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二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二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二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1.1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二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2021年第二季度,四川省水利厅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法行政,累计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26个。

现将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及有关活动具体信息公开如下:。

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政[1993]263号)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我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由我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一、在黄河干流从河源至托克托河段,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其它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工程,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2.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3.故县水库库区;4.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5.北金堤滞洪区;6.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7.齐河北展宽滞洪区;8.垦利南展宽滞洪区。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一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一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一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1.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一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2021年第一季度,四川省水利厅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法行政,累计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23个。

现将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及有关活动具体信息公开如下:。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情况公告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情况公告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情况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
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双随机”检查情况公告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1〕573号)要求,2021年4月至5月,四川省水利厅联合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25个涉河项目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并以川水函〔2021〕710号和川水函〔2021〕849号文印发了检查意见,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针对本次检查时尚未实施建设的高新西区天健路(老成灌路—双柏路)跨沱江河桥梁工程、成都市郫都区犀安路(校园路至金河路段)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跨府河桥梁2个项目,项目业主一是应抓紧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按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实施建设。

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安排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二是如遇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项目业主变更、涉河方案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重新许可、变更手续。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第一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建管[2006]190号【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2006-05-2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

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

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

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管[1995]5号)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

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2.汉江:汉中—丹江口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5.岷江:松潘—都江堰(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6.洞庭湖7.鄱阳湖8.其他跨省湖泊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xx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总则0.1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川财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分配方式(一)大中型水利工程。

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

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

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厅文件川水发[2021]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水发[202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
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
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
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
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
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在河道管理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
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
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
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向河道主
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五份;
(三)涉及取用水的还应提交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

行洪论
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
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
方案比较论证、有关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
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
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
相关协议书。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
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三)建筑物、构筑
物占用河滩地及岸线水域的时间与恢复措施。

临时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具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缝制。

其中,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河道管理范围内
的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甲级水利水电勘察
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河道主管机关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
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占用滩地的,实行分组受理和审查:
(一)在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
理后逐级转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的建设,
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再报省河
道主管机关备案;
(三)在市、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审查。

第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0日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
建设单位提供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工程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河道主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下发给申报单位审批文件,该审
批文件即作为河道审查同意书。

审批文件应从有利于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布置、防洪标准等做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
理提出相应要求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不同意的,或要求建设单
位就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
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市、州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
见的,应在15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并通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因故
不能按时回复的,先告之,延期回复。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取水口、码头、桥梁等设施安全使用范围和通
航安全的,建设单位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持有河道机关发给的河道准建批文(审查同意书),方可向计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最终的审定方案发生变化,如项目的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结构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
审查同意手续。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并由审查同意该项
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八条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弃渣的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认为其
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堰、残柱、沉箱、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第二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
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
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
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
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对涉河设施
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涉河(水)事务管理,上一级河道管理部门
对下一级河道管理部门的涉河(水)事务审批与管理事项应当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并
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纠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法人及其
他参建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由省、市、州(县、区、市)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