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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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学华西厦门医院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学华西厦门医院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学华西厦门医院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厦府〔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学华西厦门医院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3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9〕17号)批准,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1715平方米,杏滨街道锦园村集体土地3115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4830平方米,作为四川大学华西厦门医院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3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9〕17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党史学习教育部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2022年7月1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住宅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城镇建设安置房、国家安居工程、福利房(包括解困房和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出具用地意见函(附件1),明确可按住宅用途、划拨方式及相应的用地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直接按现状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30•【字号】厦海政征〔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21120180703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83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海〔2019〕5号),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社区、洪塘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作为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建设用地,现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1026二、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受海沧区人民政府委托,东孚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东孚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洪诗路98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1026三、征收实施单位厦门东孚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天竺一里209号四楼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1026四、本次征收范围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社区、洪塘村,四至角点坐标以《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厦门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8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海沧段)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8月2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至2022年9月19日。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节建设用地供应第三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登记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0年11月13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项目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协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邯政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8日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的征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邯政字〔2017〕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邯郸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北至青兰高速,东至绕城高速-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一线,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即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9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市、区政府分别组建由法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认定小组,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级征收部门,认定经费计入征收成本。

第四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或宅基地的合法性认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委会,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认定;(二)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区认定小组进行审核;(三)由区政府做出认定结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陈国佺【当事人-公司】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黄耀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黄耀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齐晖黄耀骥【代理律所】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国佺【被告】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复议程序中,被告福州市资规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闽侯县资规局答复,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决定书结论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国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厦翔政征预告〔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发布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收范围根据《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带概算)的复函》(翔发投函〔2023〕6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300189号)等文件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项目用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溪尾社区(具体范围及坐标详见附图)。

最终征收范围以土地现状调查和正式批复为准。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公告期限自2023年8月18日起十个工作日。

四、土地现状调查本公告发布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办事处将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同时对本项目土地征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若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将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

届时请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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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11.19
•【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
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
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建成的住宅房屋。

(二)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1984年5月16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的住宅房屋。

第五条房屋建造时间的认定,由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证明材料;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地形图或户地原图、航拍图、数字正射影像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具结材料等佐证材料认定;无法查明建造时间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和认定:
(一)调查。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汇总资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二)认定。

区人民政府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组织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坐落、面积、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会审等集体讨论的形式认定,作出认定
意见。

(三)送达和公示。

认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异议。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复核。

区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应纳入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第八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认定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容积率1进行控制。

第九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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