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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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实施改革的具体范围如下:(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新)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新)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内容(一)爱国守法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争做知法守法楷模;4.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二)爱岗敬业1.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2.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放弃每一个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4.人人参与家访,生生都要访到,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四)教书育人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五)为人师表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温教人〔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教人〔2019〕5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2019年5月17日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三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一、前言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行业的发展和家庭教育的质量,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十分重要。

为此,省级、市级、县级各级教育部门纷纷出台了各种措施来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其中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为了保证教育行业的正常发展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福建省开始建立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此制度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成为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的内容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内容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教育道德•调查研究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知识结构和视野•师德师风对于每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方法,以此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考核形式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分为两种形式,分别是个人自评和校级考核。

个人自评是指教师根据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对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行评估。

校级考核是指由学校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的要求,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

3.考核标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对于每项内容都明确了相应的考核标准,以此明确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4.考核结果的运用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经过评估后会生成评估报告,此报告是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可以根据此报告,在教师晋升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决策。

四、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的意义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的意义在于:1.提高教育质量教师的职业道德影响着学生的行为和思想观点,因此,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可以促进学生良好的行为和思想观点,提高教育质量。

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建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我省对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出的要求,现对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课前准备1、编制学期教学计划。

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必须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学习相关学科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了解课程的基本理念,明确课程性质、目标和实施建议;通读全册教材,了解教材编写意图以及在学段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结合学生实际确定新学期学科教学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按校历拟定学期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要特别重视安排好综合实践活动、学科评价方案和教学改革试验等内容。

2、开发利用课程资源。

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是新的一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要根据课程管理政策和课程设置要求,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

教材是学校教育的主要课程资源之一,教师要通过对教材内容的认识、实践、批判和反思,把课程内容(教材内容)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加以组织、整合,实现对教材内容的再创造;学校应合理计划并充分发挥图书馆(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实现学校设施设备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学校要广泛利用校外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厂矿企业、社区、农村、部队和科研院所等各种社会资源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积极利用并开发信息化课程资源等。

在课程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中,要积极发掘师生的潜能,针对学生兴趣和需要,结合学校和当地的文化、传统和优势,开发富有学校和地方特色的课程资源;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建立课程资源管理系统,拓宽校内外课程资源及其研究成果的分享渠道,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关于转发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永教德…2008‟26号关于转发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现将•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闽委教办宣[2008]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春县教育局2008年10月20日抄送:市委教育工委宣传科、市教育局德育科,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与华侨工委、县政协文教卫体委、县教育督导室、县教师进修学校,县有关领导,存档(2)。

附件: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闽委教办宣…2008‟16号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厅属中小学: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厅…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5月5日主题词:教育中小学廉洁通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印发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基厅[2008]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小学廉洁教育工作是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开展的,也是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廉洁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号),在总结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指导中小学廉洁教育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廉洁教育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要按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体要求,遵循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中小学生成长规律,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在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中有机融入廉洁教育内容,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帮助中小学生从小养成讲诚信、守规则、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良好行为习惯,逐步树立公平正义、克己奉公、民主法制的理念,诚心做事、诚实做人,成为合格公民。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二十条不准

附件1: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二十条不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幼儿园教育理论综合》必考知识点最新版(二)_9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幼儿园教育理论综合》必考知识点最新版(二)1、简答题幼儿园为何必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参考答案:【参考答案】游戏作为幼儿健康成长所必需的活动,对于儿童有着特殊的意义,游戏对于他们是学习、是劳动、是严肃的教育形式。

游戏最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最能满足幼儿的需要,能有效地促进幼儿发展,具有其他活动所不能替代的教育价值。

因此,幼儿园必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障幼儿游戏的权利,创设丰富的游戏环境,让幼儿能愉快地游戏。

2、判断题福禄贝尔强调以恩物为课程,蒙台梭利强调以教具作为课程,都希望以此发展儿童的创造力和思考力。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

3、单选题儿童心理发展潜能的主要标志是_____。

A : 最近发展区的大小B : 潜伏期的长短C : 最佳期的性质D : 敏感期的特点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最近发展区的大小,是儿童心理发展潜能的重要标志,也是儿童可接受教育程度的重要标志。

4、单选题在幼儿的交往关系类型中,被拒绝型幼儿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是_____。

A : 社会交往的积极性很差B : 既漂亮又聪明,总是得到教师的特殊关照,鹤立鸡群C : 长相难看,衣着陈旧,不爱干净D : 精力充沛,社会交往积极性很高,常有攻击行为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在幼儿的交往关系类型中,被拒绝型的幼儿经常精力充沛,社会交往积极性很高,有攻击性行为。

5、单选题学前教育必须服务于儿童和_____。

A : 教师B : 家长C : 社会D : 社区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幼儿园的双重任务是对幼儿实施保育、教育和为家长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6、单选题教师开展了“我会交朋友”的主题活动,将社会、科学、健康、语言等领域有机联系在一起。

这反映了主题活动的_____特点。

A : 整合各种教育资源B : 知识的横向联系C : 富于弹性和计划D : 游戏化学习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闽教基[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3〕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小、福建师大附小,福州铁路分局教育分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下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指导各地有效地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我厅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结合近年我省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要将该意见向全体师生公布,并结合贯彻实施对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改进。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意见再制定实施细则。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建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我省对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出的要求,现对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课前准备1、编制学期教学计划。

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必须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学习相关学科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了解课程的基本理念,明确课程性质、目标和实施建议;通读全册教材,了解教材编写意图以及在学段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结合学生实际确定新学期学科教学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按校历拟定学期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要特别重视安排好综合实践活动、学科评价方案和教学改革试验等内容。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闽教师〔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正高级职称第四章副高级职称第五章中级职称第六章初级职称第七章破格晋升条件第八章附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教研机构及干部培训学校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和名称:(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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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闽教师〔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21〕5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切实推进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各校要加大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和我省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的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各地各校要将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纳入教师聘任、聘用合同中,让每位教师知准则、有敬畏、守底线。

要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等工作的第一标准。

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文明校园、高中校达标晋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体系。

二、健全监督查处机制各地各校要对照实施细则,深入排查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师德师风综合治理,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结合全省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道。

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师德违规通报和报告制度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和报告制度,对查实的师德违规案件进行通报, 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每半年向我厅教师工作处报送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及通报工作情况报告。

其中, 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6月工作情况,1月5日前报送上年7月至12月工作情况。

发生重大的、引起社会较高关注的师德违规事件要第一时间向我厅报送处置情况。

报告纸质版寄至福建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电子版发至邮箱****************,联系电话:*************。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教育厅2021年12月27日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期限第三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复核和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期限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一)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的种类和期限: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三)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处理结果的应用。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五)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

因违反职业道德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三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资助、捐赠,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四)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缺课、旷课,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三)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幼儿;虐待、伤害学生、幼儿。

(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五)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承担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六)向学生、幼儿推销图书报刊、幼儿读物、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擅自组织学生、幼儿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活动。

(七)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工作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

(九)在教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第十一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民办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民办中小学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中小学、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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