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水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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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投保环责险的初步构想

工业园区投保环责险的初步构想

工业园区投保环责险的初步构想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工业园区在城市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提供了重要支撑。工业园区的发展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发展的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而工业园区投保环境责任险,可以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对园区企业的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工业园区投保环责险的初步构想进行探讨。

一、工业园区环境责任险的重要性 1. 展现企业社会责任 工业园区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如果不加以适当处理,就会对周边的环境和居民造成污染危害。企业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并在出现环境事故或污染时进行赔偿和修复。投保环境责任险可以向公众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2. 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中的工业园区中,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是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如果企业因此面临污染赔偿或环境修复的高额费用,就会对企业的财务造成严重的冲击,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关停。而通过投保环境责任险,可以有效地降低这些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促进环保和安全管理 环境责任险的投保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环境事故和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从源头上保障了环境和公众的安全。

1. 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工业园区的企业往往涉及的环境责任范围比较广泛,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在确定工业园区投保环境责任险时,需要对园区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保险责任范围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2. 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 在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时,需要结合园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环境风险,制定合理的费率和赔偿标准,既能满足企业的保险需求,又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利润。

3. 建立环境监测和预警系统 工业园区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置,降低事故对园区企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国外环责险制度的经验

国外环责险制度的经验

国外环责险制度的经验1.美国的环责险制度美国是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环责险,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保险制度。

1976年,美国出台《资源保护和赔偿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

RCRA中要求,有害物质加工、存储和处理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者,须提供经济赔偿能力证明。

同时,RCRA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进行投保。

这确定了美国的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也有关于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如《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CW A)规定,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以保障潜在的水污染赔偿责任。

美国环责险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承保机构单一且为公办。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承保环境污染相关风险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它由政府出资设立,并受政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在运营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自负盈亏和必须营利的压力,是美国式的专门的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

美国的绝大多数环责险保单,由这个机构负责承保。

从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美国的环责险的责任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

在其环责险制度创立之初,只负责承保事故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赔偿责任,但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需要,因为持续或渐进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也被纳入了美国环责险的责任范围之中,例如有害物质渗漏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责任。

2.德国的环责险制度德国是最早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

德国的环责险,与美国一样,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被写入法律之中,以严格执行。

德国法律《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害环境之营运设施,其营运人负有缔结并维持责任保险契约的义务,以填补因发生第一条第一项之损害及同条第二项之侵害;该保险契约须合于监督官署所核定之一般保险条款”。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造 成 的损失 约 占 G P的 1 %左 右 , 一定 程度 上 D 0 在
受 害者 得不 到 及时赔 偿 ,引发 了很 多社 会 矛 盾危
及社 会稳 定( j J 。
抵 消了经 济发展 的部 分成 果 。20 国家 环保 总 07年
局接 报处 置 的 突发 环境 事件 达 到 18起 ,平 均 每 0
法 先行 , 实施 强制 保 险 , 此外 还 应 加 大政 策 的 支持 力 度 , 立 风 险 分散 机 制 , 高保 险公 司经 营技 术等 。 建 提 关 键 词 : 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 ; 法缺 位 ; 制保 险 ; 策 支 持 ; 险 分 散 机 制 环 立 强 政 风
中圈分类号 :806 F4. 9
以行政 手段 为 主 的“ 事后 处理 ” , 型 治理 成本 巨大 。 面对 目前 如此 高风 险的 环境 状态 和 环境 事故 频发 带 来 的严 重后 果 ,我 国迫 切需 要 运用 保 险机 制参 与环境 污染 事 故 的处 理 。这不 但 符合 科学 发 展观
作者简介: 谷明淑 , , 女 辽宁葫芦岛人 , 经济学博士 , 宁大学经济学院保 险系副教授 , 士生导师。研 究方 向: 险学。 辽 硕 保
收 稿 日期 :0 0 0 — 4 2 1— 5 0
根据权威部门估算 ,我国每年 由于环境污染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1 0 亿元 , 0 2 而实际赔偿数 额 却很 少 , 大部分 经 济损 失 由受 害者 和 政府 、 绝 社 会 来 承担 。因 为我 国 目前对 环 境事 故 的处 理 属于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9 (0 0 0 — l8 0 10 ~ 2 12 1 )4 0 1— 4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是 以企 业 发生 的 污染 事 故

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论文(全文)

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论文(全文)

我国绿色保险进展论文一、绿色保险的特征不确定性。

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比,绿色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要复杂的多。

因为,投保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伴随着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有时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非格式化。

由于不同企业在进行生产时所污染的对象不同,因此保单对于承保企业的污染责任也会随着企业污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二、我国绿色保险进展面临的问题1.从绿色保险市场的进展来看。

从绿色保险市场的进展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我国目前共有52家财险公司,其中34家中资公司,18家外资公司。

而目前开展绿色保险的公司仅11家,占财险公司的比重为21%。

开展绿色保险产品的外资机构仅2家。

2.从绿色保险进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来看。

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

对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刚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仅四条,这些法律条文中仅仅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还规定对于侵权的实施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具体到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常常造成了企业赔偿不到位,导致其承担的污染损失的减少,形成不了环境风险的压力。

此外,对于污染事故的政府处罚数额往往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数额往往对于企业够不成威胁,导致企业污染没有风险压力。

3.从绿色保险进展的内部建设来看。

3.1绿色保险产品单一,针对性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主要是针对船舶、石油钻井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

主要有:渗漏污染保险条款、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条款、海洋及陆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相关保险条款等。

保险公司提供的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更多的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渗漏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和油污污染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的难点与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的难点与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的难点与对策作者:曾兆华黄留芳来源:《北方环境》2013年第04期摘要:简要介绍了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难点,提出了完善立法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针对企业类型设置合理的保险条款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点;对策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0370 (2013) 04 -0027 -0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随着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而产生的一个创新性险种,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能为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也因为保险公司的介入而提高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现阶段,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论是在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还是解决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从1991年大连的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的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始,至今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的范围都不够广,且曾一度处于停滞期。

如何有效推进该项工作的发展,我们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

1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1.1国外发展现状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先后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选择性到普遍性保险的过程,目前已经进入较成熟的阶段,已不单纯止步于个人财产、生命安全的损失赔偿,更多地去关注场地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修复,逐渐成为各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重要社会化途径。

就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看,大致可划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这三种模式[1]。

美国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代表国家,早在1976年就通过了《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规定了从事危险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2]。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摘要: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三大问题之一,随之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特征、可行性2010年7月紫金矿业区污水池的防渗膜开裂渗漏,导致9100立方米的污水流入汀江,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

2011年6月渤海湾油田b平台和c平台溢油,截至8月25日5500平方公里海面受到污染,其中超过870平方公里的海面为劣四类水质,部分渤海周边岸线也遭到溢油事故影响,经济损失难以数计。

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破坏及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呢?环境责任保险再次进入人们视线,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交纳保费,当投保人因污染环境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把原本应归由投保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保险人身上,由保险公司来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

环境责任保险实际上是通过订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使被保险人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再将损失分散到所有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身上。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具有社会公益性,需要政府支持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社会保险,盈利不是他的最终目的。

实行环境责任保险由所有投保人共同分担风险,减轻了被保人的压力,缓解了被保险人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对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环境污染往往破坏程度高,波及范围广,赔偿责任大,有时候环境责任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对于受害者来说只是九牛一毛,这个时候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就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利用强大的调节作用与保险公司一起完成对受害者的补偿及环境的恢复。

2.具有双重保障性环境责任保险一方面保障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障受害者,具有双重的保障性。

当被保险人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原本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就随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使被保险人在环境污染爆发时,不会因为巨额的赔款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破产,从而得到保障。

浅析环境责任保险

维普资讯
知 识 经 济 南 曩 科 技 20Fra bibliotek第6 工 06 期
浅 析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刘 云琳 姜 永 亮
(西 南 财 经 大学 )
摘 要 环 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环境损 害赔偿 社会化制度 ,具有转嫁风险 ,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 会等优点 一本文探讨 了建 立起 符合我 国国情 的环境 责任保 险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 环境 责任保 险 绿色保 险
1 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分析
11 外部 责任 .
全国工业I体 废物 产生量 为9 亿 吨。 当年 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 资 嘲 . 5
为l6. 33 亿元 , 占全年G P .% 一 % 环境污染已经 直接影响 4 D 的3 5 8 广大人 民的生命健康 ,环境保护绝非单纯是政 府和环 保部门的事情

和公共关系的损害。 中,属于环境责任范畴的可保风险有二. 其 三
类 ,而这两类风 险尤其是第三类风险所导致 的赔偿责任是难 以估 汁 的 ,其金额之高有可能使得企业陷入经营困难 甚至破产的境地 。因 此 ,企业 主 自身也越来越意识到环境责任风险 的存在 ,迫切需要将 巨大的责任 风险 转嫁出去 ,这在客观上要求 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环境 责任保险以实现 这一转嫁过程。
环 境责任保 险 ,又叫绿 色保险 ,足 指以被 保险 人凶污染环境 而应 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保险公 司只 对突然的 、意外 的污染 事故承担 保险责任 ,而将故意的 .恶意的污 染视 为除外 责任。在我 国 . 环境 责任保险除了在公众 责任 保险 和 第三者责任 保险中略有 涉及之外 . 整体 上属于空 白地 带 .与此 同 . 时 , 随着经济 的高速增长 , 环境 损害赔偿问题 日益突 本文 在此 拟 从环境责 任保险的 一般理 论出发 , 分析在我 国开发环境责 任保 险这 一独立险种 的必要性 以及可行性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任保险制度, 并将此写人了1 8 月2 颁布的 9 年5 7日 9
《 法国环境法》 。根据该法第 282条规定, 1/ 在法国港 口注册、 20 运输 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 如果 无法证明他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
当前, 在美国的5 个州中, 经有4 个州出台了相应 0 已 5
的危险废物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德国: 德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 起初兼用
又称法定保险, 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不管愿意与否都必 须参加的保险。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 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 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 限制的。 () 1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 美国: 在美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污染法
熊 英, ! 涛,王 彬, ,J 另 ,
(. 1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 07 3 0 3 ; .国家环保总局 法规司 北京 1 05 0 2 . 0 3) 0
摘 要: 在工业化过程中, 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 致使 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 尽量 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 有必要借鉴国外环境保险的经验, 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 污染责任保险; 愿保险; 自 强制保险; 环境风险; 危险物质
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办理工。 ’ 〕 ( 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 1保险的方式 。
根据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建立是否 由法律强制 规定, 可将环境责任保险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 愿 自 环境责任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 平等互利、 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 通过协商一致, 双 方完全 自 愿订立保险合同, 建立保险关系。强制保险

污染赔偿让环保责任险买单

厉的处罚。 ”
沟通对 环 强舱”的看 法时 他 们 幺 寝示 懒.要 么没 听 |过 或 没柯研 究, 兑 因此无法I 符。
法规 司助理 巡视 融刚涛向 《 小康Ⅺ I者 已
介绍邋。 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制 J 主要起源 于 筵 = 工业化 园宋.随后部 升发鼹中嘲家 【 开 ! 王
企业态度微妙
近 年米 , 固 矧继发生 系列重 大
阶段 ._成为其通过社 会化途径解 决环 王 境污染 事件 ,}造成 霞人搠失。据统 参加 .绝 对 不参加 ,我 们已 经保究 了, 什 『 _ ; 中 中石油 已经保 完 r,我 们参加的 是中石 境搠害赔偿责任问题的 三 式之 l 要 汁,2 0 0 4年.1 到家环 保 总局 共接 到 6 7 油的安垒环 保基金 .所队 f 上面 ) 允 埘 T建立我 国的环境污 染赍 仟保 险 : 起突 发环 境事件报告 。其中,特制重 大 许我们 ( 再)保 .再保就保 重了 。 当 ” 制 度.别协提 出 卜 建 瓤 l 义:保险方 式以 环境事 件 6起.重大环境 事仲发 生 液化 气 泄漏 。接 二 连 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
三 的环 境污 染 事故 ,使 国家 、企 业 和
叫苦不迭 ,损失 无法 估量 ,索赔一 年没
有结果 。 ”
在一 般人看来 ,随着 国务院处罚 决
l 1 ”事 故 似 乎尘 埃 落 公 民不 堪 承受 灾 难之 痛 。那 么 ,谁 能 定 的 宣布 ,“ 1- 3 为这 些 巨额损 失买单 ?
但 “l 3 l -l”之后 ,原本十分 红火 的生 意便 跌入低谷。徐家过去 每天营业额上
万 元,现在每天上千 元都很难。因为在 人 们意识 中,松花江 的毒 还没退掉 。现
波未 平 、一 波 又起 ,2 0 0 6年 1 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段文德行政 1

试论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中 图分 类 号 : 9 6 1 D 9 .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 2 2 0 ) 4 0 6 一O 1 0 —4 0 ( 0 9 0 — 0 4 5
众所周 知 , 在一 般的责任保 险领域 中 , 承认 受保
险第 三人 直接请求 权 立法 具 有 了可行 性 , 因此才 有 了 目前 许 多国家对海 上责任保 险第 三人 直接请 求权 的明确立法 , 在法律 有 明文 规 定或 者 合 同有 明文 约 定 的情 形下对 海上责 任保险第 三人 的直接请求权 采
请 求权 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 展 , 同相 对性 原 则 逐步 受 合
上不涉 及海上 保险合 同 当事人 以外有关 受害第 三人 的法律 关系 。显然《 海商 法 》 1 第 2章 的规 定不 能 赋
到限制和削弱 , 奠定 了海上 责任 保 险人 第 三人 直 接
的 直接 请 求 权 这 两种 不 同的 权利 制 度 体 系 ; 外 , 应 把 保 赔保 险 纳入 海上 责 任 保 险 立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此 还 同样 赋 予保
赔 保 险 中第 三人 以直 接 请 求权 。
关 键 词 : 上 责 任保 险 ; 海 第三 人 ; 接 请 求 权 直
收 稿 日期 :O 8 9 3 2 0 一O —2
基 金项 目 : 江师 范 学 院科 研 课 题 ( 号 : W 00 ) 湛 编 Q 74。 作者 简 介 : 文 姣 (9 l . , 北 宜 昌人 , 江 师 范 学 院法 政 学 院 助教 . 士 . 事 国际 经 济法 、 济 法 教 学 与研 究。 郑 18 一) 女 湖 湛 硕 从 经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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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 试论水污染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恶劣的影响。最近发生的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影响至今仍未消除。为了分散、分摊企业水污染赔偿责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水污染侵权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建立水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己成为当务之急。 1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背景 20XX 年4 月11 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苯含量严重超标。据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4 月10 日17 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 ug/L,22 时自流沟(自来水一分厂与二分厂之间中间段) 苯含量为170ug/L,11 日凌晨2 时检测值为200 ug/L,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 ug/L。4 月13 日中国甘肃网晚间发布的最新消息明确,含油污水的成因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在1987 年和20XX 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造成渣油泄出。4 月14 日上午,兰州自来水污染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4月初,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20XX 年将首先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易发生污染事故、重金属冶炼等6 大类高危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共涉及各级重点监控企业1 400 余家。 2 水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功能分析 2.1 符合侵权责任保险的属性特点 水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环境而应当承担的保险单约定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其保险人为承保水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投保企业。从性质上看,水污染侵权责任符合保险的特点,具有可保性。首先水污染侵权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意外性,大多为突发性事故。其次水污染侵权责任具有赔偿的可能性,如某水域周边企业的生产活动可能会导致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潜在水污染风险,一旦该水域发生水污染事故,若企业不能举证污染损害与自己无关,则该地区的所有企业应具有承担赔偿的责任,所以各个企业均存在赔偿的可能性,这才会产生对水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再次,水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企业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凭借保险措施,对因偶然事故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获得相应的赔偿。 2.2 实现水污染侵权救济的主要渠道 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兰州中院以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接受兰州居民的起诉材料,这反映出在遭遇水污染侵权事件时受害者申请救济的困局。而水污染责任保险能使水污__染损害赔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保护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水源匮乏及污染日益严重,在这些重大的水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排污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面临破产。企业破产意味着水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时的赔偿。为了保护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急需引入水污染责任保险机制,这样,面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受害者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有效地解决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 水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2.3 分散水污染责任风险的有效途径 水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水污染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企业赔偿能力有限,保险公司事先以收取保险金的方式聚集资金,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用收取的保险金支付赔偿,这就是水环境民事赔偿社会化的过程,即将损害赔偿责任分摊到成千上万的投保人,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企业投入资金用于水源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问题,减少大规模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企业为了降低因支付保险金所增加的生产成本,更多地采取高新环保技术等手段,清洁生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2.4 减轻政府环保压力的重要机制 鉴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兰州市政府在其中承担的监管职责饱受诟病,事件处置和免费供应矿泉水的动作亦未得到市民的满意。但国家介入补偿无异是利用全民的税收作为财源,变成由全民对此污染负责,此已违反污染者负责原则,与现代环境法的趋势不合。发展水污染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由潜在的水环境侵害企业交纳的保费组成责任共同体,由该共同体来承担某一投保人的环境侵权责任。因此,其中某一投保人造成的环境损害仍然是由造成损害的全体侵权人负责,实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目的,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3 水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与制约因素 3.1 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政策层面己有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如《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 号)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20XX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XX 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20XX 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需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若未投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在实践中,基于上述政策要求,20XX 年环保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如江苏在深入探索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按照集中投保、保本微利的要求,设计了规范、严谨、合理的保险产品,从20XX 年11 月1 日起,在全省内河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再如深圳在20XX 年出台实施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重点要求重金属企业等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显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逐步扩展,但与政策要求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水污染责任保险,至今尚未有试点的先例。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 3.2 制约因素 一是关于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不完善。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而有关水污染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散见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中,且多为行政法律责任,相关公众依据中,追究涉水企业的水资源污染民事责任困难较多。在水污染事件中,加害方通常是涉水企业或单位,而受害方多为普通民众,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存在较大差距,高额的诉讼成本导致受害方不敢轻易启动诉讼程序。因此,虽然国家政策在积极推广水资源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但因缺乏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基础,该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二是涉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经纪人,涉水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很难主动花费成本去做没有收益的事情,于是水污染的不良后果只能由社会承担。即使发生了水资源污染侵权责任,因水污染的潜伏性和公众自身技术限制等原因,也难以及时有效举证追究相关涉水企业的水污染民事责任。正因为水资源污染责任的相对缺失,使得许多涉水企业也就缺少了投保的积极性。三是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目前相关涉水企业非法排污或违规排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提高了水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积极规避这种风险。另外水污染责任认定需诸多技术和专业支撑,如水资源水质监测、侵权损害对象范围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和损失评估标准等都比较专业。对于前述这些专业和技术层面的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尚未形成系统的技术支撑体系,国家也未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这也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4 对发展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4.1 健全制度、强化立法,加快建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目前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只能援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更不用说对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了。另外,我国现有的水污染纠纷的解决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执法不严,没有在客观上对排污者形成压力,排污企业参加保险的风险意识欠缺,没有饮用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污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我国在法律健全和执行力度方面,也可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手段,如美国采用污染者支付费用的原则与政府采取货币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进行严厉的惩罚。欧盟成员国也都采用法律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惩处。因此,只有加快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才能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我国水源的保护。 4.2 强制为主、自愿为辅,分类设定不同保险模式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水污染责任保险较为典型的投保方式有三种。一是美国、瑞士的强制保险制度;二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以德国为代表;三是实行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以英国、法国为代表。即涉水企业是否投保水资源污染责任保险,取决于投保人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企业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则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通过保险分散水污染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单纯推行自愿水污染责任保险既无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对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若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剥夺了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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