:能够积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自觉履行对他人的义务。
3. 我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树立法治信心,培养法治精神,认同法治道路,积极配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学习重难点】1.教学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2.教学难点:法治要求实行良法和善治【确定依据】1. 新课标:我与国家和社会——知道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体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赖于每个公民的参与,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2. 法治教育大纲:使学生初步了解重要法治理念与原则,初步了解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须的基本法律常识;初步树立法治意识,养成规则意识和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初步具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为培育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奠定基础。
3. 学情:学生对法治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法治意识并没有完全内化;同时,在法治教育中理论性知识过多且生涩,学生的认知水平有限,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
【教学准备】1、学生准备:①自主学习课本,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②查阅资料,简要概括鸦片战争后,我国各个阶级做出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探索。
2、教师准备:①搜集资料,制作课件。
②制作表决色卡。
教学环节教学过程设计意图环节一:漫谈感受法治古今交通事故处理对比师:开车时撞到行人,怎么处理呢?生:协商,找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定责……师: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制度,有法可循,并且严格执行,这就是法治。
师:古人出行的方式有哪些?生:步行、骑马、马车、驴……师:达官贵人会骑马出行,如果骑马时不小心伤到了行人,会怎么处理呢?生:跑走了,不处理;如果心善的话可能给点钱;有些蛮横的人可能会反而怪行人伤害了自己的马,然后让路人赔钱;如果撞了皇帝的马可能反而自己丢了性命……师:在古代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走车马伤杀人罪,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不同的处理结果呢?生:因为人不同,社会地位不同,不平等……师:是不是有法制就有法治呢?生:不是暖场,引入话题,初步认识法制、人治、法治的区别,感受到法治好,同时帮学生定位在历史高度。
破解见义勇为难题——从道德与法律的二维视角

雄“ 勇为” 之后却遭被救助者纠缠 , 或在见义勇为过 程 中伤及第 三人 而官 司缠 身 、 烦 不 断 等 。现 实 生 麻 活中, 见义 不 为 行 为 ( 括 见 难 不 救 、 危 不 救 、 包 见 见 死 不救等 ) 屡见 不鲜 。有 识 之 士 为此 发 出拯 救 见 义 勇 为的 呐喊 , 呼吁增 强道德 教 育 的实 效 , 要求 以 或 或 奖促 德 、 以法逼 德 , 一 而足 。但 是 , 一 切努 力 的 不 这 收效 并不 明显 , 雄仍 在落 泪 , 义不 为行 为仍在 蔓 英 见 延, 于是 引起 更 多人 的思 考 和探 索 , 见义 勇 为一时 似 乎成 为人们 难 以破 解 的难题 。 见 义勇 为表 面看来 是 社 会成 员 间 的互 助 行 为 , 维护具体当事人的个人利益 , 但就其 实质是对社会 整体利益的维护 , 使社会正义得以伸张 , 社会秩序得 以维 护 , 因此见义 勇 为 既是 需 要 人们 养 成 和践 行 的 道德 标准 , 又是 法律 鼓 励 和 倡导 的正 义 行 为 。见 义 勇 为总是在危 险 、 紧急情 况下 发 生 , 往往 意 味着见 义 勇为者物质利益和身体可能遭受损失或伤害, 试想 这种 损失或伤 害 一旦 成 为 现 实 , 导致 见义 勇 为 者 本 人或 家属 陷入 生存 困境 而 又求 助 无 门 , 不 但 会 打 这 击见义 勇为者 本人 的热 情 和信 心 , 会 对 社 会 公 众 也 起到 “ i, 教 J’ I 和警示 的负 效应 , 使 越 来 越 多 的人 选 f 致 择 见义不 为。人们 选 择 见 义 不 为 , 他人 生 命 财 产 以 的直接 受害 为代价 暂 时 保 全 了 自己 , 不 仅 玷 污 了 这 人所 独有 的道德精 神 , 人 心 退 缩 到最 自私 和最 无 使 人性 的 阴暗 荒原 , 且 意 味 着 对 邪 恶 势 力 的纵 容 。 而
员工奖励制度(精选14篇)
员工奖励制度(精选14篇)篇1:员工奖励制度一、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1、重量级奖励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7)全年出满勤的;(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6)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处罚制度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1)通报批评;(2)一次性罚金;(3)减薪;(4)留用察看;(5)辞退;四、处罚事项分类:一、重量级处罚: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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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 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认 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把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 面深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 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重要 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援助范围亟待 扩大、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 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加快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将经济困难认定基准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1.5倍调整为城乡统一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 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队 (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 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 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农 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 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 养费、扶养费的。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对持有下岗职工失业证、低保家庭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有关政府部 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或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其他困难群众,一般应认定 为经济困难对象。
三亚市委常委王书记专访
高度关注百姓民生确保社会稳定安全——专访市政法委领导本报讯(记者牛一博)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三亚市政法工作的重要性也上升了一个高度。
社会治安稳定与社会治安环境是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前提与基础。
《法制时报·天涯政法》在创刊之期,荣幸的请到了三亚市常委、三亚市政法委书记王泰令,讨论分析关于三亚政法建设及社会环境治安的若干问题。
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开篇政法委工作部署开展1.问:今年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开篇之年,三亚市政法委在全力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方面的做了哪些部署?答:(一)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强化情报信息工作,重视隐蔽战线斗争,建立健全覆盖面广、灵敏度高、运转协调的情报信息网络体系。
严防敌对势力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渗透。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修订完善反恐预案,做好预防暴力恐怖分子的各项准备工作。
做好各项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建立“严打”长效机制。
加大重点整治力度,巩固“严打”成果,以打击“两抢”、入室盗窃、禁毒等为重点,开展“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增强群众安全感。
明年刑事案件发案率要明显下降,破案绝对数要比上年度增加,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处理率,追捕逃犯率要比上年度递增。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排查和调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全面落实中央、省有关加强“平安建设”的部署。
结合中央、省对我市的检查情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扎实有效地开展“平安三亚”创建活动,不断推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台阶。
(五)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抓班子带队伍,增强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使班子有凝聚力、战斗力、团结力、号召力。
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问题,强化业务学习,强化纪律建设,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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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见义勇为补偿制度的探索 作者:“见义勇为的立法探索”课题组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深深扎根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中。但是,近年来,见义勇为却成为人们口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多次上演。归根结底,我国目前尚未健全的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制度,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这种窘境,从见义勇为的内涵进行概述,分析我国见义勇为补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见义勇为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拟为今后对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补偿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见义勇为;补偿;探索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162-02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并未明确使用“见义勇为”这一概念,“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多见于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其定义也多是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进行定义,定义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一致。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从行为构成的特征来看,见义勇为应该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广泛性 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古训告诉我们,无论是谁,“路见不平”,都可以“拔刀相助”。如果把“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与见义勇为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看出见义勇为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见义勇为者的身份并不受到限制。见义勇为的主体应当是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因为,如果见义勇为的人员负有进行见义勇为的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那么,他的所为只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他履行义务的前提是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之相对应,并谈不上有高尚的道德,因而不应当在见义勇为的范围内。相反,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在见到需见义勇为的情形时挺身而出,才能称其有高尚的道德,其在见义勇为时遭受到损害才有必要进行专门的保护。所以,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是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的勇敢性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已经造成的后果所持心理态度。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知难而上作出的勇敢选择。见义勇为者必须是积极的、主动的、不顾个人安危的。在这个方面,“见义勇为”中的“勇”和“义”将其表现得淋漓尽致。“勇”字足以体现出一个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应该具备的“主动性”与“不顾自己安危”,“义”字足以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并无主观欲望要求,他所做的纯粹为了“道义”。如果一个人去救人是出于有人逼迫,那么他主观上就没有“勇”,当然不应受到与“见义勇为”相关的保护,顶多受到民法等相关法律给予的补偿。
3.客体方面的道义性 客体是指行为作用和影响到的社会关系。见义勇为使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免受侵犯或损失,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体现和符合社会道义。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广义的见义勇为来理解,认为见义勇为保护的客体应该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见义勇为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自古以来人们对见义勇为最朴素、最直接的认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朴素的爱国情怀,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事件比比皆是。同时,行为人的做法也符合我们对见义勇为的理解,因此我们认为,在规范当今社会的立法中,应当采用广义的见义勇为含义,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
4.客观方面的作为性 客观方面是指行为实施的方式、方法、时间、地点、产生的结果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形式只能是作为而不可能是不作为。经过与见义勇为的相关事件进行收集整理和筛选,基于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对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认为见义勇为表现为当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被侵犯时挺身而出,并做出积极的有利于消除该危害状况的行为,包括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凡是符合以上特征和构成要件的,笔者认为就可以成立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是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行为,在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受益而见义勇为者却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就应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和补偿,为了规范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补偿,国家必须建立健全见义勇为的补偿制度。
二、建立见义勇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1.体现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要求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制度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民事法律救济,从法理上来说是同法律的正义价值相一致的。正义的基本法律含义是:首先,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正义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
2.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救助行为中,经常会对自身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造成损害,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往往会遇到医疗、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这是我们所无法忽视的。而及时给予见义勇为者民事法律救济,其现实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从而达到推动社会良心的回归,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现行见义勇为补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1.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补偿的案件多是采用《民法通则》第93条① 所规定的无因管理的原则和精神进行处理,或是采用《民法通则》第109条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但是,这样却没有考虑到见义勇为人员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后没有出现受益人,或是被救助人未能受益的情况。
2.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一般均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补偿。而其中“适当补偿”作为补偿的标准缺乏可参照性,补偿的程度通常取决于受益人的自愿程度或依赖于法院的自由裁量。并且,现实是,受益人往往会出现无力负担补偿费用的情况,例如,受益人也受伤需要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况,此时由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补偿往往不切实际。
3.各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缺口严重,资金严重不足,真正得到奖励的见义勇为事件不多,往往在见义勇为者需要补助的时候,见义勇为基金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费用,使见义勇为基金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四、对完善见义勇为补偿制度的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③ 如果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就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立法应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相对于普通公民,见义勇为者对社会做出了特殊的贡献,理应得到法律更好的保护和救济。
对于目前我国见义勇为补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前两种情况具有不可逆性、不可抗拒性,目前尚无可以有效解决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国家补偿的方式,建立对见义勇为者全方位的补偿模式。
1.补偿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笔者认为,补偿原则应采用“完全补偿”原则,能够由侵害人或受益人进行完全补偿是最理想的情况,如果无法达成,国家补偿要做的就是全面补偿见义勇为者所遭受到的损失,使其能够因国家补偿恢复到如同损害发生前、未受损害时的状况。
2.补偿方式 加大见义勇为基金的投入,将见义勇为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足够的资金,使其能够将其作用最大化,在无法及时由侵害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及时对见义勇为作出补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将成为见义勇为补偿的最后承担者,见义勇为基金可以看做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在见义勇为基金作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的同时,实际上见义勇为基金也获得了对侵权人的代位追偿权,见义勇为基金可以在事后提起对侵权人的公益诉讼来进行追偿。
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很多时候是非财产性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其具体损失很难用数字进行估量。见义勇为的牺牲者,生前多数是青壮年,年龄多在22—45岁之间,他们是家庭经济收入的创造者。牺牲后,家庭失去经济依靠,整个家庭生活变得窘困 [2]。因此,除了金钱上的补偿外,同时还应当重视政策性的补偿。
对于补偿,全社会应该达成共识,允许让其家属能够享受到一定的便利。保护与奖励是为了保障生活;而有条件地享受待遇则能够改善生活,例如在入学、住房、医疗等方面给予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一定照顾。
结语 通过对见义勇为补偿制度的分析不难发现,目前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显得不足,法律上的保护也不到位。这些问题要解决,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国家统一立法,建立国家补偿机制,以解决由见义勇为行为所引发的各类问题,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仁本.云南省1687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生活情况调查[EB/OL].http://www.cjyyw.com/news_con.aspx?id=1287,2010-3-24.
[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