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3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追究,推动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安全责任明确: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中。
2. 预防安全事故: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要求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和分析,查明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问责措施:对于安全责任事故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处分、降级、辞职、开除等。
5. 吸取教训和整改措施: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能够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促使其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2)【摘要】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
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由于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
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报告流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传达。
2.报告内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概况(时间、地点、原因等)、事故损失(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处理情况(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后续处理计划等)。
3.报告时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及时上报,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4.报告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包括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理等。
5.报告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
6.报告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要求事故责任人上交相关材料,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报告存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进行存档,需要定期进行归档备查。
二、责任追究制度1.事故责任人的划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工,明确相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2.责任追究流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调查->责任划定->责任人听证->责任追究。
3.责任划定依据:责任划定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责任追究形式:责任追究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奖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措施。
5.领导责任追究:对事故领导责任人进行追究,可以采取降职、调离岗位、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6.公示通报:对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公示通报,向社会公开追究结果,以警示其他人员。
7.教育培训:对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科学的报告流程和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及时处理事故,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其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使责任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
2.责任界定明确: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根据责任人的实际职责和违法违规行为,确定相应的责任。
3.责任追究方式多样:包括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赔偿等多种追究方式,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追究方式。
4.责任追究程序规范:依法设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5.惩罚力度加大: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刑事处罚等措施,以实现对责任人的惩罚和警示。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提高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促进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以下是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在位、谁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以及员工都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义务,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工作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进行。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善、设备齐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五条:公司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为全体员工树立榜样。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干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并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七条:员工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安全防护措施,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员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引发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依法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人事晋升、绩效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公司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与升级,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规定有不明之处,请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咨询。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与知识水平。
第五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与单位。
第二章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旨在规范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按程序向上级机构与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七条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确保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第八条安全事故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影响;受伤人员情况与处理措施;财产损失与后续处理措施;现场照片、视频及证据材料;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第九条安全事故报告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严禁隐瞒与篡改事故真相。
第十条安全事故报告应由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人员填写,经上级审核后,报告有关部门与上级机构。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事故处理应遵循“事故责任追究、救治伤员、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与整改”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于安全事故,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员工安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遇重大事故,在控制事故扩大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报告相关部门与上级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组织善后处理,对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善后处理完成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与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人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多起事故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负有责任的人员,公司可采取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在事故处理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控制事故发展、积极参与调查与整改的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与表彰。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021新版)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021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公司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一套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任务分工、问责方式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明确了企业内部的责任主体和各自的任务分工。
首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最重要的责任,他们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并监督各级部门的执行情况。
其次,各级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操作等。
同时,对于一线员工而言,他们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防范和查处违规行为。
二、问责方式和标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问责方式和标准。
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他们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警告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各级部门来说,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检查制度和发现问题后的及时整改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对于一线员工,公司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其进行安全行为的考核和奖惩。
三、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更改设备结构、使用损坏的设备、私自停工或开工、隐瞒、谎报安全事故等。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评估、停职查处、解聘等。
四、行政问责追究的程序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规定了行政问责追究的程序。
在具体的问责过程中,应当确保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权责对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具体程序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依法做出行政问责决定和执行决定等。
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还强调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公司事故处理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事故处理工作,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事故损失,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事故处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有效、依法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处理程序第四条事故分类:4.1 一般事故:指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较小影响的事故。
4.2 重大事故:指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3 特大事故:指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处理程序:5.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5.2 事故调查: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全面了解事故原因、过程、损失等情况。
5.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5.3.1 事故抢险:对事故现场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2 事故善后处理:对事故受害者进行慰问,协助处理伤亡事故,赔偿损失。
5.3.3 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5.3.4 事故整改: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事故责任划分第六条事故责任划分:6.1 直接责任:指事故直接原因造成的责任人。
6.2 间接责任:指事故发生过程中,因管理、监督、维护等方面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人。
6.3 主要责任:指事故发生过程中,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部门或个人。
6.4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场(厂)内道路交通事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同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并表谁负责”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公司内部的调查结论为依据,认定内容有不同的应从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约谈、通报批评、纪律政务处分和经济处罚。
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者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经调查认定,安全生产责任已充分履行的,可免于追究责任。
事故责任人是党员的,除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外,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党纪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销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伤亡事故(一)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损失工作日 105 日以下)。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 105 日以上、 6000 日以下)。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 6000 日)。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22年第 493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分类亦合用此标准。
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普通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 2022 年第 15 号) 的规定,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五级:特殊重大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的,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1000 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的,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普通事故: 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的,或者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1 吨以上 100 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者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小事故: 未达到普通事故等级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2022 年第 549 号)中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殊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 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普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五)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22 年第 628号令)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普通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 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路线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 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路线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 18 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 辆以上 60 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6 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路线铁路行车 10 小时以上的。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普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 2022 年第 30 号令)将普通事故分为:普通 A 类事故、普通 B 类事故、普通 C 类事故、普通 D 类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约谈(一) 约谈对象(1)项目经理部、船舶分公司、设备租赁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2)所属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3)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二) 约谈事由(1)未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一年内两次被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书面投诉。
(3)在各级检查中被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以及存在被上级单位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
(4)发生普通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未遂事件。
(5)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6)发生火灾、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船舶交通事故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
(7) 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形式(1)个别约谈。
对发生本条中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点对点的诫勉谈话。
(2)集体约谈。
对同一时间段内,在同一个生产经营片区多家单位发生本条中规定情形的,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该片区单位进行集体诫勉谈话。
(四) 约谈内容(1)被约谈单位汇报导致被约谈事项产生原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和扭转被动局面拟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
(2)主持约谈的领导和部门质询相关问题,指导匡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对被约谈对象谈话告诫,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要求。
(五) 约谈程序(1) 发生约谈事由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和需要参加的部门和人员,书面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2)约谈时,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记录,送被约谈单位。
(3)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委会,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4)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检查。
(六) 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公司安委会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
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记录在案,责令约谈对象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上级有关单位再次投诉或者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安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赋予相应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纪律政务处分(一)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纪律政务处分如下:(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赋予降级处分。
(2)发生普通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赋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