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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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4)第一节专家库的组建 (4)第二节专家的资格管理 (5)第三节专家的使用管理 (6)第四节专家的考核 (7)第五节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9)第四章附则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公司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类评标活动所需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退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电力系统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以独立身份为公司现有业务和业务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的专业人员。

1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指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管理办法组建的、由各类专家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第五条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协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职员工具备专家资格条件的,均鼓励申请入选公司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物资部负责对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制订评标专家准入标准;(三)接受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并组织专家资格评审;(四)负责储备专家资源;(五)负责组建并管理专家库和专家遴选系统;(六)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和聘书的管理;(七)负责总部各部门各类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八)负责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九)积极开展评标专家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专家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水平。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注意事项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注意事项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注意事项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注意事项。

一、独立性和中立性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接受任何与评标项目相关的礼品、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评标专家应在评标过程中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文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保密性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评标专家应妥善保管评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应将所有评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交还给招标人,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或备份。

三、专业素养和知识评标专家应具备专业素养和相关领域的知识,熟悉评标标准和评标流程。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评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评标专家应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给出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四、团队协作和沟通评标专家通常是由多个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团队协作和沟通。

评标专家应及时交流意见和讨论评标结果,确保评标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还应与招标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以解决评标过程中的问题和疑虑。

五、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应准确理解评标标准和评标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分和评审。

评标专家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及时记录和备案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和备案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评标专家应准确记录评标过程中的评分和评审意见,以备后续的审查和复核。

评标专家还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报告评标结果和意见,确保评标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评标是一个细致而繁琐的过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注重细节,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承诺书

评标专家承诺书

评标专家承诺书1. 引言评标专家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之一,其职责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评标专家应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本文档是评标专家的承诺书,旨在明确评标专家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评标工作的合规进行。

2. 承诺内容2.1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作为评标专家,我郑重承诺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违反诚信准则和职业道德。

我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2 保守评标信息的秘密我承诺对评标过程中获得的评标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评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评标结果等。

我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评标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2.3 公正、客观、独立我将公正、客观、独立地对待每个投标文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评审和评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4 不接受贿赂和其他利益安排我郑重声明,在评标过程中,我将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其他利益安排。

我将拒绝任何试图对我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2.5 不参与利益冲突作为评标专家,我承诺不参与与本次评标项目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或我的亲属与任何投标人存在利益冲突,我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自行主动回避评标工作。

2.6 按时履行评标义务我将按时参加评标会议,认真履行评标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我将秉持诚实、负责、专业的态度,不拖延评标工作进度,确保评标工作按计划进行。

2.7 不参与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我郑重承诺不参与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操作,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与其他评标专家串通作弊。

我将以诚信和公正的态度参与评标工作,维护评标工作的正常秩序。

2.8 及时报告评标工作中的问题在评标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有关投标文件的瑕疵、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我将及时向评标组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2•【文号】国调办建管[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4]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程序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按规定程序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的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招标人可另选评标专家。

第二章入库评标专家的条件及评标专家的产生第六条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水利水电专业等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含工程经济)系列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本条第(四)款的年龄限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 . z.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视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视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工程有关的实践经历; 〔三〕能够认真、公正、老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 z. 〔四〕未曾因**、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五〕身体安康,能够承当评标工作。 前款第一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是指从事通信新技术相关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工作单位认可并推荐。 第八条评标专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通过"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t*zb.miit.gov.,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写"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选择申请专业〔每个申请人最多可申请两个一级专业〕,并提供**原件扫描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等材料,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还需提供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过"管理平台〞报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初审或审核。 〔三〕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展初审,申请人工作单位为部直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的,直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标专家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的及其专家编号。 第九条从事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在评标专家库中选择并聘用足够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本钱机构的评标专家子库。 招标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应当征得评标专家同意。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其具体程序为: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可以选择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子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专家地域、专业、数量等抽取条件。设置抽取条件后,可供抽取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拟抽取专家数量的5倍。 〔三〕"管理平台〞随机抽取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逐一联系、确认评标专家是否出席,系统存档备查。 - . z. 〔四〕评标专家需要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继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直至确认出席的专家人数到达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工程主管部门或通信行政监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和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顿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评标专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后,发生评标专家临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原抽取方式补抽确定。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 〔二〕依法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向通信行政监视部门举报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存在的**、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履职评议进展申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承当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受通信行政监视部门的监视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检查及投诉处理; 〔二〕准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展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责任;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与资格审查或评标有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评标专家培训和继续教育; - . z. 〔六〕及时登录"管理平台〞维护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担评标专家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制止违规挑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及专家应当**。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完毕后,重新登陆"管理平台〞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展履职评议。 履职评议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能力、态度、成效等进展评分,并填写相关评语。评标专家对履职评议无申辩的,该履职评议记入评标专家档案;评标专家对履职评议有申辩的,由通信行政监视部门作出判定。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的联系、职称等个人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自行登录"管理平台〞进展信息更新。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等变更的,由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对专家信息进展更新。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通信行政监视部门核实后将暂停其参加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的资格6个月: 〔一〕连续三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未参加评标活动;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者错误; 〔四〕通信行政监视部门依法对投诉进展调查时,不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将取消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的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进入评标专家库; 〔二〕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 - . z.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违反**规定,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 〔六〕承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资格审查申请人或投标人要求;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影响评审公正性; 〔八〕自进入评标专家库之日起3年内未参加评标专家继续教育; 〔九〕被暂停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格期满后,再次出现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注销其相关信息: 〔一〕因身体安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或推荐登记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以及结果; 〔二〕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及其履职评议; 〔三〕评标专家奖惩信息;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暂行方法",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信息**的规定,并加强"管理平台〞的平安防护,防止相关信息泄露。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确保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评标和评审活动评委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评委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者;(二)熟悉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和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公司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内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或评审;(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项目承建或设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按时参加评标或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五)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评委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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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评标专家的义务
评标专家是采购招标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应该具备的专业技术素质外,评标专家还应当具备礼仪精神和道德品质,明确评标人员选拔的任务和义务,以确保招标评标的公正、公平、透明的进行。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评标专家应站在公众利益的高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政策,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合理认定评标条件
评标专家应认真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确定评标条件,维护竞标人的合理权益,不得允许任何有意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

3、细致审查投标文件
评标专家应认真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投标方的合乎要求,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完整记录评标决定
评标专家应完整记录评标决定,向招标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评标结果,在招标程序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维护招标公平原则,以确保招标公司真实评选出合格的建设单位。

5、严格保密
评标专家应做到完全保密,不得随便广泛披露、泄露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不但要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要维护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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