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审判中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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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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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 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 、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水平。
职务保障
依法保障司法人员的职 务稳定性和薪酬待遇, 确保其能够专心履行职 责,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
监督保障
内部监督
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监督机制,如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 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部监督
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通过多种渠道对 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司法公正。
组成
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具有 部分司法职能的机关。其中,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 督工作。
历史与发展
古代司法机关
古代中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等组成,分别 负责审判、复核和监督等工作。
近代司法机关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律制度的 引入,中国司法机关逐渐实现了 现代化转型,建立了以法院、检
审判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案件外,审判 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回避制度
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主动回 避。
人员保障
专业化队伍
司法机关应当配备具备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 人员,确保案件得到专 业、准确的审理和裁决 。
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不得徇私枉法。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 正。
检察职责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 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公诉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公诉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公诉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而公诉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公诉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是否顺利,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

因而,完善公诉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诉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文章试就检察机关公诉法律监督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公诉法律监督;现状;问题;完善措施一、公诉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刑事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两个方面。

(一)刑事侦查监督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进行的监督,其中公诉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查起诉以及对侦查活动过程的监督来实现。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需要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需交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其中一个重要途径。

另外,公诉部门还可以在侦查活动进行中或者之后,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这一监督贯彻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侦查机关实施各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等,其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直接参与对重大案件侦查、补充侦查、接受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

如果发现侦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纠正。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摘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

与民行诉讼监督相比,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更加重视,法律规定也相对较完善,但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文章针对目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浅谈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司法公正一、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立法规定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含自侦部门)、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其中审判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裁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新刑诉法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为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内容,增加了相关规定。

如: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等。

新《刑事诉讼法》相对1996《刑事诉讼法》加大了立法容量,填补了很多缺失,扫除了部分监督盲点,将一些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纳入监督视野。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诉讼监督工作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如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只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监督刚性不足;监督程序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监督机制

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监督机制

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监 督 中 存 在 的 问题 诉讼监 督的模 式,从检 察机 关恢 复重建 以来就 一直 作为程序 性 问题 处 于 探 讨 摸 索 之 中 ,直 至 目前 , 诉 讼 监 督 仍 是 检 察 机 关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的薄 弱环 节 。 是监督 范围有 限。诉讼 监 督权的 作用 范围应 该包括 诉讼 的全 过 程 ,但 从 立 法 和 实 践 看 ,这 一 范 围 明 显 被 缩 小 了 。 例 如 , 对 自诉 案 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 关的诉讼j 监督权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 关也确实很少介入 自诉案 件。 二 是 监 督 无 力 。 表 现 在 : 1.监 督 手 段 缺 乏 法 律 约 束 力 。 虽 然 立法规定监 督对象 应对检察机关 的监督意见作 出及 时反馈 ,但对拒 绝 及时反馈的行为却没有规定进 一步 的制裁措施 ; 2 监督手段滞后。检 . 察机 关对诉讼活动 不能实行 同步监 督,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意见往往 以 “ 不 为 例 ”告 终 : 3. 督 手 段 局 限于 “ 正 意 见 ” 检 察 建 议 ” 削 下 监 纠 、“ , 弱了监 督手 段的 强制 性 。 三 是 公 安 与检 察 机 关 之 间在 对 部 分 侦 查 机 制 改 革 问题 上 存 在 严 重 分歧 。如对公安推 行侦审合 一改 革,检察机 关认为 它与刑诉法 第 90 条 的 规 定 相 冲 突 , 应 予 中止 , 而 公 安 机 关 则 持 相 反 意 见 , 坚 持 予 以推 广 。而检察机 关没有相应 的罚则,没有实际 的监督效果 。 二 .产 生 诉 讼 监 督 问 题 的 原 因 笔 者认 为 ,有 以下几 方 面 的因 素 。
法 制 探 讨

I ■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作者:陈登凡 蒋恒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形式的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和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现在实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检查机关的执法需求,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在行驶监督职权时,出现执法混乱的现象,不能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已经是目前我们首要的工作。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进而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2-01 作者简介:陈登凡(1980-),男,福建平潭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蒋恒(1985-),男,福建长乐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 (一)合法性 宪法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社会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条件的综合产物,其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行驶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可对公安机关执法任务的过程进行时时的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法院判决案件的权利。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的最好体现。

(二)主体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案件行驶监督的行为,这也就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依法行驶监督权力的主要行政机关部门,有着很大的主体性,占有这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制约性 上文已经说到刑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监督的权力,但是除此之外,还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以及行为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此外,还对法院、公安以及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要求,让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也要明确自身的职能,杜绝越权执法的现象,各个部门之间要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四)实际性 通过对监督的特征进行分析,可以明确人民检察院要想切实的落实自身的监督职能,必须身处诉讼的过程。换句话说人民检察院是通过办理具体诉讼案件的过程,来行驶监督职能的。通过参与到案件的过程,来更加有效的,对每个案件的细节实施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现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机制

Le98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戳蟹㈤藿鋈i li竺型墅!f叁墨!圭塾金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吴佳隽摘要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然而,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诉讼监督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使法律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本丈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入手,探讨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提出设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诉讼监督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10)l l—J30一02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肩负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

由于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定的过于原则,使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探寻正确的监督途径,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广义的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

“’本文探讨的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中的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

一、当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监督层面第一,监督线索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般通过被害人不服侦查机关不立案行为、撤案决定而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进行举报、控诉来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以及没有经过审查逮捕程序的撤案没有充分知悉权,仅仅通过被害人的控告申诉来发现线索,使立案监督失去主动性。

第二,监督措施无力。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立案。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拒绝检察机关立案要求的法律后果,由于缺乏约束力,侦查机关也往往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不理睬或变相执行,而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只能采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这样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丧失了权威性。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

L eg州S y 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金型!堡!三望型。

:萱■圈髓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钟刚摘要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制度、职权、机构、队伍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职权的完善更为突出,使得我国人民检察院不仅依然肩负着检察职能,而且被宪法确立为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重任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含义检察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法定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线索接受权、调查权、是否立案的决定权、侦查权。

与此同时,包括监狱法规定的获得监狱罪犯控告、检举情况权、处理权和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权。

法律监督权具有广泛的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其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权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依法出席人民法院庭审,认为人民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权;依法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权: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意见权:依法获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副本权;认为人民法院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对执行刑罚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通知其纠正权。

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的依法监督权。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属于该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提出抗诉权。

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拥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的现状首先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人民检察院检察的对象是国家公耿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

而这些种类的犯罪主体都是不同程度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其中许多人位居领导岗位,甚至是担负国家非常重要部门的领导职务,拥有重要的权力,涉及的范围广,支配力强,影响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2010年04月18日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浏览次数:517 【字体:↑大↓小】背景色: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2005年8月24日 [2005]高检诉发第92号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刑事抗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科学的刑事抗诉观念,正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对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综合运用包括抗诉在内的各种监督手段,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客观、公正、高效地完成法律赋予的这一重要职责。

(—)树立诉讼监督观念。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纠正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手段。

要充分重视其诉讼的重要意义,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达到促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目的。

(二)树立依法独立行使抗诉权的观念。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抗诉权。

不受外界干涉。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敢于坚持正确的观点,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的抗诉意见。

具体工作中,既要增强信心,敢于抗诉,及时抗诉,又要讲究方法,善于抗诉,准确抗诉。

同时要积极寻求党委、人大的支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争取抗诉实效。

(三)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

抗诉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基础,是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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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下方面。 ( 在 出庭 支持 公 诉 过 程 中 的 法 律 监 督 一)
4监 督 手 段 力 度 不 大 .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检 查 监 督 手 段 主 要 规 定 在 “ 般 建 议 ” 与 “ 知 纠 一 通 正 ” 的 水 平 上 。 在 检 察 机 关 或 书 面 违 反 纠 正 通 知 被 置 之 不 理 时 ,检 察 机 关 该 采 取 的 进 一 步 监 督 手 段 却 无 明 文 规 定 。发 现 庭 审 活 动 中 的违 法 行 为后 无 动 于衷 ,怕 提 出 了 影 响 与 法 院 的 关 系 ,不 愿 提 出 ;还 有 就 是 对 提 出 后 不 理 睬 的 ,没 有 监 督 到 底 。 三 、 完 善 我 国检 察 机 关 的刑 事 审 判 监 督 的 途 径 笔 者 认 为 应 从 以下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
( )从 立 法上 强 化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职 能 一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3 规 定 : “ 民 法 院 审 判 公 诉 案 件 , 5条 人 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 派 员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 检 察 机 关 对 在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过 程 巾 的 法 律 监 督 ,对 审 批 机 关 提 出 纠正 意 见 的 职 权 的 行 使 。根 据 对 刑 事 庭 审 活 动 的 监 督 ,理 论 上 可 以 解 释 为 人 民检 察 院依 照 宪 法 和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对 人 民法 院 开 庭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进 行 监 视 检 查 ,督 促刑事审判庭 审活动依法有效进行 的专门活动 。 ( ) 人 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法律监督 二 对 根据 《刑事诉讼 法 》第 1 1 8 条的规 定 : “ 方各 级人 民检察 院认 地 为 本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裁 定 确 有 错 误 的 时 候 ,应 当 向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抗 诉 。 ” 二 、 刑 事 审判 监 督 的 现 状 以及 存 在 的 问题 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 人 民 检 察 院基 于 法 律 监 督 者 的 身 份 对 法 院享 有审判监督权 。由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 ( )对 法 官 的庭 审 活 动 享 有监 督 权 一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9 规 定 : “ 民 检 察 院 发 现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6条 人 案 件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有 权 向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 ” 对 此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 5 进 一 步 解 释 道 : 8条 “ 民 检 察 院 认 为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过 程 中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诉 讼 程 人 序 的 情 况 在 庭 审 后 提 出 书 面 纠 正 意 见 的 ,人 民法 院认 为 正 确 的 应 当 采 纳 。” ( )对 法 院的 判 决 、 裁 定 享 有 抗 诉 权 二 《 事 诉 讼 法 》第 1 1 的 规 定 : “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认 为、裁 定 确 有 错 误 的 时 候 ,应 当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提 出抗 诉 。 ” 并 且 规 定 ,对 检 察 院 的抗 诉 案 件 法 院应 当 开 庭 审 判 。 该 法 第 2 5 还 规 定 :“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各 级 人 民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0条 最 力 的判 决 和 裁 定 ,如 果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的有 权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进 行 审
社会主 义法制对刑 事审判 活动设置 了严密 的监 督机制[] 4。作为 国 1( ) p 家 专 门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 人 民检 察 院 的 监 督 职 能 是 由我 国法 律 明 确 规 定 的 。 我 国宪 法 第 1 9 人 民检 察 院 组 织 法 第 1 都 明 确 规 定 : “ 华 人 2条 条 中 民共和 国人 民检 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 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 既表明法律 监 督 是 我 国检 察 制 度 的 根 本 属 性 和 理 论 基 础 , 又 表 明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权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授 权 性 的 法 律 监 督 权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的 延 伸 ,具 有 国家 法 定 性 、权 威 性 和 专 门性 。 检 察 院 在 刑 事 审 判 中 的 监 督 职 能 在 法 律 上 的 体 现 人 民检 察 院 对 刑 事 审 判 活动 行 使 监 督 权 在 法 律 上 的 体 现 主要 有 以

刑 事 审 判 的事 后 性 制 约 了监 督 效 力 的发 挥 。 由 于 监 督 介 入 的 时 间 不 明 确 , 法 律 未 规 定 法 院 将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送 达检 察 机 关 接 受 监 督 的 期 限 及 对 按 审 判 监 督 程序 提 出抗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期 限 ,不 利 于 检 察 机 关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我 国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重 要 内 容 。从 广 义 上 讲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包 括 国 家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而 狭 义 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指 由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的 授 权 和 法 定 的程 序 ,对 人 民 法 院审 理 刑 事 案 件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所 进 行 的 监 察 、督 促 和 制 约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其 职 责 之 一 就 是督 促 审 判 机 关 能 够 严 格 依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出 裁 y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 9 的 干 涉 ,而 对 审 批 机 关 的 监 督 最 主 要 的 就 是 审 判 监 督 。其 中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是 我 国重 要 的 司 法 活 动 。 为 了 保 障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我 国 的 问题 ,由 于 目前 尚 无 明 确 的法 律 规 定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的做 法 也 不 尽 相 同 ,这 样 即 不 利 于 提 高 审 判 书 的 质 量 ,也 不 利 于 协 调 审 判 机关 和 检
察 机 关 的关 系 。 2监 督 范 围 存 在 空 白 . 现 行 法 律 对 审 判 监 督 的 规 定 空 区 很 多 , 如 二 审 法 院书 面 审 理 的 案
件 由于 不 开庭 , 目前 仍 是 检 查 监 督 的 “ 空 ” 地 带 。 真
3 .监 督 时 间 介 入 不 明 确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刑 事 审 判 中 的 监 督 职 能
王 盈 盈
( 州 大学 河 南 郑州 4 0 0 ) 郑 5 0 0
摘 要 : 民检 察 院是我 国的法律 监督 机关 ,是人 民 民主 的重要 机 器 ,其 中 ,刑 事 审判监督 职能 是检察机 关一项具体 职 能 ,是 人 我 国法律监督 体 系的重要 内容 从我 国现行 法律 来看 ,对 于人 民检 察 院的刑 事审判 监督 职能有 了一 定的补 充与 完善 ,但在 实践 中 仍存 在诸 多的 问题 ,如何 解 决人 民检 察 院对刑 事审判 的监督 职能存 在 的 问题 。我们 应从 立法上 强化检 察机 关的监 督职 能 ,提 高监 督 主体 自身素质 等来 完善 人 民检 察 院在刑 事审判 中的 监督职 能 。 关键 词 :人 民检 察院 ;刑事 审判 ;监督 中 图分类号 : D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0 9 ( 0 0)1 — 00 — 1 17 — 92 2 1 2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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