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市司法局2008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的通知-浙司办[20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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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市司法局2008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市司法局2008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的通知(浙司办〔2008〕44号)各市司法局: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92号)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省厅制定了《市司法局2008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评议测评表》(略)2.《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创新奖”申报表》(略)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市司法局2008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类别序号考核内容分值扣分标准考评责任处室年度重点工作10分1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浙司〔2008〕71号)和《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浙司〔2008〕74号)。
结合实际,创新工作。
6有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有具体工作措施,有年终专题总结,缺一项扣1分;创新工作根据数量、成效等,由考评组综合评定,酌情给1-3分。
(根据申报项目,另行评选年度工作创新奖)厅办公室厅各有关处室2加强编制管理,认真开展专项编制清理,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
4全市直属司法所未达到司法所总数20%,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达到30%的加0.5分,达到40%以上的加1分。
厅政治部厅基层工作处基层工作12分3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浙司[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4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司法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2.各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情况汇总表浙江省司法厅2013年11月6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规范和提升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1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平安浙江考核办法和《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137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92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和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计划、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制度情况;(二)组织、调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法律顾问情况;(三)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指标实现情况;(四)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五)争取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六)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情况;(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八)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浙司〔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8年12月28日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并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无须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统一命题,统一评卷,集中考试。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申请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提前向社会通告。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根据全省的报名人数情况,结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或者规划,合理确定考试合格的分数线。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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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自2010年起,省厅将依据该《办法》对各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请各相关单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省司法厅对设区的市司法局和厅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以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二)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责情况;(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职责情况;(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投诉、申诉案件情况;(五)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六)其他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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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司法通〔2004〕1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必须采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并在制发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根据我省实际,省厅刻制了5枚行政许可专用章,分1、2、3、4、5号(具体式样见附件2),分别由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司法考试处、法规处使用管理。
许可文书文号由省厅各许可职能处室分别编制,即:律师管理处简称“律”、公证管理处简称“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处简称“基”、司法考试处简称“考”、法规处简称“鉴”。
如编制律师许可文号时,实体类文书文号用为“浙司许律决字〔2005〕第××号”;程序类文书文号为“浙司许律通字〔2005〕第××号”。
各市司法局可参考省厅做法,研究确定本机关及所辖县(市、区)司法局许可专用章的使用方法和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方式,力求方便、科学。
三、各单位在实施前置性许可时,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审核时限,不得拖延。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必须报上级机关,不得自行退回申请材料。
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略)2.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二○○五年一月六日——结束——。
关于开展2012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文件浙司办〔2012〕38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内容(一)监狱劳教(戒毒)单位1.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法制监督权的实施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1—2.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罪犯非正常死亡等案件情况。
3.劳动教养(戒毒)机关办理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非正常死亡等案件情况。
(二)市司法局1.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落实《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和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相关制度等工作情况;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88号)精神情况。
2.根据浙司〔2011〕59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情况,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3.《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中规定内容的实施情况。
(三)县(市、区)司法局1.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88号)精神情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执法岗位持执法证上岗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情况。
3.市司法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2—各市司法局的执法检查活动,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自查,省厅组织检查,并纳入省厅对各市司法局的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义乌市司法局的执法检查活动,参照省辖市司法局进行。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浙司[2007]137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司〔2007〕137号)各市、县(市、区)文明办、关工委、教育局、司法局、综治办、团委、普法办: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的支持监督下,在中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发展,教育形式和内容日趋丰富,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网络不断健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高。
但是,我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青少年法律意识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青少年依法维权能力,依然是我们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五五”普法规划不仅将青少年继续列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而且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这一政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部署。
和谐社会是法治基础上的和谐。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得到较好的普及,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新时期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养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浙司[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司〔2007〕4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了完善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严把审查关(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
提高司法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领会和掌握相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变更登记、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律师流动等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督促申请人详细、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核查。
(三)初审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9•【文号】司发[1998]017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8年11月19日司发〔1998〕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开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浙委办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有关单位党委(党组):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推进“三改一拆”行动是省委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是依法有序推进“三改一拆”工作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正确认识司法保障对推进“三改一拆”工作的作用,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裁执分离”配套机制,明确列入“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体组织实施机关,落实案件风险防控和维护稳定责任,为司法机关开展执行等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大局,工作前移,能动司法,公正司法,依法保障“三改一拆”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进“三改一拆”工作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2013年8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依法保障“三改一拆”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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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
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1]18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司〔2011〕188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全面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事
业科学发展中的指引、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
机关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
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省司法行
政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随着司法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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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
特别是市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
成效。法制工作网络实现了全覆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执法评
议考核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成效日益显现,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稳步提
高。但是,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
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部分市县法制工作职能不够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在执法监督
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
步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
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
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水平,全面实现全省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
现实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
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
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