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交易商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一)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粮食、生态和国家安全。
中发〔2011〕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水利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金融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二、大力创新符合水利项目属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整改要求,积极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3.07•【文号】发改价格[2005]366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66号2005年3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保监寿险〔2004〕53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阅卷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0元。
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执行,即每人每科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应在收取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后,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
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06
•【文号】保监财会[2007]1143号
•【施行日期】2007.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
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7〕1143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0号)以及《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相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内容和范围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确定的。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能改变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范围和标准。
在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之前,你公司仍须按既定原则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
二○○七年九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连保监发2009年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连保监发2009年5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的规定,现将大连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费缴纳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不再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收费标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机构代办业务营业收入1.2‰收取监管费,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
2、本收费标准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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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银监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体形势良好,市场价格平稳,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供应量偏高,信贷投放偏快等突出问题。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决定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控制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规定。
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
但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2005年1月26日前,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债务承担的担保,要履行担保责任。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8]20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8.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
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8〕207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6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收取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务费基础上,核定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60
元,另外加收上缴国家规定部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990e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f2.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
各级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发改价格[2014]26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满足银行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二、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三、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四、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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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4号)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1号)和《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按照总体不增加被监管单位负担的原则,重新审核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证监会和保监会收费项目还包括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