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江苏海事局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管理规定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管理规定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桥水域内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船舶和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从事的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允许45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其余桥孔均禁止船舶通行。
45000载重吨以上至6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若要通过大桥,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提前24小时将船舶载重吨、实际吃水及当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船舶概况和航次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
任何船舶和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富裕高度,1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六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宁波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二)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七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指挥;(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三)顺流航行不得超过12节,逆流航行不得超过10节。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航道时,应按照相应的桥涵标和水上助航标志引导航行,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航行,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在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一)追越;(二)调头;(三)横越,西泽至横码客运航线客渡船除外;2(四)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五)20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夜间通过大桥;(六)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 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四、鹅鼻嘴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五、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六、设标原则: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米;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150米,水深米;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口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之间、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米;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一报告线二船位核对点附件4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至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1长江41黑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3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五通过限制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过境通过;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1.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2.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1国际航行船舶;2客船;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的船舶;6试航船舶;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6.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7.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8.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1淌航;2并绑航行;3掉头、横越;4穿越非通航桥孔;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7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10.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附件6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通过;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黑浮的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航段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之间水域;3.等让水域:上行船舶在如皋港闸以下航段;下行船舶在焦港河口以上航段;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二维护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四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二维护水深: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5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需要控制的船舶;3.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4.通信联系: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5.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为准;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上行通过;附件7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徐六泾验潮站与苏桥5红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受控船舶:2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二维护水深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6.0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五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辖区VTS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4.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进出锚地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1.苏通大桥上2公里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260米;2.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航宽260米;3.新开闸至通钢5号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4.通钢5号至Y12红浮维护自然水深;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驶出受控船舶在。
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海法规[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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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海法规〔2009〕80号)各分支局,杭州海事处,第一巡查执法支队,各有关港航单位:《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苏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沿海开放城市与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沿海地区是全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区域布局中最具成长性的板块,是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江苏沿海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海上活动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海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全面摸排海上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问题,形成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
浙江海事局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海事局辖区内桥梁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的海上和内河桥梁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辖区内特定桥梁水域通航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辖区内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各级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桥梁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通过桥梁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梁。
禁止超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梁。
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梁禁航水域。
第六条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七条船舶通过桥梁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二)加强了望,必要时,派人了头;(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八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江苏海事局VTS指南
江苏VTS用户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JIANGSU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P.R.CHINA前言《江苏VTS用户指南》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编制,目的是向用户简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概况,所属各VTS 中心覆盖水域内有关船舶交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要求及用户需要了解的通航环境情况,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增进VTS中心和用户之间的理解合作。
目录江苏VTS用户指南 (1)连云港VTS简介 (7)南京VTS简介 (14)镇江VTS简介 (22)泰州VTS简介 (28)江阴VTS简介 (34)张家港VTS简介 (40)南通VTS简介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5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告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9)江苏VTS用户指南系统概况江苏VTS由沿海连云港VTS中心和长江江苏段南京、镇江、泰州、江阴、张家港、南通等六个VTS中心组成。
1、系统性能沿海水域连云港VTS系统由两个雷达站组成,具有以下性能:1)雷达监视系统:24海里作用距离,具有自动跟踪与重放功能。
2)船舶数据处理系统:数据处理能力10万艘次。
3)VHF通信系统:25海里作用距离,具有多频道录音功能。
4)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30海里作用距离,具有自动识别船舶功能。
5)CCTV监视系统:辅助监视船舶动态。
6)气象系统:全天候实时监测气象监测点的气象数据。
长江江苏段VTS系统由23个雷达站组成,具有以下性能:1)雷达监视系统:作用距离12海里,具有自动跟踪功能。
2)船舶数据处理系统:数据处理能力10万艘次。
3)VHF通信系统:作用距离20海里,具有多频道录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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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苏海法规[2001]217号 2001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长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
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排筏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以
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三条 凡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发布的航行通(警)告。
第四条 大桥水域范围、桥孔编号和通航桥孔分布等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以航行通告形式
发布。
第五条 大桥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
(一) 负责设置和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界限标及大桥水域的助航标志,并使其处于
正常状态;
(二) 负责保持大桥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 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定期提供大桥水域的航道测图及其它水文资料。
第六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
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
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当地主管机关和过往船舶取得联
系,确保过桥安全;
(四) 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上行(逆流)时航速每小时不低于4千米,下行
(顺流)时,航速每小时不低于12千米,或应保持足够舵效的航速;
(五)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根据大桥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大桥的
最大尺度,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六) 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下行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除
按《内河避碰规则》显示有关信号外,日间,还应在桅杆横桁下端悬挂“T”信号旗一面,
夜间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过桥后即落旗或熄灯;
(七)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八) 风力达到六级,禁止船队通过大桥水域;
(九) 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水域航道、航标等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
全过桥时,不得通过;
(十)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水域;
(十一)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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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或船长指定的驾驶人员指挥操作,但是下列
情况之一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
(一) 桥轴法线与水流夹角大于5度时;
(二) 通航桥孔的通航净宽小于船舶(队)长度时;
(三) 遇大风雨等恶劣天气时;
(四) 能见度偏低时;
(五) 遇其他异常情况驾驶员认为没有把握时。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锚泊、试航、横越、捕捞、挖砂及其它违法作业。未经
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
第九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水域内增设码头及其他水上设
施。
第十条 对通航桥孔的桥梁结构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提前七日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批
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通航桥孔和航标的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
避碰规则》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发布的航行通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