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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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医疗纠纷案例教育(3篇)

医疗纠纷案例教育(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医疗纠纷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也影响到医院的声誉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患者张先生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生对其进行了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制定了治疗方案。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张先生的阑尾被误切,引起了医疗纠纷。

二、案例经过1. 纠纷发生术后,患者张先生发现阑尾并未被切除,于是向医院提出质疑。

医院方面表示,手术过程中已经切除了阑尾,但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

患者张先生对此表示怀疑,并要求医院进行复查。

2. 纠纷升级患者张先生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后,要求医院提供手术记录、病历等证据。

医院方面表示,手术记录和病历均齐全,但患者张先生仍对手术结果表示怀疑。

3. 纠纷解决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下,医院同意对患者张先生进行赔偿。

同时,医院对涉事医生进行了停职处理,并对医院内部管理进行了整改。

患者张先生接受赔偿后,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三、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原因本案中,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操作失误:手术过程中,医生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阑尾未切除。

(2)医院管理不善:医院对手术记录、病历等资料的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对手术结果产生怀疑。

(3)医患沟通不畅: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不畅,未能及时消除患者的疑虑。

2. 医疗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如下:(1)患者提出质疑:患者张先生对手术结果表示怀疑,向医院提出质疑。

(2)投诉卫生行政部门:患者张先生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进行调查。

(3)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院提供证据,对纠纷进行调查。

(4)调解解决: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下,医院同意对患者进行赔偿,纠纷得以解决。

医疗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医疗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医疗法律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诉讼案件,旨在分析医疗法律诉讼的相关问题,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5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李某因胸部不适,于2018年7月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患有心绞痛,医院给予抗凝、抗血小板聚集等治疗。

7月5日,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意识模糊、血压下降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质证阶段原告提交了李某的病历资料、死亡证明、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则提交了李某的病历资料、治疗记录、抢救记录等证据,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

2. 庭审辩论阶段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了解李某的病情,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李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被告则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 未充分了解李某的病情,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2. 在治疗过程中,未密切观察李某的病情变化,导致病情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医疗损害事实: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3. 损害事实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纠纷法律诉讼案例(3篇)

医疗纠纷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患者李某因突发性高血压,被紧急送往某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急性心肌梗死,需立即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手术由该院心内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张某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经多次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及张某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及张某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及张某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医疗过错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医院及张某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经鉴定,张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属于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手术前已存在急性心肌梗死,手术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张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加剧了手术风险,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及张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考虑李某的病情、医院及张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医院及张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诉讼案例,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法律讲堂医疗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医疗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医疗责任、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篇文章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医疗纠纷的成因、处理流程以及法律依据,旨在提高医患双方的法治意识,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案例一:误诊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案情简介:患者李某因腹痛入院,医生在诊断过程中误诊为肠炎,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患者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后经上级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患者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延误治疗,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行为,导致患者延误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理流程:患者可向医院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若医院拒绝赔偿,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案情简介:患者张某因手术并发症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患者死亡与手术并发症有关,但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理流程:患者家属可向医院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若医院拒绝赔偿,患者家属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三:医疗费用争议案情简介:患者王某因疾病入院治疗,出院时对医疗费用产生异议,认为医院收费不合理,要求医院退还部分费用。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医疗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患者权益的保障,还关系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张某因患有慢性胃炎,于2018年5月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出现并发症,导致病情加重。

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张某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将某市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依法向某市人民医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应诉。

3.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4. 法院依法进行了庭审,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三)法院判决结果1. 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一)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导致张某出现并发症,加重了其病情,存在过错。

(二)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患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为某公司员工王某进行体检,发现王某患有高血压。

随后,医院向王某出具了体检报告,并建议其进行治疗。

王某在得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后,便前往该医院就诊,由该院主治医师张某负责治疗。

张某在为王某治疗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医疗技术水平不足,误诊为王某患有心脏病,并给予王某错误的治疗方案。

在王某接受治疗期间,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例分析1. 事件概述本案例涉及医患法律事件,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责任、医师的执业责任以及患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事件中,医疗机构和医师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权益受到侵害。

2. 法律分析(1)医疗机构诊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诊疗活动中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师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在本案中,医师张某由于自身医疗技术水平不足,导致误诊,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患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和医师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导致患者权益受到侵害。

3. 事件处理(1)医疗机构处理医院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组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对医师张某进行了停职处理,并对患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2)患者家属处理患者家属在得知事件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进行了调查,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责令医院对医师张某进行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处理,并对患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4. 案例启示(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师的诊疗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患者李某因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相关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经过手术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术后第三天,李某再次出现腹痛,经检查发现,李某的阑尾炎并未完全治愈。

于是,李某及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反复,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医院则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2.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规、规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本案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5万元,体现了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医学纠纷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感冒的病人,经诊断,该病人患有肺炎。

医院安排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呼吸内科医生为其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治疗不当,病人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病情加重的迹象。

一个月后,病人病情恶化,最终因呼吸衰竭去世。

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人死亡。

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医院则认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已尽到诊疗义务,且病情恶化并非医生治疗不当所致。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1.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病情恶化,病人最终死亡。

对此,法院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恶化。

2.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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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内容导航:6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家人20多次讨说法未果2023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

”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讨说法。

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

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错过尸检最佳时机医疗事故鉴定难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

“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

”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

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维权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维权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

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2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多年纠纷终了结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

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

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

医调委没有气馁,从法律角度帮助家属分析补偿的合理额度。

彭主任说,“每场调解完,一瓶矿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

院方补偿逝者亲属30万元,并不再收取遗体保存费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遗体安葬。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1.医疗过失纠纷。

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

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

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

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

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

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

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

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

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2023年医疗纠纷案例患儿钱,生于2023年10月18日,卒于2023年11月8日。

患儿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23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师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是怎样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例【鉴定】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八级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判决】原告唐诉称: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03时40分在被告处出生,在分娩过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锁骨断裂并导致左臂从神经损伤至今无法恢复,现原告请求就本次医疗事故中被告的责任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赔偿。

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912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63,106元(43,851元/年20年0.3);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 13,080元(2,180元/月6个月);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3,080元(2,180元/月6个月);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就医交通费298元;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400元; 8、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9、判令被告对上述费用及后期医疗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10、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标的过高、项目不正确,按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营养费认可 30元每天计算90天;护理费认可1,820元每月计算6个月;鉴定费依票据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15,000元计算;按鉴定意见书我方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经开庭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1:18,孕妇汪巧飞因“停经8+月,阵腹痛3+小时”入住青浦中心医院。

据住院病史记载:入院查体:腹围 90厘米,宫高35厘米,胎心145次/分,胎方位LOA,胎儿估计3200克,宫缩中弱,间隔5-6分,持续30秒;阴指检查:先露头,高位-2,胎膜未破,宫口开1.5厘米。

入院诊断:G2P1、孕38+2周、未临产。

3:00胎膜自破,羊水清,量5毫升,宫口扩张3厘米,宫缩强度中弱。

3:40自然分娩一女活婴(原告),1分钟Apgar评分10分。

5:50患儿入新生儿室。

入室检查:四肢活动好,张力正常。

10月21日患儿查体:左侧锁骨触不清,增厚感。

考虑产后左锁骨骨折。

处理:暂不摄片,嘱制动。

当日出院。

建议1月后随诊。

11月29日患儿至医方骨科门诊。

左肩关节正位示:左锁骨中外段形态欠规则,骨皮质欠光整,密度欠均匀。

2023年5月7日患儿至医方骨科复诊。

查体:左拇指伸展受阻。

建议上级医院就诊,排除臂丛神经损伤可能。

5月9日患儿因“生下左上肢活动受限6月”至华山医院就诊。

查体:左肩外展30。

上举不能,肱二肌肌力3—级,屈腕、屈指可。

肌电图提示:本次神经肌电检测部分所检肌主动募集反应偏弱外,余未见明显异常。

又查明:2023年3月12日,上海市医学会对被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作出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八级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2023年9月25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三期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左上肢因故受伤后休息180日,护理180日,营养90日。

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 9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三期鉴定意见书1份、三期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1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其损失包括:一、医疗费3,912元,并提供病历卡4份、医疗费发票1组、被告无异议,原告补充的证据由法庭审核,无原件不认可。

庭后原告提供住院费发票原件1张。

二、伤残赔偿金 263,106元,原告及其父母都是农村户口,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要求以农村标准计算。

庭后原告补充提供公安机关情况说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查阅证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房屋租赁合同 2份、房东户口性质证明2份(均为非农户口)、档案机读材料1份、劳动合同 1份。

三、误工费13,080元,但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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