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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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8•【字号】渝文审〔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2019年8月22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定,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等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等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2. 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8日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1号)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56号)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15〕64号)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7号)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25号)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1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19•【字号】渝国税发[2004]2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2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重庆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略)2.重庆市征前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申报核查表(略)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取得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一章减免税管理第四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渝工商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5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按照市政府法制办《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市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5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09〕2号)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工商发〔2009〕13号)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细化部分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9〕79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地区)企业商号预保护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09〕11号)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依法合理行使职权的意见(渝工商发〔2009〕12号)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渝工商发〔2009〕27号)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办〔2009〕29号)5.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9〕50号)6.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核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9〕103号)。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3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33 34 35 36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a.发票的合法性;b.发票的真实性;c.发票的统一性;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相关条款修订如下:一、将原第三条中“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

二、将原第二十三条中“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批”修订为“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核,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核”。

三、将原第二十六条中“退税审批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修订为“退税审核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核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核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四、将原第二十六条之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退税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修订为“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退税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核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核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7.13【实施日期】2012.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2012年7月13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我局对制定发布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6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发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列表: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发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发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备注(废止失效或修订条款内容)1转发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5号2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40号3转发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42号4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45号5转发关于核定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47号6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外的基金会或储金会从事金融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48号7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54号第一条8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74号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78号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82号11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94号第三条“具体代征事项,由授权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渝经信法规〔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9号),我委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第2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军工综合〔2015〕6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即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附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废止的。

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解读

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解读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该文件主要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18个,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件12个。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5号)文件具体规定: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函[1994]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处理意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文件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修正)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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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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